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与社区居民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权益,并提升城市整体品质,广州市制定了关于物业管理的条例细则。
本文将对这些细则进行探讨。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根据广州市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首先,公司必须具备注册资本金,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其次,公司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车辆等,以确保顺利开展业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此外,公司还需要具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且他们必须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认证。
三、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和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
为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广州市规定了一些要求。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各项维修和保养工作,并保证维修质量。
其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各方面。
此外,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职责,公司应保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居民的生活便利。
对于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和处理,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四、收费和费用使用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会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支付各项管理工作以及费用。
广州市的细则对物业管理费用提出了要求。
首先,费用必须合理、透明,不得设置任何隐性费用和附加费用。
其次,费用的征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增设费用项目。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定期向居民报告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费用使用合法合规。
五、居民权益保护广州市的物业管理条例细则中,对于居民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尊重居民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13【实施日期】2018.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户之间的管理关系。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确保物业使用功能,提高物业质量;(二)注重环保、节能,降低维护成本;(三)尊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业务环境;(四)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建立和谐社区。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相关业务能力和知识的要求;(三)有良好的经济和信誉状况,各项执照齐全;(四)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报表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为业主提供全面、高质量的物业服务;(二)按照业务合同和服务水平承诺,积极解决各种问题,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三)合理编制和执行物业服务费用,确保物业服务费用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提高服务素质;(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财务管理、物业维修、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业主的需求,提供服务定制。
第三章业主和业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可以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评价结果作出回应;(二)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并分担管理费用;(三)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其他权利;(四)依法取得物业权益,行使物业权益;(五)依法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人解决物业服务问题和管理纠纷。
第八条业主和业户应当做到下列事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二)支付管理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三)按照规定参加身份确认和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权利;(四)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共同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秩序。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2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2) 2016年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物业管理资质证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乎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广州市物业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2.3 业主大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2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3.3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物业。
5.2 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5.3 业主和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第六章费用与资金6.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6.2 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6.3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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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物業管理公司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文件编号:75231
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穗国房字[1999]218号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地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条件:
(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2名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10%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30%以上获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5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隶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还须有外接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施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二级资质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8%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本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或40%以上获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辖区范围的物业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有计算机系统、通讯、防盗、消防、维修养护等较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设备;
(八)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九)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三级资质条件:
(一)有6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5%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专业的上岗证书;
(四)管理的物业有10%以上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称号;
(五)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八)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九条四级资质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占员工总数3%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各专业岗位管理人员持有本专业上岗证书;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等级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等级需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公司收费许可证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复印件,公司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等复印件及其简历;
(五)物业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聘用或调入材料等复印件;
(六)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材料;
(七)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包括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审查及对公司物业管理状况的审查,自接到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审查批准资质等级的公司,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物业管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进行年度审核(与公司资质证书年审同时进行),年审不合格的,取消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没有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业主、住户可以拒交管理费。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该公司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三)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六)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已经解除,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权的;
(七)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资质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公司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公司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公司填写《广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年检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公司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年审合格的标准:
(一)持有资质证书的公司符合本规定所列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二)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年有效投诉率分别在2‰、5‰、8‰、10‰以下。
有效投诉是指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实登记的。
(三)持有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收到由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8次;收到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通知书》不超过1次、2次、3次、4次。
(四)经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公司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公司,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书后3个月内申请重审,仍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逾期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资质证书手续;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