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XXX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领导人员是指由公司内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直接监管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为其所直接监管的公司领导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章廉政档案的内容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领导人员基本情况(附表);(二)领导人员亲属从业(就学)情况(附表);(三)领导人员每年定期填写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四)领导人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情况的材料;(五)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民主测评材料;(六)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书;(七)党风廉政检查及其它专项监督检查结论中与领导人员个人有关的材料;(八)领导人员廉政方面的奖惩决定和通报材料;(九)反映领导人员问题的举报信件摘要(处理单)及组织的核查结论材料复印件;(十)与领导人员廉政建设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廉政档案内容应当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以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内容的拓展,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廉政档案的建档要求第六条廉政档案应当按人分卷设立,确保内容客观、详实、完整。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对列入建档对象的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收集和整理,立卷建档。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协助本单位领导人员做好有关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廉政档案材料由领导人员本人如实填写后报建档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党群、人力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领导人员廉政档案相关材料的归集、建档工作。
第十条廉政档案内所有材料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外国语中学校党风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外国语中学校党风廉政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71028外国语中学校党风廉政档案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arty Style and Clean Government Archives in Foreign Language School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外国语中学校党风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档案的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方针和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档案是指各处室、各支部、年级组在对党员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党风廉政档案按内容可划分为领导班子集体卷和干部个人卷。
第三条重视党风廉政档案建设工作,要将党风廉政档案建设作为加强本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措施,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为党风廉政档案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四条各处室应建立党风廉政材料的收集机制,定期将形成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材料送交党风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重要材料及时移交。
第五条党风廉政档案工作由学校党总支主管,按照分支部管理,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党风廉政档案的建档范围为: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支部书记、年级组长等。
第七条党风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团结方面情况;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维护党纪、政纪情况;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等。
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暂行办法

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暂行办法层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暂行办法(苏食院委发〔2003〕58号)根据央和各级党委、纪委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要求,为全面掌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把好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的廉政关,进一步推动我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决定建立层以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特制订以下办法:一、建档对象院内各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层以上干部。
二、档案内容档案内容分为:廉洁自律类、信访问题类、奖惩类、考核考察类、离任审计类和其他类共六类。
廉洁自律类,包括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对照检查或自查自纠情况,收入申报,收受礼金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等材料,分房、购房、换房、装修住房、建私房等有关情况。
信访问题类,指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和办结的材料。
奖惩类,指领导干部为政清廉的先进事迹受到表彰奖励或者违反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材料。
考核考察类,指院党委对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察和民主测评等材料。
离任审计类,指领导干部离任时,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计的材料。
其他类,指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其他方面有一定价值的材料。
三、档案管理1.由院纪委负责收集、归档并定期进行检查。
2.院纪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严守秘密。
3.将党风廉政档案作为长期有效地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环节,并使之规范化。
四、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档案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1.利用党风廉政档案,及时向院党委提供有关情况,为学院党委决策服务。
2.通过党风廉政档案,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同时,对为政清廉的先进模范事迹及时加以总结并予以宣传、表彰。
3.将党风廉政档案作为向组织部门提供干部廉洁情况的主要依据,定期与组织部门联系,为选拔任用干部把好廉政关。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是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建档范围: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按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廉政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三)年度个人述职报告;(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表;(五)因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追究或组织处理的材料;(六)其它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廉政档案的运用(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二)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三)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四)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五)为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核提供情况;(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等。
第七条组织人事处、党政办等部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建立。
(一)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
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填报申报表的各项相关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二)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
尚庄镇镇管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办法

尚庄镇镇管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不断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镇管干部,是指全镇机关在职中层干部,事业单位和下属企业班子成员,村居两委和监委班子成员,其他镇管中层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镇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办、司法所、派出所、人社中心、审计办、综治办、信访办等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四条廉政档案内容:(一)本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本人婚姻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本人工资等各类收入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等。
(二)考核考察情况。
主要包括对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个人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情况,有关专项清理工作中的表现及政风行风专项评议情况等。
(三)信访核查情况。
主要包括被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及处理纠正情况等。
(四)审计监督情况。
主要包括对其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 1 -(五)问责追究情况。
主要包括对其履职过程中的决策失误、工作失误、问题处置不当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行为实施问责的情况等。
(六)奖励惩处情况。
主要包括在勤政廉政方面受到表彰奖励和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七)党风廉政建设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廉政档案资料的更新:(一)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有关事项作出结论一个月内向镇纪委提供相关廉政信息资料。
干部廉政档案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
(二)定期组织镇管干部填报相关廉政信息,并由本人作出如实填报的承诺;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组织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系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集团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反映集团公司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从政情况的相关材料以及个人向组织报告有关事项的材料等。
第三条廉政档案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干部党风廉政状况的重要参考,也是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归口负责、一人一档,活页管理、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内容的电子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和移送。
第六条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廉政档案,集团公司各单位纪委或纪检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对于拟提拔或新任为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可直接调用和调取集团公司各单位纪委或纪检机构建立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干部任免审批表或者本人基本情况;(二)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有关材料,包括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和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材料;(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材料;(四)其他材料,包括民主生活会发言、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廉政档案所需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依照有关规定收集、调取、保管。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四项所列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商综合管理部或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收集。
