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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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10]59号

成办发[2010]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 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市统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

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 月 日1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国土局 市统筹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农委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建立“政府引导、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乡(镇)村组织、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试行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共同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

(一)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

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简称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乡(镇)村组织。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三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六节自行管理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三节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四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依法、安全、文明、有序使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的高品质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调整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成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院落)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一)明确推进主体。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

DB510100T-073-2011--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DB510100T-073-2011--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
服务管理
1、签订有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佩戴标志。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综合管理
1、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承接查验。
2、按照DB510100/T 054-2010的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技防
(1)报警控制管理主机:每周检查1次,保障设备运行正常.
(2)红外对射探测器:每月做运行状态测试1次,保障设备运行正常.
(3)技防设施设备出现运行不正常和损坏等问题,应立即进行维修。
3、消防
(1)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有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5)发生火情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遇险人员,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
(6)每年进行至少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水景
1、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防止渗漏,保证用电安全。
7、对秩序维护人员必须进行相栏张贴安全防范宣传品.
9、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出租房屋登记工作。
环境卫生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环境卫生维护内容及要求
项 目
内容及要求
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
有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每日清运1次,每月对垃圾收集设施清洗消毒至少1次(夏季2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学明、袁庆华、唐宗伟、林希、任雁、郭馨、苟强、伍三明、唐飞、邱洪。

最新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最新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成都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本标准对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四川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术语和定义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办公楼为商业提供空间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办公活动、设备和场地。

3.2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由业主选定,双方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维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3.3物业服务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时,应当以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实施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为目的进行验收。

3.4顾客接受物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注意:所有者、用户和其他相关方。

3.5扩展服务办公楼物业服务企业除初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外,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而提供的服务。

3.6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和事故(包括各类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在办公楼分部内。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经济安全事件、国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4基本要求4.1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要求应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4.2接受接受4.2.1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执行,并予以备案。

4.2.2移交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并签署了《物业服务共用部分验收协议》,解决了遗留问题。

4.3装备物业服务部队的要求4.3.1根据办公楼、功能定位的具体特点和合同约定,设立相应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

4.3.2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物业管理专业资格证书或者在职培训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加强物管规范化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水平

加强物管规范化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水平
大亮点。
成都 市实 施 物 业 管理 以后 , 农集 区带 来 了六 个方 面 的 显 著 变化 : 是 治 安 状 况 明 显 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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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索 。从 成 都 目前 的情 况 来 看 , 部 分规 模 较 小 且 没 有 形 成 社 区必 备 硬 件 设 施 的 分 户独 在
门独 院 的 居 住 区 , 都 在 社 区 或所 属 村 管理 组 织 的 指 导督 促 下 , 自行 包 干 负责 为 主 进行 大 以 管理 。 目前 , 市 实 行 住 户 自行 管理 的 点位 共 4 9个 , 占总 数 的 2 .6 全 2 约 4 8%。“ 自管 ”模式 如 何 进 行 管 理 呢 ? 一 方 面 , 内清 洁 卫 生 、 产 生 活 设 施 维 护 、 同 的居 民文 明生 活 行 为 院 生 共
组 ”的村 中公共 事务 管 理模 式将 要 向 “ 村一 社 区 ” 的管 理模 式 转变 , 够加 快 社会 主义 新 农 能
村建设的步伐 , 促进 农村 生 产 、 活 和 生 态效 益 的协 调 统一 。这 也 将 缩 小城 乡二元 结 构 的 生
差 距 , 进城 乡一体 化 的进程 。对 于 农村 “ 推 两委 ”脱 身于 日常 的 “ , 物业 服 务”更能 集 中精 力 , 致 力干 农 村 发 展大 事 。对 于 物业 服 务 企 业 来说 , 村 无疑 是 一 个庞 大 市 场 , 农 发展 农 村 物 业 管 理 大有 可为 也大 有作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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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事项与质量规范(试行)
三级
服务
事项
质量规范
(一)综合服务1、制定“住户手册”发放至集中居住区每位业主家中,该手册应主要包括管理规约、集中居住区便民服务指南等内容;
2、物业服务人员规范服务,语言文明,主动、热情;
3、在集中居住区显著位置、主要出入口或者服务中心窗口公示服务事项及服务质量、报修电话、投诉电话;
4、每年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不低于70%。

(二)房屋及共有设施设备维护1、集中居住区内房屋幢号、房号及公共配套设施有明显标识;
3、供水设施无泡冒滴漏现象;
4、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应不低于80%;
5、集中居住区内道路无明显坑洼,排水沟保持通畅;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三)公共秩序维护1、加强集中居住区公共秩序维护;
2、道路主要路口有标识;
3、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四)
公共环境卫生维护1、集中居住区内设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
2、雨污水井及化粪池适时清掏。

(五)
绿化
养护
对绿化及时浇灌,适时补栽、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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