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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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章 海洋法

7第七章 海洋法

群岛基线 (了解) 由岩石岛屿组成的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上 密切联系的实体就是群岛。按照《公约》第47条 的规定,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 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 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划定时必须遵守一些限制:第一,这种基线 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 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1之间; 第二,这种基线长度不得超过100海里,但是围绕 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 长以125海里为限;第三,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 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五、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
这一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的所有的方面,由 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共320条,另有九个 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 际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 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 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 让、争端的解决等。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低潮线,即 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公约第五条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 国官方承认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在 实践中,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 情况。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下就 适用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就是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 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 条线。《海洋法公约》第7条规定,“在海 岸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 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 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三、海洋法的历史简述
(三)、1493,西班牙和葡萄牙据罗马教皇 的諭旨,瓜分了大西洋,要求在他们控制 的海域内航行的外国商船必须得到许可。 造成沿海国对邻近海域享有所有权或主权 的思潮,提出沿岸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 续观点,并把这种海域称之为「领水」, 这是国际法历史上第一次出现领水概念。

国际法课件7章

国际法课件7章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二、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处于共同使用状态。 (一)在古代,海洋处于共同使用状态。 到中世纪,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力。 (二)到中世纪,宣布对海洋拥有权力。 16世纪以后 海洋法律制度得到发展。 世纪以后, (三)16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制度得到发展。 1. 格劳秀斯: 1609年 格劳秀斯: 1609年 海洋自由论》 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 《海洋自由论》,明确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 2. 18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 18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武器射程到 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 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案例三: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是 世界上海运最繁忙的地区之一,每年通过船只的 吨位占世界船舶吨位的1/2,是苏伊士运河交通流 量的2倍,是巴拿马运河交通流量的3倍,世界贸易 总额的约15%是通过南海通道实现的。中国在公元 二世纪,即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沙,从宋朝起 就已宣布对其行使管辖权。直到本世纪中叶,没有 任何国家对中国拥有南沙主权提出任何质疑。而20 世纪70年代后,风云骤起,菲律宾、越南、马来西 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 求,并出兵占领了部分岛礁。
第三节 内海水
四、中国的内海制度 1、进港规则 预计抵港1 须经事先许可 ;预计抵港1周前办理进港批准 到港24小时前需再次确认 手续 ;到港24小时前需再次确认 ;指定地点 必须经中国引航员引航; 等候检查 ;必须经中国引航员引航; 2、港内规则 3、出港规则 4、管辖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 (一)领海概念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 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特征: 特征: 1、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邻接着领陆或内水。 2、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受一定宽度的限制。 3、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

国际法(7海洋法2010)

国际法(7海洋法2010)

注意地质学上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的区别
第六节 大陆架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目的对大陆架有固有 的主权权利。但是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 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大陆架公约的“协议-等距离中间线 和特殊情况原则”和海洋法公约的“公 平原则”。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
第七章 海洋法
Law of the sea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基线 第三节 内水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六节 大陆架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 第八节 公海 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 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 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 制度。
冲之鸟岛 冲之鸟岛是专属经济区吗?
第八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 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它是 全人类的共同资源。 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 二、公海自由原则(四或六大自由)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 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 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 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 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内水
二、港口 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 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包括陆域(码 头、仓库、船坞)、和水域(航道)。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沿海国自由 决定。

第七章:海洋法

第七章:海洋法
第七章 海洋法
领海基线的划法 领海与毗邻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的地位及国际海底区域
基 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宽度,需 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算线 就称为基线, •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 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 位的不同而区分为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 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国 家在不同范围的水域内行使不 同的权利。由于基线决定着内 水的范围,所以如何划定基线 对于国家的利益及国际关系都 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 • • • • •
海国的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 和底土.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 (除国际条约或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它的管辖权 海上航行权和空中飞行管辖权 海洋研究的专属权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国防保卫权。
无害通过权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台湾海峡
• 台湾海峡北界宽约172
千米,南界宽约370千 米。因此,台湾海峡 虽不是我国内海,但 是,海峡之间,除了 我领海和毗连区以外 的水域,是我国的专 属经济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过境通行权:不论船舶或
飞机都可以自由通过,适 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 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 航行的海峡 不适用的情况——只能适 用无害通过权 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 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 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 的行道
专属经济区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
而临界领海,自领海基线 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 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 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 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 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 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 家开放。

国际法第七章

国际法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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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应有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 互了解;(2)应为全人类利益而进行;(3)应开 放给所有国家;(4)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 法利益;(5)应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参加“区域” 内活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二)平行开发制度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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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 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 或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其 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为长期存在、现行有效 的专门国际条约规定的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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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同行制度不影响海峡内任何内 水区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 (二)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 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三)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三、群岛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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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
同;二者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 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 定 专属经济区划定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 划定,并且必须达到公平的结果。 五、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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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洋法
关键术语
直线基线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过境通行权 公海 国际海底区 域 紧追权 登临权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1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1

