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6]31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2.27【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31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等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含基层分局、所)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机关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按照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确定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指导本局机关和全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务公开重要制度文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公开检查考核,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局机关和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函件等;负责与各级地税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做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裁量权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广州国税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州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广州国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广州国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广州国税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财法函[2014]13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1.2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11月21日以粤财法函〔2014〕134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涉及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等财政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适用。

第四条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教育处罚结合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

(二)合法裁量处罚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在法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三)公正裁量处罚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财政违法行为过错程度相一致,适用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相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收集行政相对人财政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二)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财政违法程度;(三)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

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4〕35号)的要求,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重新修订《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制定本公告的目的及出台背景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容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能使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重要文件中反复提及规范行政裁量权问题,强调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使用税务机关文号、会签其他机关的涉税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省税务局依托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有序推进税收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模块建设,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本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八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系统各级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执法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裁量原则】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理原则。

第五条【规范管理手段】地税机关采取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指引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对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管理规范。

第六条【程序】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第七条【案例指导】市局不定期组织典型案例发布,选择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所属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

典型案例发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职责分工】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行使工作,受理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案件的报备,会同相关处室对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核,发布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

市局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处罚、减免税、税收核定等裁量事项的裁量基准逐步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

市局信息部门负责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信息化保障工作。

局属各单位参照市局做法明确本单位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地税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表述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以减少税收执法裁量权空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22号)为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充分保障检举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订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6号)中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第三项的部分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11月3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国税机关可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或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和监督广
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税务系统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深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

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和“严重”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
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三十日。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
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不同违法情节,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当
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轻的幅度,或
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
依法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
(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档次内按较重
的幅度,依法确定处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
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事项的,
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
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
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决定作
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
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
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务机关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
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二千元以上罚
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或由《裁量基准》对
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拟给予从重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九条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
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
签名。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
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按税款倍数处罚的,罚款的倍数应当
为0.1倍的整数倍。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
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单独引用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
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规
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包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