第九条集团公司党委管理干部职务变动的,综合管理部出具有关任免材料(文件)后,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纪委予以更新。
第十条集团公司纪委应当严格管理廉政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实施与管理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档案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发挥廉洁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关于建立阳煤集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档案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廉洁档案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生活和从事各类公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思想认识、行为表现等有关备考文件、材料的收集和保存。
实行以书面立卷为主的管理方式。
三、廉洁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全矿助理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建档对象)。
四、廉洁档案管理工作由矿党委统一领导,矿纪委牵头组织,并具体负责日常管理,矿有关职能部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矿成立廉洁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廉洁档案的建立、推进和管理工作。
组长:张文才副组长:张宝元成员:政治工作部、纪委、综合人力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基层其他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纪委。
办公室主任:杜春明,副主任:马素红。
五、廉洁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记录、材料归档以及日常维护、办理调阅转移、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廉洁档案管理坚持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员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任用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章廉洁档案的主要内容一、由建档对象完成的相关资料(一)党员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包括建档对象个人身份、工作履历、职务变动、廉政培训、获奖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近亲属的基本情况。
(二)个人评价。
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认知并做出评价。
(三)执行六项纪律的自我鉴定。
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的六十六个负面清单进行针对性的自我鉴定。
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十)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
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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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廉政档案的内容:(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十)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
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六)为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廉政档案的管理:(一)设立专门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二)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三)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市纪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
(五)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六)镇(局)级领导干部晋级、调出、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
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市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江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廉政办商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在全院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正副、职)中,建立个人廉政档案。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廉政档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廉政方面所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有关材料。
其内容包括: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包括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住房情况、收入申报情况等;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包括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组织检查考核情况、受到责任追究情况等;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包括参加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收受礼品登记上交情况、出国(境)活动情况、在廉洁自律专项清理中的表现情况等;4、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党组织对廉政工作的检查考核、廉政谈话的情况、以廉政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整改意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群众民主评议情况等;5、在廉政方面受到奖惩的情况;6、其他应收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
三、廉政档案的建立1、符合廉政档案内容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收集归入廉政档案。
2、归入廉政档案的文件材料,手续要齐全完备。
卷内文件材料的整理要规范,书写要清楚,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类别、件号、起止页号。
3、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内容的拓展,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每年度进行一次材料收集、整理。
四、廉政档案的使用1、我院廉政档案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院党委、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室、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2、查阅廉政档案要经院纪委领导批准,进行查阅登记。
五、廉政档案的管理1、监察审计室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查阅。
2、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廉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保证其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3、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由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对确认无保存价值的,经院纪委领导批准,登记造册,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需做文书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继续保存的,应剔出并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党纪[2006]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建立厅机关公务员、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
廉政档案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建立并管理。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记录材料和微机记录系统。
其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个人工作简历情况登记表。
(3)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登记表。
(4)房产变动情况登记表。
(5)公务配车情况登记表。
(6)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
(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记录。
(9)违纪违法情况记录。
(10)述职述廉情况记录。
(11)公务员测评情况记录。
(12)奖励情况登记表。
三、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1、建立廉政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按照廉政档案的内容,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归档。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廉政档案材料报送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2、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鉴别。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
所需材料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3、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凡属归档的材料,每年集中整理录入一次。
对公务员录用或者调入人员,应及时建档。
对于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做出修改。
四、保管和利用干部廉政档案是监督、管理、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格科学的保管。
1、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
每年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2、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档案。
对利用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廉政档案。
因工作需要查阅的要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将档案借出查阅。
对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向查阅者说明情况,提出要求。
4、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复制档案材料的内容。
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五、管理和职责1、干部廉政档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需报省纪委管理。
2、干部调出、退休、辞职的,其干部廉政档案仍由纪检组、监察室保管。
保管期一般为3年。
保管期满后,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3、廉政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廉政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执行有关廉政档案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做好廉政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3)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为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干部廉政情况及相关材料。
(4)定期收集和整理廉政档案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输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辖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地记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情况,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进一步推动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和依据,是党委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
分行机关副处级以上,各地、市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营业管理部、省会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档案,由西安分行纪委建立。
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纪委建立。
各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心支行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地、市、州中心支行纪委建立。
各县支行负责建立股级干部的廉政档案。
廉政档案均应一人一档。
第四条各行纪委负责监督同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分行辖区各级人民银行廉政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六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内审部门参与协助的组织领导机制。
第七条廉政档案由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权限,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领导干部年度的廉政档案材料,一般应在当年12月底前整理后逐级报送上级行纪委,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应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