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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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对消费者遭遇的除实际所遭受的损害以外进⾏额外求偿,从⽽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为公众营造⼀个健康的经营环境与良好的消费环境。

但你了解惩罚性赔偿吗,知道它的适⽤条件是什么吗?下⾯⼩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九条的规定,将假⼀赔⼀改为假⼀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于欺诈⾏为.经营者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名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短两)。

常见的欺诈⾏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赔⼀改为买⼀赔三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

除了赔偿消费者⽀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额不⾜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盒烟,打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菜叶⼦味,不能抽,买烟⽼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一般只存在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我国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认定目前只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进行了处理,具体的情况惩罚性赔偿金的支付和认定应当结合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认定。

一、惩罚性赔偿金法定适用条件有哪些?我国现行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

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共两款,都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

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适用原则探讨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适用原则探讨
3_ 2 《 代经济)o o -2月( ) 当 2l #1 上
惩 罚 性 赔 偿 法律 适 用
源于英 美法系的惩罚性赔 偿制度一 直是法学界 争执不断 的一个命题 。目前我国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合同法》 《 、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 房买卖合 同纠 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 事诉讼 法) 干问题的意见》 若 等法规 中对惩罚性赔偿 有明确规 定 。同时 , 国的《 我 侵权 责任 法( 草案 )对惩罚性赔偿也作 出了 》 肯定性规定 。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面对惩罚性赔偿 机制的作用体 系 , 作为立法者 , 我们必须有所抉择 , 而在具体适 用惩罚性赔偿时 , 须遵循一些必要 的原 则 , 必 才能有效 发挥惩 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功效 。
特点。
第一 , 从赔 偿基础来看 , 惩罚性 赔偿 以补偿 性赔偿 的存 在 为前提 。美国法院一般都认为 ,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 , 首先要请 求补偿性 的赔偿 ,只有在补偿性赔偿请求能够成立的情况下 , 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 第二 , 目的和功能来看 , 从 惩罚性 赔偿是 由赔偿和惩 罚所
【 要 】惩 罚 性 赔偿 是 不 同于 补偿 性 赔 偿 的 一 种 带有 惩 罚 摘
性 质 的 赔偿 方 式和 机 制 , 从 目前 我 国 司法 实践 中的 惩 罚 性 赔 但
惩罚性赔偿是在实际损害不能准确确定 、 通过补偿性赔偿难以 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的。
第五 , 从惩 罚性 赔偿的判 定程序来 看 , 罚性赔偿 不能由 惩 当事人 自由约定 ,也不是在诉讼 中由原告请求并予 以使 用的 , 是否适用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在英美法国家均 由陪审 团决定 。 也就是说 , 惩罚性赔偿较补偿性赔偿 , 其适用更为严格 。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赔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商家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提供次品而遭受经济损失,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国都制定了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下面是一些国家常用的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退还货款:当商家通过欺诈手段出售次品或虚假产品给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全部或部分购买款项。

2. 赔偿损失: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的,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具体金额根据损失的大小和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欺诈行为,法律往往规定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金额通常较高,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4. 违约金:商家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5. 诉讼费用:如果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败诉后应承担消费者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6. 双倍赔偿:在一些国家,为了加大对商家的打击力度,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应支付消费者双倍的赔偿金额。

这种规定旨在强化商家的法律意识,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退还货款、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违约金、诉讼费用和双倍赔偿。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商家进行约束,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和诚信原则。

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有所不同,但大致都围绕着上述几个方面展开,并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和确定赔偿金额。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证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环节。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什么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

⼆、消费者怎么打消费侵权官司1、要明确谁有起诉权。

俗称告状,也称打司,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也就是当事⼈请求法院对所涉及的纠纷进⾏审理和裁决的⾏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有诉权的⼀⽅可起诉。

2、要明⽩告谁告谁,也就是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消费者确定被告时,可以按照以下⼏项确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销售者为被告。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因商品缺陷造成⼈⾝、财产损害的,以销售者或者或者⽣产者为被告。

(3)销售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服务者为被告;如果该损害是因为服务者使⽤缺陷产品⽽造成的,消费者还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产者为被告。

(4)如果原销售者、⽣产者或者服务者发⽣企业分⽴、合并的,消费者可以以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为被告。

(5)如果通过租借、转让等⽅式使⽤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可将该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作为被告。

(6)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将经营者作为被告;⼴告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住址的,消费者可将⼴告发布者作为被告。

3、要明⽩向哪个法院起诉。

这就涉及⼈民法院的管辖问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外,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行为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是我 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 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2.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规 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 3. 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实际损 失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经营者就负惩罚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 责任。 4. 消费者需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造成损失时,消 费者行使自己请求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 营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自己的请求权不能行使时,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二是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相反,若消费者不主张自己的惩罚赔偿请求权, 则经营者没有义务承担该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它的功能不仅在于 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具体来体 现在以下三方面 :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 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 害赔偿。不法行为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 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 全部的补偿 [1]。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 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 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 全部经济损失,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2] 而惩罚性赔偿则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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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生。

原审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以下简称爱莲百货)。

2014年10月27日,刘春生在爱莲百货购买了章华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染发品1盒,价格为26.8元/盒。

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行业率先,特别加入:特别加入维生素C精华、让秀发拥有8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均衡保湿发色更持久”等用语。

