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无锡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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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06.13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06.13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6-13【生效日期】2003-06-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需要考虑多种维度,如何平衡不同的需要,是一个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1. 项目基本情况描述首先,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被充分了解和描述,包括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等。

这些情况对后续的工程设计和实施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也需要对项目的背景和目的进行充分的考量,明确为什么有必要进行这项建设。

2. 工程方案尽职调查在项目的初步阶段,需要对涉及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道路、建筑、接口对该工程的影响等细节。

在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相关文件查询、沟通等各种方式进行沟通。

该过程的细致调查能够为后续的方案设计提供精准细致的基础数据。

3. 工程设计流程基于上述的尽职调查结果,需要制定工程设计方案,尤其需要重视的是对各种现有设施的纳入考虑。

在制定设计方案时,需要全面考虑本项目的特点,例如河道特性、水流规律、生态环境、决策者的要求以及环境和社会因素变化等多个方面。

此外,也需要在方案设计中给出完善的施工计划。

4. 工程变更管理即便是在初步蓝图策划考虑了各种可能性,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仍有变更的可能性。

因此,工程变更管理不容忽视。

在发现问题时,需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采取适当行动。

这项工作需要全面的管理和计划,以用最小的代价和成本解决问题。

5. 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管理为了确保完成整个项目和所有的阶段都是成功的,需要进行生命周期管理,对建设项目的一系列工作进行全面整合,包括工程的规划、建造、运营和维护等不同阶段的工作。

这一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生态因素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确保设计和实施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任务。

总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涵盖许多不同的因素,并且更需要考虑到工程实施的全方位影响以及未来的可持续性。

我们可以遵循上述五个步骤,确保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能够符合要求并取得成功。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宣布文号】无锡市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第6号【宣布日期】2009-07-29【生效日期】2009-10-01【掉效日期】-----------【所属类别】处所律例【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河道治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订,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赞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治理,保证防洪安稳,爱护和改良城乡水情形,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治理,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有用航道治理的相干司法、律例。

第三条河道治理保持同一筹划、综合整治、积极爱护、合理应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行、生态和景不雅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河道治理工作的引导,将其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稳和水情形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白综合治理义务人,对河道水生态、水情形连续改良和断面水质达标负引导义务。

河道整治和爱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当局财务预算,并按照当局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平易近当局、街道干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同一监督和治理;河道治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治理。

成长改革、筹划、交通、扶植、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当局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行功能开创的,有关当局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合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所;“(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八)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一、建设项目概述本建设项目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项工程建设,旨在对该区域内的河道进行改造和修缮,提高河道的水质和水环境,同时完善与之相关的水利设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

二、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河道水环境遭受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河道管理、改善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成为当务之急。

本项目定位于全面改善河道的水环境,使其更加清澈、干净,提高水质,保护水资源。

同时,通过加强水利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项目建设目标1.实现河道水质的提高,使之达到或超过国家三类水质标准。

2.修缮和改造河道,提高其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效果。

3.加强河道管理,完善水利设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四、项目建设内容1.河道水质提升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配合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河道水质的提升。

包括以下建设内容:(1)污水处理站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按规划选址建设一至多座污水处理站,进行废水处理,净化废水。

有限地利用废水满足农业、景观绿化等用水需要。

(2)城市水环境治理:针对河道堤岸和汇入口的垃圾清理工作,避免垃圾对河道水质带来影响。

(3)水生态修复工程:对一些适宜生态种质的鱼类栖息地进行改造,种植水生植物,增加水生生物数量,提高水生态质量。

2.河道修缮与改造工程该工程旨在针对河道的状况,进行修缮和改造,加强对当地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并增加水资源的利用,包括以下建设内容:(1)河道疏浚工程:淤积严重的河道疏浚,腾出生存区域,保证河流畅通,减轻洪涝灾害的发生,为下游民众和农田作物提供有效的保障。

(2)河道护岸工程:在河道两侧配置护岸,并在其中安装照明灯,使该区域容易通行,可谓是沿岸居民中通过河道的重要通道。

同时,护岸的安装也会防止河道水位过高造成的边坡塌方的发生,起到稳固河道的作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
1. 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符合《河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每个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须详尽地说明涉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情况;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以河道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充分平衡运用者的基本权利和河道的资源开发利用权;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与河道内其他可能存在的生态系统、社会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关系;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重大作业对河湖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流域保护规划的要求提出有效措施进行审查;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运输安全、堤防防汛安全等因素。

二、技术标准
1.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设计防汛标准》;
2.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重要的技术指标,如水位、河道宽度、河流节水、泥沙截留和清洗等;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地质、水文条件、植物和动物营养地、滩涂和水团的影响;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地表水的气候变化和水文调度;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道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制;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防汛设施的有效性;
7.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治理设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8.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洪水安全防护措施,并采取恰当措施降低洪水风险;
9.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水、泥沙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治理;
10.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森林植物及其功能和生态系统等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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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L—09
无锡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
申请书
编号:(锡水)许申〔20 〕第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无锡市水利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本书由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审查机关填写,也可打印另附;项目主管单位意见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填写(无主管单位可略);其余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查同意时,应出具公示要求的材料附件,附具建设项目选址示意图、建设占地和水域示意图和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等。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本书一式五份。

一份留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一份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七、本书的解释权为无锡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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