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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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
性 。在污染初期表现并不明显 , 往往要经 过相当长时 间以后才
慢 慢 体 现 出其 危 害 性 , 同 时其 引 发 的 危 害 性 是 持 续 的 。 最 近 全
平, 正如 前面所 分析的同质赔偿原则 的假设前提在 环境 民事侵
权 中已被打破 , 环境 污染 企 业 与污 染受 害者 的差距 会越 来 越
传统 的民事侵权赔 偿 制度 已无 法实现某 些方 面 的实质 公
制, 如果让 企业花 费大量资金来更 新设备 , 必定 会加剧企 业资 金链破裂 , 破 产现象增 多。甚至我 国某些地 区政府不惜牺 牲环 境来换取投 资 。同时 , 很多 国外 粗放 型产 业也 逐 步转 移 到我 国。所 以环境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存在 的相对价值性 。 ( 三) 环境 民事侵权行为具有周期上的 长期性 对于一般 的侵权行 为来说 , 只要 当事人 停止 实施 侵 害 , 侵 害行为 即终止 。而环 境 民事 侵权行 为所 引 发的后 果具有 潜伏
论惩罚性 赔偿在我 国环境侵权领域 的适用
霍崇卓
( 安徽 大学 , 安徽合肥 2 3 0 6 0 1 )
[ 摘 要] 在我 国社会主 义经济的发展 的同时, 环境保护 问题越发 引人 关注 , 据卫 生部 监督 局统计显 示, 我 国有 3 . 2
亿人 口饮 用水存在安全 隐患 , 每年 因城 市空气污染引发 的死亡率达到 1 7 . 8万人 。同时 , 引发的 污染事故 达到数 千起。 本 文以美国相 关立法为例 , 就在 当今社会是否要在环境侵权 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 以及在什 么条件 下才能引进 惩罚性
赔偿展 开论 述, 以求通过 法律制度的 完善来缓解 中国当今严重的环境侵权 问题。
[ 关键词 】 环境 民事侵权 ; 惩罚性赔偿 ; 适 用标 准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3 ) o 4 — 0 0 6 1 - 0 2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枯竭等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环境侵权是指个人、组织或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对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造成影响的行为。

环境侵权事件给环境和社会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因此必须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或者加强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事件中的应用,以期能够让侵权者为其行为负责,破坏环境的行为者必须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研究内容
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点以及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
2. 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分析;
3. 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 提出完善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可以为制定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提供理论参考,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六、研究进程安排
第一阶段:文献调研和资料收集(1-2个月);
第二阶段: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2-3个月);
第三阶段:数据处理和专家访谈(2-3个月);
第四阶段:论文撰写和答辩(2个月)。

七、预期成果
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对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环境侵权之惩罚性赔偿研究[摘要]从危害后果看,环境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更严重、范围极广、潜伏时间更长。

必须对此种侵权加强制裁,惩罚性赔偿就是手段其中之一,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环境侵权的立法趋势,能够达到制裁的目的,最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一、环境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分析关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民法学者从传统的侵权理论出发,发展出环境侵权的概念,延伸出其本质,一般只包含环境污染所致的侵权,归纳后可以概述为:环境侵权是行为人的行为通过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和危害。

名称也有差别,如王利明教授称之为“环境污染侵权”,梁慧星教授谓之“和杨立新教授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环境法学者的定义则可能更为宽广,他们更加地注意到了对于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问题,他们认为环境侵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他人人身、财产的侵害和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的损害。

为了和民法学者所提出的环境侵权概念相区分,他们提出了环境侵害的概念。

如徐祥民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环境侵害的一个下为概念,甚至只是一个很小的部分。

因为,环境侵害涉及到更加广泛的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在传统的民事侵权制度上不能找到合适的权利主体,难以在制度框架下解决,所以本文使用的是民法学者提倡的环境侵权的概念,即:环境侵权是行为人通过改变受害人周围的环境或者环境要素,间接地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和损害赔偿相对应的概念,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救济的一种途径,本质上是同质赔偿。

同质赔偿的意义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

惩罚性赔偿时在通知赔偿的基础上,给受害人另外的赔偿,它彰显的主要是对于行为人的制裁。

惩罚性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理解。

在英美国家,其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的一种损害赔偿,他不是为弥补原告所受到的损害,而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的一笔金钱。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编者提按: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1] 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为美国所固有。

