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财预[2011]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
各地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但从各地工作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三个重点环节即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方面,工作办法不够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对监管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为此,我部在分析、归纳和整理部分地区做法的基础上,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巡查的工作办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制定了相关文件。
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2.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流程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办法4.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工作流程5.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办法6.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工作流程财政部(章)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l: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传递,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拨款文件等,以及乡镇财政所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2024年乡财乡用区监管改革方案

2024年乡财乡用区监管改革方案
如下:
一、加强基层财政监管。
实行财政监管“零距离”,加强对乡镇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确保各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
二、提升乡财使用效率。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将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推动乡镇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和指标合理配置资金。
三、整合财务管理制度。
整合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范,规范各项财务流程,防止财务管理漏洞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强化财务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乡镇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财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五、加强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乡财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财政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六、推动乡财监管信息化。
推动乡镇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全面监控,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七、加强监督执纪。
发挥党组织在乡财监督中的领导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执纪,严肃查处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以上是2024年乡财乡用区监管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旨在提升基层财政管理水平,加强对乡财使用的监管和控制,推动乡镇财务管理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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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指 导性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对开展 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给 予支持 。同时 ,加大对本地 区培训 L 作的监督检查 ,推动乡 镇财政干部教育培il 作均衡发展。 J:  ̄E
( ) 健 仓乡 镇财 政 干部 教 育培 T 管坪 制度 。 二=建立 作 各 级 乡镇 财政 管理 部 ¨要 在 培训 计划 、 试 考核 、 费保 障 等方 考 经
政局。
…
~
…
所 、单 位的协调 、配合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八条 认真核实补助信息 。 乡镇财政所应对有关站所 、
单位提供 的补助. I 生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重点核
实人 口、 耕地面积 、 粮食品种面积 、 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 对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人数 、 优抚对象人数 、 低保救助人数
况和 新 问题 ,努 力在 乡镇 财政 干部教 育 培 洲 取得 新 成果 。 ( ) 强 对 乡 镇 财 政 干部 培 训 l作 的监 督 指 导 。 级 二 加 _ r 各 乡镇 财政 管 理 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乡 镇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作 的指 导 ,针对 不 同 层 次 、 同类 别 、不 同岗 位 的 乡镇 财政 不 干 部 提 出不 同 的 要求 ,根 据 不 同 时期 的 作 任 务 ,及 时 提 出
体意见和制定培训计划 , 并报 自治 财政厅 乡镇财政 管理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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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审验 收和绩效 考核 , 将评估验 收和考评结果上报县财
广大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统筹城乡发展 ,意义重 大,
乡村财务监管工作方案(二篇)

乡村财务监管工作方案一、建立村民理财小组,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制定完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乡镇财政所出纳岗位职责》、《乡镇财政所内部制约、牵制制度》、《乡镇财政所所长岗位职责》、《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职责》、《政府经费总账会计职责》、《村级“五笔联签一审核”》等八项财务制度。
(二)规范乡镇账户及资金管理1、账户设置县财政局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主管机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四类银行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由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代理银行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或通过该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即清算账户)进行清算,每日终了余额归零。
乡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经财政局批准,由各乡镇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进行清算,每日终了余额归零。
财政性资金专户(简称财政专户),由财政局依据___、省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2、纳入改革的资金范围即当年预算安排及追加的乡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主要包括:人员及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安排的支出等。
资金支付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3、支付方式乡镇财政资金的支付,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主要是指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和透明。
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对于促进财政资源合理配置、防范和打击财务风险、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的总体框架、监管要求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度的总体框架1.法定依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明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组织机构:设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乡镇财政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资金管理流程:规定资金流转的各个环节,明确资金的审批、支付、核销和监督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二、监管要求1.资金使用目标明确:明确资金使用的目标和用途,限制资金滥用和浪费,鼓励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等关键领域。
2.财务核算规范:要求乡镇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示,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运用。
3.资金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4.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实施措施1.加强培训与宣传:定期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意识和素质,加强对财政资金监管制度的宣传和解读。
2.完善信息化建设:加大对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财政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全程监控和审计。
3.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4.加强督导与评估:建立定期督导和评估机制,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制度的落实和完善。
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党(总)支部、各站所:为更好地服务于三工镇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把资金使用关,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严格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组长:赵辉副组长:高兵成员:刘金海方向海何文赵文朝马红军马建成周东红严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高兵副主任:马建成(财政资金)周东红(村级资金)成员:李建国盛镜霏徐新生各村会计(。
的收支情况。
(三)资金界定审批权限1、各村在资金的使用上首先由村委会提出用款计划,村民理财小组进行讨论,村主任审核,包村领导进行审批。
用款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包村领导审批;用款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以书面形式报告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经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村委会、包村领导审核后,镇主要领导审批。
农经站、审计站要严格把关,每一笔支出除按权限审批外,必须有村民理财小组的审核意见和包村领导的审批意见。
2、政府机关开支由主管领导按拨付到账面资金额严格把关,计划开支,并随时向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支出情况。
3、政府机关工作经费以外的其他建设性资金的支出实行报告制度。
先报告后审批,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5000元以下由镇长负责把关审批,严格执行用款申请单制度,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通过会议研究决定由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转移支付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按照村民理财小组进行讨论,村主任、包村领导审核,政府主要领导按权限审批。
二、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高兵副组长:刘金海马红军成员:方向海何文赵文朝谢婷袁小峰贺钧马建成周东红严英(一)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1、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所)主任:刘金海副主任:马建成(镇级)周东红(村级)成员:马莹徐新生盛镜霏张照英赵艳马超林严英李明曹文菊采购办工作职责(1)依据《昌吉市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和《昌吉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确立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我镇财政各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财政保障供给的能力,根据省财政《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
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1)、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
(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2、严格票据管理。
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按程序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1)、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计生经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水政发()号水泉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国债资金、教育专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除外。
申请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用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
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需要报发展改革、科学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等部门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报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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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第四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
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
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
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六条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
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
要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
要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
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第八条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立项关。
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
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
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
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
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
乡镇财政要及时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
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
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
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第十三条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
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
乡镇财政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
乡镇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
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配套措施第十八条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
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乡镇财力保障机制。
要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水平等分类,按照高于一般县直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安排乡镇预算,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条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
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
省、市、县级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
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三条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直接联系点相关工作的同时,选择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规章制度健全,在“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镇财政所作为省级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直接联系点基础上,另行确定市州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
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人员机构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
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
要保障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乡镇财政所工作条件,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