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及其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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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鄂建办[2014]257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培训班的通知(鄂建办〔2014〕2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建系统的政务服务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各地政务服务窗口的学习交流,不断深化全省住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经研究,定于2014年10月23-24日在武汉举办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会人员1、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2、厅法规处、规划处、房产处、城建处、城管处、设科处、公积金处、审批办、省建管局、质安总站,厅“行评办”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1、专家授课。

邀请专家讲授《行政许可法》、《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和政务服务礼仪;2、专题指导。

厅相关处室(单位)对住建、规划、房产、城管、公积金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研讨《关于加强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窗口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北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登记政务服务项目办理指南”,并提出修改意见;3、经验交流。

厅审批办介绍省厅行政审批“三集中”及政务服务工作情况;有关市(州)主管部门代表典型发言。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1、培训时间。

2014年10月23日下午和24日上午,共1天。

23日上午9:30-12:00报到;24日下午返程。

2、培训地点。

武汉市好苑·新海天大酒店(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30号,省委洪山礼堂附近,联系电话:************)。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1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1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130号2009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深化政府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坚持“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相继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工作机制制度不健全,审批事项办理效率低、质量不高;有的部门未按要求进驻中心,部分项目应进未进;有的对进驻窗口授权不充分,存在“前店后厂”、“体外循环”现象;有的管理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存在管理松散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行政服务中心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一)应进必进。

除经同级政府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申请量较小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经常性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全部入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中,除涉及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环节等不适合入驻的外,其他环节也要全部入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全面入驻。

有关加强全住建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和其窗口建设指导意见

有关加强全住建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和其窗口建设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及其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当前,全省住建系统正在积极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

为了把行评作为对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水平、政务服务窗口职工综合素质的一次大检阅、大考核,作为改进作风、提升形象的一次大促进、大鞭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打造公开、公平、公正、优质服务的发展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湖北省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B42∕T912-2013)等文件规定,结合住建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及其驻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和自建的各类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

二、目标任务深化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职能转变,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高效廉洁、群众满意的政务服务体系和服务性窗口。

围绕优化湖北经济发展环境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建设一流队伍、展现一流作风、提供一流服务”为目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打造成为全国同行业“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环境最优”的一流窗口。

(一)推进信息公开。

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职能,强力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政务服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全面清理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目录。

各级住建系统窗口单位要认真全面地清理本单位各类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按照省厅和市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下放和承接工作,确保本单位除涉密以外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无一例外的纳入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目录。

2、拓宽公开渠道,及时更新信息。

要通过部门网站、社会媒体以及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现场设置公告栏、指南手册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依法公开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期限、办件实时状况、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清单和申请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

政务中心住建窗口规章制度

政务中心住建窗口规章制度

政务中心住建窗口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便利市民办事,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服务对象政务中心住建窗口主要服务对象为需要办理房产相关手续的市民、企业和机构。

三、开放时间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休息。

四、工作人员1.政务中心住建窗口需配备专业人员,包括房产管理、土地规划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2.工作人员需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

五、服务内容政务中心住建窗口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房产证办理;2.土地规划咨询;3.违建处理等。

六、服务流程1.市民前往政务中心住建窗口需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接受工作人员的审核和指导;2.工作人员根据市民的需求,进行信息录入和办理手续;3.市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缴费并领取办理结果。

七、服务质量1.政务中心住建窗口需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接受市民和企业的评价和监督;2.工作人员需保持服务热情,耐心解答市民疑问;3.对于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政府要及时受理并处理,确保办事效率。

八、监督管理1.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中心住建窗口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2.对于服务不合格或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追究责任。

九、处罚措施对于涉及服务不合格、办事不力、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政务中心住建窗口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市民满意度。

