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旨在通过加大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必要性、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保障。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励创新者和发明人积极投入研发和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传统的赔偿制度往往只能赔偿侵权方损失的一部分,难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可以使侵权方面临更重的经济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知识产权是企业创造和积累的重要资产,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将迫使侵权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使其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1. 专利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赔偿标准,以达到威慑效果。
2.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识,侵犯商标权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应用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化创新的重要保护手段,侵犯著作权会对作者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强化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方式1. 确定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或巨额利益侵权行为,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赔偿倍数,以达到威慑效果。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因赔偿数额有限,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更为严厉的赔偿方式,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首先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其在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源于对传统民事赔偿原则的拓展与深化。
传统民事赔偿原则主要关注于填补损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然而,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这一原则显得捉襟见肘。
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使得其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
这种赔偿方式能够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收益,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 刘永. 2 论我 国知 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宿州学院学 报, J.
2 5,8. 00
[】 崔玲蛾 . 知识 产权的侵 权损 害赔 偿 制度 【] 法制研 究, 0 , . 3 论 J. 2 48 0 [J 闰曙光 , 4 王安峰 . 浅论侵 害知 识产权 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东 南 J.
根 据我 国 民法 以及 知识 产权 理 论 , 识产 权侵 权 损害 赔偿 通 常包 括 以 知 下 三方 面 的含 义 : 首先 , 是指 一 种权 利 人 和加 害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它
即公 民、 人 和其 他 民事 主体 依法 享 有 的著 作权 、 法 专利 权 、 标权 等 知识 产 商
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企 业法;
2 6 3
中 子商务 . 00. 1 国电 I 1 1 2
要 意 义。
【 关键 词 】侵权 损 害赔 偿 归 责原 则 赔 偿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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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工具,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以惩罚其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作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则是将这一思想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等。
这些问题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统一,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
2. 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模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使得一些明显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3. 执行难度大:由于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原因1. 立法不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获得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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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及赔偿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威慑和补偿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金额。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除了补偿受害人外,还能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威慑。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并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均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的设定不够科学,导致实际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不匹配。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影响了制度的威慑力。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恶意侵权。
五、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科学设定赔偿标准。
应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同时,应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原权利人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实际损失赔偿、侵权利益获取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这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采用权利人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需通过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支持。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是指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举个例子,当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某个产品,其销售额就是非法获取的利益。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需特别关注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和侵权利益获取的金额,但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灵活,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中,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权利人可以通过比较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
同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品的替代品可行性等。
2.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销售额、盈利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确定侵权利益的数额。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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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正处于大修时期,其主要标志是三大支柱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同时进入修订程序。
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现在提出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和《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稿来看,《著作权法》的修改幅度、力度和强度都是最大的,《商标法》次之,《专利法》则相对比较弱。
其共同点是三者都增加了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现在,这三个修改建议方案虽然尚未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但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趋势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为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第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第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第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文设计。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现实背景惩罚性赔偿,是相对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或者掏空性赔偿而言的,是指侵权人给权利人赔偿数额大于其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数额,或者其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的数额,或者按照其他计算损失的方法所计算之数额的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其标志性判例是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对Huckle V. Money侵权案的判决,以及美国1784年对Genay V. Norris侵权案件的判决。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官判决被告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不仅对恶意侵权人进行了严厉惩罚,而且还可以威慑其不敢再次实施这种恶意并且严重的侵权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可以阻吓其他人故意实施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利益或者潜在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尽管惩罚性赔偿具有这样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但是,许多学者仍然主张补偿性赔偿、填平性赔偿或者掏空性赔偿才是基本的民法原则,给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其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超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缓行或者慎行。
就其性质而言,惩罚性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私人罚款,是对民事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措施,与私法的补偿性质不相容。
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就会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开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先河。
