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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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要求一定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影响着具体赔偿的数额,但美国关注的是被告的主观状态,对于单纯的错误等一般的过失侵权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月 1 日国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发 5 布 的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处 罚 办 欺
法 》 二 条 规 定 : 本 办 法 所 称 欺 第 “ 诈 消 费 者 行 为 . 指 经 营 者 在 提 是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中 , 取 虚 假 或 采 者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欺 骗 、 导 消 误 费 者 ,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使 损 害 的行 为 。” 由上 可 见 , 国通 我 常 对 欺 诈 的 认 定 是 强 调 当 事 人
的 人 身 、 产 权 益 。那 么 这 样 的 财
心 态 可 以 表 现 为 责 任 人 为 直 接 故 意 . 有 时 也 可 以是 基 于 间接 但 故 意 表 现 , 者 又 可 能 是 基 于 重 或 大 过 失 。若 我 们 只 将 “ 知 ” 解 明 理 为 故 意 的意 思 。 法 律 对 这 些 持 则
】 O G I Y AH N MN U FZI
公 民 与 法 治

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产品责任规定中的遁用
— —
以《 侵权 责 任 法》 为视 角
口 苏 杉
惩 罚 性 赔偿 制 度 是 法 院判 处 责任 人 向受 害人 支 付超 过 后 者 实 际损 失 数 额 的赔 偿 。其 立 法 目的
有 故 意 . 括 直 接 故 意 和 间接 故 包 意( 即放 任 ) 且 由受 害 人 举 证 证 , 明 。二 是 受 害者 的损 害 范 围 限 于
有 较 集 中 的 突 显 , 些 厂 家 唯 利 一
是 图 , 视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 大 量 漠
人身死亡 或健 康受到严 重损害 , 而 不 包 括 财 产 损 害 。我 们 认 为 ,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对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

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美国。

20世纪以来,大公司制造的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

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获得补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惩罚性赔偿逐渐被用于产品责任。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纳这一制度。

美国的一些联邦法案如《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都对惩罚性赔偿作了规定。

美国侵权法重述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了规定。

侵权法重述二第908条(1)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在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主观要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2)具有恶意。

恶意指行为人行为时不但具有故意,而且在动机上是恶劣的。

动机恶劣指行为人的目的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

(3)毫不关心他人的权利。

即行为人鲁莽而轻率地漠视他人权利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美国《1982年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行为人毫不顾及受害人安全造成的,行为人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4)重大过失。

如果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可能被施加惩罚性赔偿。

第二,要有造成损害的后果。

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受害人必须首先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规范食品市场,保证食品质量是司法实践的重点之一。

那么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

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应支持。

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其次,从法理角度分析,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有利于理顺法律关系和保障认定法律责任的公正性。

分析一下,如果将此条款定性为合同领域的赔偿责任,那么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有买卖合同,主张补偿性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自不难理解。

可此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此时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呢?很显然,消费者此时不享有对生产者的合同债权,也就不享有“次生请求权”,即不享有对其合同债权的保护请求权,也就缺乏向生产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

但若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那么该法律困境就不复存在了。

此外,公正是规则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法律责任认定的公正原则要求侵害者应在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轻重、性质、种类间相持平。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 女, 山东兖州人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 : 民法学。
N o t e , “ E x e m p l a r y D a m a g e s i n t h e L a w o f T o r t s ”, 7 0 Ha v . L . R e v . 5 1 7 , 5 1 7( 1 9 5 7) , a n d H u e k l e v . Mo n e y , 9 5 E n g . R e p . 7 6 8( K . B .
损害赔 偿 责任 。 ”
与之 相对 , 《 侵 权责 任法 》 第 四十七 条规 定 了侵权 性 的惩 罚性赔 偿 责任 。该 条 规定 : “ 明 知产 品存 在 缺 陷仍然 生产 、 销售 , 造 成他 人死 亡 或者健 康严 重损 害 的 , 被侵 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赔 偿 。 ” 针 对 频 发 的食 品安全 事 故 ,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条 也规 定 了惩罚 性赔 偿 责任 : “ 违 反 本 法规 定 , 造成 人 身 、
九条 。
关键 词 : 惩 罚性赔偿 ; 食 品安 全 ; 责任竞 合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3 ) 0 1 — 0 0 3 6— 0 7
塑化 剂饮 料 、 瘦 肉精 火腿 肠 、 皮鞋胶 囊 … …食 品安 全事 故 一 波未 平 一 波 又起 。在 食 品安 全 案 件 中 ,
河南财 经政 法大学学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3 5期 )
论 食 品安 全 责任 中 的 惩 罚性 赔 偿

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7条

侵权法惩罚功能的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47条

Rethinking the Punitive Function of Tort Law Also on Articles 1 and 47 of Tort Liability Law 作者: 孙玉红[1]
作者机构: [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页码: 76-8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侵权法的功能;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宗旨,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起了侵权法是否具有惩罚功能的激烈争议。

如以侵权法功能的定义和特征为基础,探讨侵权法的性质,可知惩罚不是侵权法的功能。

尽管我国存在有争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侵权法的私法性质,惩罚仅是实现侵权法遏制功能的手段。

因此,应完善《侵权责任法》第1条,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明确惩罚非为侵权法的功能,为司法裁判适用第47条以确定赔偿标准提供科学指导。

