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后的调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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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账的四个步骤

调账的四个步骤

调账的四个步骤调账是财务人员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当账目出现错误时,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调账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调账原因在进行调账之前,我们需要确定调账的原因。

通常,调账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1. 账目录入错误:比如将金额录错,或者将收支类别录错等。

2. 账目丢失:比如收据或发票丢失,导致账目无法对应。

3. 账目重复录入:比如将同一笔账目重复录入,导致账目出现重复。

4. 账目遗漏:比如漏掉了某些账目,或者收支类别分类不当,导致某些账目无法对应。

在确定了调账原因后,我们就可以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查找账目错误在进行调账之前,我们需要先查找账目错误。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查找账目错误:1. 对账:对账是最基本的查找账目错误的方法,通过将账目与原始凭证进行对照,找出其中的差异。

2. 分类:将账目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整理,找出分类错误或者漏掉的账目。

3. 检查:对账目进行逐一检查,查找各项账目是否正确记录。

通过以上方法,我们可以找出账目中的错误,并进行对应的调整。

第三步:调整账目在找出账目错误后,我们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1. 修改:对错误的账目进行修改,将其更正为正确的金额或者分类。

2. 删除:将重复或无效的账目进行删除,保证账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补录:对漏掉的账目进行补录,确保账目的完整性。

通过以上方法,我们可以对账目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步:核对账目在进行调账之后,我们需要对账目进行核对,以确保调整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核对:1. 对账:对调整后的账目进行对账,确保各项账目正确无误。

2. 核算:对账目进行核算,确保账目的总和和各项分类的金额正确无误。

3. 审核:对账目进行审核,确保账目符合公司的财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以上方法,我们可以对账目进行全面的核对,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一、查补税款处理。

新的申报办法在申报表主表各部分均单独列举有关查补税款的栏目,专门反映整个查补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人入库查补税款的过程。

相比于旧办法,申报表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缴纳全部税款的情况。

具体的:1.纳税人被检查部门检查发生查补税款情况的处理。

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月作帐务处理,并填写在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

(1)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通过附列资料的《本期销售明细》(表一)的第6、13栏"纳税检查调整"作调整反映,在《本期进项明细》(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作调整反映,并自动生成主表的有关栏目。

主表的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6栏+表二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等于本月纳税人收到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主表的第22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13栏。

(2)纳税人仅发生被查进项税额需作转出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处理决定书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栏和16栏本月数,并对应表二的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2.纳税人自查查补税款的处理。

(1)纳税人自己检查发现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发现的当期调整和作帐务处理,并按正常的业务处理一样填写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

即,如纳税人2003年11月发现2002年12月少报销售收入10万元,应在税款所属时期为2003年11月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纳税额"等栏目的本月数作调增反映。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查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查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关于查补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随着税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逐渐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核稽查,从而建立起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在实施纳税稽查过程中,查补税款的入库,是纳税稽查的关健环节,而这又往往要涉及对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如何及时、正确地做好税务检查后的调账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直接影响到税务检查职能的发挥。

本文拟结合实例,对此作具体介绍。

一、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办法解析《办法》规定,接受增值税稽查的企业如需补缴税款的,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该账户属于调整类账户,主要用途是对在税务稽查当中涉及的应交税金等有关账户的金额进行调整。

该账户的贷方,记录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调增账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该账户的借方,记录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调减账面销项税额、进项税转出的数额。

因此,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账面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对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按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即结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期末余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余额在贷方)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余额在借方),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企业月末已将应交未交或多交的税款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反映,因此,查账完成并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时应进行如下调账处理:1、若本账户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增值税纳税评估后续的会计账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评估后续的会计账务处理

增值税纳税评估后续的会计账务处理一、当年增值税评估结果处理:(一)、自查未做收入补缴增值税入库;目前企业一般处理为: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2、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复查时发现有的企业自主使用“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不出现季度内预警两税收入差异。

注:评估财务处理不规范,只调整税款不作收入,导致企业将评估补税在后期应缴税金中冲抵、漏交所得税、增值税与所得税收入差异预警指标数上升,已引起各级重视,是加强评估后续管理的新课题,随着评估立法,有可能设置“增值税评估调整”科目过渡。

调账处理:时间假设1月20日评估并通过“税票录入”模块入库,且当时未开具发票。

1、借:应收账款113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货: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2、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3、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营业外支出---滞纳金贷:银行存款申报处理:次月2月10日申报税款时在附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将收入数100填列,同时主表第4栏填“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100,第16栏中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交税额计算填列13。

由于主表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自动承接评估补税13万,必需手工填列主表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13万,否则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显示负数如果对方以后索要发票,则开具发票时应做如下分录:1、先冲掉原来的业务:借:应收帐款---113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根据发票同样的做:借:应收帐款---113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次月申报税时则应在附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填列相应收入负数-100,原因为已开具了发票,在开票收入中多呈现了收入。