以上为政务中心住建窗口规章制度,如有调整或变更,另行公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建法〔2011〕8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意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意见》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省委《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广东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认真落实《意见》,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改进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改进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改进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湘建法函〔2019〕257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改进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建法函〔2019〕257号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改进服务作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做好厅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根据2019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16号),原由我厅实施的省直管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等5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至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使(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项目除外;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除外)。

各市州要及时做好我厅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工作。

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实施程序,强化办理责任,建立监管台账。

特别要注意实施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超过委托下放事项范围、权限,不得在法定依据和标准之外增设或变相增设其他条件。

要确保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公开、程序合法。

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依法实施权力事项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认真履行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下放省直管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日常巡查和“打非治违”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和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对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差的委托下放省直管项目,应列为本地差别化管理对象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可将未落实整改的差别化管理委托下放省直管项目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将组织专项监督检查;要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工作的通知》(湘建设函〔2019〕84号)要求,做好委托下放省直管项目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严把工程消防验收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综[2002]62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综[2002]62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综[2002]62号2002年11月6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快省厅职能转变,方便基层和企业,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务中心是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接受咨询、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和对外发件。

对有关申请审批事项以“闽建审批”文号对外发布行政审批结果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政务中心设置五个窗口,承担20个行政审批事项。

(一)个人执业资格类窗口,承办执业注册类人员资格和项目经理资质。

(二)房地产类窗口,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三)规划勘察设计类窗口,承办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资质。

(四)建筑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类窗口,承办建筑业企业(含省外进闽施工的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园林绿化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五)工程建设类窗口,承办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省管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

三、政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一)即办件一般是审批内容简单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如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变更(不包括等级变更)、出省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手续等;(二)承诺件一般是需要公示、审核或现场检查而无法当场办结的事项及需上报审批的事项。

四、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制,即由政务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加盖“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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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及其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当前,全省住建系统正在积极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

为了把行评作为对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水平、政务服务窗口职工综合素质的一次大检阅、大考核,作为改进作风、提升形象的一次大促进、大鞭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打造公开、公平、公正、优质服务的发展环境,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湖北省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B42∕T912-2013)等文件规定,结合住建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全省住建系统各级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及其驻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和自建的各类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

二、目标任务深化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职能转变,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高效廉洁、群众满意的政务服务体系和服务性窗口。

围绕优化湖北经济发展环境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建设一流队伍、展现一流作风、提供一流服务”为目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打造成为全国同行业“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服务环境最优”的一流窗口。

(一)推进信息公开。

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职能,强力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切实提高政务服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全面清理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目录。

各级住建系统窗口单位要认真全面地清理本单位各类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按照省厅和市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下放和承接工作,确保本单位除涉密以外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无一例外的纳入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目录。

2、拓宽公开渠道,及时更新信息。

要通过部门网站、社会媒体以及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现场设置公告栏、指南手册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依法公开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期限、办件实时状况、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清单和申请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

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动态更新,确保现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信息与政务公开信息的完全一致。

3、推进重点领域办事公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5号)要求,着重加大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调控等热点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让群众全方位参与、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精简优化审批。

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方式。

凡是没有法规依据、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市场能够调节的,坚决放给市场;凡是社会能够承担的,坚决放给社会。

对经审核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目录;对非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全省统一规定进行清理;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积极做好承接工作并严格规范运行。

1、清理前置条件,规范准入“门槛”。

对所有审批事项尤其是涉及到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住建部、省政府规章依据的,均应进行清理调整。

对“搭车”到工程项目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要坚决取消,对其中有法规依据且经当地政府审核通过的前置条件,可先办后审,但不能“捆绑”审批、“搭车”收费。

2、加强审批联动,避免重复申请。

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部门同一个审批事项中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供资料的问题。

要通过内部的协调整合,能够合并办理的事项合并办理;前一个流程已提供资料的后一个流程不再要求,做到一个审批事项办理只要求提供一套资料,保证“一套资料走到底”。

3、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当地政府的要求,逐步依法实行将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向一个机构集中的“三集中”审批方式。

