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常见。如一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并且没有必要的税收抵免政策,就会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一方面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税收竞争。税收竞争的目的是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来引进资本,扩大税基。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的恶性税收竞争愈演愈烈,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其一,一国制定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所得不实行累进税率;有些国家干脆不征税。例如,避税天堂——瓦努阿图成为避税地,对法人只收取注册费和年检费用。其二,对个人和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和积累不征税;其三,与毗邻的离岸中心建立良好关系,为资本避税创造条件。据联合国对103个国家调查,其中93个国家采用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事实上,过去15年以来,席卷全球的税制改革就是以减税作为其主要特征。恶性税收竞争不但导致税率“向底部竞争”,侵蚀各国税基,降低国家税收收入,而且导致税负不公,一部分税收由资本转嫁到流动性较弱的劳动要素上。据调查,在过去的15年间,欧盟对储蓄的税收下降了10%,而对劳动的税收却增加了7%。

三是国际逃避税。跨国法人所得使得相关国家间税收收入的再分配关系复杂化,它们经常采用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国际避税。利用避税港避税是跨国法人避税的另一重要手段,通过在避税港注册成立法人,跨国法人既可以把其他国家分法人利润转移到避税港法人,又可躲避其居住国对所得的征税;通过在避税地建立控股法人和信托法人,可以躲避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的50%实际是发生在跨国法人或多国法人的子法人之间,这种由母法人统筹管理的“法人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逃避税的主要部分,这不但侵蚀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在欧盟委员会(2000)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调查的1000件增值税案件中,税收流失达1.3亿欧元,而且这只是“冰山一角”。

此外,国际税收领域本身也具有复杂性:

A各国税制有很大的差异:税制不同;税种不同。例如,老鼠税、风景税、电视税;

B新的经济现象的出现:电子商务、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电子化和无国界导致以大量信息为依据的现行税制无法适应

通过服务器、网址获得的所得是否征税?

以上问题产生于国与国之间,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的合作和税收协调。通过国际税收协调逐步实现各国税制的融合和税收政策的相互配合,减少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摩擦及税制异化引起的损失,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合理的税收收入。但税制融合并不意味着各国税制的完全统一,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等不同,很难采取统一的税制。

以欧盟内部的直接税收协调为例。在直接税协调方面,欧盟1997年通过了关于股息、企业改组和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两项指令和一项协议,避免所得和财产的双重征税。欧盟开始时计划统一各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最低税率和税基,但是事实证明在近20年的时间里,公司所得税的协调几乎未取得任何进展。到目前为止,各成员国仍未就最低公司所得税税率达成一致意见。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集中在避免双重征税,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各国自己支配,各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不同,政策的侧重点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

因此,国际税收领域的目标只能是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各国都能接受的一套税收规则来解决上述问题,并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实现资源在跨国范围内的高效配置。

2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

广义:所得税、财产税和商品税收的国际税收协调

狭义: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际税收协调

二、税收管辖权(jurisdiction to tax)

1.定义:一个国家自主地管理税收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对应的,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上也就有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属人主义: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 to tax)和公民税收管辖权(citizen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人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和国民的概念辨析。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曾规定其适用主体为公民或纳税人。但公民的概念限于国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国籍国往往与公民取得的所得没有直接联系。

而采用纳税人概念,则范围又过于宽广,难以确定,这是因为它实际上只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规定协定的适用范围。既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属于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家,又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居住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国际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一般标准。自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草案》后,国际税收协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确定协定适用主体的范围,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税法据此亦逐步采用居民这一概念。实际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纳税人之间,不论是否为缔约国国民,都须符合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条件。

(2)属地主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普遍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具体又分成两种模式:

(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

(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墨西哥)单纯采取地域税收管辖权:香港、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肯尼亚、巴拿马、赞比亚

法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法国、巴西;

个人单纯地域税收管辖权:台湾

3.税收管辖权的约束

(1)主权约束不得侵犯他国得税收管辖权(2)外交豁免权的约束

4、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税收领域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和税收竞争问题,需要进行必要的国际税收协调

以自由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协调与削减。关税协调第一步,这也说明全球化的发展从一开始就伴随着税收协调。随着关税税率的降低,商品、劳动力、资本等开始在区域内较自由地流动,在所得税和财产税领域进一步引发重复征税和税收竞争问题。主权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

1定义与分类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也称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等方面的问题,本着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谈判等一定程序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条约。由于税收条约

有时常常只通过政府就可以缔结而无需经过议会,所以常常采取“协定”的称呼,而不用“公约”或“条约”等称呼。

按协定缔约主体划分,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按协定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综合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意义:

对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缔约国各方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对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避税等问题;例如,OECD国家对避税地的制裁。

对企业:可以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甚至减轻税负。例如,跨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国免于征税。但是,如果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就要在该国征税。然而,常设机构的构成需要符合许多条件。例如,中国和美国的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饰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为限。企业通过其雇员或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工程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如果企业在对方国家从事这些工程、劳务时,就可以通过提高效率、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减少入境机会等方法,在持续时间上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从而避免在改过进行征税。

