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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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合作公司章程(3篇)

港澳台合作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为港澳台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特定货币)______万元。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八条公司股东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内地企业。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依法转让股权;(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提出建议;(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缴纳出资;(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第四条第三款”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停止执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财政部)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关于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

关于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

关于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说明香港是一个金融、贸易和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其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就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

因此,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的,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从事商业贸易、国际投资、创建品牌等业务发展,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为使您更全面地了解在香港注册公司及公司运作管理,现将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以供参考:一、香港有限公司简介在香港经营业务,必须登记为法人团体并领取商业登记证。

香港的法人团体主要有三种,分别为:1.独资经营,即个人公司;2.合伙经营,即合伙公司;3.有限公司。

但因香港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两个类型的公司与内地一样无独立法人地位且有较大限制,而香港对有限公司的设立较内地更简单并有较大灵活性,因此,建议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

1、香港有限公司的架构有限公司是最为广泛采用的法人团体。

所有在香港的有限公司,必须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法人团体,并需要在开始营业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局商业登记处领取商业登记证。

在香港设立有限公司是依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成立的,其组织架构必须最少有一名股东、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

股东和董事身份是可以重迭的,例如:某人筹建一家有限公司,那么他的身份则是该公司的股东兼董事。

但股东、董事与秘书则不能重迭,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他必须委任另一香港居民或一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出任公司秘书。

根据香港法例,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都无须是香港居民,任何国家的自然人和企业均可,但公司秘书则必定要是香港永久居民或香港有限公司。

2、香港有限公司的管理香港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即非上市有限公司)的成立和运作必须遵照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法内容。

有限公司每年都要想两个政府部门提交文件,具体如下:2.1.公司注册处所有新委任或辞退公司董事、秘书、公司地址、抵押、注册资本及股份的变动等均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司发通[2001]068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8号)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2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通过资金的运动,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香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香港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和透亮,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全部相关部门和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并负责执行和确保其有效实施。

二、财务管理标准1.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精准性:–全部财务信息必需真实、精准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形和经营成果。

–财务信息的记录和编制必需遵从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需适时、充分且精准,不得隐瞒、歪曲或虚假。

2.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全部财务活动必需符合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税收、报税和财务报告等。

–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必需符合公司内掌控度,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需要向相关政府机构和监管部门报告的财务信息必需按时、精准地报送。

三、财务管理的实在要求1.会计核算:–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准则和政策的正确应用。

–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财务部门必需适时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对重点财务事项,财务部门必需适时进行分析、解释和报告,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

2.财务内部掌控:–公司财务内控部门负责订立和实施财务掌控政策和流程。

–财务内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管理、审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

–全部部门和员工必需积极搭配并遵守公司的财务内掌控度。

3.资金管理:–公司资金管理应严格依照香港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包括资金调拨、预算管理、现金管理、债务管理等。

–对公司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必需进行记录和核算,并适时进行资金推测和预警。

–公司必需合理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四、财务管理的考核标准1.财务数据的精准性和完整性:–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必需适时报送精准且完整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必需与会计核算记录一致,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必需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2.财务内掌控度的执行情况:–财务内控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必需依照公司财务内掌控度的要求执行工作。

–财务内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的紧要指标,必需积极搭配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优化配置结构,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同时为适应相关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的要求,调整为应当配备至少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集团内保险机构的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时,投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所列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市场。

三、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时,计价货币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

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的股票由《细则》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扩展为上述主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近年来,香港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机构的关注。

香港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资本要求、业务范围、人员素质等方面探讨香港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必须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和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相关规定。

公司需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金融机构(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司的注册证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背景资料等文件。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00万港币。

此外,公司还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流动资金,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支付能力。

第三,香港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

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交易、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但需在申请时明确申报。

公司还需设立健全的内部风控体系,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香港证券公司的人员素质也是设立条件之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商业道德。

他们应该熟悉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并具备风险管理和决策能力。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确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并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同时,这些设立条件也为企业提供了规范和引导,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香港证券公司设立条件是一个严格的程序,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资本要求、业务范围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符合条件并获得批准的公司,才能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开展合法经营。

这些设立条件的确立为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香港证券市场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

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

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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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证监会相关规定:在香港设立机构相关规定机构形式: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1。

基本条件: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2。

业务内容: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3。

公司管理:(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

申报及设立流程:(一)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5。

(二)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6(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7。

1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一条2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三条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8。

报送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一)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三)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四)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9。

报送及批复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10。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11。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12。

风控隔离: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13。

报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9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四条10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五条11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六条12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七条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二)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三)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四)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14。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香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15。

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二)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三)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四)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

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发牌或注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属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受规管活动,需要申领牌照或注册17。

非认可财务公司须要申领牌,认可财务公司需要进行注册18。

可豁免情况:(一)已获得证券交易牌照或期货交易,而资产管理业务完全附带于证券交易业务或期货交易业务,则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19。

(二)涉及期货及证券交易,如果交易对象仅为专业投资者,可豁免领取牌照或注册20。

(三)如果仅为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己方全部发行股票的控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有关投资意见或服务21,则可豁免申领牌照或注册。

14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九条15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十条16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第十一条17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2.2节18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3.1, 3.2节19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5.3节20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5.6节(四)作为信托公司,如果投资意见或服务完全附带于作为注册信托公司指责,可豁免申领牌照。

注册成立: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22胜任能力:合适的业务构架,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格的人员23。

负责人员:(一)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有关活动24;(二)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

如果角色安排不会造成冲突,同一人可以受委任监督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25;(三)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26;(四)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27;(五)呈交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呈交所有拟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请28;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i29:财政资源30:速动资金管理及计算31:申请表格32:22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1节23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2节iogjasjfgjasdfjasv24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3节25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4节26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5节27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6节28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7节29《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9 條见尾注30香港证监会发牌资料册----6.4.10节----表131相关业务需要速动资金见《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第三部第6 条,第四部对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投资额度: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33。

检测管理: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34。

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第三条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6号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业务开展: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i资质:(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i。

业务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二)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三)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五)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七)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八)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九)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十)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i。

投资额度申请材料(交予国家外汇局):(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i。

*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与书面批复。

投资监管: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i。

信息披露: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托管银行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i。

资金流动: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

香港子公司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i。

尾注:條:129 “適當人選”的斷定L.N. 12 of 2003 01/04/2003(一)i證監會或金融管理專員(視屬何情況而定)在考慮某人是否就本部任何條文而言的適當人選時,除考慮其認為有關的任何事項外,在不抵觸第134條的情況下,亦須就該人考慮以下事項—(a) 有關人士的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b) 有關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而在這方面的考慮必須顧及如申請一旦獲准則該人將會執行的職能的性質;(c) 有關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d) 有關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而上述有關人士—(i) (凡該人是個人)是該人本人;(ii) (凡該人是並非認可財務機構的法團)是該法團及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或(iii) (凡該人是認可財務機構)是該機構及該機構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員、經理(《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及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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