已经实行“三集中”的地方,要建立行政审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规范运行,提速提效,服务行业。

没有实行“三集中”的地方,要建立政务服务窗口与后台各审批(核)环节协调运行、“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审批时效,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三)规范运行机制。

各单位在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精简的同时,把重点转向简化审批手续和优化服务流程,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一步改进规范行政审批环节。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各地应按照“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各窗口单位应建立健全首席代表制、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AB角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

2、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手续。

应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再造程序流程,确定办事步骤、环节及时限,确保对首席代表的充分授权,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交叉环节和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审批效能。

3、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各窗口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政务服务标准化手册,从硬件建设标准化、审批事项标准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窗口服务标准化、内部管理标准化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四)改进服务作风。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群众观点,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竭诚为群众服务。

改进政风行风,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决纠正“庸、懒、散”现象,多办顺民心、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好事。

1、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解决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办发[2013]33号)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端正服务态度,坚持按照“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的要求接待办事群众。

2、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规范》(DB42/T913-2013)要求,完善硬件设施建设,对功能布局、服务设施、办公设施、信息发布设施、标志标牌等进行规范合理的设置,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3、按照湖北省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B42/T912-2013)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选派业务素质高、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部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和要求,做到一专多能、有问必答。

在接受申请人申请和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应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或书面回复。

4、大力推行便民服务措施。

坚持“宁可政府麻烦,不让企业费事”的理念,大力推行微笑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措施,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服务机制。

5、创新服务方式。

一是推行网上审批。

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的服务模式,行政许可证书核发情况逐步分行业实行网上公示管理。

企业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部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二是推行并联审批。

对于涉及需两个以上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将申请材料同时分送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和办理,限时办结。

三是建立“绿色通道”。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依法制定“绿色通道”政策,建立重大项目“全程代办”、重点企业“贴身服务”、特殊事项“先审后补”等服务模式。

(五)解决突出问题。

坚持把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满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和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1、全面查找突出问题。

各地要广泛征求服务对象意见,认真梳理近年来的所有未办结事项,特别是对于个别久拖不办、悬而未决的事项要逐条清理,切实发现问题、找准问题,剖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对所有突出问题均要建立台账,实行承办跟踪备案和销号管理制度。

2、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落实,从具体事项入手,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以问题解决了多少、群众是否满意、风气是否好转作为衡量政务服务实效的标准。

3、耐心做好群众工作。

对于确实不满足申请条件的事项,工作人员要为申请人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必须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或书面回复,耐心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涉及其它政府部门等原因而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要有书面报告及时呈送相关部门或政府,遇到矛盾纠纷要敢于直接面对,不“躲”、不“拖”、不“推”,在最大程度上争取群众的满意或理解。

(六)完善监督考评。

结合政风行风、效能建设和目标管理考核等措施,构建民主、科学、规范的政务服务窗口监督考评机制,促进窗口部门转变作风、提高效率。

1、完善监督机制。

各单位的监察机构牵头负责对本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方式,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窗口、公众评价器、意见箱(薄)等,建立投诉台账。

群众对政务服务窗口作风方面有投诉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受理,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投诉人署实名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制定考评指标。

从业务素质、服务态度、业绩成果、群众评议等方面,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推行以“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群众评议、工作人员互评、领导点评”为主题的“三亮、三比、三评”活动。

3、创新考评方法。

推行在社会各界人士中广泛聘任社会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抽查办件资料、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服务情况调查,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的日常监督。

提倡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窗口的工作情况进行准确评判,建立科学的、量化的测评体系,为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4、运用考评结果。

除积极开展自我考评外,驻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住建设系统窗口应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绩效考评活动,各窗口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考评情况,将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领导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及其窗口建设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积极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一)落实领导责任。

政务服务窗口是各部门的“名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窗口的作风建设,积极与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加强对窗口的领导。

选调优秀的工作人员从事窗口工作,建立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素质,对于不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轮换或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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