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一方面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处理。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展的阶段,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较差;其次,未成年人常常受到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诱导;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属于新兴犯罪类型,如网络犯罪、欺凌等。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法律界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视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而采取教育、矫治措施。
而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轻重,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界定的未成年人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规定。
在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这意味着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犯罪行为,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程序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司法程序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会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或未成年人审判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如教育、矫正、康复等措施,以期使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中,也需与教育部门、社会工作人员等相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采取综合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错误性和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是指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发展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他们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更多地考虑到对其后续发展的影响,关注其改造教育的需要,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审判程序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成年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指定辩护人、允许家长或监护人陪同等。
同时,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保持严肃公正的态度,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做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和教育工作。
2.司法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应更多地从教育、保护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等因素,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社会关系、成长环境、身体状况、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情况,为未成年人提供改造教育措施。
同时,法院需侧重于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教育改造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积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和改造工作。
主要包括针对罪犯的心理咨询、行为矫正、法律教育等。
通过专业团队的辅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可以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进行心理疏导。
同时,法院也可以采取社区服务、社会实习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尽快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4.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在未成年审判工作中,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基础,家庭的支持和关爱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成功至关重要。
在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法院需要积极与未成年人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情况,充分听取家庭的意见并加以考虑。
同时,法院还需要通过社会机构的参与,提供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和法律援助。
总之,法院未成年审判工作机制应当立足于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更注重对其发展的关注和保护。
通过特殊的审判程序、司法保护、教育改造以及家庭、社会的积极参与,可以及时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再次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案件庭审词

未成年人案件庭审词
《未成年人案件庭审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旁听人员:
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是为了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是需要被呵护和教育的群体。
而我们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在庭审中,我们会以公正、客观和尊重的态度审理此案。
我们不会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而对其心存怜悯,也不会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就对其判刑偏宽。
我们会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在庭审过程中,希望各位旁听人员能够保持秩序,不要影响庭审的进行。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我们需要保持专注和谨慎,以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最后,我希望所有涉及此案的当事人能够配合庭审的进行,提供真实的证据和陈述。
同时,也希望被告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为之负责。
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我们期望这个案件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结局,也期望被告能够在未来走上正轨,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谢谢各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几点

未成年⼈刑事案件您应当注意的⼏点1. 涉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看年龄:14周岁以下不具备刑事⾏为能⼒,14到16不到的,16以上的。
16以上的,以独⽴收⼊⽣活的,完全⾏为能⼒。
⼆聊未成年⼈案件的法律保护制度,因为涉及孩⼦⼀辈⼦的⼤问题,家长要认真对待,不是拿钱就能了事的,有刑事案件的话,孩⼦会背案底的。
如果孩⼦不是主导,⽽且还受了伤了。
有免于刑事起诉的可能性。
三聊程序,给注意事项。
给好铺垫,转移到尽快联系律师作咨询。
2. 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公安机关的问询笔录应当有成年监护⼈在场(家属不在当地的,或者监护⼈属于共犯的,可以委托学校⽼师或者社区委派成年⼈陪同)。
3. 未成年⼈与成年⼈案件应当分案起诉。
4. 庭审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以外的合适成年⼈到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到场。
5.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百七⼗⼀条规定,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属于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都可以附条件不起诉;从侦查机关⽅⾯看,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设置专门的程序来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并且将其意见附录于公诉案卷之中。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极有可能出现不公开听证的情况。
