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1. 人事管理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 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编外聘用人员应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与考核。
b. 透明公开原则: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与考核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应聘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c. 合规合法原则: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与解聘。
2. 编外聘用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周期,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 临时性聘用人员:为满足临时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人员,雇佣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b. 合同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c. 项目制聘用人员:为特定科研、教学或工作项目而聘用的人员,根据项目周期确定雇佣期限。
3. 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为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程序公平公正,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编制招聘方案: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内部核准后发布。
b. 公开招聘公告:以适当的方式发布招聘公告,包括职位名称、要求、薪酬待遇等信息。
c. 评审与面试: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或考试。
d. 结果公示与录用:将评审结果公示,并进行最终录用。
4.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薪酬待遇a. 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期限、薪酬和福利待遇。
b. 人事档案管理: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档案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c. 岗位培训与考核: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进行定期的考核。
d. 薪酬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成果相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为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a. 未成年人保护:对年龄未满18岁的编外聘用少年人员,事业单位要进行特殊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一、编外人员的定义与管理原则编外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中,依法未列入编制但需要使用的人员,属于单位的雇佣关系人员。
编外人员管理原则上应与正式编制人员一样,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需求进行,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招聘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要求等,并公开招聘信息,通过履历表、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选拔。
3.招聘程序结束后,招聘部门应及时将录取名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录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入职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
三、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1.编外人员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包含基本工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考核考核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劳动合同期满前,单位应与编外人员协商是否续签合同,若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编外人员。
四、编外人员的薪酬与福利1.编外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明确,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发放。
2.编外人员享受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编外人员享有合法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制度,单位应保障其休假权益。
五、编外人员的考核与晋升1.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2.编外人员考核结果应向其本人告知,并有相关奖惩措施。
3.编外人员的晋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晋升岗位应根据其绩效、能力和工作经历等综合因素综合评定。
六、编外人员的职业发展与培训1.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需要,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岗位晋升的途径。
2.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七、编外人员的纪律与处分1.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对于事业单位编制以外的人员,要设定什么样的条例去管理呢?下面就不妨和店铺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的制度,希望对各位有帮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编外人员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015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015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试用期限、合同管理规定(一)首次聘用的编外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管理:无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有工作经验的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1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各镇站(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管理,需要对事业编制外的人员做好必要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一)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二)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对编外人员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编外工作人员是指非在编的职工。
试用期间表现突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可缩短试用期限(最短试用期不少于一个月),但须经编外聘用人员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
(二)试用期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聘用方或受聘方随时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对方。
试用期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聘用:(1)身体检查不合格者;(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公民;(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无法胜任工作者;(4)伪造证件,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5)品行不正或发生重大事故,被其它单位开除者;(6)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且多次教育不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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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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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第十条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一)综合岗位。
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经济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管理类、文秘类。
(二)专技岗位。
被聘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
(三)工勤岗位。
被聘用到驾驶员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持有相应证件,驾龄在5年以上。
第四章管理单位职责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十三条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发放标准;负责办理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事宜;负责全市编外用工的统计和调剂;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渠道并按所在单位性质拨付到单位由单位实行;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相关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察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实行管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实行专项审计;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第五章聘用程序第二十条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工作任务提出申请理由,并填写《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表》,报市编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审批。
市编委审定招聘计划。
第二十二条招聘。
根据市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
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把关。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
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社局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拟聘任人选。
用人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测评。
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
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负责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调整,聘用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
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一)考核原则。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月予以解聘;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优秀,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可晋升绩效工资一个档次。
第三十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用人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工资待遇第三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个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比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
第三十二条绩效工资系数分为三个档次,学历为本科的0.7;学历为大专为0.6;中专及以下为0.5。
第三十三条绩效工资系数每两年提升0.1,1.0为封顶。
第三十四条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八章培训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的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培训。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聘用人员应当服从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4. 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本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
7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章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
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返聘,最长不得超过5年。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聘。
第四十四条我市之前的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已核定绩效工资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逐步调整到位。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