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印全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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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洪、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小洪、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小洪、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3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雪芳【审理法官】许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小洪;朱元开【当事人】彭小洪朱元开【当事人-个人】彭小洪朱元开【代理律师/律所】曹怀胜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陈奎媚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朱照环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雄波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怀胜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陈奎媚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朱照环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雄波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怀胜陈奎媚朱照环李雄波【代理律所】广东达煕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小洪【被告】朱元开【本院观点】彭小洪虽上诉称其已经向朱元开交付案涉两份《借据》项下的借款,但本院审理期间,彭小洪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交易商户名称是发生于彭小洪名下支付宝账户项下,彭小洪可以自行查询其交易商户,而目前亦无证据材料反映朱元开的婚姻情况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彭小洪的调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故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彭小洪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于2019年11月26日支付款项共37000元,账单分类写为“住房物业”。

二审庭审中,彭小洪对案涉两份《借据》项下的10万元借款交付情况,坚持称与其在本案一审时所述一致。

对其在之前提起的(2020)粤0112民初15006号案件中陈述的10万元借款的交付过程不相一致,彭小洪称原因系因其记忆混淆。

朱元开则否认收到彭小洪所述的现金交付,但确认其曾收取彭小洪10万元,该款项是彭小洪与其合作项目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双方在结束锐丰广场项目后,朱元开按照彭小洪的要求出具两份《借据》,是对合同期间款项的初步确认,并非借款。

谭雪英、胡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雪英、胡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雪英、胡静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5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雪英;胡静华;谭俊能【当事人】谭雪英胡静华谭俊能【当事人-个人】谭雪英胡静华谭俊能【代理律师/律所】王启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曾晓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景庞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启星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曾晓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景庞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启星曾晓亮陈景庞【代理律所】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谭雪英【被告】胡静华;谭俊能【本院观点】谭雪英在二审庭询中当庭增加了上诉请求,但其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费用,故本院对其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谭雪英在二审庭询中当庭增加了上诉请求,但其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费用,故本院对其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10月5日还是2017年10月6日。

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每笔借款的利息均是从实际出借之日起以每月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故在签订本合同之后,乙方从2017年10月5日开始继续以借款人民币730万元为基数每月按3%的标准向甲方给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利息自2017年10月5日起算,符合合同的约定。

谭雪英上诉主张自2017年10月6日起算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4【案件字号】(2022)粤19民终29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志强胡文轩杨洁萍【审理法官】杜志强胡文轩杨洁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某;曾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有确认需要还款【当事人】周某曾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有确认需要还款【当事人-个人】周某曾某【当事人-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有确认需要还款【代理律师/律所】尹达荣广东选贤律师事务所;吴岳烽广东培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达荣广东选贤律师事务所吴岳烽广东培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达荣吴岳烽【代理律所】广东选贤律师事务所广东培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有确认需要还款【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追认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清算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周某与曾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关于本田思域汽车。

曾某主张周某为与其结婚而向其父亲赠送车辆,关于其他款项,曾某主张是周某为维持与他的情人关系、包养关系的索取与给付。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胜利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胜利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胜利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8【案件字号】(2022)苏03民终5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杰曹辛单德水【审理法官】祝杰曹辛单德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胜利;周秀英;柳刚刚【当事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胜利周秀英柳刚刚【当事人-个人】柳胜利周秀英柳刚刚【当事人-公司】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柳胜利;周秀英;柳刚刚【本院观点】根据慧新互联网小贷公司提交的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穗金融函(2016)603号《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核准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的函》、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穗金融函(2020)67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吉屋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慧新互联网小贷公司是经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依托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的资质。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违约金合法性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慧新互联网小贷公司提交的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穗金融函(2016)603号《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核准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资格的函》、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穗金融函(2020)67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吉屋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慧新互联网小贷公司是经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依托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的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慧新互联网小贷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放贷牟利,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李文艺、王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艺、王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艺、王小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3【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4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彭国强【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彭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艺;王小鹏;张小梅【当事人】李文艺王小鹏张小梅【当事人-个人】李文艺王小鹏张小梅【代理律师/律所】李芝荣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鲁金金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芝荣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鲁金金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芝荣鲁金金【代理律所】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文艺【被告】王小鹏;张小梅【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自认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本金金额的认定问题。

虽然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李文艺确认双方口头有约定,从李文艺转款给王小鹏的方式来看,李文艺先转了50000元,待王小鹏取现19000元后,才再次转了30000元,李文艺的转款方式明显不合常理,加上双方都确认本案存在借款利息,故王小鹏、张小梅关于取现19000元后将其中的16000元作为利息提前支付给了李文艺,李文艺才同意转剩余借款本金的主张,更符合实际情况,也合理解释了为何李文艺要分两次转款以及借款合同不约定利息。

而且,当王小鹏、张小梅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时,也是按照每半个月8800元的标准向李文艺支付款项,李文艺虽在二审中主张该8800元包含了部分本金,但其在一审起诉时却主张对方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仍为80000元,李文艺的陈述前后矛盾,王小鹏、张小梅的辩解更为合理可信,加上李文艺自认其为职业放贷人,故一审采信王小鹏、张小梅的主张,认定案涉借款存在16000元的砍头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袁月、田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月、田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月、田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8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幼吟【审理法官】林幼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月;田明;广州汛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袁月田明广州汛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袁月田明【当事人-公司】广州汛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瑞芬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瑞芬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瑞芬【代理律所】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月;广州汛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田明【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个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涛【代理律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秀荣【被告】张美霞;杨善标;夏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2月16日,李秀荣向被上诉人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杨善标银行转账40万元到李秀荣的银行卡上,杨善标称扣除的10万元就是其所写的“还款收条两张"中标注②的已付100000元。

