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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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 . 单位 受贿 罪 是 指 国家 机 关 、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 索取 、 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 或者 在 经济往来 中 . 在账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 扣、 手 续 费 的行 为 。 单 位 行 贿 罪是 指 单 位 为 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而行 贿 . 或 者 违 反 国家 规 定 . 给予 国
数罪并罚。 单位对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的 , 成立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 成立对单
位行 贿 罪 。
关 键词 : 单位 受贿
单位 行 贿
构成要 件
解释
司法认 定
在贿 赂犯罪 的刑法理论研究 中 , 《 刑法 》 第 3 8 7条 规 定 的 单 位 受 贿 罪 和 第 3 9 3条 规 定 的 单位 行贿 罪没 有被作 为 重点 。 然而 . 由 于 其 构 成 的特 殊 性 和贿 赂 犯 罪 体 系 的复 杂性 . 司 法 实 践 中该 两 罪 的认 定 疑 难 争 议 问题 并 不 少 见 。 本文结合 刑法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 . 运 用 体 系解 释 的方法 . 对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认定 中若 干 问题 进 行 研 讨 . 以期 有 助 于实 务 和 理 论 的深 化 如 何 区分 单 位 受 贿 罪 与 受 贿 罪 、 单 位 行 贿 罪 与 行 贿 罪

家 工作 人员 以 回扣 、 手续费 , 情 节严 重 的行 为 。 无 论 是单 位 受贿罪 还 是单 位行 贿 罪 . 其 主体 “ 单位 ” 都仅 限 于依法 成立 的单 位 . 非法 成立 的单位 实施 所 谓 单位 受贿 或者 行贿 . 应 当按 照个 人 犯受 贿 罪 或行贿罪定罪处 罚 当然 . 单 位受贿罪 中的“ 单 位” . 仅 限于 国有 单位 . 而单 位行 贿罪 中的“ 单

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

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

一、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1][2]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4]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根据199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根据2002年7月9日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根据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二、从自然人犯罪向单位犯罪方向辩护:在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中,有大量罪名系数额犯,有的罪名法律规定同等数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量刑档次会有区别,认定单位犯罪会对涉案的责任人员有利。

即便不涉及到起刑点和量刑档次问题,同等条件下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判决结果相比,明显是前者轻于后者。

最为典型的就是行贿与单位行贿、受贿与单位受贿,两者起刑点差距很大。

以行贿与单位行贿为例,行贿的立案标准是: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犯罪管理制度策略

单位行贿犯罪管理制度策略

单位行贿犯罪管理制度策略不管在什么方面都需要遵守法学管理制度,对于犯罪行贿方面来说要进行法学方面的惩罚,对于不同的行贿方式所要进行的法学事项是不同的,以下是对于单位行贿犯罪方面的一些介绍。

摘要:针对行贿方式隐蔽的特点,反贪部门要不断完善侦查机制,强化侦查手段,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时时掌握到打击行贿犯罪的主动权。

同时要不断提高技侦能力,让电子监控、测谎技术、秘密拍照等技术得到充分应用,从而增强揭发行贿犯罪的能力。

关键词:行贿犯罪,法学管理,犯罪学类文章一、单位行贿犯罪的特点分析一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特殊。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但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经济主体,即一人公司、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等也可能成为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

推荐期刊:《犯罪研究》主要栏目有“理论研究、“经济犯罪研究、“专题笔会、“实践探索、“检察官论坛、“境外透视等,内容翔实、观点新颖。

《犯罪研究》杂志自2003年由邮局发行与自办发行相结合,并正式由48页增至80页,成为犯罪学研究领域独具特色的学术刊物和全国法律类核心期刊。

二是单位行贿方式、资金来源半公开化。

许多单位为了承揽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通常以集体的形式或以单位名义,通过隐蔽的行贿方式来达到目的。

而用来行贿的资金通常以虚拟的工资或者套取公司现金等形式反映在公司的账务上,一般很难查清。

三是行贿数额巨大、行贿方式多样化。

从查办情况看,单位行贿金额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一件,其他五件均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行贿数额不断攀升。

行贿方式也呈多样化,有借邀请外出考察名义途中行贿;有在工程项目中以联络费名义行贿;有以如干股,给予受贿人提成名义行贿;有逢年过节送贵重礼品或在烟酒中夹带大量现金的形式行贿。

四是跨地区的单位行贿增多。

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业务活动分布广,往往不局限于本地开展业务。

而在外地做业务没有关系网,没有认识的人,很难顺利的开展,所以回扣等行贿行为就成了很好的捷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1.04.08•【文号】高检发[1991]第23号•【施行日期】1991.04.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4月8日高检发<1991>第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印发各地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

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2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拘留第四节逮捕第四章立案第五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搜查第四节勘验、检查、调取、扣押物证和书证第五节鉴定、辨认第六节检验会计资料第七节通缉第八节追缴赃款赃物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法释[2012]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合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单位合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单位合规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单位合规是指企业为实现合法经营、预防法律风险、提高社会形象而采取的一系列内部管理措施。

为规范单位合规行为,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规定,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对单位合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单位合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企业设立、运营、解散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单位犯罪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单位合规的主要内容1. 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架构: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权责明确、分工合理。

(2)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考核标准,确保岗位职责与岗位权限相匹配。

(3)授权审批:建立健全授权审批制度,确保重大决策、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合法合规。

(4)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立案标准金额

刑事立案标准金额

刑事立案标准金额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立案标准金额是指刑法规定的特定数额,超过这个数额的犯罪行为将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并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刑法》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单位行贿等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金额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贪污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为三千元以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为五千元以上。

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标准金额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来源、支出情况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金额。

其次,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单位行贿等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适用范围也涉及到了经济犯罪领域,例如侵占、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巨额财产,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最后,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适用情况。

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五万元用于赌博,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金额为三千元以上,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法定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刑事立案标准金额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刑法规定、适用范围、相关案例等方面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立案标准金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和法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触犯刑事立案标准金额,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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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
位立案
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为了给单位谋取某些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国家的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回扣等这些方式进行行贿,这是属于一种直接故意的单位犯罪的行为。

而且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就是直接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待单位行贿罪很多人比较关注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位立案?
一、我国规定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位立案?
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单位行贿罪怎么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单位行贿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决定以单
位名义实施,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归单位所有。

如果在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中饱私囊,归个人所有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个人行贿罪处罚,即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

但是,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

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

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责任,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不应承担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

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职权的大小。

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

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

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此外,在给单位行贿罪实施刑罚过程中,不能忽视非刑罚方法的运用,对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取消,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我国刑法当中只是规定了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并没有对单位行贿罪是否需要对单位立案的这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

而且单位行贿罪是在刑法当中按照两罚制,既要对单位罚款同时对单位行贿罪的主要责任人的量刑是在五年以下的。

通过行贿的这种方法获得的所有的非法所得,如果是全部都归了自己的话,量刑跟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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