[2]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按照菲力普(Phillips)的观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3]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4]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就适用加重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又需要予以制裁,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人造成 的, 第三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
的过 错 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可 以向 污 染 者请 求赔
偿, 也可以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 , 有权 向第 三人
追偿 。 环境 侵权 案件 不同于一般 的侵权 案件 , 是一类 特殊类 型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损 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 应用到任意环境侵权案件 中 ,将会加大市场经济主体 的运营 成本 , 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市场化运作的积极性 , 不利于我 国
目前积极发展经济的国策 , 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因此 , 在环境侵权案件 中, 惩罚性赔偿应 当被严格限制其适用 范围, 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环境侵权 案件类 型有 以下几种 :
能存在不 劳而获或不 当得利 的情形 。而无论侵害人所遭受的
不公平或受害人 的不劳而获或不 当得利都不符合立法者的立 法本意 , 与社会公众遵循 的公平 、 平等 、 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3第三方原 因造成 的环 境侵 权的案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 . 偿 。我 国刚颁布的《 侵权 责任法》 2 条规定 , 第 8 损害是因第三

要: 惩罚性 赔偿 作为一种特殊的损 害赔偿制 度 , 它本身不具有补偿 性赔偿 广泛适用的特征 , 以惩罚性赔 所
偿 必须在严格 的条件 下使用。此外对惩罚性赔偿的使 用应 当持谨慎 的态度 , 因为惩罚性 赔偿 是一把 双刃剑 , 用的适 当, 既有利 于保护 受害人 的合法权 益 , 又能保证侵 害人不致 因为惩罚性赔偿 而导致 经营困难破走 向产, 能够不干 还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 3 1
件是 由第三人直接造成 的,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和污染者都有 赔偿 的义务 , 污染者赔偿后可 以像第三人进行追偿 , 这种由第 三人造成 的环境侵权案件应 当首先适用补偿性 赔偿 原则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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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摘要: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这种形式的侵权各国适用的救济方式各异,其中惩罚性赔偿是美国环境侵权司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

本文正是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重点研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介绍此制度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现状,分析其适用条件,并结合案例探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提出本制度在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希望能对我国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提供些许参考素材。

一、引言环境侵权问题已经提出多年,学者们围绕着传统侵权理论和现代环境问题的关系苦思冥想,试图将两者“巧妙缝合”起来。

但是从一开始我们就似乎忽视了一个本质问题-环境侵权和传统侵权究竟有什么差距。

如果说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那么从本质上讲环境侵权仍然没能跳出侵权理论的X围。

环境侵权的体系应该构建在侵权法的体系之下。

那么,我们所要做的便是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研究,而这些特殊性中一个核心的问题便是环境侵权之后的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民事侵权遵循同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不允许惩罚性赔偿的运用。

环境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及环境权益的损害。

在大多数国家中,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损害基本可以得到赔偿;而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则因无法确定而被排除在赔偿之外。

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济和环境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放纵了一些恶意或疏忽大意的环境侵权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大量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本文正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美国惩罚性赔偿概观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X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它最早始于英国,现代以来盛行于美国(据统计除了密执根州等四州外基本上都认可此种制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这一定义侧重于解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质,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能够超过实际财产损失,是因为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暴力压制、恶意、欺诈或任意、轻率等特殊性质。

《Law dictionary for nonlawyers》对其定义为:“法院判决某人承担因特定的恶意或故意方式而致人受损的金钱,这笔钱同实际损失并无关联,它的目的是作为警告并以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这一定义侧重于强调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功能。

美国《模X 惩罚性赔偿法案》第一节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指惩罚、预防、或者剥夺行为人不正当获得的利益的赔偿形式”。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908条关于惩罚性赔偿所下的定义为:“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以外,为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类似之行为而给予之赔偿;惩罚性赔偿得因被告之邪恶动机或鲁莽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之极端无理行为而给予。

在评估惩罚性赔偿之金额时,事实之审理者得适当考虑被告行为之性质及程度与被告之财富。

”本文就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在美国,虽然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度有过争议,但是它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在1784年的Genay 诉Norris案中,被告因恶作剧,在原告的酒中掺杂而致使原告受伤害,法院裁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

这个案件开了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河。

另外在1851年的Day 诉Wood Worth 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而被确立。

”三、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民事侵权中的应用(一)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侵权中的适用概况在美国,环境侵权案件在整个民事侵权体系中所占比率很小,而且环境案件与其它案件在理论上也只有些许不同。

但在环境案件中,尤其是在有毒物质侵权中(toxic tort,主要是与石棉或沙虫剂等有毒物质的生产和处理引起的损害相关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问题就显现出来。

这种问题主要是由环境法的两个特性即因果关系的模糊性及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不确定性引起的。