另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主持起草的两个《民法典》草案,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是,《民法典》的制定还只是处于草拟阶段,立法机关的审议还遥遥无期。
在此前提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修改草案的起草者敢于旗帜鲜明地制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让故意或者恶意且多次反复侵犯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次大胆的立法尝试,最后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还需耐心等待。
我国知识产权“三法”修改建议方案提出建立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建议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首先,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挫伤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新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
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 753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6, 209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948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5, 96件。
2008年至2011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幅33%,超出一般民事案件增幅26.3个百分点,知识产权审判压力越来越大。
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案件增多,需要明确具体法律界限的疑难案件增多,裁判结果涉及企业生存的重大案件增多,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更大。
面对如此现状,法院一直在探索完善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提高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的现实状况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据调查,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受侵害的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非常巨大,但是,所获得的损害赔偿却非常少,最低的仅为30元,最高的虽然可达亿元,但平均赔偿数额不足10万元。
然而,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绝大多数都超过了10万元,有的甚至高达亿元。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是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难题。
再次,国外相关立法实践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根据有利于原告的证据显示,法院应对原告因专利受侵害的程度作出判决,给予足够的赔偿,赔偿数目不得少于侵权人实施发明所需的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以及法院所确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的总和。
陪审团如果未能确认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应评估这个数额。
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将陪审团确定的或法院评估的损害赔偿数额增加到三倍。
韩国《专利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如果被控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并且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超过其实际损害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金。
加拿大的《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另外,有学者认为,《TRIPS协定》第45条第2款规定,也是一种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返还利润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返还,属于专利权人的期待利益,与对专利权人损害相加,也只是为了填平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基于上述情形,我国借《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修订之际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值得肯定的。
二、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如前所述,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具有惩罚功能和阻吓功能。
加拿大学者认为,若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而且侵权手段非常恶劣,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正当性,法院可以对该被告判处惩罚性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判处一般赔偿责任或者加重的赔偿责任,难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效果。
在知识产权领域,如果侵权行为人针对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或者专利权实施了具有主观故意、后果严重且手段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对该被告处以惩罚性赔偿。
加拿大1985年《商标法》第53.2条特别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可以适用的救济措施。
同样,加拿大法院在著作权、专利权等侵权案件中也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例。
我国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有违民法精神,不符合公平原则。
其主要理由是:知识产权是私权。
既然知识产权是私权,那么,根据民法精神,当私权遭受侵犯后,应当采用私权救济方式,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补偿原则或者填平原则。
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是让公权力钻进了私权的圈子,使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处于倾斜状态。
上述观点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其历史局限性也非常明显。
更重要的是,上述观点将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私权)混为一谈,完全忽视了知识产权异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的特征就是其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从而导致了以下三个基本特性:第一,知识产权客体一旦被公之于众,在事实上即可脱离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控制和管领,一般社会公众即可根据其意志掌控;第二,知识产权客体可以同时被任意多的人所利用,而不会发生冲突;第三,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难以准确评估的价值。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这三个基本特性,导致以下现象发生:知识产权客体公之于众后,就面临着随时随地被他人擅自使用的状态,也就是处于受侵害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近400年的演进历史证明,不论是国家还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改变这种状况。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培育普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创造优良的知识产权环境,以减少知识产权侵权。
但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其威慑力。
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首先取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易发性以及失控性,权利人几乎不可能像物权所有人对待其“物”采用的“人盯物”方式控制;也不可能像债权人对待其债务采用的“人盯人”方式严密控制其不受他人侵犯。
其次,取决于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低成本性和高获利性。
在具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花费的成本非常低,而所获得的利润却非常高,甚至可以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相关市场上抗衡。
第三,取决于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后知识产权所有人取证难、成本高和风险大的特性。
尤其在当今网络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于何时何地,侵权人是谁,一般情况下难以查证。
专利或者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商标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不仅难于取证,诉讼成本高,更重要的是风险大。
曾经有一位企业家说过,面对商标侵权纠纷,最大的困惑是:不打官司,被假冒侵权产品挤死(市场被挤占);打赢了官司,被困死(消费者不敢再买该品牌的产品);打输了官司,被拖死(被告与你纠缠不休)。
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24日审议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拟增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就是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
从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能够最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创新作用。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结果,涉及三方主体:第一方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第二方是侵权行为人,第三方是相关消费者群体。
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首先是赔偿受害人(知识产权所有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
正如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所陈述,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非常精准地评价确定,而知识产权侵权给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确定,实际所确定的损失,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可能只是一小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补偿性赔偿,根本不可能填补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实际损失。
判处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损失尽可能地获得赔偿。
因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创新积极性。
第二,惩罚侵权行为人,将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收益全部转交给知识产权所有人,甚至超过其实际获得的不法收益。
应当特别注意: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范围非常有限,对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只能适用补偿性赔偿,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因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惩罚,能够减少故意侵权行为,从相反的方面激励其开展创新。
第三,对社会公众的威慑作用,以阻吓其他人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使社会公众清楚地看到了积极创新的好处与故意侵权的严重后果,引导其进行创新。
从经济分析角度看,对故意且多次侵害知识产权,或者因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或者潜在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人,判处惩罚性赔偿,符合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