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
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
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二)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但暂时没有确定经营地址或处于筹备期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登记注册。
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性载体设立集中登记驿站,供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办照经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降低用能成本。
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费用缓缴,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发文字号】嘉政发[2012]103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2〕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全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三城一市”、“两富”现代化建设,以服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要目标,以夯实经济转型的微观基础为主要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创优管理服务,加强政策扶持,统筹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加快中小微型企业数量壮大、活力增强、质量提升上走在前列,进一步拓宽嘉兴民营经济生存发展空间,更好地打牢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富民经济的发展根基,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转中求好”。
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分步推进。
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精心设计,突出我市产业优势和专业市场优势,排查筛选转企对象,分类按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主体自愿,良性互动。
坚持政府引导、互动推进的工作方法,切实尊重主体意愿,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同时,主动打破条框束缚,完善政策导向体系,合力构建主体自发、主动转型的长效机制,实现良性互动、持续推动。
(三)扶优汰劣,公平公正。
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严格对照和遵循全市产业发展目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和措施,优劣有别、分类处置,有保有压、依法规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杭政办函[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主体自愿。
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
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的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
在整体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工作,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
(四)依法规范。
要依法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手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
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在2020年底前,每年全市推动“个转企”不低于400户(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为设立登记时间1年以上且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引导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市政府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
二、转型标准(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三、扶持政策(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以及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汕府办〔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9日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发展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形成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
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分类指导,转扶并举,积极、有序推进“个转企”。
对法律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依法依规督促转型;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市监注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其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潜力,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简化优化注册审批、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全面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整体跃升,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到2023年底,全省“个转企”动态培育库基本建成。
到2027年,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持续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主体负担。
要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
(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要遵循市场规律,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根据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
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个体工商户,加快引导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
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协同联动,将“个转企”工作与三个“一号工程”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利用政策资源、信息资源和市场资源,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三、支持对象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结合生存周期、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税费缴纳、融资情况等数据,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并建立动态培育库,积极引导其升级为私营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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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鼓励引导我省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更好地促进全省个私经济的加速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措施:
一、便捷准入服务
(一)建立全省重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培育库。
以产业政策、经营规模、品牌建设、发展潜力等制定扶持标准,全省每年遴选3000户转型企业入库,财政、金融、税收等各类政策向入库转型企业倾斜。
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确定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简化准入登记服务。
登记机关在办理转型企业登记时,同步发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
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字号和商标一致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转型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并加大对转型过程中的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字号(商号)和商标一体化注册,为转型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实体门店的个体经营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实体门店经营场所作为转型企业的住所,其余实体门店允许直接适用“一照多址”政策,也可以选择转为转型企业的分支机构。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鼓励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总部为企业营业执照、经营门店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混合组织形式的,转型为统一的新的企业,优先支持申请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条件的优先认定。
积极支持各地结合特色产业成立行业商(协)会,支持以行业协会名义申请注册产业集群集体商标,行业内转型企业优先获得商标使用权。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
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或申请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产品、江西老字号等荣誉称号,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资金扶持政策
(六)支持传统制造业转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国家、省、设区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转型企业引进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率,给予一定年限和比例的贴息。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七)支持服务业转型企业发展连锁经营。
服务业转型企业特别是地方老字号发展品牌连锁经营的,省、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创新管理方式,在申报江西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基金、推荐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传统手工工艺与文化旅游创意产业融合发展。
利用旧厂房、商业设施或划拨土地等形式建设双创基地、打造老字号等具有当地特色商业街区、商旅文融合发展示范区,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各地设立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旅发委、省文化厅)
(九)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鼓励转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转型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的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工信、科技等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
(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规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重点面向已经转型升级的小微企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减免相关税费。
个体工商户因转型需要,将房产、土地划转给其个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十二)对转型企业纳税方式变更给予宽限期。
转型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总部是管理型企业,其连锁经营门店允许继续保留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设定三至五年的宽限期,逐步转型为分支机构和法人实体,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十三)允许对原固定资产评估确定价值。
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的,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金融支持政策
(十四)提供融资支持。
对轻资产的转型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增信,“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创业担保贷款”重点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人社厅)
五、社保扶持政策
(十五)给予社保扶持。
对确有困难的转型企业,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后,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转型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