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是建设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建设、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行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关于工资的问题,是他们最为关心的。
据统计,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比较严重,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损害了社会的稳定。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及政策保障农民工权益,为他们的工资问题提供了保障,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制定背景农民工是我国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参加建设。
然而在城市工作中,农民工的工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工资拖欠现象严重,给农民工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重要的政策之一。
二、制度概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确保工期的按期完工,按照合同的规定把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一般是工程价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委托给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托管。
监理单位收到质保金,应低息储备,通过银行定期存款等方式进行保管。
三、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1、缴纳方式建设单位在向动迁部门筹措入户安置资金时,应把用于安置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合同额缴入指定监管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设立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项账户或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部门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负责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2)负责监督保证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
(3)对发生工资拖欠或违规使用保证金的项目进行调解和处理。
3、保证金的使用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要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时退还。
如果发生工资拖欠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监理单位应及时垫付拖欠工资并及时调查原因,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单位追偿,赔偿农民工的经济损失。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济政办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农民工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2日济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农民工成为了这些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与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约束和保障,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与比例(一)缴存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缴存比例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 1%。
对于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而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则应提高缴存比例。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流程(一)缴存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流程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存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缴存凭证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一)使用条件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的,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使用程序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障,促进劳动企业与农民工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农民工,以及企业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责任人,吸取前人制度经验;2.收集、比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分析吸取;3.组织起草制度草案,经过审核、批准、修订后,形成正式制度;4.对制度进行宣贯,确保所有执行人员都能理解制度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四、制度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五、制度具体内容:1.原则性规定(1)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全额支付。
(2)企业应当确保工资保证金资金的安全性、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并经会计核算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2.工资保证金管理标准(1)工资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农民工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保证金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适当调整。
3.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1)企业应当根据用工情况和工资数额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应当及时,如涉及到农民工离职,企业应当在农民工离职一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退保。
4.风险提示(1)企业应当明确提醒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提示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及法律责任后果。
(2)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5.责任追究对于以下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3)不按规定准确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退取,并且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用工情况。
(4)其他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责任主体该规章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用工人员和农民工的代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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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
缴存工资保证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
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工程范围内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使用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确认拖欠事实。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调查核实,确有拖欠事实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用人单位举证。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责任主体部门的调查询问,及时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
拒不配合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责任主体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提取。
经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确认拖欠工资数额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提取工资保证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缴存数额。
(四)拖欠工资支付。
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明细表,监督用人单位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不足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按比例先行发放。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责任主体部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主体部门向用人单位出具《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并督促其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逾期未补足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的返还程序:
(一)工资发放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时间不少于10日。
(二)用人单位申请。
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用人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缴存工资保证金一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三)保证金返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并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责任主体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缴存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返还等相关工作,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资保证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责任主体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工资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证明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各级责任主体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限期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