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整理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强制性许可案例: 高通公司与苹果的专利纠纷强制性许可是指当一方拥有必要的专利,但不愿意赋予对方许可时,法院可以强制授予许可。
高通公司与苹果之间的专利纠纷就是一例。
高通拥有一系列挪移通信技术的专利,苹果在使用这些技术时未能与高通达成协议。
高通起诉苹果,并请求法院强制许可苹果使用其专利。
最终,双方达成为了和解协议,苹果允许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
2. 不正当竞争案例: 谷歌与Oracle的版权纠纷谷歌与Oracle之间的版权纠纷源于谷歌利用Java程序设计语言开辟Android操作系统。
Oracle拥有Java的版权,并指控谷歌在Android中使用了其受版权保护的代码。
谷歌辩称这只是合理的软件开辟实践,并且这些代码属于公共领域。
最终,法院判决谷歌没有侵犯Oracle的版权,这一案例成为了知识产权界的重要判例。
3. 商标权侵权案例: Apple与中国商标局的纠纷Apple与中国商标局之间的纠纷起因于“iPad”商标的争议。
中国商标局认为,iPad这一商标属于另一家公司Proview注册所有。
Apple认为,它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iPad商标,并购买了Proview在中国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支持Proview的主张,认定Apple侵犯了商标权,并判决Apple支付高额赔偿。
4. 专利侵权案例: Samsung与Apple的专利战争Samsung与Apple之间的专利战争是知识产权界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多个国家就首.机技术方面的专利争议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斗争。
这场战争涉及了许多专利,包括外观设计、界面等方面。
最终,在多个国家的法院中,双方都取得了胜利,并进行了一系列和解协议。
5.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的纠纷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娱乐界非常普遍,其中一例就是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之间的纠纷。
作曲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发现了与他人作品相似的部份,并指控对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一、专利权纠纷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专利为共同发明,双方均享有专利权。
案例2: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丁公司经济损失。
二、商标权纠纷案例案例1:戊公司与己公司就某商标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商标为共同所有,双方均享有商标权。
案例2:庚公司侵犯辛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纠纷案例案例1:壬公司与癸公司就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认定该作品为共同创作,双方均享有著作权。
案例2: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转载乙公司的文章,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四、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1: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戊公司相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定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己公司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对富于竞争性的商业活动进行营销推广,法院认定己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案例1:庚公司在与辛公司的商业竞争中,非法获取了辛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辛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乙公司的员工跳槽至甲公司并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案例1:丙公司侵犯丁公司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例2:戊公司侵犯己公司的商标权,法院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案例案例1: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2: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
八、知识产权综合案例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项发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全面判决。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的劳动中所形成的对其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属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是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的介绍:1. 草莓音乐案草莓音乐是一家中国音乐分享平台。
2014年,它被指控侵犯了多家唱片公司的版权,并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为。
此案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对网络版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2. 苹果与三星专利战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在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从美国扩展到全球范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最终,双方在多个国家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了长达数年的纠纷。
3. 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音乐产业一直都是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之一。
通过建立版权保护机构和加强执法力度,一些国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美国的DMCA法案和中国的《音像制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等,都为音乐版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4. 高通与苹果专利纠纷高通是一家全球著名的无线通信技术公司,其专利在移动通信领域拥有重要地位。
2017年,高通起诉苹果公司侵犯其多项专利,要求对苹果的iPhone和iPad销售进行禁令。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专利授权协议。
5. 特朗普商标案在美国总统特朗普竞选期间,有媒体报道称特朗普涉嫌为自己的酒店和房地产项目非法注册商标。
这是一个涉及政治和商业利益的知识产权案例,在舆论中引起了争议。
6. 谷歌图书搜索案2005年,美国作家和出版商团体联合起诉谷歌公司,指控其未经许可将大量图书数字化并在线供用户搜索。
这场诉讼被称为“谷歌图书搜索案”,2011年最终以和解结束。
7. 3M公司与中泰国际公司专利纠纷在中国市场,3M公司(美国的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和中泰国际公司之间发生了专利纠纷。
3M公司指控中泰国际公司侵犯其专利,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例突显了在全球市场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8. 包子商标案《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商标应当具备独立性和显著性。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doc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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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整理一、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蛇图剪纸系白秀娥独立创作完成,该剪纸作品虽然采用了我国民间传统艺术中“剪纸”的表现形式,但其并非对既有同类题材作品的简单照搬或模仿,而是体现了作者白秀娥审美观念,且表现出独特意象空间,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虽然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借鉴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创作出的新的作品,应当视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符合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精神。
因此,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关于本案不应适用《著作权法》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为民间世代相传的、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通过民间流传而逐渐形成的带有鲜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如民歌、民谣、蜡染等?本案中的剪纸作品是原告白秀娥运用民间剪纸技法,自己独立创作完或的,不属于世代相传、没有特定作者的作品,故被告关于这幅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看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再现,但是其实质是不同的。
