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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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

审判研究司法聚焦《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摘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深圳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糾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详细指引。

本文介绍了该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期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落地实施,为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本质要求的诉讼制度体系提供先行示范的改革经验…□蒋筱熙兰诗文张苏柳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知识 ’I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 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圳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指引。

本文结合《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基本原则,对条文重点内容作出细致解读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 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一、《意见》的起草背景、经过及 基本原则(_)起草背景、经过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78JUDICIAL FOCUS偿制度"。

但是.实践中由于程序保障不到位.实体条件不明确.赔偿数额难计算等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 甚少且适用不规范.深圳中院为实现该制度的预设功能.保障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得到规范适 用.有效适用.结合深圳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经 验.在2020年初即开始调研和起草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的规范化文件。

在起草之初.仅有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部分.《种子法》等规 定了惩罚性赔偿.《著作权法》及《专利法》的修改 草案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当时这两部法律仍未修订通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1.1【适用原则】1.2【请求适用】1.3【请求内容】1.4【赔偿仲裁后不宜再行请求】1.5【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第二部分法定要件2.1【法定适用要件】2.2【侵权故意的认定】2.3【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2.4【情节严重的认定】2.5【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3.1【赔偿总额】3.2【基数的确定方法】3.3【基数确定方法的适用顺序】3.4【基数确定方法的选择适用】3.5【实际损失的计算】3.6【侵权获利的计算】3.7【商品单位利润的计算】3.8【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3.9【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的考量因素】3.10【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考量因素】3.11【知识产权的贡献度】3.12【知识产权贡献度的考量因素】3.13【倍数的确定】3.14【倍数的考量因素】3.15【侵害专利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6【侵害商标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7【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8【侵犯商业秘密倍数的考量因素】3.19【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20【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3.21【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内容】3.2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基数的约定】3.23【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4.1【一般规则】4.2【明知的认定】4.3【情节严重的认定】4.4【未履行转通知义务】4.5【未及时终止措施】4.6【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4.7【网络直播带货的侵权责任】4.8【代购的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程序规定5.1【请求的提出或者变更】5.2【一审不提交计算证据的后果】5.3【部分权利人请求】5.4【对权利共有人的一致适用】5.5【针对同一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6【对部分侵权人适用】5.7【针对不同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8【部分适用】5.9【分阶段适用】第六部分适用范围6.1【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严格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对侵权人作出的不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促使侵权人更为谨慎自律,并从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值得审慎探讨。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故意侵权或者明知侵权”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从而达到警示和惩戒的效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过于狭窄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些较轻的侵权行为可能并非出于故意或者明知的情况下发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严重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更为细致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了不确定性及主观性问题的存在。

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产生偏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出现。

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未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更多的客观标准,并明确合理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对侵权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旨在推动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并未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这就需要对于侵权人进行更为全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协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执行可能会与民事赔偿制度产生冲突。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惩罚性赔偿适用辨析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惩罚性赔偿适用辨析

它 能给权 利人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也极 易成 为不 法竞 争者 侵 害 乘 以每 件专利 产 品的利润 所得 之积 , 即为专 利权人 的实 际经济 损 的对象 。 随着 知识 经济 的迅猛 发展 , 贸领域 中的 知识 产权 含量 失 。就 目前 的司 法 实践来 看 , 经 这一方 法运 用得 很少 , 因为 如果 专 逐 步升 高 , 由侵 权引发 的知 识产权 纠 纷也 不断 增加 。 知识 产权 利产 品 的销 售量 没有 减 少 , 此方 法不 能适用 : 在 则 如果 专利 产 品销 诉 讼 中, 于权 利人受 到的损 害, 需要 通过 给付 赔偿 金 的方式 售量 下 降, 下 降的 原因 可能 是 多方面 的 , 权人可 以比较容 易 对 往往 其 侵 所 进 行补 偿, 从而 实现对 因侵权 行为 而造 成 的利益 失衡 状 态 的矫 正 地针对 此种计 算方 法提 出合理 的抗 辩事 由 , 以在 知识 产权 的诉 功 能 。赔 偿数 额确 定适 当与否 , 志着 当事人 实 体权 利 的实现 程 讼 案件 中 , 标 很少有 人要 求对 损 失进行 完 全的调 查 。 二种 是 以侵 第 度 , 系着 司法 救济制度 的合理 性评 价 问题 。 也关 因此 , 一 条适 权人 因侵权 行为 获得 的全 部利 润 作为损 失赔偿 额 。计 算方 法是 : 探求 当的确 定知 识产权 侵权 损害 赔偿额 的思路, 具有 十 分重 要意 义 。
L g l  ̄ t m An c it e aS 09
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
惩罚性赔偿适 用辨析
张俊杰
摘 要 是否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直在学术界争论不休 , 我国的立法理论上把知识产权归属于民法, 但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在商业活动中侵害了对⽅知识产权的这种情况,对⽅公司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且这个赔偿责任可能还会⽐较严重。

那么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五条
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产、经营、⼴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为。

侵犯知识产权,有的时候惩罚是很严重的,特别是涉及到⼀些商业活动中,如果公司和公司之间侵犯知识产权的,这个惩罚性的赔偿费⽤可能达到⼏百万上千万,在发⽣了侵权⾏为的时候,⼀般都会双⽅当事⼈进⾏沟通。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的,才会采取法律⼿段。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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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袁秀挺内容提要: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

