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业务培训管理办法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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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条线业务督训管理办法

银保条线业务督训管理办法

银保条线业务督训管理办法第一篇:银保条线业务督训管理办法银保条线业务督训管理办法为推动银保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建立我司业务督导、辅导、训练及日常管理机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银保条线业务督训管理办法。

一、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一)、分公司成立督训管理室。

人员编制2-3人。

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督导、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组织开展全辖培训工作,全辖业务辅导、训练;3、负责全辖督训、兼讲队伍建立、管理、追踪和考核;4、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追踪和评估;5、负责管理督导、培训档案;6、负责代理人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7、负责险种宣传推广活动策划;8、分公司银保业务管理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业务部督训配备。

年银保规模保费在5000万元以上配备督训一名,由分公司银保部和各业务部共同管理。

督训为管理系列。

业务部督训岗位职责:1、负责推动、督导本机构银保业务的开展;2、负责组织、开展业务竞赛活动,分公司组织的竞赛活动的配合和具体落实;3、负责培训工作,对客户经理的业务辅导、训练;4、负责本机构人员的基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研究市场动态,撰写市场调研报告,本机构业务分析;6、负责管理督导、培训档案;7、负责代理人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8、分公司银保业务管理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督训的聘用督训的聘用可采取公开招聘、推荐和引进等招聘方式进行,按规定的招聘程序择优录用。

(一)、应聘督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25—35周岁;2、身体健康,相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3、大专及以上学历;4、具备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5、无违法犯罪处罚记录;6、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品行端正;7、有银行保险工作者优先。

8、极为优秀者经用人机构书面申请,经分公司银行保险管理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应聘客户经理需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简历;2、个人最高学历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5、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银保培训管理办法制度

银保培训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业和保险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银保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分类管理原则;(三)持续改进原则;(四)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银保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二)银行业和保险业专业知识;(三)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风险管理;(五)客户服务;(六)信息化技能;(七)其他与银行业和保险业业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银保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领域和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六条银保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二)远程培训;(三)自学;(四)实践操作;(五)案例分析;(六)研讨交流;(七)其他适宜的培训方式。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方式科学合理,培训效果明显。

第四章培训组织实施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成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的银保培训工作。

第九条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银保培训计划;(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三)评估培训效果;(四)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五)加强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培训机构等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将银保培训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五章培训考核与评估第十一条银保培训考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案例分析等。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银保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培训考核与评估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评优、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培训经费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培训经费,用于支付培训费用、教材费用、场地费用等。

保险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的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险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的遵循宗旨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严格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培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员工的继续学习和提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培训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确保培训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目标和业务需求,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方案,以确保员工的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职责和职级,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培训教材和课程的开发,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工作。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过程的可追溯和可评估性。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培训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二章培训计划和方案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的目标和重点。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开展定期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员工的行业认知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需求调研和诊断,制定个性化的培训方案,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职务和职级,制定各类培训计划和方案,涵盖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跨部门、跨地区和跨国际业务人员的培训安排,提高员工的国际化视野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新员工和优秀员工的培训培养,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的学习和创新。

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方式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岗位和职责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培训内容和课程,确保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规范管理架构,明确各级业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持续提高银行保险业务品质与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指由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是指通过招聘程序并培训合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从事银行保险业务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分为业务操作和渠道经理两个部分,业务操作分为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渠道经理为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的直接上级。

第五条客户经理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见习客户经理、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和高级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见习理财经理、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高级理财经理。

第六条渠道经理级别分为渠道经理一级、渠道经理二级和渠道经理三级。

第七条渠道经理由公司任命产生。

第九条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以标准保费为基础,标准保费险种中的以5年期交的为标准,将其他不同交费期的险种按照公司标准折算为5年期交险种所产生的保费。

各级业务人员的津贴和年终奖以FYC为基础,FYC为首年度承保保费和首年度服务绩效比率的乘积。

理财经理无津贴。

第十条综合考评包括专业考试(含代理人资格认证考试和各职级晋升考试) 、差勤管理、活动管理、品质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业务人员考核阶段为三个月。

每年的考核月为1月、4月、7月、10月,分别对应的考核阶段为:上一年度10月1日-12月31日、本年度1月1日-3月31日、本年度4月1日-6月30日、本年度7月1日-9月30日。

如考核时间不足两个月,并入下一考核期,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如考核时间超过两个月,当季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渠道经理考核期为半年,如考核时间不足三个月,并入下一考核期,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如考核时间超过三个月,当季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

银保培训计划

银保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1. 了解银行保险业务的基本知识,包括产品种类、销售流程、投保规定等;2. 提高销售技能,包括客户沟通、需求分析、产品推荐等;3.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包括合规要求、投保提示等;4. 提高行业理解和潜在风险认知,包括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市场环境分析等;5. 学习团队合作、管理技能,提升工作效率和团队成果。

二、培训内容1. 银行保险业务基础知识(1)银行保险业务概述:概念界定、发展历程、业务特点等;(2)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分为寿险、财险、健康险等;(3)银行保险销售流程:包括保险产品介绍、规划咨询、申请购买等。