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没有范本:谈判费时费力,定义用语容易冲突。

ABC税案:某电视台与ABC卫星法人签订服务协议,由后者向电视台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电视台支付服务费用共计2200万美元。税务机关认定上述费用为特许权适用费用,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ABC卫星法人电视台认为上述所得属于营业利润,由于其在中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无需纳税。

(2)主要范本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Capital),即《OECD协定范本》;

1980年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UN Model Double Taxa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即《UN协定范本》,

1976年美国范本

3-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依据这两个范文,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解释、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特别规定等

四个大方面的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规定的,包括人的适用范围和税种的适用范围。国际税收协定对于本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时为缔约国各方居民。

人的范围:

协定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以及依据缔约国税法规定的所有直接纳税实体。此外,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坚持行使税收公民管辖权,如美国、菲律宾、罗马尼亚、德国,这些国家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时,则需对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进行调整,将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公民也纳入协定范围。

税种的范围:

综合性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可以适用于所得税,也可同时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由于国际上税种分类还不规范,同一税种有的国家划分为所得税类,另一些国家可能划分为财产税类。为了避免在实施税收协定时对适用税种解释的分歧,缔约国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有关税种的名称。有的协定,在列举的税种前面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也有的直接列出税种名称。

如果协定包括财产税课征问题,同样应分别列出缔约国各方的财产税种。

延续性考虑:

由于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现行税种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考虑到协定签订后有关缔约国可能会出现税种变动,为了保证协定适用范围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大多数国家税收协定列有专门条款,明确该协定也适用于缔约国在协定签订后增加或替代所列税种或类似税种,并规定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告知缔约国对方。

基本用语的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适用于协定条款的具有特定含义或者起着重要作用的用语,为了有利于对协定的正确理解和执行,需要缔约国各方商定并明确定义,作为协定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用语有两类:一类是与协定适用范围有关的基本用语和与协定大部分条款有关的基本用语,如国民、居民、常设机构等;一类是只涉及特定条款的专门用语,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对第一类用语,协定中通常以特别条款做出定义;对第二类用语,则在特定条款中附带做出定义。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以特别条款做出定义的基本用语有:缔约国各方的地理概念、人、法人、居民、国民、常设机构、国际运输、主管当局以及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等。

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定

为了确定缔约国双方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双重征税协定确定了协调缔约国双方在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对营业利润、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等所得如何征税和对财产、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等问题作详细的规定。

在协定中还应具体规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做法,如规定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抵免等方法。

特别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中除以上一般规定的内容外,还以特别条款的形式规定了“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与行政协作”、“外交人员与领事官员”和“区域的扩大”等方面的内容。

无差别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缔约国一方居民为无国籍的人在缔约国任何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应比各该国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缔约国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进行同样活动的另一国企业。

相互协商程序主要包括:

①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会导致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国内税法所规定的补救措施,将案情提交其本人为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②当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提出的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满意地解决时,应设法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本案,以避免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该缔约国国内法律的任何限制;

③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也可以对为避免本协定未规定的双重征税进行协商;

④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对以上各款达成协议,可以直接相互联系。当认为达成协议需要口头交换意见时,可以通过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指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

纳税人如果在缔约国对方国家受到了税收歧视或没有被给予其应享受的协定待遇,都可以向所在国主管当局进行申诉,提请双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情报交换与行政协作

情报交换协调机制是为了避免和防止利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缔约国一方受到的任何情报,应与按该国国内法律取得的情报同样保密。仅应告知本协定规定税收的查定征收以及有关的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的人员或主管当局(包括法院各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特别规定

例。中国和加拿大税收协定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法人10%以上(含)股份的法人,则对股息征税的限制税率为10%;如果直接拥有的股份在10%以下,则对股息征税的限制税率为15%。这样跨国纳税人在投资时就有必要考虑所持股份比例对预提所得税的影响。

税收协定的利益取向:

《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在形式和多数文本条款上是一致的,但所包含的利益导向却很不相同。《联合国范本》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强调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下,发展中国家多为收入来源国,因此维护收入来源国利益就相当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OECD范本》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它们之间发展较为平衡,因此条款也基本上符合中性的要求。

例如:对学生和学徒所得的征税,《OECD范本》规定仅由于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缔约国一方,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所收到的来源于该缔约国一方以外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不应征税。享受此项免税的条件是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联合国范本》除此之外还加上学生或企业学徒所取得的不包括在前述收到的款项范围以内的补助金、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教育或训练期间,应与其所访问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待遇。一般地说,发展中国家派遣到发达国家进修学习的人员比较多,《联合国范本》的规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4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法国和比利时签订的,而后陆续又缔造了一些协定。但早期的税收协定,无论是条款还是内容都比较少,且多为单项协定,协定签署的数量也不多。自20世纪60年代《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产生以来,国家之间缔结税收协定的活动方开始活跃起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间资金流动、贸易往来和劳务合作及科技交流愈来愈频繁,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多,国际