刘春生认为,上述标识、说明、宣传用语与国家审批的产品包装式样及说明等文件不一致,也与产品质量状况不相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爱莲百货对其销售的产品不尽审查义务,故意误导、欺诈消费者,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6.8元,赔偿500元。

庭审中刘春生承认多次购买章华公司生产的不同色号染发产品,并多次提起诉讼,且刘春生多次以涉案产品及其系列产品的标示存在问题为由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过。

另查明,刘春生在关于章华系列产品的其他诉讼的庭审中答辩称“其现在生活内容之一就是制止上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与是否知晓无关,消费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制止章华公司违法欺诈是其生活内容之一。

”章华公司举示了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出具的文件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明含有维生素C,证明其产品标注真实,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

章华公司辩称,刘春生多次购买章华系列产品,并多次起诉,不是消费者,请求驳回刘春生的诉讼请求。

【审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春生在爱莲百货购买章华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涉案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特别加入维生素C精华、让秀发拥有8成干的感觉、轻轻一抹、发色持久保湿、均衡保湿发色更持久”用语,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标注的真实性,故其包装上的宣传用语属夸大功能、虚假宣传。

同时包装上标注“行业率先”等含评比、排序内容的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属虚假宣传,欺诈和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不足500元赔偿500元。

爱莲百货作为销售者,应当有验明涉案商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对刘春生要求退还货款26.8元及赔偿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爱莲百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刘春生货款26.8元,并赔偿原告刘春生500元。

章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驳回刘春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刘春生在购买涉案产品之前,已经购买涉案产品之系列产品数盒,且以这些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为由提起多起诉讼,刘春生购买涉案产品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之需要,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综上所述,刘春生以购买涉案产品受到欺诈为由而提出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春生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爱莲百货是否应当对刘春生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损失的责任问题,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

刘春生以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

本文重点分析该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要件问题。

一、经营者构成欺诈的认定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 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

鉴于惩罚性赔偿是通过额外增加金钱给付的形式规制经营者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

由上述法条可知,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是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前提,但是对于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消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不同于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只要经营者实施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因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都应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但迄今为止,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立法机关的特别说明等均未明示或暗示此欺诈行为内涵不同于民事法律中的“欺诈行为”。

消法是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关系的法律,经营者与消费者为平等主体。

虽然现代法治理念从实质正义考量对消费者在某些方面予以倾斜性保护,但这并未改变消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性质,消法仍隶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没有任何正当合理的依据对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作其他有别于民事法律中欺诈行为解释的合法性,民法的欺诈认定标准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关系之间依然适用。

在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此处欺诈行为不以经营者具有故意及消费者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民通意见第68条的认定规则,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该条款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作为目前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隶属于民事合同的消费者合同具有适用性。

所以,消法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满足民通意见关于欺诈的认定标准,即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欺诈故意、消费者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消费者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本案中,刘春生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已多次购买涉案产品之系列产品数盒并多次提起诉讼,其在购买前已主观认为涉案产品标识存在虚假宣传,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

刘春生并非是受经营者的欺诈陷入错误,而是在充分认知涉案产品情况下出于利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谋取惩罚性赔偿的动机主动购买涉案产品,因此不应认定本案经营者对刘春生构成欺诈。

二、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辨析由于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未明确界定,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应否受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在实务界抑或在理论界都成为争论焦点,且存在巨大分歧。

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此类案件审判实务中时有发生。

肯定者认为,应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 消费者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应的概念,即使明知商品有瑕疵而购买,只要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再次投入市场交易,即不属于经营者,就不应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应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否定者认为, 知假买假者目的在于获取惩罚性赔偿,这种行为是营利性行为,而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因而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今年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似有明确将知假买假、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排除出消法保护之趋势。

但时至今日,对于这一争议仍各执一词,未有定论。

笔者以为,我们对知假买假者身份的界定不能再滞留于笼统的合目的性与价值论的论辩,而是应转向以个案研究为基础的规范分析。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条款仅仅界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未界定消费者的内涵。

根据该条规定,消法的适用范围需符合“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这两项要件。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影响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但并不因此就得出职业打假者应受消法的特殊保护。

因为如果不将知假买假者界定为消费者,则只能界定为与消费者相对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这有悖于生活常识,所以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但是消费者并不意味着可以适用消法请求赔偿。

因为知假买假者虽然是消费者,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是以打假牟利为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之需要,不符合消法适用范围所要求的“生活消费行为”这一要件,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其权益不受该法保护。

此外,消法旨在保护在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职业打假人此种有规划的,持续、反复的索取赔偿行为并不会使当事人处于信息劣势,此行为主体不应受到消法的特殊保护,不具有以消法为基础的正当合法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利。

本案中,刘春生在购买涉案产品之前,已经购买涉案产品之系列产品数盒,且以这些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向国家有关机关举报并提起多起诉讼,结合刘春生在其他案件中所作“其现在生活内容之一就是制止上诉人的违法销售行为,与是否知晓无关,消费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制止章华公司违法欺诈是其生活内容之一”的陈述,刘春生购买涉案产品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之需要,而是有规划的、持续反复为打假索赔牟利之目的,故其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无权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三、对食品药品案件若干规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若干规定) 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观点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知假买假者也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者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鉴于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都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经营者必须担保其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药品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故无论消费者主观上是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也不考虑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只要是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食品、药品,对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均应予以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之外的知假买假行为就一定受消法的调整。

其他消费品与食品、药品不同,食品、药品的质量问题可夺人之性命,其他消费品的缺陷损害与之不可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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