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

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商标法》第63条Abstract: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associated regulations in the amendment of Trademark Law, there is an increasing interest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Punitive damages are only applied when there is intentional tort so that grav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should be understood as the criteria of the amount of damages. Punitive damages are involved in the statutory damage of Art.63 of Trademark Law, which cannot be applied at the same time. Instead of applying punitive damages initiatively, judges should examine the punitive nature of damages awards when considering plaintiffs' requests for statutory damages. The introduc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s expected to improve the statutory damages system, and will bring innovation to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nitive damages; statutory damages; article 63 of Trademark Law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的问题,长期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社会上普遍存有司法判决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救济不足,对侵权行为遏制不够的印象,也即存在“侵权代价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不论这种印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客观上,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政策层面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视。

如最新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法过程中,均体现了这一动向。

欲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好现有规定,另一方面还需积极探索,进行制度和规则的创新。

这之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多有论者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现实性,以及法理基础、具体规则等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a事实上,随着商标法修改决定的生效实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我国已真正建立,成为法制的“实然”。

立法的告一段落,恰恰意味着司法的新的开始。

如果说前期有必要关注惩罚性赔偿若干基本问题的话,那么,当这一新生事物既成事实,我们的重心则应转至对其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上。

当前,有作者简介:袁秀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Y34)、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运作机制及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3BFX1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a 较系统的研究见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届博士论文;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21 .·2015年第7期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大都仍限于理论范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课题。

虽然尚难以预料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案例的数量,但法官无疑将面对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问题。

由此,正确解读惩罚性赔偿条款,并对其适用条件和方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可能的适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而探索。

一、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条件(一)适用条件的一般分析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补充救济方式,针对的是相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因而宜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归责的基本要件。

如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虽规定了不超过补偿性赔偿金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对其适用条件却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而是留待法院的判例予以明确。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后,发展出了“恣意侵权”制度,即只有当侵权行为构成无视他人专利权存在的恣意行为(willful and wanton misconduct)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b这里的willful和wanton misconduct大致相当于我国法上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概念。

故一般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应将“侵权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作为适用条件。

在故意侵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适用条件,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人将被告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或权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也作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

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必然满足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所以,谈论惩罚性赔偿必须指其特有条件方有意义,通常侵权损害赔偿要求的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等不在此列。

有研究者认为,“受害人申请”也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c但本文认为,受害人申请是提起惩罚性赔偿之诉的程序上的要求,换言之,这是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裁判案件的程序要件,可以与这里讨论的实质要件区分开来。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同期进行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中,也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目前能看到的最新草案中,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草案)第7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3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第65条第3款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高至二到三倍”。

d后两者虽然还未正式生效,但体现了立法者在此问题上的基本看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因此,以下的分析着重围绕上述三个条文而展开。

(二)立法相关条文的分析首先,商标法用的“恶意”一词,在立法上较为罕见。

从语义上讲,“恶意”的贬义程度要甚于“故意”,“恶意侵权”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故意侵权”,但实际上很难对二者作出区别性规定或解释。

有观点认为,如果立法上采用“恶意侵权”概念,容易导致司法适用上对“恶意侵权”的认定和适用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司法标准不统一。

e本文基本上认同此说。

但既然商标法确定采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表达,司法实践中也只能是将其视为较为严重的“故意侵权”。

对“恶意”后面“情节严重”的理解可能存在歧义,是指整个侵权行为严重呢,还是指“恶b和育东著:《美国专利侵权救济》,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c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届博士论文,第158页。

d据悉该稿已正式撤回,但最新的动向是: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初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与前稿相比,并无任何变化(包括条文顺序)。

故本文以之前“草案送审稿”为据进行的分析,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e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届博士论文,第156页。

.22 .意”的程度大?如果是后者,则“恶意”本身就是主观上“情节严重”的表现,两个条件叠加在一起,似无必要;如果是前者,则意味着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判断引入了损害后果的因素,恐会导致更大的争论。

本文倾向认为,这属于立法技术上的瑕疵,实践中比较可行的做法,还是将之理解为“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为宜。

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界定,则不可避免要依赖法官的内心确认和自由裁量了。

其次,著作权法草案“两次以上故意侵犯”的规定较为特别。

从效果上讲,有条件设置过于严苛,不恰当地限制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的担心;从操作上讲,也带来一些问题。

比如,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是持续性的,如何划分行为次数可能会在实践中造成很大的困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不同表现,相互关联的行为是否可视为“两次”(如生产和销售);“两次”的判断是从侵权人角度还是权利人角度,是否必须指两次对同一知识产权的故意侵害,甚至两次是否对同一权利人的同一客体的故意侵害,等等。

司法实践对故意侵权的认定相当严格,原告的举证负担本就较重。

如果不仅要举证证明侵害人构成故意侵权,还要举证证明其两次以上的侵害行为均是故意所为,难度相当大。

著作权法草案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功能的发挥,极有可能使具体条款因适用的困难而成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故意”本就意味着主观上有更大的可责难性,“两次”与否并非根本差别。

所以,本文不赞成将“两次以上”的条件入法。

第三,相对而言,本文最为赞同专利法草案的表述。

一方面,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限定为“故意侵犯专利权”,另一方面,又将侵权行为的情节等作为酌定赔偿数额倍数的因素,既符合主观归责的基本原理,又切合实际情况。

需注意的是,这里“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并非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而是在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之后,确定具体数额时需考虑的若干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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