税收协定就由过去的少数国家缔结的旨在解决某一单一问题的协议,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处理国际间大量税收事务的一项重要途径。

据统计,当今全世界各种税收协定已达4000多个,其中50%是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各占25%。90年代更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积极合作的年代,一些一向极少甚至完全不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如百慕大、泥泊尔、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等也纷纷行动起来,加入到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行列中来。

我国的具体实践

截止2003年底,我国对外已正式签署了82个税收协定和与香港、澳门的“税务安排”,其中的74个协定和与香港、澳门的“税务安排”已经生效。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名称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XX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我国在实践中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也以上述范文为准保,并增加了两个内容:一是对利息的征税;二是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

在适用范围上,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完全的财产税制,故在税收协定中不列财产税,而是以直接列举和先概括后列举两种方法,列举所得税税种,并分别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和个人劳务所得等四项所得的征税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由双方分别决定具体方式,我方采取税收抵免方式,采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的国家,除了美国、巴西、罗马尼亚、蒙古等少数国家以外,一般都在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待遇。

所谓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免于征收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很多有关税收饶让抵免的规定,大多数为缔约国对方单方面承担的协定义务,如同日本、英国等国的税收协定。但也有些协定,如同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韩国、印度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则是由双方承担税收绕让抵免。

具体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我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税、免税和再投资退税视同已交纳的税收,给予抵免;二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实行定率给予税收抵免。

三、国际税收协定在国内法的效力问题:

(一)国际税收协定在国内是否可以直接适用

一是转化类型——英国类型。在英国,国际条约由内阁总理或其他高级官员签署,如为国际税收协定,根据所得税与法人税法第788条规定,还可授权国

内收入总局局长签署。议会均不介入。所缔结的国际条约虽然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但要构成英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尚须议会补充立法,并由枢密院以命令形式公布。这种补充立法,按照英国宪法规定,议会有权通过或否决,并可在任何时期加以修订。

二是议会事先认可类型——欧陆国家类型。这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所有国际条约的缔结必须先经议会批准。虽然如此,如果议会在国际条签署后的立法跟原来立法有抵触,因而同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矛盾,怎么处理?这些国家长期以来的意见是,后一立法应优先于国际条约。

三是议会和总统共同认可型——美国类型。美国宪法将签署国际条约权赋予总统,但应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同意,其程序是:总统或总统授权人签署的国际条约送经参议院通过后,再送总统批准。美国宪法第V1,C1,2条规定,国际条约一经生效,即成为“本国的最高法律”的一部分。据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解释,所谓“本国的最高法律”的一部分是指国际条约具有同联邦法律同等的地位,自应适用于国内。至于国际条约的议定与履行,美国众议院均不介入。

(二)何者优先问题

某一国家当其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同国内法规发生抵触时,怎样处理?国际税收协定规定是否优先适用?这是各国政府在执行国际税收协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又两种模式

1、明文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优先于所有国内法(包括以后制订的国内法);

如在法国,虽然1946年宪法第78条与1958年宪法第55条均留有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内容,但这一优先是否适用于以后制订的国内法,仍有争议。经过法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与法国著名学者的解释,现已一致同意,国际条约的优先不仅适用于现行国内法,同样适用于以后制订的国内法。除荷兰、法国外,在1960年,塞浦路斯宪法第169(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2、主张国际条约同国内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际税收协定缔结后制订的国内法在适用上应优先于国际税收协定。国家的宪法、其他法律或不成文法都未涉及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问题。法院与专家的意见是,缔结国际条约以后制订的国内法,即使同国际条约有抵触,在国内仍具有约束力。

(三)评析

总的看来,各国:

(1)至少承认:由于国际税收协定是经缔约国各方的法律程序制定并生效的,它同国内法一样是一国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因而它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通常被视为国内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2)效力有冲突时:如果税收协定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多数采取的是税收

协定优先的做法,即当处理某一国际税收协定问题遇到是按税收协定还是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办时,将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摆在优于国内税法的地位先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奉行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的原则的理由:一是遵循国际法中的“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税收协定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规,理应遵守。二是一国之所以同意与他国签订税收协定,从一开始就表明该国愿意接受协定的约束,也愿意承认协定的优先地位。因此,我国一般都奉行国际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的实践做法。当然,英美等国家不奉行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的原则,常常导致了“无视协定的情形“,从而引发贸易报复和国家的责任问题。

第二章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在国际上,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对居民的称谓及法律界定各异。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税法学界对居民这一概念已逐步达成共识,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它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国际税法上确认居民的标准可以区分为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一)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

