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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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保护法

欧盟环境保护法

欧盟环境保护法摘要:一、欧盟环境保护法的背景与重要性二、欧盟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三、欧盟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成果四、欧盟环境保护法对中国的启示正文:一、欧盟环境保护法的背景与重要性随着工业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

欧盟环境保护法是欧盟内部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欧盟成员国的环境保护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欧盟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欧盟环境保护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如《环境宪章》、《气候变化与能源框架条约》等,规范成员国的环境保护行为。

2.环境标准:欧盟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如排放标准、废物处理标准等,以规范企业和居民的环境保护行为。

3.环境政策: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政策,如循环经济政策、生态标签政策等,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4.环境教育:欧盟重视环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三、欧盟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成果欧盟环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注重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成员国的环境保护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欧盟环境保护法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空气质量的改善、水资源的保护、废物处理和循环利用等。

四、欧盟环境保护法对中国的启示欧盟环境保护法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中国应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实施环境政策,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EHS法律法规

EHS法律法规

EHS法律法规1、引言本文档旨在指导企业在环境、健康与安全(EHS)领域的经营活动,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本文档为企业提供了一份综合性的指导,包括EHS法律法规概述、法规遵守原则、操作规程、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2、法律法规概述2.1 相关EHS法律法规介绍2.2 法规遵守的重要性2.3 法规遵守的挑战2.4 涉及的法规管理体系3、法规遵守原则3.1 公司法规遵守的意义3.2 法规遵守的基本原则3.3 法规遵守的要求3.4 风险评估与合规审核4、环境管理4.1 水、土壤与大气污染控制 4.1.1 水污染控制 4.1.2 土壤污染控制 4.1.3 大气污染控制 4.2 垃圾管理和废弃物处理 4.3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4.4 环境紧急事件管理5、健康与安全管理5.1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管理 5.2 危险物品管理5.3 职业病防控5.4 事故与紧急事件管理5.5 健康和安全培训6、法规遵守责任与义务6.1 高级管理层责任6.2 部门经理责任6.3 个人责任6.4 内部审核与监督6.5 处罚与违规制度7、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A: EHS法律法规全文摘要B:环境管理操作规程范本C:健康与安全管理操作规程范本8、法律名词及注释- EHS(Environment, Health and Safety)环境、健康与安全- 水污染控制:针对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处理和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的一系列行为。

- 土壤污染控制:预防、治理和修复土壤受到有害化学物质或其他污染因素的损害的措施。

- 大气污染控制:减少工业排放、汽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的措施。

-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合理利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并通过循环利用实现资源的再生。

9、结束语本文档全面介绍了企业在EHS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与管理措施,旨在帮助企业保持合规、促进环境保护、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企业应根据本文档的指导制定相应的EHS管理制度,并持续进行法规遵守与合规风险评估。

法律案件论文摘要范文(3篇)

法律案件论文摘要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以某化工企业污染事故为例,探讨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梳理,旨在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在此背景下,环境污染案件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认定困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某化工企业污染事故为例,分析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件事实概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大量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了周边的河流、土地和空气。

该污染事故造成周边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环境纠纷。

当地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然而,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争议,居民将化工企业诉至法院。

三、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认定1. 环境污染事实的认定环境污染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环境污染事实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污染物排放情况:法院会审查化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记录等证据,以确认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2)污染物浓度:法院会根据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证据,判断污染物浓度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3)损害后果:法院会审查居民提供的证据,如医疗记录、农作物损失等,以确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

2. 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认定是环境污染案件审理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责任:化工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环境污染,应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提供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的完整模板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

在下面我提供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一个简要摘要,希望对您有所。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连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内环境保护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对大连市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发布。

第五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环境质量不受污染。

第六条禁止在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区域新建、扩建污染源。

...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十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活动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一条禁止以烧煤、烧炭等高污染燃料进行供热。

第十二条对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破坏森林、湿地、草原、湖泊等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

...附件:1. 大连市环境质量监测报告(2022年)2. 大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表格3. 大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指规定了大气中各种主要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和排放标准的法定标准。

2. 生态环境修复:指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改善的行为。

3.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和预测的工作。

本涉及附件如下:1、大连市环境质量监测报告(2022年)2、大连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表格3、大连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指南本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2、生态环境修复3、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规定热点摘要(3篇)

法律规定热点摘要(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一些近期法律法规的热点摘要,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意识提升的参考。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该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主要亮点:1.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最小化原则、明确原则等。

2. 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3. 建立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加强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监管。

4. 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多项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

5. 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反垄断法修订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主要亮点:1. 明确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2. 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性。

3. 建立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4. 强化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三、网络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主要亮点:1. 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2. 规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网络运营者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3. 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

