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四条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
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6月26日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
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一、认定对象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按《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34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精神,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乌劳[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乌劳〔2009〕53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200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进行失业登记,连续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年审合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八)城镇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九)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十)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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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很多⼈不知道就业困难⼈员认定怎么办理?具体有什么流程?为此,⼩编特此为您整理了就业困难⼈员认定有关的办理条件、注意事项、什么流程等相关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办事项⽬名称办理就业困难⼈员认定◆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办条件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员和农村富余劳动⼒中有⼀定劳动能⼒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以上的下列⼈员:(⼀)⼤龄失业、协保⼈员(男性年满45周岁、⼥性年满4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低收⼊家庭成员;(四)连续享受最低⽣活保障3个⽉以上的家庭成员;(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的⼈员;(六)被征地并领取⽣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员;(七)刑释解教⼈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员。
◆申请材料户⼝本、《劳动⼿册、《就业困难⼈员申请表◆办事程序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协保⼈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应凭户⼝本、《劳动⼿册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员申请表。
申请⼈应如实反映个⼈情况,并承诺接受区县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员申请表后5个⼯作⽇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进⾏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并做好政策解释⼯作。
3、区县就业促进中⼼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员申请进⾏审核,并在5个⼯作⽇内提出审批意见。
◆办理期限10个⼯作⽇◆收费标准免费◆申办表格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1.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找工作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有些小伙伴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在就业市场上踢了踢脚,怎么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
说到这,咱们得提提“就业困难人员”这个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壁的人。
这可能是因为缺乏技能、学历不高、身体有些问题,或者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工作经验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沮丧?别担心,虽然路途坎坷,但总有办法可以解决。
1.1 认定条件那么,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其实这有几个硬性条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得是年龄在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这个时间段是找工作的黄金期嘛。
其次,要有合法的身份,像是户口本、身份证这样的东西得齐全。
另外,失业时间也有讲究,通常是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朋友,才有机会入围。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或者因为生病、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那更是可以考虑哦!1.2 其他条件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单亲家庭的妈妈、刚从监狱出来的朋友,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些小伙伴在认定上会更加宽松。
总之,只要你觉得自己在就业上有困难,就可以来试试,咱们的社会其实是很包容的,大家都想帮助你!2. 办理流程好了,接下来就要聊聊如何办理认定了,别着急,步骤其实很简单,就像走亲戚一样,慢慢来。
2.1 准备材料首先,咱们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可是办理的第一步哦!一般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失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
听起来有点多,但其实也就是这些,大家可以提前准备好,别到时候手忙脚乱。
哎呀,真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道理。
2.2 提交申请接着,就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了。
在那里,工作人员会帮你审核材料,像个大厨一样,看看你准备的“菜”是否合格。
如果一切顺利,恭喜你,接下来就等结果吧!通常一周左右就能有消息,没事的时候可以去问问,保持耐心,毕竟“急不得”的道理大家都懂。
3. 结果与后续好啦,终于等到结果了,心里是不是忐忑又期待呢?3.1 认定结果如果你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那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帮助,比如职业培训、就业推荐、补贴等等。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2020版含附件

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2020版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
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3)。
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
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8.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10.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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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卡”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
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