各国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有下述几种:1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法上的居民。国籍标准是从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权原则中引伸出来的,即国家对于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施税收管辖。但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人们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许多自然人国籍所在国与自然人经济活动所在地的联系较松散,采用国籍标准认定居民身份难以适应自然人实际所得和财产的状况。在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优先于国籍法的倾向,在税收立法中目前也只有美国、菲律宾、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仍坚持国籍标准确认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2住所标准。一些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所,即构成本国税法上的居民。例如,英国所得税法规定,在英国有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国拥有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英国税法上的居民。住所本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住所应包括居住的事实和居住的意思两个构成要件。住所与国籍的区别在于:

住所是个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地域的民事联系;国籍则是个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国家间的政治联系,故世界上采用住所标准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比采用国籍标准的国家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国家甚少,一般在税法中还附加居住时间的条件并称之为“财政住所”。例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并在国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为税法上的居民。应当指出的是,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甚多,且各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一般也明确采用这一标准,但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人永久居住场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因此,不少国家通过税法作了补充性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6个月以上,则视为本州居民。

3时间标准。时间标准又称居所标准,指某—自然人在一国境内拥有居所并且居住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即构成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对于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l年。居住时间如果不累计计算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如果累计计算则一般限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其设定条件比住所要宽,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4混合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综合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例如,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在德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有居所且居住6个月以上的自然人为德国税法上的居民。

5有些国家还同时采用居住意愿标准,即把在本国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或被认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的自然人规定为本国税法上的居民。判断某一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通常要综合考虑其签证时间长短、劳务合同期限、是否建立家庭或购置永久性食宿设施等因素。

(二)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

1 英国税法

(1)区分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但是海外所得的工薪所得,投资所得可以按照汇入原则征税

普通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但从非居民雇主取得的工薪所得可以按照汇入原则征税;

永久居民负担全面纳税义务,不适用汇入原则

非居民仅就来源于英国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2)居民身份的确定:居住6个月;住所标准(不在国外从事全职工作);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

A居住6个月:一个会计年度内居住英国183天;

B拥有住所:拥有所有权和长期租赁权视为拥有;必须以本人名义拥有;住所包括任何可居住场所,但不包括旅馆;纳税人必须在国外无全职工作C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连续4年内平均每年91天;或累计逗留1年以上,第五年起为英国居民;本条可适用意愿标准

(3)永久居民身份的判断:国籍与血统原则,但可以被放弃

2 美国税法

(1)分类: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适使得居民身份判断问题仅涉及非美国人居民身份的判断;

(2)居民:绿卡持有;在美国实际出现;自愿选择成为居民,

(3)实际出现的判断:当年31天,过去三年内累计183天;

183天的加强平均计算:当年天数+去年天数/3+前年天数/6

(4)自愿选择的条件:要求连续逗留31天,且其中75%的天数是在当年会计年度内。

3 法国税法

(1)纳税人分类:有永久住所的居民;有第二或者主要居所;非居民,

(2)永久住所居民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但外国侨民被他国作为公民纳税义务人时,可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

临时居民要承担最低限度税(税基以居住场所租金价值的三倍为准),但有例外。

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3)居民纳税人的的判断:

A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适用比例原则;财产坐落地: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坐落地,证券实际存放地

B 有主要居所且5年内大部分之间居住在法国:对居所的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按历年计算5年;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临时中断不影响5年计算;本条适用意愿标准;

(4)临时居民

A 有住所:所有或租赁(1年以上);不需要本人实际适用;但免费租赁和适用不算;

B 有主要临时住处:1年内事实上逗留6个月以上;对临时住处所的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本条受经济利益中心标准的限制

4 德国税法

永久居民:拥有住所并且本人经常或永久使用,拥有不包括租赁情况;

一般居民:1年内居住6个月以上;临时来德的超过1年以上。为习惯居住者。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与改进

我国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意义上的“居民”、“非居民”缺乏较为明确的界定。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既解决了中国境内所有自然人按照一个税法纳税的问题,又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行做法有了相应的衔接。其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1.住所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时间标准:关于居住时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税收优惠上还规定了90天规则(适用历年计算)。

3 改进建议:

(1)分类上:永久居民、居民和非居民

改进:一年期改成半年期,适用183天规则;修改5年规则为5年内大部分时间(183天以上)逗留在中国;对居民适用汇入原则。

(2)住所的认定:

关于住所的认定,目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应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应以户籍作为认定住所的唯一标准。

改进:

A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适用比例原则;无法适用比例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财产坐落地:适用比例原则;

B可支配住房+国外无全职工作的条件:可支配房采取广义解释;拥有长期租赁;

C 5年规则:按照纳税年度计算;5年内大部分之间居住在中国,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按历年计算5年;适用意愿标准;

D 183年的计算:适用OECD规则和广义的汇入规则

(三)自然人居民法律冲突的协调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以及跨国所得的存在,导致双重居民身份而引起的双重征税问题。目前国际条约尚未对居民认定标准规定任何准则,各个国家根据国内法律规定税法上居民的构成条件,并在双边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特别条款,以明确优先采用何种居民概念。

