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
他组织 市、县
√
√
理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记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理
依申 请办
理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县
√
√
√
即时办结
县
√
√
√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事业单位人员PS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填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手机号码)日期:_______________1.纸质的报表已经将不应该出现数据的位置全部打上横杠“—”,填报时注意不可出现数据,没有数据的位置请保持空白,不要填上“0”;2.人社统PS5表中央单位填报,不可出现数据!3.已经填好并通过软件审核的部门(下属单位请报主管部门汇总),请先将通过系统打印出的A4规格纸质的年报(须附上去年的纸质年报)送至市政府大楼1232房间初审,初审修改通过后再报电子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特别提醒:1.各机关(主管部门),除建低一级的事业单位的报表以外,可另建一个低一级的机关表,用于统计参公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编外人员的数据,方便最后与事业单位表一起汇总,才能产生准确的数据,然后上报。
2.请先观看操作视频,特别是新手,因为非常直观实用,用时很短。
3.统计系统不变,已经安装好系统的电脑,直接使用,未安装过的,须安装系统加升级包;填报说明:1.PS4、PS4-1、PS7、PS8、PS10、PS11表仅统计正式在册人员。
2.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地方分别进行统计。
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直属的事业单位(含京外单位),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统计;地方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地方负责统计。
(一)人社统PS1号表1.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正式在册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劳务(人事)派遣人员之和,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2.配备机关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如有机关工勤人员的,按照此次报表制度,只需填写表1第5行(制度推行情况不用填),后面所有的表都不要填。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4填空-54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填空题)就业创业部分1.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
答案:自主创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答案:扩大就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答案:失业保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就业专项资金解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答案:就业登记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6.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答案:就业援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10.21
•【文号】人社部发[2016]96号
•【施行日期】2016.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6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
现宣布失效13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7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0月21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
料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28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78号
•【施行日期】202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料清
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7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经厅行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印发你们,请厅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或企业单位提供,并指导市州人社经办服务机构切实抓好清单的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省人社厅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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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公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填报时间:
单位负责人:单位经办人:
填写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2、本表填写的对象为: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改革启动时点至单位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3、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户籍所在地:按照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
4、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5、退休时间:改革时点尚未退休,单位办理首次参保登记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退休审批表上确定的退休时间填写,在职工作人员不填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附表增加信息采集项目(新增附表可一人一表也可多人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