具体流程:检察机关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进⾏审查,包括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以及侦查机关、社区等进⾏协商,或者举⾏听证会等程序后,认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具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条件时,按照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和讨论程序,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罪与⾮罪认定有分歧,以及是否应当附条件不起诉争议较⼤的案件,承办⼈还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害⼈、侦查机关、社区,并抄送有关的机关或单位。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执法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预防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加强案件审查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核心。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庭审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庭审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四、加强教育改造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改造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五、加强监督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推动。
只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与实践

浅谈 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 的审判 与实践
李广庆 , 杜鸿 宇。
( 1 . 安 阳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 2 . 安 阳县人 民法 院 , 河南 安阳 4 5 5 0 0 0 )
摘 要: 安 阳市两级人 民法院积极探 索新 形势下 审理 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 的方式 和方法 , 充分发挥 党组织 的核 心、 战 斗
2 0 1 4 年9 月
安 阳工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y a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T e c h n o l o g y
S e p t . 2 01 4
第l 3 卷 第5 期( 总第7 1 期)
V o 1 . 1 3 No . 5 ( Ge n . No . 7 1 )
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生为拓宽延伸帮教渠道彻底治愈未成年被告理心理均不够成熟在法庭上往往因恐惧而不敢人心病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走进少年审判法供述犯罪事实或陈述不清的实际情况在审理未庭让心理专家面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成年被告人案件时全面推行了圆桌审判模式辅导消除犯罪心理阴影帮助其重树信心使其充为未成年被告人参加庭审活动营造了宽松的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被害人给收稿13期
堡 垒和 党员的先锋 模范作 用, 坚持“ 四位 一体” 工作机制 , 推行“ 法官寄语” 、 “ 投监送行 ” 、 “ 一校一法官 ” 、 “ 法制进校 园” 等多
项长效机 制 , 切 实保 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 取得 了显著成效。 关键 词 : 未成年人 ; 帮教 ; 维权 ; 工作机 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4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2 8 【 2 O 1 4) 0 5 — 0 0 2 9 — 0 2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既涉及到个体的成长和发展,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还要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教育、社会等多种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的心智和认知能力有限,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安排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或社工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从教育和改造的角度出发,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道。
在判决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教育措施,如罚款、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他们提供改正的机会。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与学校、社区等相关部门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参与。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往往与家庭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邀请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参与,了解家庭背景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以便更好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与社区组织、青少年福利机构等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犯罪的困境。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预防和干预。
预防和干预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键。
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庭审过程中的教育宣传、案件审理后的跟踪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和干预工作。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导读: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保护,在我国的诸多法规当中都有体现,因此在刑诉法当中对未成年人庭审的程序就有着特别的规定。
法院在审讯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会像审理自然人犯罪一样,是有着特殊的法庭程序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的规定是什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ls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ls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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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75班出演)一、庭前准备程序书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4)不准吸烟;(5)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6)不得发言、提问;(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崔明、张德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书记员就座)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到庭。
(待到后)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崔明:是。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崔明:我今年17岁,我家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崔明: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德,这是不是你的真实姓名?张德:是。
审判长:年龄?家庭地址?张德:我16岁,我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张德:我没有受到过任何法律处分。
审判长:环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嘉兴中学学生钱财一案。
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不向外公开,并把法庭移到学校开庭。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由蒙莉桦、周双、谭妙莲组成,由蒙莉桦任审判长,书记员由覃沐丹担任并作法庭纪录。
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威翱、覃莹莹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谭讳、卢迪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环州市律师事务所卢河澎、覃柳环分别出庭为被告人崔明、张德辩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或站立方式表示示意)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被告人、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谭讳、卢迪、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没有。