(1)应认定其为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定其为与该自然人经济关系更密切(即“其重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国的居民。在缔约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自然人有永久性住所的缔约国为居住国,这样足以解决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有永久性住所,而在缔约国另一方是短期停留所导致的双重居民身份。在认定永久性住所时,应注意考虑任何形式的住所,包括个人自有或租用的房屋或公寓、租用带家俱的房间,但重要的判定因素是住所应为自然人所有或占有的居住所在地,该所在地应有永久性,即有安排并适合长期居住的住宅,而非由于旅游、经商、求学等原因所作短期逗留的临时居住。如果该自然人在两个缔约国境内有永久性住所,应查明哪一国家同该自然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这就要求将该自然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从事营业地点、管理其财产所在地等要素作为一个整体来调查验证。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该自然人应为其有习惯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此项规则的含义是倾向于把自然人经常居留国确定为居住国,并主要根据居留时间和间隔时间确定在哪一国有习惯性住所。

(3)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住所,应视其为国籍所在国居民。据此,在税法居民身份的识别上,住所标准亦优先于国籍标准。

(4)如果某人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居民,或者均不属其中任何一国的居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问题。

(完整word版)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

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 第一讲导论 1、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带来的税收问题和现象。 对象:一国税收法律下一切包含了外国元素的所有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范围:1)跨国商品、劳务交易的税收征管; 2)跨国公司的跨国生产活动; 3)个人或投资基金的跨国投资活动。 4)个人在其常住地之外工作或进行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开放的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 (归纳)具体而言则是由于诸如商品跨国交易、资本跨国流通和跨国资产出现等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以及由于跨国公司兴起而带来的避税问题,近年来还有由于互联网经济和无形资产愈加重要而带来的其他具体问题。 商品课税:关税,国内商品税。其国际税收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课税制度的协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理论上,所得税是对人税,当一国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所得时,这种所得也要被纳入该国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国征税权扩大到境外,就很容易与他国的征税权发生交叉重叠,从而导致国与国之间出现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以及所得税收入的国际分配问题;现实中,跨国投资所带来的所得国际化,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加剧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避税问题。 财产课税:对纳税人拥有or转移财产课征的税收。19世纪中后期开始,国际投资活动增多,财产国际化引发的财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第二讲税收管辖权 1、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是什么?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区别。 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 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什么不同? 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ce jurisdiction)指一国有权对来源于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地域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指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3、居民的判定有哪些标准?? 1)自然人居民 住所标准:一般指个人固定或永久性居住地 居所标准:一般指个人连续居住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时间标准:通常指纳税年度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超过规定的天数,通常为183天。【定义由强到弱】 2)法人居民 注册地标准(place of-incorporation test):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的 管理和控制地标准(place-of- management test) :又分“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践中一般指总公司或总店 选举权控制标准:按照居民股东的国籍。

国际税收资料协定重点知识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预测 ■本章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本章内容精讲 一、三种税收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三、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主要有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其中抵免法是普遍采用的。 (二)抵免法 含义:是指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2.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1)能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 (4)政局稳定。 (二)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五、国际税收协定

■考题与典型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甲国某公司2008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甲国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60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60万元至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12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乙国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假定甲国采用累进免税法,则该公司国内所得在甲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A.29万元 B.33万元 C.34.5万元 D.49.5万元 [答疑编号34714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60×25%+60×35%+30×45%)×100/150=33(万元) 2.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 A.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跨国纳税人的存在 D.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答疑编号3471401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 3.《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主要目的在于既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A.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B.维护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C.兼顾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国际组织在签订税收协定中的作用 [答疑编号347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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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复习参考资料 第一章 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强制课征形式,也不是国际社会凭借一种超国家的政治权利取得收入的工具。 2、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也不同于外国税收。 3、国际税收的本质?(简答)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或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包括合作性协调和非合作性协调。 4、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的(财产税、所得税)。 间接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流转税)。 5、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课税对象一般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 6、起征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才全额征税。 免征额:扣除免征额,余额交税。 7、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简答)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

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章 1、所得税的管辖权的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停留时间标准。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天,也有的国家(如巴基斯坦、印度、马来西亚等)规定为182天,泰国规定为180天],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4、判定法人居民的身份标准:(1)注册地标准(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4)选举权控制标准。目前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我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判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新标准: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两者之一,就属于中国企业。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邓子基、唐腾翔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廖益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D996.3/788(陈安1987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D996.3/761(88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D996.3/867.01(99版) 3、《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税总国际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唐腾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919页F810.42/611.3

4、《国际税收筹划》朱洪仁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税总科研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论 一、前言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最新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第一章导言(i n t r o d u c t i o n) 一、国际税收的起源 1、国际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 包括商品货物、人员流动、科技、资金在国际间频繁流动 2、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导致税收国际化,由此产生了国际税收 主要是所得税的地位日益重要,国家之间在税收利益上的矛盾更加复杂 二、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怔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体现在三个方面: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2、跨国纳税人是国际税收的关键因素 3、国际税收体现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三、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1、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2、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四、国际税收研究的内容 1、税收管辖权问题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3、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问题 4、国际税收协定问题