2. 销售技能提升(1)客户沟通技巧:倾听、表达、沟通技巧等;(2)需求分析和产品推荐:了解客户需求、匹配产品特点,满足客户需求;(3)销售实操:角色扮演、案例分析等,通过实际练习提升销售技能。

3. 风险防范意识(1)合规要求:了解保险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杜绝违规操作;(2)投保提示:风险告知、合同解释等,提醒客户注意保险权益和责任。

4. 行业理解和潜在风险认知(1)保险业务风险管理:了解保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2)市场环境分析:分析保险市场情况、竞争对手情况、发展趋势等。

5. 团队合作和管理技能(1)团队协作:团队建设、协作机制、任务分工等;(2)管理技能:时间管理、沟通协调、问题解决等。

1. 理论教学:例如讲座、课堂教学、专题讲解等;2. 角色扮演:模拟销售情景,通过角色扮演练习销售技能;3.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分析解决方法,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4. 互动讨论:开展小组讨论、研讨会等,促进学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培训计划1. 集中培训(1)时间安排:设定固定的集中培训时间,确保学员能够全程参与;(2)内容安排:按照培训目标和内容,制定详细的课程安排和讲师计划。

2. 现场教学(1)外出实操:安排学员到外部机构实地参观、实操,如保险公司、银行柜台等;(2)实践辅导:指导学员实际操作销售技能,对外拜访客户等。

银保行业培训计划方案

银保行业培训计划方案

银保行业培训计划方案一、培训需求分析近年来,我国的银行和保险行业发展迅速,银保产品多样化,风险控制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培训需求依旧十分迫切。

首先,银行和保险行业技术发展迅速,要求员工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不断掌握最新的金融理论和技术。

其次,银行和保险行业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员工需要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

最后,银行和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龙头骨干,员工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提升金融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综上所述,银保行业培训需要注重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

二、培训目标1、提升员工金融理论和技术水平,做到业务精通;2、加强员工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保障金融安全;3、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沟通能力和品牌意识,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三、培训内容1、金融理论和技术培训(1)金融市场基础知识(2)银行和保险业务流程和操作技能(3)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措施(4)最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知识2、企业文化和品牌意识培训(1)企业价值观和文化宣讲(2)银行和保险品牌意识培训(3)客户服务技能和沟通能力培训四、培训方式1、面对面培训(1)邀请金融行业专家和学者授课(2)组织内部培训师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2、网络远程培训(1)购买金融行业的在线课程(2)组织内部网络直播和在线学习3、专项实训(1)组织员工到相关金融机构参观实习(2)举办员工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五、培训评估1、学员考核每次培训后,组织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培训效果和学员掌握程度。

2、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完成后,进行调查问卷,收集学员反馈,评估培训效果。

3、行业认证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学员参加相关行业认证考试,提升员工资质。

六、培训保障1、培训经费由企业拨款用于培训经费,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学习资源向金融行业专家和机构购买优质学习资源,确保培训内容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学习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包括学习场地和学习设备。

银保行业培训计划

银保行业培训计划

银保行业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银行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银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才能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银行保险行业培训计划,对于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培训计划旨在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教育,帮助银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能,拓展知识范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业发展和自身职业规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培训内容1. 金融知识培训金融是银行保险行业的核心,从业人员需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系统的讲解和案例分析,帮助参与人员全面理解金融知识,增强金融素养。

2. 信贷业务培训银行是贷款的主要渠道,信贷业务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因此,从业人员需要深入学习信贷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掌握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3. 保险业务培训保险业务是银行保险行业的另一个核心业务。

从业人员需要全面了解保险产品、保险理论和实际操作流程,掌握保险代理的技巧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4. 风险管理培训银行保险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讲解,帮助从业人员全面了解风险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巧,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5. 客户服务培训客户是银行保险行业的生命线,良好的客户服务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从业人员需要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客户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掌握客户服务技巧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6. 信息技术培训信息技术是银行保险行业的重要支撑,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基本的信息技术知识和使用技能,适应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7. 法律法规培训银行保险行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业人员需要了解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实践操作,做到合规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业务培训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业务培训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业务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业务培训管理,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制定了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目标1. 提升员工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培养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加强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

3. 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司的经营风险防控能力。

三、培训内容1. 保险产品知识培训:包括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理赔流程等。

2. 销售技巧培训:包括客户沟通技巧、销售技巧、服务技巧等。

3. 专业知识培训:包括保险法规、保险市场动态、风险管理知识等。

4. 职业素质培训:包括团队合作、沟通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

四、培训方式1. 在职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各类培训课程,邀请专业讲师进行授课。

2. 外派培训: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课程,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和补贴。

3. 自学培训:公司建立了员工学习平台,提供在线学习资源和考试系统,员工可以自主学习和考核。

五、培训管理1. 培训需求分析:公司每年进行员工培训需求调查,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安排培训计划。

2. 培训计划制定: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等。

3. 培训实施:公司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培训实施工作,定期组织培训课程和考核。

4. 培训效果评估:公司每年进行员工培训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六、责任分工1. 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培训计划,监督和评估培训效果。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工作,配合培训部门做好培训实施工作。

