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是指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方法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2.确定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验收、入库和出库程序。
3.规定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4.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二、采购与验收1.制定安全防护用具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数量和质量符合施工需要。
2.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验收标准。
3.对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退回或更换。
三、入库与出库1.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2.对入库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登记和标识。
3.建立出库登记制度,确保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和归还。
四、使用与维护1.对每种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说明、分发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2.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保养方案,定期检查和维修。
3.记录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五、责任与监督1.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对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3.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追溯制度,追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以上是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头盔等。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确保安全防护用具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保证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施工工程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3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包括工地、工厂、建筑物等。
第三条所有参与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等。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发放和回收工作;(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培训;(四)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并进行记录;(五)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的问题和事故;(六)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的维修和更换;(七)与监管部门及工会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三章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和发放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计划。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采用正规途径购买,并保留相关采购凭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用具的品质达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负责安全防护用具的发放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人员的岗位和需求,合理配置安全防护用具,并确保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发放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第四章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和更换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制度,定期对使用中的用具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方案,明确维护人员的职责和维护周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情况记录下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六条安全防护用具在超过其使用寿命或发现严重损坏时,应立即更换。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一、概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在施工现场进行任何作业前,必须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并严格执行。
2. 防患于未然通过提前规划和预防措施,防范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3. 系统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体系,包括制度、培训、考核等,确保管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三、管理要求1. 用具配备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用具。
用具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通过质量检验合格。
2. 用具保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用具清单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并定期更新。
清单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便于监督和管理。
4. 用具分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分发必须经过核对和登记,确保用具的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
用具分发后,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正确使用。
5. 用具使用使用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佩戴、使用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过程中发现用具有损坏或失效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理,并报告主管部门。
6. 用具修理安全防护用具的维修和保养必须交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修理或改造。
修理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 用具报废安全防护用具超过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废并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以防止使用人员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8. 用具处罚对于故意损坏、私自调换或盗窃安全防护用具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齐全性、完好性、使用情况等。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关键部位和特殊作业,确保用具的有效使用。
安全防护用具_规定包括(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选用、采购、检验、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
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培训等。
三、安全防护用具的分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帽:适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用于保护头部免受物体打击。
- 安全带:适用于高处作业人员,防止坠落。
- 安全网:适用于高空作业,防止坠落。
- 安全绳:适用于高空作业,用于固定安全带。
- 防尘口罩:适用于粉尘作业,防止吸入有害粉尘。
- 防护眼镜:适用于粉尘作业,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防护手套:适用于高温、腐蚀等特殊作业,防止手部受伤。
- 防护鞋:适用于特殊作业,防止脚部受伤。
2. 安全防护设施:- 临边防护栏:适用于临边作业,防止人员坠落。
- 洞口防护盖板:适用于洞口作业,防止人员坠落。
- 高处作业平台:适用于高空作业,提供安全作业环境。
- 施工电梯:适用于高层建筑施工,提供人员运输。
- 施工升降机:适用于高层建筑施工,提供材料运输。
3. 电气产品:- 手持电动工具:适用于各类电动作业,如电钻、切割机等。
- 木工机具:适用于木工作业,如锯、刨等。
- 钢筋机械:适用于钢筋加工,如弯筋机、钢筋切断机等。
- 振动机具:适用于混凝土振捣,如振动棒等。
- 漏电保护器:适用于防止电气事故。
- 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适用于电气线路安装。
4. 架设机具:- 脚手架:适用于高处作业,提供安全作业平台。
- 登高设施:适用于高处作业,提供人员登高。
- 简易起重吊装机具:适用于轻小物品吊装。
5. 施工机械设备:- 大中型起重机械:适用于大型物品吊装。
- 施工电梯:适用于高层建筑施工,提供人员运输。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范文(3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范文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施。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手套、电工工具、防护镜等个人防护用品;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3、电气设施,包括各级电控箱、漏电保护器、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二、施工现场应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台帐,完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三、在采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时,应当验证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备案留存:1、销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2、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3、产品的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报告;4、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5、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四、采购回的安全防护用品须按规定试验、鉴定且合格后方可发放;进场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提供采购日期、保存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经项目部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项目部、分包单位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六、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及时报废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八、安全工程师必须对使用中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秩序,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施工现场合有人员,包含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全部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管理3.1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原则1.施工现场应依据风险评估确定所需安全防护用具,做到全面、适当配备。
2.安全防护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合格证书。
3.安全防护用具配备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使用的需要。
3.2 安全防护用具使用规定1.全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等。
2.安全防护用具的佩戴、使用和维护必需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随便取下或转变。
3.安全防护用具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换,一旦发现存在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立刻报告相关人员,并停止使用。
4.在施工现场,禁止任何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移动他人的安全防护用具。
3.3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责任1.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随机检查使用情况,并及时发现并矫正违规行为。
2.监管部门要组织定期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防护用具的认得和正确使用方法。
第四条机械设备使用管理4.1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原则1.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需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使用机械设备人员必需熟识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知道急停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
3.机械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定期检查。
4.2 机械设备保养维护规定1.机械设备保养维护人员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和持证上岗。
2.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及时发现和排出隐患。
3.对于使用频繁的机械设备,除定期检查外,还应进行日常巡检,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措施1.机械设备使用人员必需依照操作流程正确操作,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更改机械设备的设置、参数等。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施工质量。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规定,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首先,对于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我们必须严格要求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
在高空、深坑、易滑等危险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
对于特殊作业环境,必须提供专门的防护用具,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同时,施工单位要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其次,对于机械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我们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对于大型机械设备,必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并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在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此外,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还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和改善。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
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和改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总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措施。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才能有效预防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施工质量。
希望各施工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秩序,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因不合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第三条基本要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保证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管理责任1.公司负责人应当订立和组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的工作,并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情况。
2.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公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工作,引导各施工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具的购买、使用、维护等工作。
3.各施工部门负责实在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工作,包含购买、发放、使用和检验等。
第五条安全防护用具的购买和验收1.安全防护用具的购买应有标准化要求,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2.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具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同时记录验收结果。
第六条安全防护用具的发放和保管1.安全防护用具的发放应依照施工现场的特点和作业环境进行合理布置,同时发放合适的规格和型号。
2.安全防护用具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清点和更新。
第七条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维护1.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必需依照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便更换、修整或损坏。
2.安全防护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记录维护和检修情况。
第八条安全防护用具的报废和更新1.安全防护用具的报废应经过安全生产部门确实认,并记录报废原因和情况。
2.安全防护用具的更新应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和行业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做出相应决策。
第九条安全防护用具的考核标准1.安全防护用具的考核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内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2.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报告安全生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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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
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
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逾期未重新办理
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