五、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六、所得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 一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均为超额累进税率,例如: 澳大利亚 4级 20%~47% 罗马尼亚 4级 21%~45% 日本 5级 10%~50% 中国 9级 5%~45% 墨西哥 10级 3%~40% 美国 5级 15%~39.6% 泰国 5级 5%~37% 俄罗斯 5级 12%~35% 加拿大 3级 17%~29% 巴西 2级 15%~27.5% 印度尼西亚 3级 10%~30% 瑞士 9级 0.77%~13.2% 各国个人所得税比较(计算平均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在5.9%~36.7%不等。平均税率是按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简单算术平均数。 美国 29.9% 瑞士 5.9% 日本 24%

国际税收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题目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二、填空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环节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C )。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D )。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过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C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变条约》

国际税收重点

国际税收 第一章 1.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的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质检的税收分配关系。3层含义①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②国际税收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③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A、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B、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识?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的新的问题有哪些? 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合作性协调,非合作性协调。 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二)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三)国际税务合作问题(四)区域性税收政策与税收一体化影响问题(五)国际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问题 4.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②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第三章. 1.税收管辖权: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它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国家在征税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性,处理本国税务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①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种原则,也称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是各国行使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②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际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原则)。 2.收入来源地管辖:根据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也称地域管辖权。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要具备三基本条件:①必须是营业场所②必须是固定的③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辅助性活动)

国际税收讲义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常见。如一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一笔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乙国依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这笔所得征税,如果甲乙两国都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并且没有必要的税收抵免政策,就会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一方面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是税收竞争。税收竞争的目的是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来引进资本,扩大税基。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的恶性税收竞争愈演愈烈,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在,其一,一国制定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所得不实行累进税率;有些国家干脆不征税。例如,避税天堂——瓦努阿图成为避税地,对法人只收取注册费和年检费用。其二,对个人和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和积累不征税;其三,与毗邻的离岸中心建立良好关系,为资本避税创造条件。据联合国对103个国家调查,其中93个国家采用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事实上,过去15年以来,席卷全球的税制改革就是以减税作为其主要特征。恶性税收竞争不但导致税率“向底部竞争”,侵蚀各国税基,降低国家税收收入,而且导致税负不公,一部分税收由资本转嫁到流动性较弱的劳动要素上。据调查,在过去的15年间,欧盟对储蓄的税收下降了10%,而对劳动的税收却增加了7%。 三是国际逃避税。跨国法人所得使得相关国家间税收收入的再分配关系复杂化,它们经常采用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国际避税。利用避税港避税是跨国法人避税的另一重要手段,通过在避税港注册成立法人,跨国法人既可以把其他国家分法人利润转移到避税港法人,又可躲避其居住国对所得的征税;通过在避税地建立控股法人和信托法人,可以躲避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的50%实际是发生在跨国法人或多国法人的子法人之间,这种由母法人统筹管理的“法人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逃避税的主要部分,这不但侵蚀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在欧盟委员会(2000)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调查的1000件增值税案件中,税收流失达1.3亿欧元,而且这只是“冰山一角”。 此外,国际税收领域本身也具有复杂性:

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

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 第一讲导论 1、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带来的税收问题和现象。 对象:一国税收法律下一切包含了外国元素的所有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范围:1)跨国商品、劳务交易的税收征管; 2)跨国公司的跨国生产活动; 3)个人或投资基金的跨国投资活动。 4)个人在其常住地之外工作或进行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开放的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 (归纳)具体而言则是由于诸如商品跨国交易、资本跨国流通和跨国资产出现等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以及由于跨国公司兴起而带来的避税问题,近年来还有由于互联网经济和无形资产愈加重要而带来的其他具体问题。 商品课税:关税,国内商品税。其国际税收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课税制度的协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理论上,所得税是对人税,当一国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所得时,这种所得也要被纳入该国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国征税权扩大到境外,就很容易与他国的征税权发生交叉重叠,从而导致国与国之间出现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以及所得税收入的国际分配问题;现实中,跨国投资所带来的所得国际化,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加剧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避税问题。 财产课税:对纳税人拥有or转移财产课征的税收。19世纪中后期开始,国际投资活动增多,财产国际化引发的财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第二讲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必考知识点汇总,应考必备。