相应的增值税是不用交的,原因是已经交纳了。

目前企业大多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填列负数,造成了此栏省局通报的负数混乱现象。

查补税款账务调整

查补税款账务调整

: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具体调账方法如下: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税率使用有误。

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借:本年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2)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

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交)款(代收、代垫款项)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付福利费(应计入福利费用的部分)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1)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

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借:原材料(工业企业)库存商品(商业企业)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擅自扩大抵扣范围。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

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

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等(红字)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增值税检查调账会计处理

增值税检查调账会计处理

对上述问题,M企业应做如下查补税的分录:
①企业将自产的甲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业务,在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情况下,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出销项增值税183260元[980000×(1+10%)×17%],调账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1832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83260
②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购进,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75555.5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5555.56
③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8815.5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8815.56
④计算补交增值税258815.56-50000=208815.56(元),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8815.56
贷:银行存款 208815.56。

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方向:进项税额转出,增加相应的原材料及固定资产成本错误分录:借:库存商品71492.15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12153.69贷:预付账款83645.84更正-转出分录1:入原材料成本借:库存商品12153.69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153.69或转出分录2:入固定资产成本借:固定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说明:转出的进项税要进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进项税票均须认证,之后或抵扣、或转出再入成本不会罚款,但如果不认证会形成滞留票,到时税务局会让你出具情况说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进行认证处理,允许抵扣的,做进项税处理,不允许抵扣的,全额记入相关科目三、补交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账务处理1----因多计了进项税额而造成一些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后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审核评税税务处理通知书》)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一些处理决定,不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有的未进行调账处理;有的直接做出“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贷:银行存款。

”的错误处理。

现就工作中遇到的某一事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如,某企业1999年12月被查出取得假增值税发票1张(所购货物已售出),价款51,282.05元,增值税8,717.95元,发票面额60,000元。

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进项税额8,717.95元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8,717.95元;同时将上述金额从成本中转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两步考虑: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款。

1.涉及事项属当年发生: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9年1月,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商品销售成本8,717.95元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717.95元2.涉及事项属以前年度发生: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717.95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717.95元当企业实际缴纳该项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 8,717.95元贷:银行存款8,717.95元二、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注:下例中所得税税率均为33%;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均指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检查后企业怎么调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检查后企业怎么调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般纳税人在纳税检查后企业怎么调账【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

即:根据检查核实后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对于该文所述企业在8月份少记的收入造成漏记的增值税,不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编报之前还是之后进行,都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该科目的余额按照以上所述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以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是在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之后进行的,作为直接补税的依据。

根据应付税款的规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还应设立“所得税”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根据纳税所得计算出的所得税额,贷方反映税收减免或退回的所得税额。

该科目余额在借方,月末应将其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

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记收益、多计费用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数额。

在处理补或退所得税等有关项目后,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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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检查出的未记进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应记数,可以全部视同当期留抵数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第二,检查出的未记销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应记数,可以全部用于抵消当期留抵数额,抵完后,有余额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国库。

第三,检查出的“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数额,必须按纳税期逐期进行滚动计算,不能将其统算,否则将违背增值税原理。

也就是说不逐期计算,可能会产生用前期未缴增值税,去抵消后期的进项税额,造成前期欠税,而后期却出现企业未欠税,有时还有留抵税额的情形。

另一方面按期进行滚动计算,也可以如实计算滞纳金的数额。

举例说明如下:
某国税局当年11月份,对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7月~10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7月15日企业销售产品,收取优质费4680元,送货上门支付运费3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借:银行存款4680
贷:营业外收入4680
②借:产品销售费用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2.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物资,支付运费1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0
贷:银行存款10000
3.9月17日,企业用产品还欠款,其成本价4000元,售价5000元,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出库单直接结账,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5850
贷:产成品5850
4.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售价10000元,成本价8000元,企业做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000
贷:产成品8000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7月15日收取优质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不敷出销售收入中征税。

调账为:
借:营业外收入68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680
②销售产品而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税金。

3000×7%=210(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10
贷:产品销售费用210
由于7月份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按规定应将当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470元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作: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47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70
2.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货物,而支付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为:
①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00
由于8月份企业有留抵进项税1000元,则还需记:
②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00
此时8月份留抵数额实际变为300元。

3.9月17日用产品还欠款,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5850×17%÷(1+17%)=850(元);
调账为:
①借:产品销售成本4000
产成品1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
由于8月份查出700元属多记进项税额,则此时应将700元滚动至9月份计算增值税当中。

即上期留抵数额变为300元(1000-700),则:
9月份应纳税金=5500+850-(3000+300)=3050(元)。

企业已缴1500元,尚欠(3050-1500)1550元。

调账为:
②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71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50
4.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应视同销售,并按成本转账、售价计税。

调账为:
①借:营业外支出1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由于10月份企业有留抵税额800元,可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1700元,直接冲减留抵数后,再对其差额补税。

②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0
综上: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470+1550+900)=2920(元)。

同时根据编制的调账分录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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