上诉人李秀荣未能提交下方标注①的条子,其应自行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查而不明,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某2010至2013年涉案款项己经还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1.2015年2月16日借条上的50万元系被上诉人作为名义借款人以房产抵押为上诉人李某在灌云县民丰银行所贷款项,由上诉人李某偿还的。

借条系在银行放贷当天李某出具的,实际上李某当时只收到被上诉人贷款转账40万元,另10万元己作为还款本息由被上诉人直接扣除留存;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民丰银行账户自认银行放贷当天转给李某40万元,另提10万元现金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不合借贷常规,李某一审已陈述仅收40万元转账。

张勇浩、张印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浩、张印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勇浩、张印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6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伟赵河龙王惠谦【审理法官】李红伟赵河龙王惠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勇浩;张印毛【当事人】张勇浩张印毛【当事人-个人】张勇浩张印毛【代理律师/律所】牛月娟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张勇锋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月娟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张勇锋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月娟张勇锋【代理律所】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勇浩【被告】张印毛【本院观点】公民之间的民事往来,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有义务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二审庭审过程中,张印毛提交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和消费短信,拟证明2019年1月14日张印毛将信用卡交给张勇浩在4S店购车消费30000元、2019年4月24日在“客户名称:个体户张勇浩-9996;商户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耿村路6号院3号”POS机上刷卡消费15300元和14500元。

张勇浩质证后认为,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耿村路6号院3号是其地址,张勇浩在此注册了文峰超市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了POS机。

但张勇浩主张2019年4月份张印毛在张勇浩的POS机上刷卡后,张勇浩把现金交给了张印毛,双方在2019年7月之前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但不存在欠款关系。

张勇浩认可张印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但主张自己在2019年7月才拿到张印毛的信用卡,当时处于欠款状态,故其先还款后通过消费的方式将垫付款项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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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印全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4【案件字号】(2022)鲁17民终12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当事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当事人-个人】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当事人-公司】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栋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栋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栋【代理律所】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本院观点】广州慧新贷款公司系经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核准成立,系具有办理各项小额贷款的企业法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视听资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州慧新贷款公司系经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核准成立,系具有办理各项小额贷款的企业法人。

本案系签订和履行均在线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提交了案涉合同的打印件及天威公司出具的《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验证结论载明案涉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有效,案涉合同自完成签名后未被篡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贷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根据上述规定,广州慧新贷款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案涉借款合同、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及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凭证电子文件打印件,应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张印全、时圣荣与广州慧新贷款公司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虽非纸质合同,但根据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认定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广州慧新贷款公司依约履行了向张印全支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张印全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故对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要求张印全、时圣荣返还借款本金33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1443.7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要求张印全、时圣荣支付逾期罚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利率0.65‰计算的诉讼请求。

案涉33000元借款于2020年12月26日发放,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2021年7月25日为还款日,应自次日2021年7月26日开始计算逾期罚息。

对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请求的2021年7月25日之前的罚息本院不予支持,自2021年7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罚息本院予以支持。

按照约定,杨贵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中,张印全申请本院调取广州慧新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张印全的照片是何时拍摄的;谁下载的APP贷款平台传导贷款公司的;贷款平台是谁签的张印全的名字。

因本案中广州慧新贷款公司已提交了天威公司的认证,且张印全的银行账户收到了33000元贷款,以上申请内容已无调取的必要性。

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虽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但未提交实际已经支付3000元律师费的证据,对3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慧新贷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2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张印全、时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元、利息1443.75元及罚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利率0.65‰计算);三、被上诉人杨贵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张印全追偿;四、驳回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上诉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9.5元,由被上诉人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共同负担388.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由上诉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上诉人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共同负担6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32:1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笔迹书写式签名或者按捺指印,上述签名均为数字签名,且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质证对数字签名不认可。

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提交的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凭证,张印全质证不认可,因其未提交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方式(凭证),能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相互兼容方面的证据,亦没有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出具银行转账交易流水明细,证明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方式将案涉借款33000元汇入张印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流水交易明细。

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请求张印全、时圣荣共同偿还借款本息34443.75元、逾期罚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0.65%偿付)并让张印全、时圣荣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杨贵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合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提交案涉证据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未提交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采用笔迹书写式签名或者按捺指印的书面证据,亦未提交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方式(凭证),能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相互兼容方面的证据(由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转账交易流水明细,证明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方式将案涉借款33000元汇入张印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流水交易明细)。

综上,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广州慧新贷款公司与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存在借款及担保合意,并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方式(凭证),将案涉借款33000元汇入张印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故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待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持有,广州慧新贷款公司与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订立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声明、担保保证书时采用数字签名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和由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转账交易流水明细,证明广州慧新贷款公司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方式将案涉借款33000元汇入张印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因广州慧新贷款公司未提交与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订立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声明、担保保证书时采用数字签名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和由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银行转账交易流水明细,证明广州慧新贷款公司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方式将案涉借款33000元汇入张印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证据,故广州慧新贷款公司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起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广州慧新贷款公司对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6元,由广州慧新贷款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广州慧新贷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广州慧新贷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广州慧新贷款公司与张印全、时圣荣、杨贵芳签订的《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声明》、《担保保证书》电子合同,其形式、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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