七、培训奖惩1. 奖励制度:公司每年评选“优秀培训员工”,给予奖金奖品和荣誉证书。

2. 惩罚制度:对连续拒绝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效果不达标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司员工一律适用。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权利。

以上是保险公司业务培训管理制度,希望每位员工能认真执行,不断提升自我,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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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分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X(以下简称“公司”)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合规销售意识和专业技能,规范公司对银邮代理机构的银保业务培训活动,加强保险、银行两个行业深层次合作,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XXXXX银行保险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培训包含以下两方面:
1、公司通过指定专人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制式化的教材,对各机构、营业部银保业务销售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内容的教育管理活动,以及行业组织开展的银保业务培训活动;
2、各机构、营业部自行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制式化的教材,对本区域银保业务销售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内容的教育管理活动,以及行业组织开展的银保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银保业务销售人员是指各机构、营业部包括各层级业务主管在内的银保专管员和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各机构、营业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培训机制,规范培训管理,充分发挥培训工作在保险产品销售中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依据《XXXXXX市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培训组织
第六条公司指定专人岗位负责全辖银保业务的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机构、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地区银保业务的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机构、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银保培训机制的建立及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

第七条公司统一建立讲师、项目辅导专员队伍。

上述两类人员由机构、营业部自行选拔,上报至公司,以满足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需求。

第八条公司对选定的培训讲师、辅导专员将实行分级管理,并针对不同级别讲师、辅导专员明确相应的授课权限。

讲师、辅导专员应通过公司内部的资格考试,未取得授权资格的讲师不得进行授课。

第九条培训讲师、辅导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自律要求;
2、熟悉公司规章制度,了解保险产品;
3、原则上正规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关培训工作经历;
4、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5、符合公司自身及行业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公司统一对培训工作分类管理,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层级,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统一制定年度银保业务培训计划,并根据各机构、营业部培训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制定季度、月度培训计划。

各机构、营业部自行建立的培训计划应当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的、培训形式、培训责任人等内容。

年度银保业务培训计划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公司银行保险部。

第十二条各机构、营业部应统一使用公司下发的制式化、体系化的培训教材。

自行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XXXX市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行业自律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各机构、营业部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保险理论及实务、营销理论及实务等。

培训课时应符合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

第十四条各机构、营业部的培训对象应覆盖该地区在册的全部银保专管员及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各机构、营业部应根据每次培训活动,制订完备的培训方案。

培训方案应注明培训费用预算,积分制的方案应明确兑现内容及价值。

第十六条培训方案采取逐单事前报备制,经公司银行保险部报备寿险自律办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各机构、营业部应于培训活动7日前向公司银行保险部报备下列内容:培训时间及地点、活动期间业务明细表、参训人员岗位类别、培训活动流程、培训课程安排、培训费用预算等,其中培训课程应包含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等合规内容。

第十八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形成培训档案进行归档、留存,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加强对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根据市场的变化,
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机构、营业部所辖银保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对参训的银保业务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签到,签到表上应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培训时间、授课老师、参训人员等内容,其中对银邮代理机构的培训签到应由其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各机构、营业部应针对不同层级的银保专管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将其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参考指标。

银保专管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培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配合相关部门组织银保专管员参加保险行业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XXXXXX 保险网络大学培训课程)。

银邮代理机构负责组织销售人员参加保险行业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XXXXXX保险网络大学培训课程),各机构、营业部应予以协助。

第五章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机构、营业部每月按实际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应付手续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的10%计提银保业务培训费,用于银保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其中包含银邮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网络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各机构、营业部制定预算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预留培训费额度,并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其它费用不得挤占培训费。

并由专人负责每季度填报《银保业务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表》,以机构、营业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为有效,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上报至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培训费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各机构、营业部应建立银保业务培训费用收支明细台账,如实记录培训费用计提额度与使用情况。

并由专人负责每月填报《银保业务培训费用收支明细表》,以机构、营业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为有效,于次月8日前报送至公司银行保险部。

第二十七条各机构、营业部应对每次培训活动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于次月8日前报送至公司银行保险部。

培训报送资料包括培训人员考勤签到表、培训照片(至少三张:讲师、授课全景、外景集体照)、住宿及餐饮费用发票复印件、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复印件及相关承办机构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含具体费用明细)等内容。

各机构、营业部负责人应在报送的资料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寿险自律办将加大对银行保险业务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适时派员参加各机构、营业部组织的培训活动,并对各机构、营业部培训费计提与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章处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营业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寿险自律办查实,将依据《XXXXXX市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行业自律公约(2011版)》及《XXXXXX市寿险银行保险业务行业自律公约违约处理办法》,追究公司及机构、营业部违约责任。

(一)授课讲师不符合标准的,机构、营业部安排未取得授权资格讲师进行授课的;
(二)使用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培训教材的;
(三)未报备、未及时报备、虚假报备相关培训材料的;
(四)以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旅游等形式兑现培训方案的;
(五)存在串用、挪用、挤占培训费用等违反培训费使用要求的;
(六)未对培训档案进行归档留存的;
(七)以其它方式违反银保业务培训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银行保险部会同综合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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