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今年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征税范围。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按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分的土地等级,对照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
三、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由你们分别划分土地等级后,按原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开发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选取其中相近一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
四、工矿区税额标准。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土地的增值,可由你们在《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时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 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2. 遵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3. 六盘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4. 安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5. 黔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6. 黔东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7. 黔西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8. 毕节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9. 铜仁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15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XXX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该条第二款移为第三款,并修改为:"经开发的土地可以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1125(颁布时间)
19891125(实施时间)
20010101(失效时间)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地和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按指令性计划审批建设用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将耕地用于非种植业的,需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按下达的计划审批,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增加一款,即: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一)用材林: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
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
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贵州省大中型建设项目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以毕节试验区为例

lnls paat P aat a adsd at e ru so sc t hsga ul rue xe s e ae t n T i g u fBj it ades esns esns s i vna d go p f oi y a rd ay aosd et i tn o . hs r p o i pl . a g e l nv t i o i e o
66
20 09年问题
贵州省大中型建设项 目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
— —
以毕节试验 区为例
邓 琴
( 州师范学院 , 贵 贵州贵阳 5 0 1 ) 50 8
摘 要: 借西部 大开发 的机遇 , 近年来 , 州省相继上马 了一 系列的大 中型建设项 目。随着项 目的建设 , 中带来了另一个比较 突 贵 其
生活无着落的困境 。 4 社会控 制差 , 、 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失 地农 民土地被征去
的保命钱。 土地 管理法》 4 《 第 7条规定 : 征用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用
为 该 土地 征 用 前 3年 平 均 产 值 的 6至 1 0倍 。所 谓 的补 偿 费 只 ] 是 对农 民原 来在 土 地 上 从 事农 业 生 产 收 益 的 补偿 , 不 与 土地 的 并
以后 , 得到补偿金就各 自找事做去 了, 村支部 、 村委会 因为集体土
地 被 征用 , 管 的事 情 减 少 了 , 之 自己 也 因 为 失 去 土 地 必 须 找 该 加
非农业化价值以及土地非农化 后的增值相联系。 按照通常的农 业
产值计算 , 征地补偿费每亩在 2万元左右。但对 以土地为生的农 民来说 , 这些 费用难 以让失 地农 民保持 以前 的生活水平 , 因为这 些农 民除 了农业生产外 , 少再经营其他产业 , 很 基本上以农业 的 收入维持家庭 日常生活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3f5b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dd.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的通知(黔府发[2007]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分成的70%部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其中,省级分成10%,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余下的90%,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分配给地、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函〔2003〕78号)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分成比例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专项分配我省的部分,由省级按照财综〔2006〕48号文的要求统一对下分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一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黔府办函〔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并形成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贵安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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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
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
对于建设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通过,项目建设书尚未批复,而又急需使用土地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可凭省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须提前进行施工准备的相关文件,办理先行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
三、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
要协调处理好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征地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统一征地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征地补偿费总额外列支,以确保对被征地农民的足额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征地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工作,加大服务监督力度,既要依法供地,又要保证及时供地。
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先用,未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未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征地补偿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采取包干征地形式征地,严禁制定低于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经制定的,要及时清理撤消。
要认真督促法定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落实,切实解决拖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问题,抓好征地补偿费的清欠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降低补偿标准和克扣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和公布实施的土地年产
值标准,根据各地人均耕地状况和重点建设项目实际,按照不低于《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中限水平,依法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
对完全失去土地的,要按高限补偿。
其中,青苗补偿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一倍进行补偿,地上附作物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补偿。
对于用地量大、涉及面广、跨区域较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在保证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尽可能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五、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并确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供地方式。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
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出让供地,具体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采取有效措施,推行多途径安置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扶贫开发,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有土安置” 为主,积极推行货币安置与留地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农村养老保险安置、带地人股安置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等多途径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指导各地、州、市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多途径安置的政策措施。
七、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确保实现“占一补一”
保证足够数量的耕地,是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
为确保我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或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委托造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必须依法纳入建设成本,缴人省级财政专户,由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安排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委托实施耕地开发整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收购储备置换等方式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优先安排具备移民安置和扶贫安置条件的地区。
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已开工建设或竣工,但未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在2004年5月31日前报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用的的,其征地补偿标准仍可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最低补偿标准一览表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最低补偿标准一览表
地类土地
补偿
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青苗
补偿
倍数
征地补偿
倍数
备注
农用地
耕
地
水田、菜
地(鱼塘、
藕塘)
9
5
人均耕地>
1.8亩 1
15
其中,安
置农用宅
基地的征
地补偿按
补安置点
的地类、
标准予以
补偿
6-15
人均耕地
≤1.8亩
16-25
旱地7
5
人均耕地>
1.8亩
1
13
6-15
人均耕地
≤1.8亩
14-23 园地7 3 10
林
地
灌木林、
疏林地、
迹地(乔
木林、竹
林)
3 3 6
其他林地7 3 10
牧草地 3 3 6
其他农用地 3 3 6
建设用地 3 3 6
未利用地 3 0 3
注: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另行纳入拆迁范畴;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年产值为依据,分别按表中补偿倍数予以补偿;3、表中所列入人均耕地面积采用的是土地详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