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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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版)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二级机构,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

统一核算即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综合管理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地点符合上述要求;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3.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4.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5.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

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公司总裁将与加盟者商谈加盟条件和权利义务,并达成一致后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

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

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2.14•【文号】银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2月14日银办发[2010]33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检查)管理,实现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根据《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国办发[2009]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05]211号文印发),结合人民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内部信息安全检查。

本办法中所指各级机构包括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级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检查由各级机构科技部门发起,其他部门有义务参与或配合检查工作。

第四条检查实行分级管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总行掌握各级分支机构检查情况;上海总部、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行掌握本单位及辖内机构检查情况,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掌握本单位检查情况,并负责向总行报告。

第五条检查内容由检查发起部门组织制定,涵盖管理与技术,主要包括:(一)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防护情况;(二)计算机终端设备安全情况;(三)网络、信息系统和机房环境安全情况;(四)数据管理和应急管理安全情况;(五)信息安全专项保障任务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72号)各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4年6月27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转型升级,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

二、评价内容按照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要求,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年度评价工作。

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见《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三、评价标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实行“基准分+加分”制,其中评价基准分总分为90分。

评价单位对照《评价细则》逐项打分,每项分数扣完为止。

鉴定机构可按照加分条件申请加分,加分以附加分形式体现,并有相应材料证明。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合格,60分(含)至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评价后基准分未达85分的;(二)鉴定机构受过行政处罚,或受过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行业惩戒的;(三)鉴定机构有2人次受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四)鉴定机构因管理不善、鉴定人因执业不规范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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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信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二级机构,须经总公司批准,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相关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公司授权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
统一管理就是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企业形象和宣传;统一核算是要公司财务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发展、监管、协调、服务等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臵和综合管理
第六条公司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应选择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场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第八条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地点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三)有清晰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渠道,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万元;
(四)主要负责人应符合总公司对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要求;
(五)至少有一名市场开发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加盟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办公室进行申报,公司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形成初步意见,通过后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最后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并由公司总裁约谈,就加盟的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谈,达成一致的正式签署加盟协议,加盟生效。

第十条对于公司已具有一定签约客户,并且意向客户或潜在客户资源丰富的地区,或者合格的加盟者较少的地区,公司直接投资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将由公司办公室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总裁审批,分公司应在接到总公司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工商局领取《申请分公司登记说明书》(以下简称),并在拿到说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国税、地税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原件,并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证照复印件交存总公司办公室。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各地银联分公司名称相吻合的名称, 如“北京银达润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其中分公司应冠以所在地城市、直辖市的名称。

如:“xxxxxxx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考核分公司的运转情况,可以决定对分公司的撤并或调整。

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调整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对经营型分公司主要是提前终止合同,更换主要负责人;对服务型分公司主要是更换负责人。

(二)对于连续多年经营不善、且通过调整措施没有明显起色的分公司,公司可以撤销该分公司或合并到其他分公司。

第十五条分公司的撤并、调整由市场部副总裁向总裁办公会提交报告,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正式下发撤并、调整的文件。

第十六条分公司应本着精干高效、业务优先的原则,根据业务情况和公司组织机构情况,设臵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规定决定内部组织结构及部门设臵方案、人员编制等,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服务型分公司上述事项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审核,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分公司的内部机构原则上应根据业务规模核定的人员数量设臵:
(一)、人员数量在3-4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业务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
(二)、人员数量在5-6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业务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综合事务部;
(三)、人员数量在7-8人的分公司,设立以下部门:市场开发部、客户服务部、业务管理部、综合事务部;
(四)、人员数量在9人(含9人)以上的分公司,应设立以下部门:综合事务部、市场开发部、运营维护部、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对于人员数量不足为3人的地区,可以不下设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上述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分公司下列事项应上报公司批准:
(一)变更办公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三)调整机构设臵方案;
(四)机构名称。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支机构人力资源事务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任命。

本办法所称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等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认可和崇尚公司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
(三)、对保险经纪行业和风险管理有一定认识和了解,并具有良好的规划和业务发展思路;
(四)、具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市场开发能力;
(五)、具有团队建设和综合管理能力;
(六)、无法规和政策禁止的不良行为或禁入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成员定期述职制度。

分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应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作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内容作为考核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分公司的主要领导成员是指分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分公司人员定编管理。

加盟分公司的员工数量由分公司自行决
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公司直接投资分公司的人员数量由总公司根据业务规模核定:
(一)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下或刚成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3-5人;
(二)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可配备5-8人,人均年度业务收入不得低于12万元;
(三)年收入在100-200万元的分公司,人员的增加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15万元的要求;
(四)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20万元的要求;
(五)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分公司,人员增加部分应满足边际收入不得低于30万元的要求。

(六)对于个别以客户服务为主,市场容量较小的地区(如宁夏、青海、西藏、计划单列市等)的分公司,人员数量可以为2人。

(七)确因业务量增长需要扩大编制时,须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人员聘用与解聘。

分公司的各类人员的聘用与解聘须按公司人力资源相关规定履行聘用与解聘手续,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所有员工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引进人才不在此列),无不良记录,正式脱离原单位。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优先考虑。

如聘请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须经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批准。

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分支机构任职。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人员结构,原则上从事市场开发和风险管理、保险经纪技术工作的员工应占2/3以上的比例;产、寿险人员比例应符
合业务结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分公司员工总数的2/3,其中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包括市场开发、技术支持、客户服务人员)应百分之百持证;未考取《资格证书》的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应在入司一年之内取得。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有持证人员须持公司签发的报告材料向该部门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以接受当地保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人员的招聘由分公司自行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总公司统一组织。

自行组织招聘的分公司应在公司批准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坚持择优录用、近亲回避、不同类业务人员兼顾的原则,并将拟聘人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审核。

委托总公司统一招聘的分公司应将分公司需求人才的具体岗位、职责及要求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将经过初试和面试的候选人推介给分公司,无特殊情况,分公司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分公司可根据各地保险经纪市场开发需要和技术支持的需要,在编制外自行聘任一些社会活动家及专家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纳入分公司的预算或经营费用。

第三十一条各分公司人员如出现变化,应在每月月底之前将变动情况在月报中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三十二条职务和技术职称的管理。

分公司人员的职务序列如下:
业务助理—业务主管—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水平公司将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以下专业技术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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