[二]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环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环检刑字[(2003)第23号] 被告人崔明、张德涉嫌抢劫一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嘉兴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崔明、张德两被告,自2000年6月从嘉兴中学辍学回家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整日无所事事,把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消耗在录像厅、游戏机房,父母给的零花钱不够时,就跟家里的人索要,还偷家里的钱拿去玩电子游戏,有时还在外面做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他们的名声在他们舍区里并不好。
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崔明有一次来到嘉兴中学找一个人,发现中学里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零食,这个学生一出手就是一百块,便认定现在的学生很有钱,苦于正无钱玩电子游戏和上网的被告人崔明便把目光锁定在嘉兴中学的学生身上。
虽然崔某和张某作案时还未年满18岁,但他们的作案手段极为暴力,他们常常以殴打相威协,轻则恶语威协,重则拳打脚踢,甚至动用刀具,被抢学生非常害怕他们,一般都不敢报告给老师甚至报案。
因此,崔某、张某的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恐慌可想而知。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明、张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环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们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被告人:有意见。
公诉人(2):今天法庭内部公开审理你们涉嫌抢劫一案,你们要如实回答,知道吗?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2):被告人崔明,你们在嘉兴中学抢夺学生钱物,是不是事实?崔明:是。
公诉人(2):你们总共抢去了学生多少钱?崔明:大概200多元。
公诉人(2):这些抢来的钱,你们是在嘉兴中学什么地方抢来的?崔明:大部分在学校外面,有的在学校内。
公诉人(2):学校里什么地方?崔明:宿舍里,还有教室里。
公诉人(1):被告人崔明,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物拿给你们?崔明:我开始只是让他们给点钱给我花,他们怕我,就自愿给我。
公诉人(1):学生们都是自愿给你钱吗?崔明:……是。
公诉人(1):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1):被害人(1号),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崔明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1):第一次是把我们带到一个小巷子里去,然后就问我们有没有钱。
公诉人(1):他问你,你就给他了是不是?被害人(1):不是。
如果不给他,他就要打我们,我怕挨打,就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1):当时你们多少学生?被害人(1):有三个。
公诉人(1):当时你们就没有反抗?被害人(1):不敢反抗。
公诉人(1):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们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2:有,被告人崔明,在你们实施十多次抢学生钱物过程中,都是你主动策划的,是吗?崔明:……是。
辩护人2:被告人张德,你是什么时间,是怎样认识崔某的?张德:我们在上初中时就认识了,当时觉得崔明够兄弟,对我又好,又谈得来,就跟他好上了,想不到他觉叫我一起去抢学生的钱。
辩护人2:在你们作案过程中,你主要做什么?张:我就帮他踩点,学生人多的时候壮壮胆,我可没有抢学生的一分钱。
辩护人2:崔明抢来的钱分给你吗?张:没有。
辩护人2:真的没有?张:真的没有,不过我跟他一起吃饭过。
辩护人2: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员2:请问被害人2号,你是在什么地方被他们抢过钱的?被害人2:在宿舍里。
审2:请把当时的情况说出来,好吗?害2:好的,当时是中午吃饭时间,我们有六个同学正在吃饭,他们就突然撞进来,其中他(指着崔明)手里拿着一把刀,要我们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们好处,但谁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
然后就来我们身上搜,当时我有12块多钱,被他抢去了。
审2:当时你们不反抗吗?害2:谁敢反抗,他手里拿刀的。
审2:是这把刀吗?(亮刀)害2:是。
被害人2:没有。
辩1:哪么崔明把刀对准谁了?也就是说,他明确用刀威胁谁了?请如实回答。
害2:没有对准谁,就这样拿着刀,反正我们都不敢动。
辩2:我再问被害人2号,在宿舍里,张德来抢你们的钱吗?害2:没有,他在门口把守,不让我们出去。
辩护人1:被告人崔明,你们把抢来的钱拿去干什么了?崔明:大部分拿去玩游戏机,有一些拿去喝酒。
辩1:为什么?不去玩游戏机不行吗?崔明: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那个机子,连饭也不想吃了。
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辩1:你是未成年人,游戏机老板给你们进去吗?崔明: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游戏厅不让进?见钱不要,哪不叫傻子吗?辩1:我再问你,你们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崔明:(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用点也不错吗?而且我也可以保护他们啦,也算是合情合理。
辩1: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员1:被告人崔明,你说学生们给钱给你,1你就保护他们,你是怎样保护他们呢?崔明:他被谁欺负我就去保护他,帮他打人呗!审判员1:真是这样吗?请问被害人(1)号,你被被告人抢了几次钱?在哪里被抢?害1:两次。
一次在校外,一次在教室里。
审1:你受到过被告人崔某的保护吗?害1:(摇头)我们根本没有被他保护过,不给钱给他,他就打我们,给了钱,就不打了,这就是他说的“保护”吧!公诉人1: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这一方面,我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吗?审判长:可以。
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们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证人(2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公诉人1:证人,你们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对学生抢劫?当时你们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公诉人1:你看到学生反抗吗?证人2:没有反抗,因为有一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皮带抽了几下,其他人就掏出钱给他了。
公诉人1:当时你们看到被告人张德(指张德)抢钱吗?证人1:这个人没有抢。
公诉人1:审判长,我们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1:(先举手)请问一下证人,当时你们是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抢学生的钱吗?不会看错吧?证人1: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那天他在学校外面抢了很多学生的钱。
辩护人1:那么,当时你们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公诉人1: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辩护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陈述观点。
公诉人(1):今天审理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学生钱物一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崔明、张德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崔明、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多次在嘉兴中学校外对学生实施抢劫,甚至进到学生宿舍、教室实施抢劫,抢劫数额虽然不大,但其性质相当严重,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三、根据两位被告人所供的事实和查问多名被害人、证人得知,被告人崔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起带头和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张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起补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但他们都是共同作案,从主观故意方面和客观结果方面来看,共同实施了抢劫钱财的行为。
因此,两被告都应一起负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崔某、张某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给嘉兴中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