4. 强化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

我国环境标准法律性质辨析论文

我国环境标准法律性质辨析论文

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辨析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39-01摘要长期以来,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环境问题的科技关联性,使得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存在多种表述。

本文旨在厘清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使环境保护领域有效的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

关键词环境标准法律性质环境保护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国关于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表述,其争论可总结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论,以徐祥民、吕忠梅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就是环境法律;二是否定论,以汪劲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不是环境法;三是结合论,以蔡守秋、王灿发为代表,认为环境标准与有关环境标准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环境法不能仅仅是指各个单行的环境法律文本,还理应包括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论环境标准的法律位阶是哪一级,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首先肯定其属于法规范的范畴,是无容置疑的。

以环境标准在逻辑形式上不符合“条件假设”或“行为模式”的法规范结构,从而否定其法规范的属性,忽略了环境标准本身的技术规范性这一特征,教条地将特殊的事物作一般化处理,无疑存在逻辑上的瑕疵。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标准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要素——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只是这些要素“隐藏”在环境标准的背后因而需要“挖掘”:在各类环境标准中都有标准适用范围的界定,例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这个“适用范围”便是法理学的所谓“条件假设”要素;而各类标准中的限值实际上就是给定了人们一种行为模式,即禁止人们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该标准的规定限值,向人们指明了“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因此,其有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要素;至于“法律后果”则“分散于”其他环境法律文本之中,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合规性评价记录(ISO14001:2015)


评价结论
评价证据
整改措施
验证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车间
符合
企业守法证明
二.环保 法律
厂区废水排放 符合 废弃物的排放、倾倒 噪声排放 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 工业噪声的申报、治理 所有活动 加工工程 公司所有活动 危险废物的管理 符合
公司目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废 水排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
评价结论
符合
评价证据
企业守法证明
整改措施
验证情况
7
所有活动
8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 护管理条例(国务 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 院令) 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4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交《 排污申报登记表》。超标排放的,还应写明超标原因 及限期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实 施细则 第5条 企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 的,必须事先申报 第16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提交治理计划, 定期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19条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停止或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 环保部门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书面汇报 第4、5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排污申报 登记表》。 第6条 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 变的,应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第7条 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在申报登记时,应写 明超标排放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12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 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 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 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摘要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摘要2014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003年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一节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于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dB是英文Decibel的缩写,是噪声分贝单位。

(A)是指频率加权特性为A,A计权声级是目前世界上噪声测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14001标准及法律法规

14001标准及法律法规14001标准及法律法规摘要ISO 14001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用于帮助组织管控其环境影响、提升环境绩效。

本文将介绍ISO 14001标准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并讨论与ISO 14001相关的法律法规。

1. 14001标准简介ISO 14001是一项环境管理体系(EMS)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目前已更新至2015年版本。

该标准通过有效的环境管理系统,帮助组织减少环境污染、遵守环境法规、改进环境绩效,并获得相关利益。

2. ISO 14001标准的基本要求领导承诺:组织的高层管理者需要承诺并推动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持续改进。

制定政策:组织需要制定环境政策并明确定义环境目标,以指导组织的环境管理实践。

规划实施:组织需要确定与环境相关的风险与机会,并设定对策进行管理。

环境目标:组织需要设立可衡量的环境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以实现这些目标。

具体环境管理程序:包括监测、测量、评估和内审等。

资源管理:组织需要合理分配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以实现环境目标。

培训和沟通:组织需要培训员工,提高其环境意识,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记录和文件控制:组织需要建立与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并确保其合规。

监督和测量:组织需要监测和测量与环境绩效相关的数据,以便持续改进。

环境管理审查:组织需要定期进行环境管理审查,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3. ISO 14001与法律法规的关系ISO 14001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密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规性监督:ISO 14001标准要求组织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程序和监测措施来确保合规。

2. 法律法规整合:ISO 14001标准鼓励组织将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整合到其环境管理体系中,以确保法律要求得到充分满足。

3. 环境风险评估:ISO 14001标准要求组织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投诉较多的主要有餐饮行业油烟和煤烟污染、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简称城市环境四大污染。

现将国家对其监管和防治的有关法律依据归纳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 998年12月11日颁布)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批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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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摘要汇编1、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1)2、本法所称环境,实质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城市和乡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6)4、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的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察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4)6、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15)。

7、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7)8、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9)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0)10、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23)1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海运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4)1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6)13、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7)14、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9)15、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31)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32)1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35)18、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36)19、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有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38)20、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39)2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40)22、造成环境污染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41)2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42)24、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43)25、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44)26、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45)27、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1)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4)2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5)30、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与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8)31、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11)3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有关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12)3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13)34、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地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19)35、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休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20)3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有义务为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21)37、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32)38、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33)39、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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