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法经济学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只 有好 的 规 则 是 不 够 的 , 需 要 一 个制 度 架 构来 保证 能够 以 合 还 理 的成 本 相 当 准 确 而 且迅 速 地 认 定 违 法 , 合理 的成 本 获 得 合 以
在 于 超 过 实 际损 害赔 偿 之 外 的 ” 附加 性 ” 偿 . 是 法 官 判 决 由 赔 它
争 论 , 于 侵 权 责 任 法 是 否 应 该 规 定 惩 罚 性 赔 偿 已经 基 本 没 有 对
被 告 给 付 原 告数 倍 于 其 实 际损 害 的损 害 赔 偿 。 这 一制度 在 古代 的 巴 比伦 、 以色列 、 马等 地 法 的法 典 中稿 、 稿 、 稿 和 徐 稿 ) 都规 定 了 惩 罚性 以 王 杨 ,
赔 偿 , 各有 不 同 : 但
侵权 行 为 , 害 人 可 以 请 求 被 盗 物 品 价 值 的 二 至 四倍 作 为损 害 被
赔偿 。 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中世纪英国。 但
二 十 世 纪 以来 大 规 模 的侵 权 案 件 ( 害 事 故 ) 频 发 生 , 公 频 大 陆 法 国家 也 开 始 思索 是 否 有 引入 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的必 要 。 英 而
美 法 系 国家 在 该 制 度 的运 用 中所 遇 到 的 问题 , 该 制 度 一直 是 使
害 人可 以请 求 生产 者 、 售 者 在 赔 偿 实 际 损 失 之 外 另 行 支付 不 销 超 过 实 际损 失 2 的赔 偿 金 。 第 4 条 第 2 :侵 害 未 成年 人 倍 ” 7 款 ”
惩罚性 赔偿制度 本身历来是一个颇 具争议 的话题 。[] 1我
国 讨 论完 整 的 侵权 法 法 案伊 始 ,并 没 有 引 入 惩 罚 性 赔 偿 , 0 2 2 0 年 1 2月 民法 草 案 侵 权 责 任 法 编 没有 规 定 惩 罚 性 赔 偿 。 但 经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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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竞合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该条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等方面存在不同,适用不同的规范会给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这一情形,两者之间形成了适用规范并存的局面。

此时,无法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解决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亦不符合法理,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

一、引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至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共有5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他四处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1]《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及第14条第2款, [3]《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

[4]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间如何协调适用,颇值探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大多数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5]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视作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6]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较为容易区别。

而且,即使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调整对象解释为受法律行为制度与侵权制度双重调整的欺诈行为,并将其理解为适用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7]两者也是相对较为容易区分的。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与重在交易过程规制的欺诈行为责任存在明显不同,产品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所着眼的是欺诈的恶意,后果是合同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关注的是债权人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者第三人作为缺陷产品使用人的人身固有利益受到损害, [8]两者的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及第14条第2款也可以作同样的理解。

问题在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就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

[9]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

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此时就必然面临《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与((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

二、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区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规范的内容来看,《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是侵权责任,针对的是缺陷产品本身的瑕疵损失以外的人身损害;《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的是不安全食品侵权责任上的惩罚性赔偿。

原因在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是对该条第1款的补充规定。

该条第l款之“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10]依体系解释原则,该条第2款应当是对第1款的补充规定,也是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通常情形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但符合第2款规定之特定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上的惩罚性赔偿。

而从规范文义上看,《侵权责任法》第47条和((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既有重合之处,亦有不同所在。

首先是主体上略有不同。

依《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要构成食品安全上的惩罚性赔偿,其责任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而依《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与《食品安全法》并无二致;但其请求权主体为“被侵权人”,似有不同。

然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字面含义,要求该“被侵权人”在“死亡或健康严重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害”时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因此,此处的“被侵权人”通常也应理解为“自然人”。

不仅如此,食品类产品的“被侵权人”通常都是“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只有在极个别情形下才有可能是“购买、使用商品”以外的人,如因食品类产品爆炸而无辜殃及的人等。

但总体而言,在食品类产品领域,《食品安全法》第%条上的“消费者”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上的“被侵权人”,通常并无二致。

其次是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针对那些恶意的、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的行为而设置的,只有在那些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场合,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11]但依字面含义,《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仅就销售者规定了“明知”的主观恶意要件,并没有对生产者作同样的要求,而只是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这一解释也可以在立法过程中得到反映。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条曾规定“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当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存在是否明知的问题,建议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最后删去了生产者的“明知”要求。

[12]但与此不同,《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要求“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生产者承担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前提也是“明知,,较之((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其采纳了更为严格的主观恶意条件。

第三,所适用的产品类型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

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

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 [13]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

[14]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损害后果要件不同。

依((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贯彻了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立法意图, [15]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基准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47条并没有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而只是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将赔偿数额的确定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通常考量侵权人的恶意、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对侵权人的威慑等因素作出具体判定。

根据具体案情,赔偿数额可以是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倍数,也可以是侵权人所获违法利益的一定比例或倍数,但是不宜根据产品价格的倍数确定。

[16]《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一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传统,不以产品价格的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有其合理的一面。

但与此不同,《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则仍然坚守我国传统的产品价格倍数原则,规定“支付价款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倍的赔偿金”。

两者在威慑作用、诉讼成本、证明责任等方面相差甚大。

[17]综上,食品类产品,既可能落人((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涵摄范围,亦可能处于《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统辖之下。

但由于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等方面存在不同,且这些不同难以通过解释方法趋于等同,其结果就是适用不同的规范会给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就成为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

三、《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适用关系分析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存在交叉的领域,前者仅适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

至于其他不发生重合的领域,依当事人的请求,分别适用不同的规范即可。

例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等人身损害的情形,可依《食品安全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惩罚性赔偿,但不得依《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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