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作者独创性的表达。
因此,只要是作者经过独立构思、付出创造性劳动,创作产生而非抄袭、模仿出来的作品,就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拿白秀娥诉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剪纸作品,也应考虑案件中的剪纸到底是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这就需要区分根据传统剪纸技法剪出的传统造型与利用已有剪纸形式再创作的剪纸作品。
其中,我们要清楚,剪纸技法是创作剪纸的一种方法、手艺,而剪纸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的剪纸都反映一定地域的文化特点,有强烈的地方色彩。
但在已有传统题材、传统剪纸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剪纸技法、剪纸形式,但是加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达和思想,体现作者个人风格的剪纸作品就应属于创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可采用相同或相似的保护思路,把实际作品进行分门别类,在分析其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二、韩寒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贾佳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网络用户将《像》书文档上传至百度文库,使他人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网络用户的行为未经韩寒许可,故上传《像》书文档的网络用户直接侵犯了韩寒对《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上传《像》书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行为,但其是否应对涉案文档的传播承担侵权责任是双方的分歧所在。
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侵权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认定百度公司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百度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韩寒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百度公司经营管理百度文库,为网络用户上传《像》书文档供其他用户在线浏览和下载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显然,百度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使该文档在上传后的数月内被用户共浏览5000余次、下载1500余次,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
正是百度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因此,百度公司的行为与韩寒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包括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等。
百度公司作为经营百度文库这个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如本案提及的人工审核清理侵权文档的行为属于百度公司在特殊时期自愿采用的措施,并非法律要求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为制止侵权应惯常采用的措施。
当然,这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
本案中,韩寒两次公证保全了百度文库中存在的《像》书文档,百度公司在接到含有涉案侵权文档链接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文档,韩寒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道其存储空间中的作品侵权的情况下,一般应采用被侵权人通知,再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方式来制止侵权,并可予免责。
当然,上述情形中需要强调的适用条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
具体到本案,本院认为,百度公司若明知或应知百度文库中的文档侵权,而未采取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应认定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首先,本院分析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涉案侵权文档是否明知。
韩寒主张百度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理由是百度公司对该文进行了编辑、推荐,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本院认为,第一,编辑系对作品内容的修改,韩寒所称的“改变”仅指文档格式转化,并非对作品内容的改变。
第二,通常意义上理解“推荐”,应为通过主动行为以引人注意的方式向他人介绍,希望他人接受,因此,所推荐的内容通常会处于突出、显著的位置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他人注意力。
本案中,韩寒提出其两次公证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页面右侧出现了“相关推荐文档”栏目,继而主张百度公司对《像》书进行了推荐。
百度公司对“相关推荐文档”栏目的解释为百度文库的搜索系统根据网民的搜索意图自动匹配出与网民搜索需求类似的文档,并非百度公司主动推荐,其主动推荐的栏目为百度文库首页的“热门推荐”,而《像》书未出现在该栏目中。
本院注意到,韩寒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相关推荐文档”栏目列举的“像少年啦飞驰、韩寒、韩寒现象”等标题所对应的文档是否真实存在或与题目相关,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像》书被推荐至突出、显著的位置。
第三,除非有证据证明百度文库存在专门利用《像》书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形,韩寒所称的百度公司从合作伙伴处获得经济利益不能当然地推断百度公司知道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
故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百度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
其次,百度公司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百度文库中的《像》书侵权。
对此,本院需要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韩寒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权著作权纠纷案(略)四、老孙文化有限公司诉毛宁等著作权纠纷案&王菲传奇著作权纠纷案【第四十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对歌曲《传奇》的使用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音乐作品已由他人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二、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三、使用者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其中,著作权人关于不得使用的声明应当由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的同时以使公众知晓的方式明确作出;关于报酬的支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者应当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能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目前,音著协行使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向音乐作品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职责。
就本案而言,首先,老孙文化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传奇》在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制作前已经由刘兵、李建授权他人在先合法录制、出版。
其次,刘兵、李建作为歌曲《传奇》的词曲著作权人并未在该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虽然老孙文化公司提交的《似水流年》专辑上显示有“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字样,但从上述内容的文义来看,应理解为系禁止他人擅自翻录录音制品的声明,而不能视为词曲作者刘兵、李健作出的不得使用歌曲《传奇》词、曲的声明。
第三,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的录音制作者新二十一公司虽然未就使用涉案歌曲直接向刘兵、李健支付使用费,但新二十一公司在该专辑出版前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交付了使用费,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对歌曲《传奇》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故不构成侵权。
在涉案专辑系合法录制、出版的情况下,五被告的涉案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综上,老孙文化公司本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