所得税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停留时间);法人居民身份(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选举权控制) 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列斯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税收绕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①: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转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看他是一种不违法行为。③: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所以偷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受法律制裁。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①,有关国际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②税率差异③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④,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 国际避税地: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的类型: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③,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意义:①,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②,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③,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④,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避税的手段:①,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②,滥用国际税收协定③,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④,组建内部保险公司⑤,资本弱化⑥,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⑦,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资本弱化: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外企在我国避税的特点:①,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②,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③,西方一些国家对所的贺岁实行归属抵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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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参考答案 ----2009年12月10日 1.名词解释 (1)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P248) (2)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一般为发达国家)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且得到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或称东道国,一般为发展中国家)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待遇.(P104) (3)居住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P49)(4)转让定价:也称转移定价,是指跨国纳税法人管理当局从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交易定价。(P161) (5)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缴纳的外国各种所得税给予抵免得方法。(P88) (6)国际税收协定:是一种以调节各国税收权益分配关系为对象的国际公法规范。(P321)(7)普惠制含义:所有发达成员方对所有发展中成员方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它是单方面的,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P373) (8)国际税收协调:它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性协调关系,即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就各自的税基、税率、征税规则等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的内容确定对对方国家的商品或纳税人进行征税的制度和办法。(P361) (9)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表现。 (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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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导论 第一章导言 判断题 1.国际税收有其自身法定的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 2.涉外税收只反映国家与涉外纳税人的征纳关系,而不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为避免国际商品流通的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各国自愿实行单一目的国原则。 简答题 1.简述国际税收分配与国家税收分配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 3.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4. 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范围。 第二章主体与客体 判断题 1.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属地兼公民管辖权。 2.一般说来,一个国家国内法对居民个人条件规定的居住时间标准,与它的居(公)民管辖权行使范围是成反比关系。 简答题 1.简述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2. 简述原产国原则和目的国原则。 第二篇国际重复征税 判断题 1.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都属于关税。 2.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税减让应该是对等的相互减让。 3.国际重复征税之所以发生,与有关国家行使不同的税制有关。 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避免电子商务的国际重复征税作了如下阐述:网址本身不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网址主机经营业务,不构成常设机构。 5.国际重复征税按其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税制性、法律性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6.虽然甲国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但乙国仅采用地域管辖权,所以在甲国和乙国之间不会产生重复征税。 7.常设机构就是其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8.我国是按照劳务提供地标准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9.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只能是各国实行统一的消费地原则。 10.从有利于鼓励投资的角度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将会给本国居民(公民)跨国纳税人带 来更多的优惠照顾。 11.跨国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关系,是不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名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2、注册地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3、常设机构标准:一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一般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7、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9、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避税地: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国际税收期末考试复习题

国际税收期末复习(财政0902)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空,每空2分,共20分)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涉外税收)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 4.在判定双重法人居民身份时,国际上通行的顺序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注册地标准)。5.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时的认定标准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或经营地点标准)。【36页】 6.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立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为依据。【41页】 7.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国际重复征税可分为(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和(事实上的国际重复征税)。【46页】 8.各国单方面采取的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53页】 9.(扣除制)和(减免制)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而不能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国际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有(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11.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包括:(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12.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有(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13.常见的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有两种,即(正常交易方法)和(固定比率方法)。14.国际税收原则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15.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程序有(谈判)、(签字)、(批准)和(互换批准书)。16.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特征有(规范化)和(内容弹性化)。 17.国内商品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即(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 18.在前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曾经采取过的关税约束与减让方法有()、()和()。 19.(国际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地域管辖权【34】: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亦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2.实际所得原则【36】:只对非居民外国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3.常设机构【35】: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20210206065925)

第一早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 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早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 ?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禾吐匕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AVV ----- * 第二早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 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 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 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 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 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 )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国给与的优惠。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 行。 免税法的缺点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基础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兼顾来源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若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负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实践中,较少国家采用此方法。

国际税收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空,每空2分,共20分)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而单独存在,它不能离开()这个关键因素。 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关于国家之间的()。 3.()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有关对外国纳税人征税的部分。 4.在判定双重法人居民身份时,国际上通行的顺序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 5.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时的认定标准有()和()。 6.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立以()为依据。 7.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为标准,国际重复征税可分为()和()。 8.各国单方面采取的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和()。 9.()和()只能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而不能彻底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10.国际避税地的判定标准有()和()。 11.国际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包括:()和()。 12.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有()和()。 13.常见的资本弱化反避税方法有两种,即()和()。 14.国际税收原则包括()和()。 15.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程序有()、()、()和()。 16.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特征有()和()。 17.国内商品税的管辖权原则有两种,即()和()。 第1 页共6 页

18.在前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的历次多边谈判中曾经采取过的关税约束与减让方法有()、()和()。 19.()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等形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等流动性生产要素,提升本国经济竞争力,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地域管辖权 2.实际所得原则 3.常设机构 4.国际重复征税 5.全部免税法 6.抵免限额 7.分项限额 8.税收饶让 9.转让定价 10.国际税收原则 11.国际税收惯例 12.国际税收协定 13.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4.普惠制 15.国际税收竞争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如何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 2.简述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3.简述实际所得原则与引力原则的含义。 4.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单边措施有哪些? 5.比较全额抵免法与限额抵免法。 6.简述税收饶让的方式。 7.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8.举例说明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如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如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贺鸿儒 内容提要:国际税收管理事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是税务部门的的重要职责,也是税收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尤为重要,本文作者从三个方面就提升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做了论述: 一、现阶段我国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税制应先行 二、强化税务管理,加强反避税工作 三、人才强税,人员素质与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相匹配 关键词:涉外税制,涉外税收管理,涉外人才 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国维护和行使税收管辖权、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重要体现。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必然带来大量的跨国交易,这些交易具有分散广、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征管难度大。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毋庸赘言,税务信息化水平还停留在表面上,应用不深,交流不畅。国税、地税系统工作协调制度,包括税收法规政策实施协调制度、税收征管工作

