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总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76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7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部分企业:《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城口实际,修订原《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城办发〔2011〕275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具体包括:(一)以财政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项目。
(四)使用国债、政府性债券资金及涉外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在本县境内实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重庆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规模应与本级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金山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金山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金山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金山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金山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金山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12日金山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第六条区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
包括区党代会,区“两会”,区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代表大会等。
二类会议。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街镇或区级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与人大、政协职能相关,组织代表、委员履职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区委、区工商联召开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区委、工商联直属组织负责同志参加或组织成员履职的会议。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办秘〔2016〕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制度建设,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推进制度规范全覆盖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内容(一)财政资金设立审批1.严格专项资金设立。
建立专项资金设立准入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申请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相近的资金。
2.规范项目资金审批。
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向同级政府或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列入专项资金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新设的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项目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3.完善项目退出机制。
专项资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执行期满后自动撤销,确需延期的重新申请。
每项资金都要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巡视巡查发现重大问题、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取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越府办〔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7〕8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市有关规定,修订了《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区功能品质、支撑全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区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2•【文号】财库[2002]28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库[2002]28号)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2001年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3号)停止执行。
本办法发布后,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
暂未实行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所使用的预算资金,由其上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中划拨。
各试点单位可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23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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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衡蒸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衡蒸政办发〔2017〕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各单位:《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关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促进我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区委、区政府要求设立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而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项目资金,包括全区性专项项目资金和基本建设类专项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逐步建立合理、规范、精简的分类体系,专项资金的规模应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
第四条专项资金及其实施项目的论证、审计、绩效评价结果应逐步进行公开。
按照权力阳光运行的要求,有条件的逐步推行专项资金网上审批机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预算。
统筹各种来源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量入为出。
根据当年财力实行量入为出,项目建设实行跨年度平衡。
(三)突出重点。
优先保证重点工作和民生项目。
(四)细化预算。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健全完善预算安排科学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预算执行效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经费缴拨款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是指纳入区财政管理的资金,包括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科学、规范、依法的理财原则,在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综合预算原则。
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与部门预算相结合,坚持全口径的综合预算管理,加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之间的统筹衔接,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三)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科学筹划财政保障工作,集中财力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迫任务,确保全区重点工作的资金需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清府〔2023〕4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2023〕4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退出第三章项目储备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六章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第七章职责分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运转性项目支出、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支出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8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4]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5日开封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水利工程、房屋建筑、房屋修缮和装饰装修等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公共预算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建设资金;(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四)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各类融资;(五)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条款中。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审核,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财政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建议书,包括项目建设可行性、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包括征地拆迁、前期工作、主体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等相关费用)、建设模式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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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优化财力资源配置,简化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预算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区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具体事项总结如下:
一、审批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审批范围主要包括:
(一)预算安排资金。
主要指预算安排到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区统一切块安排的项目经费。
(二)追加经费。
主要指年初预算未安排,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的经费。
(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主要指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四)财政性往来资金。
主要指各街镇、x经开区、滨湖功能区和区直各部门、滨投集团与区政府的往来资金。
二、审批程序
本着“精简高效、合法规范”的原则,根据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科学设定审批程序,分别由区财政局直接核拨和区政府审批。
(一)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预算安排资金: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已明确具体用途和标准的项目经费。
2、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已明确具体用途和标准的上级财政通过指标、结算或拨款等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
3、工程进度资金:预算安排或上级补助的工程类项目进度资金,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的立项批文、政府采购申请单、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或协议以及工程进度情况等核拨工程进度款。
上述区财政局直接核拨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初审意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初审意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二)区政府审批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和程序
1、部门待分解专项经费。
年初预算已批复到部门、但尚未明确具体用途和标准的项目经费,由用款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向区政府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2、其它区级单列专项经费。
年初预算暂未明确实施单位、用途及标准的项目经费,由用款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向区政府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工程竣工结算资金。
预算安排或上级补助的工程类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结算资金拨付手续、提供审计决算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工程验收情况报告,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预算调整经费:
①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及人员支出政策调整等原因,须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由区财政局每半年集中汇总、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②因国家或省、市新出台政策要求区政府配套安排资金,或区政府实施重大项目须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由用款单位向区政府申请,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③因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不可预见因素须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由用款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5、上级财政补助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由用款单位根据上级追加资金的文件向区政府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6重大专项往来资金。
各街镇、大社区、x经开区、滨湖功能区、区直各部门及滨投集团因工作需要资金周转,由用款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7、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项,当年预算未作安排但亟须拨付资金,由用款单位向区政府申请,区财政局在征得区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办理预拨手续,再按规定向区政府补办报批手续。
上述区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区财政局初审意见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区财政局初审意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区长审核,经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凡符合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区人大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申报程序。
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区政府、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依据、使用方案等,材料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部门在收齐审核资料后2-3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除区财政部门直接核拨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按程序及时上报区政府。
(二)严格控制追加。
年初预算未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规定或因工作需要确须增加的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街镇、大社区、x经开区、滨湖功能区、区直各部门及滨投集团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支出内容的,需在会前与区财政部门充分沟通,由区财政部门拿出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议题。
(四)强化绩效管理。
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发的各类综合性、专业性文件(包括代拟稿、会议纪要等),凡涉及财政支出有关内容的,需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五)提高办事时效。
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制,优化流程,认真做好服务。
在用款申请完成审批程序后,区财政部门原则上2-3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完毕;遇到重大紧急事项,必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对于重大专项往来资金,要定期、及时清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严格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严格审核,切实为政府当好家、理好财,对违规擅自拨款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区审计部门要加强跟踪审计,严格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