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8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杨杰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杰【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马晗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马晗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少国马晗【代理律所】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杰【被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首先,涉案《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核准确认书》明确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9%,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高标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代理违约金关联性合法性质证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贷款约定的利率标准,以及网商公司是否非法扣划杨杰15000元款项的问题。
林文勇、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文勇、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1【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8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海霍娟刘全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文勇;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黎俊伶【当事人】林文勇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黎俊伶【当事人-个人】林文勇黎俊伶【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光明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李国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光明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李国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光明李国【代理律所】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林文勇【被告】佛山市南海京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黎俊伶【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结合林文勇的上诉意见和京能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林文勇尚欠京能公司的本金及利息数额是多少。
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本案中,京能公司与林文勇、黎俊伶签订《借款合同》《授信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8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审理法官】梁乐乐李原许海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伟杰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伟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海平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王莹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海平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王莹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海平王莹【代理律所】江西敦旷律师事务所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伟杰【被告】深圳市永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涉案车辆的价格是否明显过高均不影响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是李伟杰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受合同约束,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个人贷款合同内容在贷款申请表的背面,李伟杰在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了合同内容,现提出合同条款对其不具有效力,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放款账户,李伟杰在专门的履约承诺书中指定将全部借款支付至宝捷顺公司账户,永旺公司按其指定将借款支付到宝捷顺公司账户符合约定。
永旺公司向宝捷顺公司转账826550元包含了李伟杰的贷款,对此宝捷顺公司确认收到了款项。
执行案外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外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碧霞;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志明;邱秀锦【当事人】孙碧霞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志明邱秀锦【当事人-个人】孙碧霞陈志明邱秀锦【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永镇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张莉花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永镇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张莉花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永镇张莉花【代理律所】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孙碧霞;陈志明;邱秀锦【被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孙碧霞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善意取得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为孙碧霞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涉案房产登记在陈志明、邱秀锦名下,该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物权有效成立的证明作用。
孙碧霞以其签订合同购买涉案房产为由主张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理据不足。
孙碧霞主张与陈志明、邱秀锦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其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予以分析判断,并无不当。
刘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5【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4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当事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当事人-个人】刘某陈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代理律师/律所】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张雪苹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罗嗣音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张雪苹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黄永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罗嗣音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邺兴张雪苹黄永梅罗嗣音【代理律所】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另外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民间借贷关系,二是理财顾问关系。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本院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评析如下: 1.关于黄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
首先,对于《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H20180831001),无论是一审中黄某某举证或是二审中刘某的举证,两人均不能提供该份合同的原件,陈某某、王某某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其举证不足,一审不予支持刘某、黄某某该节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陈云、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云、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0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当事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当事人-个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代理律师/律所】李发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发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发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淑瑾【被告】杨丽娟【本院观点】关于陈某某上诉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异议查封折价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某某上诉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某某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其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杨丽娟自认除本案外另有2笔对外出借款,不足以证明杨丽娟以经营性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以及杨丽娟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且杨丽娟与宋淑瑾约定的月息1.6%借款利率未明显高于市场利率,亦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上限,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一般特征。
陈向东、李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向东、李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27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健【审理法官】王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向东;李松;茹彩红【当事人】陈向东李松茹彩红【当事人-个人】陈向东李松茹彩红【代理律师/律所】李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文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泓运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文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泓运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魏黄文锋余泓运【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向东【被告】李松;茹彩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有权依据其与被上诉人李松之间的《债转股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两被上诉人偿还200万元借款的本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有权依据其与被上诉人李松之间的《债转股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两被上诉人偿还200万元借款的本息。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股权变更比例是否达到20%的问题,被上诉人李松已经给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调取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为证,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李松已依约履行了将其名下上海逐游公司20%股权变更登记至广州逐游菁英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的合同义务,且上诉人在广州逐游菁英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股比例为17.5%。
至此,涉案《债转股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主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事实不符。
此外,上诉人未能就其主张的作为涉案200万元借款对价的代转股权价值是否存在偏差提交证据证实并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
钟火财、何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火财、何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1【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60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火财;何志勇;广东胜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胜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志渊;袁伟东【当事人】钟火财何志勇广东胜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胜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志渊袁伟东【当事人-个人】钟火财何志勇何志渊袁伟东【当事人-公司】广东胜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胜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华昌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郭斯欣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陈聪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黄少英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华昌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郭斯欣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陈聪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黄少英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华昌郭斯欣刘寻元陈聪黄少英【代理律所】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钟火财;何志勇;广东胜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胜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志渊【被告】袁伟东【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何志勇、何志渊、广东胜雄公司、梅州胜雄公司二审提交:1.(2019)粤1971民初29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一份,(2019)粤1971民初29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钟火财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案件有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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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1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77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文彬
【当事人-公司】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雯琪吴哲
【代理律所】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文彬
【被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9 21:00:31
陈文彬、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775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文彬。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44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吴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文彬与被上诉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上诉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26666.7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收,自2020年3月9日起计至2021年2月8日为27866.63元),应计至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还款贷款本息之日止;2.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43元;3.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陈文彬提供抵押的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16号901房单元[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9898号]实现抵押权,就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在上述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由陈文彬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126666.7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20年3月9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陈文彬向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43元;
三、若陈文彬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变卖抵押物即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531号大院16号901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77元,由陈文彬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陈文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陈文彬要提前
一次性偿还欠款本金126666.74元和合同规定违约金2%,但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陈文彬偿还28万,后来发短信要求偿还23万多,数额严重不符(23万多包括律师费、违约金、罚息),那时都还没有打官司,为什么要求律师费?陈文彬曾多次联系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沟通还款事宜,但广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均不予理睬,称若不按贷款方数额偿还,将起诉至法院。
一拖数月,恶意迟办,以达到罚款罚息的目的。
因无法联系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文彬前往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公楼也不知搬往何处,所有责任在于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若法院如此判决,不问因由,公理何在?按此额还款远超银监部门规定最高利率不超过年利率
15.4%,也助长不法金融机构套路贷。
综上所述,陈文彬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除本金部分以外,对判决其他部分均不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首先,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费由陈文彬负担有合同依据,且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支出律师费,陈文彬关于其不应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一审法院认定利息、罚息、违约金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陈文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元,由上诉人陈文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张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晓敏
梁景樱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