联系制度、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协调会议制度、税收工作仲裁制度等还没有正式建立;税务机关同海关、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还不很畅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国际税务信息的收集、分析体系还没有建立,我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及离岸中心的税务信息交流协定还没有签订,影响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畅通和涉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那么,现阶段怎样才能提升我国的国际税收管理水平?本文作者认为: 一、健全税制 1.加强立法工作。在加快各项税收法律的立法准备工作的同时,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将一些较为成熟的暂行条例、规定上升为人大立法,抓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注重立法的系统性、预见性、严密性,既要考虑与国际惯例的结合,又要立足我国实际,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相协调,保持立法的科学性和相对稳定性,提高立法层次和全国人大立法的数量,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 2、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税收透明度。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许多国家税法中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应对入世的措施之一,引入此原则并确定其在我国税收法规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增强税收透明度的法制化,至关重要。因此,要改变以前以各种规定、条例、通知等形式发

国际税收复习题

一、单线选择题 1.免税方法的指导原则是 A.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B.承认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C.避免双重征税 D.对跨国所得的分享 2.下列国家中同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是( )。 A中国B日本 C美国D俄罗斯 3.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 A.《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B.《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4.在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率高于非居住国税负的条件下,免税法的结果是() A.使居住国多征一部分税收 B.使居住国少征一部分税收 C.与居住国没什么关系 D.减缓了国际双重征税 5.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研究范围的是() A.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的关系 B.关于涉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问题 C.国际税收与各国税制的关系 D.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6.. 税收协定的受益人是() A缔约国政府B缔约国居民 C非缔约国居民D缔约国税务当局 7.直接抵免法适用于 A.非同一经济实体 B.母子公司 C.预提所得税 D.子公司在东道国交纳的所得税 8.发展中国家侧重于选用的税收管辖权是()。 A居民税收管辖权B来源地税收管辖权C公民税收管辖权D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9.税收饶让抵免实际上抵免的是 A.国际双重征税 B.跨国纳税人的一部分税负 C.跨国纳税人实际已交税负 D.来源国的其他税负 10.投资所得是指() A.转让财产的价值 B.转让不动产的价值 C.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D.临时或偶然所得 11.目前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方面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方式是()。 A税收协定模式B税收一体化模式 C双边模式D多边模式 12.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最佳方法是 A.减免法 B.扣除法 C.免税法 D.抵免法 13.在实行抵免法的情况下()。 A居住国仅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而不是独占权 B居住国仅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独占权,而不是优先权 C居住国仅承认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独占权,而不是优先权 D居住国仅承认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而不是独占权 14.对转让定价的最大约束是 A.国际双重征税 B.正常交易原则 C.国际会计公司查帐 D.总利润原则 15.成本标准所采用的主要分配依据是 A.权责发生的费用 B.实际发生的费用 C.市场平均利率 D.合理利润 16.一居住在英国的美国公民,他仅有来自英国一国的收入,则他应该() A.只向英国纳税 B.只向美国纳税 C.既向英国纳税又向美国纳税 D.不成为跨国纳税人,但应向美国纳税 17.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的税收协定范本是()。 A《经合组织范本》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C《联合国范本》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8.跨国自然人想转移或避免其高税国税负,摆脱公司管辖权制约,其唯一途径是() A.逃亡国外 B.宣告死亡 C.放弃原国籍获得别国国籍 D.争取双重国籍 19.当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的结果 是()。 A实际免除的税额小于应免除的国内应纳税额 B实际免除的税额等于应免除的国内应纳税额 C实际免除的税额大于应免除的国内应纳税额 D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0.发展中国家侧重于选用的税收管辖权是() A.居民税收管辖权 B.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C.公民税收管辖权 D.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21.在双边或多边的反避税措施中,最为突出的是 A.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B.强化反运用避税港 C.同步调查与统计 D.情报交换 22.我国税法在抵免限额上的规定是()。 A综合分项限额B综合不分项限额 C分国分项限额D分国不分项限额 23.对于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居民身份的跨国自然人的判定,税收 协定所规定的顺序标准中,第一位的标准是() A.重要利益中心 B.习惯性居所 C.永久性住所 D.国籍 24.下列选项中属纯国际避税地的是() A.香港 B.澳门 C.百慕大 D.新加坡 25.关于法律性双重征税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区别,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是()。 A前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B前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同一纳 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 C前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D前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不同纳 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26.免税方法的指导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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