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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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注意事项【事项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全文(国税发〔20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40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申请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会计实务: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前应及时处理几个账务问题

会计实务: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前应及时处理几个账务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前应及时处理几个账务问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营改增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就以上规定,结合目前国家的物价水平,可以确认,除了营改增企业,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要想维持经营利润,其营业额基本很快就会超越国家规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在接到通知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我们应着手处理哪些问题,以避免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呢?1.落实有哪些客户,货物已发出还没有开具发票,此类客户需要立刻将发票开出;2.落实有哪些客户,货物基本确认可以发出但还没有发出,企业应立刻跟此类客户沟通,提前确认收入,开具发票;3.盘点一下库存,没用的或者不太有用的,尽快便宜处理,特别是账面数据,尽量清零;4.联系上游客户,看看有没有尚未执行完的合同,跟客户沟通,未执行完的部分,重新商定合同价格以及合同发票税率;5.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税负过高,而客户对发票类型又没有要求,那么跟客户沟通,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与总公司采用不一样的纳税类型。

再甚者,能说服客户接受,注册新公司更好。

6.第5条中所说的总公司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结构特别适合某些产品必须独家代理,而独家代理商既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又有部分客户不需要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出具发票税负率更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总页数】2页(P49-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8号) [J], 无
5.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详细条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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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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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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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销售额标准是多少?答:(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

都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如何理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16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6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稽查局对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少申报收入100万元,然后2017年4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补缴了税款,则要把这100万并入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来算是否超一般纳税人标准。

依据:国税函〔2010〕139号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税务实务】

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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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税务实务】
编者按:我们知道,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是,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现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项目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是,自然人个人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不,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了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相信大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都还不是很清楚。

然而,在生活中,我们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在为生产经营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能增长自己的见识。

加之2016年我国实施了营改增试点的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也有一定变化,我们需要不断的了解、学习。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指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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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
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8厘米
6厘米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印发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2月25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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