正是由于这一特性,笔者将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独立出来进行研究。

自从20世纪70年代,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频率和数量上都有所增加。

环境侵权特别是有毒物质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加尤其之快。

在1992年的《惩罚性赔偿:事实还是神话?》(Punitive Damages Explosion:Fact or Fiction?)研究报告中指出:得克萨斯、加利福尼亚、伊利诺、纽约四州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从1968—1971年的平均800,000美元增加到1988—1991年的平均312,1百万美元,增加了390倍,即使考虑通货膨胀也增加了117倍。

第一阶段每个案件的平均惩罚性赔偿额仅仅1,080美元,而第二阶段案件平均惩罚赔偿额达到了778,000美元,相当于第一阶段的整体赔偿金额。

尽管许多环境案件的判决是以过失(negligence)、侵犯(trespass)、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即,不考虑被告有无过失,他都要为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等责任理论为基础来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许多可以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环境案件是以“妨害”(nuisance)的模式提起的。

在一般的妨害模式下,原告通常是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被告是另一土地过去或现在的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

通常,被告占有的土地与原告的土地相邻;这样的案件大多涉及到大气或水污染、噪音、洪水、妨碍等。

妨害和严格责任诉讼中包含了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有毒物质或其它物质的渗漏、泄露、埋藏或处理,这些被统称为“有毒物质侵权诉讼”(toxic tort litigation)。

在美国这种有毒物质侵权诉讼构成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部分。

(二) 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侵权中的适用条件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在环境保护与企业利益之间进行公共利益选择。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个人诉讼中建立一个正当的程序以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在美国现行制定法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注释,而且各个州对此问题的规定互不相同。

但根据其司法实践中考虑的因素,可以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归结为以下几点:1. 主观上,需要有被告的故意或疏忽大意。

根据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908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极端无理行为之人,并且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未来从事该类似的行为;同时惩罚性赔偿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被告的邪恶动机(evil motive)或疏忽大意(reckless)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的极端无理行为。

只有疏忽大意或故意地损害行为以及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意外事故和过失适用补偿性赔偿已足以起到预防和阻止的作用,对这些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不合适的。

但是在环境案件中,具体判断故意、鲁莽、过失、还是意外事故是比较困难的。

另外,基于环境侵权诉讼与其它民事侵权诉讼在证明责任、因果关系上的不同,是否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与其它侵权诉讼也存在不同,笔者不敢武断。

在Exxon Valdez 一案的诉讼过程中,陪审团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喝醉酒的船长的疏忽大意(reckless)行为所致,而Exxon知道他的这一行为,并没有让他离开,所以Exxon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不是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里Exxon只是没有让喝醉酒的船长离开就构成了疏忽大意,而且此案中并没有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的证明。

但法院最终的判决是Exxon 承担了美国历史上最高额的惩罚性赔偿:50亿美元。

2. 客观上,需要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

通常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是被告因其行为获得了利益。

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被告和防止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如果被告没有从其行为中获得利益,那么只需适用补偿性赔偿就足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

但美国并不是一如既往的适用这一条件。

在Exxon一案中,Exxon并没有因其行为获得利益,相反,却损失了价值一亿三千万的油轮和一千六百万的原油。

这样的损失足以达到预防未来再次发生此类事情的效果。

但是法院最终还是下达了美国历史上最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3. 需要达到高度的证明标准。

在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是有限的,对因果关系的存在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而由被告证明有关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

而证明标准也只要求达到盖然性即为已足。

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要重于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惩罚是比补偿更加严厉的责任形式,所以需要更高的证明标准来避免错案的产生。

其中一个解决的办法是依据《模X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使用“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标准。

到目前为止,已有28个州通过立法或判例要求原告达到“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来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 环境民事侵权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法院在接到环境侵权案件之后,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要审查是否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再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

美国现行的制定法及最高法院均没有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被告应受非难的程度;2.被告因其行为获得的财产;3.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比率;4.被告的财产状况。

这些因素对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并非全部适用,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其在确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1. 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比率。

通常在环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都会考虑两者之间的比率,过高的比率不仅不能起到前面所讲的预防作用,也很难实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而比率是否合理的标准则依赖于个案的审理。

如在Johnansen v. bustion Engineering,Inc.案中,法院判赔的比例超过了100:1,但是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参考环境部门的罚金,也没有专门的机构鉴定,也没有对应受非难性程度的考察,以及致害程度的参考,但当赔偿金是小额的而行为的应受非难性并没有超过惩罚性赔偿金所许可的巨大数额时,这种最大X围的许可惩罚性是可以理解的。

2. 被告因其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这一点是由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决定的,因此无论学者还是法官对这一点均持认同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应该起到的作用是,不让被告因其行为而获得利益(这些利益包括规避法律所得及其恶意或疏忽大意行为所得)。

Alexander Volokh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被告因其行为所得利益减去补偿性赔偿、行政处罚及其它罚款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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