• 2、公海上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运奴隶和毒品
• 1、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
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 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 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2004 多选 BD) A.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 管辖 B.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 辖 C.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 进行管辖 D.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 件进行管辖
• 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 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 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A.以开发目的行使主权权利 B.沿海国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 明文公告 C.拥有人工的法制地位 E.架设管道并不损害他国利益 F.缴纳费用,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缴

• •

• 8、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
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 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 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 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 多选) •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 的船舶 •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 的船舶 •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 船舶

• •

• 2、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 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 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02 多选ABD)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 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 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国际法7(海洋法)

国际法7(海洋法)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但从基线起算,不能超过350海里,或不 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如果从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学上的陆架不同: 法律上的大陆架在领海以外,地理上的 陆架开始于基线,法律上的大陆架还包 括陆坡和陆基。(链接)
一国可以混合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 法,例如荷兰、瑞典等。
以直线基线法来确定领海的基线,在1951 年国际法院判决的“英挪渔业案”中最 早得到肯定,之后被各国所广泛采用, 并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采纳。
英挪渔业案中,1951年国际法院做出判决, 肯定挪威采用直线基线法并不违反国际 法。
采用直线基线,在涉及沿岸的海湾、河口、 低潮高地时,应遵循的规则:
海洋法公约采用了折衷的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采用过境通行制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对这种 海峡,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为过境目的 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过境通行与航行自由有区别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区别
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1)海峡一端是公 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为外国领海; (2)海峡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 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 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的航道;(3)有在航行和水文特 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害或穿过 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 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 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4)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时应 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法第七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七章  海洋法

❒ 缅因湾海洋边界划界案(1982) ❒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洋边界案(1985) ❒ 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海洋边界案(1989) ❒ 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关于陆地、岛屿及海洋边界 案(1990) ❒ 法国-加拿大关于圣•皮埃尔—密克隆海洋区域争 端案(1992) ❒丹麦-挪威关于格陵兰-扬马延海洋边界案(1993) ❒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海洋划界案(2019) ❒厄立特里亚-也门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案(2019) ❒卡塔尔-巴林海洋划界与领土争端案( 2019 )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与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1960 1958
UnclosⅡ UnclosⅠ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优于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飞机? 停止?
无害通过
不 同
公海自由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无害通过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EEZ 航行与飞越自由 HS
EEZ HS
二、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一)群岛水域主权
(二)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 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 paபைடு நூலகம்sage)
胡锦涛
东京 暖春之旅
2019/06
东海问题原则共识
专题讲座材料
1.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 分析:余民才
2.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内涵 与发展趋势:金永明
❒ 九段线--传统海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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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湾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 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
• 2、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
1946年11月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 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国际法不允许外 国军舰不经一国同意而在其领海内收集证据,这破 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第三节 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位于 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 内水是一国领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
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二、港口
• 海洋法上的港口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
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 货的海域。包括陆域(如码头、仓库、船坞) 和水域(如航道)两部分。
一、领海的概念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 1海里=1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 3、当阿尔巴尼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
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船只的义务, 自然也应告知英国军舰。然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 义务,致使英国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许多海军人 员的伤亡的巨大损失。
最后,法院以11票对5票判定:根据国际法,阿 尔巴尼亚应对1946年10月在其领水内发生的触雷事 件以及由此事件造成的损害及人命损伤负责,从而有 赔偿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我国的领海和毗连区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
连区法》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直线基线
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
《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
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第六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 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
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基线
一、概念
• 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
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 度的起算线。
• 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
八大区域。
•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
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 去扫雷,发现有22颗水雷。英国海军的行动遭到阿 到尔巴亚的强烈抗议。之后,英国政府将这一事件 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尼亚在盟国海 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又铺设水雷或允 许第三国铺设了水雷,要求其追究责任。1947年4 月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 决。1947年5月,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法 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 后英国政府胜诉。
• 1、关于刑事管辖权
• 2、关于民事管辖权
第五节 毗连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 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
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 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
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 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此概念最初出现于“科孚海峡案”的判决

科孚海峡案
• 案情介绍:1946年5月,英国海军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
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海岸 炮台轰击。为此,在互换照会中,英国政府认为:它享有通过这 个海峡而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利。而阿尔巴尼亚政府 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 可。1946年10月,英国为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派出由两艘 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峡时,造成其中 两艘驱逐舰触雷,死40人,伤42人的巨大损失。
• 1、概念: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
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 穿越一国领海。
• 2、要求: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内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或事物享有排他性 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 惯的限制。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 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 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 1到9:1之间;(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 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 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 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4)群岛国不应采用 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隔断。
二、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
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 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
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 折线作为基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
直线基线
三、群岛基线
• 群岛基线的划定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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