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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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1.12•【文号】银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邯郸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面额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邯郸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面额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邯郸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主办网点制度和主办银行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4.03.01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关于邯郸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主办
网点制度和主办银行制度的通知
为促进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合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对小面额现金的合理需求,我市自2013年4月1日起已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主办网点制度和主办银行制度。

为方便公众兑换,加强社会监督,现将制度规定,主办网点、主办银行名称、地址及监督电话公布如下:
(一)小面额现金备付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每日营业前10元以下各面额现金备付金额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数量。

并根据小面额现金需求淡、旺季特点,适时调整小面额现金最低备付金额。

(二)小面额现金主办网点制度: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选取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作为办理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的主办网点,负责为客户办理超出当日一般营业网点备付
数量的小面额现金兑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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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邯政办字〔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新时期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

二、加大农民工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一)加强就业服务,稳定扩大农民工就业。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对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二)强化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将农民工纳入职业培训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10.24•【文号】银办发[2008]25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储户问卷调查范围的通知(2008年10月24日银办发[2008]25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制度从1993年实施以来,为人民银行及时了解我国居民的投资、储蓄和消费意向,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大量参考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制度在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不同步,造成原方案中58个调查城市对全国城市的总体代表性减弱;二是因城市功能区域划分变化,造成原方案中抽取的调查网点(储蓄所)对总体的代表性减弱,储户样本结构的代表性减弱。

为增强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总行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成立了由国内抽样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对储户问卷调查抽样方案进行了修订,并决定根据修订后的抽样方案对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制度中的调查范围(调查城市和调查储蓄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调查城市和调查储蓄所的调整根据城镇储户问卷调查城市抽样方案(见附件1),最终确定50个调查城市:直辖市(4个)①(备注:①城市行政级别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5》中行政级别分组标准划分,全国城市共分为直辖市(4个)、副省级市(15个)、地级市(268个)、县级市(374个)四级。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副省级市(5个):广州(广东)、长春(吉林)、南京(江苏)、杭州(浙江)、西安(陕西);地级市(34个):西宁(青海)、邯郸(河北)、芜湖(安徽)、泉州(福建)、金昌(甘肃)、温州(浙江)、柳州(广西)、遵义(贵州)、呼和浩特(内蒙古)、银川(宁夏)、常德(湖南)、随州(湖北)、漯河(河南)、营口(辽宁)、北海(广西)、菏泽(山东)、怀化(湖南)、黄山(安徽)、宜春(江西)、运城(山西)、三亚(海南)、驻马店(河南)、满洲里(内蒙古)、广元(四川)、通化(吉林)、吉安(江西)、资阳(四川)、吕梁(山西)、大庆(黑龙江)、东营(山东)、辽阳(辽宁)、宿迁(江苏)、阳江(广东)、延安(陕西);县级市(7个):长乐(福建)、大理(云南)、库尔勒(新疆)、凯里(贵州)、冀州(河北)、绥芬河(黑龙江)、赤壁(湖北)。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字号】邯政办字〔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标要求和任务分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强力推进。

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主要指标、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协调合作和督促检查,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推动规划实施,确保《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地。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日《邯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一、发展目标(一)全市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8%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牵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二)人均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牵头)(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

(市财政局牵头)(四)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7万元/人,年均增长7%。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45.2%以上。

(市建设局、市公安局牵头)(六)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5%以上。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3%。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邯银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意见(邯银办发〔2008〕15号)一、指导思想邯郸中支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公开内容,加强载体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完善保障体系,推动邯郸中支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2、坚持实事求是公开的原则;3、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4、坚持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知情、监督的原则。

三、公开内容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与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办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3.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5.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及其他联系方式;6.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7.依申请公开事项。

在上述公开事项中,1至6项为主动公开事项。

四、基本方法邯郸中支政务公开工作以行政服务大厅为主平台,对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内容定期公开和紧急性内容及时公开。

五、公开形式1、窗口公开。

凡是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的业务,通过《邯郸中支政务公开指南》等形式对办事的条件、程序、投诉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开。

2、公开栏公开。

在行政服务大厅建立宣传橱窗对有关金融知识、中支工作职责、服务规范等内容予以公开。

3、会议公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

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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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简称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知、要求等。

内部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邯郸中支和所属支行,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
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背人民银行的命令、决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形式规范,条文明确具体,语言准确精练。

(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民银行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不得增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剥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次履行立项、起草、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决定和发布等程序。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负责。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研究本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对于本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个程序。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条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向本行法律事务部门申请立项。

职能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目的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法律事务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是否立项的初步意见。

职能部门将立项申请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的初步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论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管理职权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机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并在草案说明中载明协调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经行长办公会、行务会或行长专题办公会等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对争议不大的一般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分管行领导决定对外发布。

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

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执行有关公文处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的,发布之前可以征求上级行意见。

第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备案、修订、清理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的正式刊印文本一式二份,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接受备案的部门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可责令其撤销。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由备案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理。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载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文件起草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结束前,将本部门上年度起草、备案、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本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邯郸中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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