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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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苏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苏州就业困难⼈员认定对于苏州就业困难⼈员认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市户籍登记失业⼈员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象:1、享受最低⽣活保障⼈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救济(补助)⾦领取证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及以上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

3、特困职⼯家庭⼈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的《苏州市区特困职⼯救助证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苏州市区特困职⼯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经营性、投资性收⼊的家庭;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个⼈申请及其他材料。

“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救济(补助)⾦的家庭。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员:是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的⼈员。

提供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册)原件(须随申报材料⼀起上报)、⾝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

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苏劳社就管[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实施办法(苏劳社就管[2009]15号)为稳定就业、促进就业,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精神,对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岗位用工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经确认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的申报、审核(一)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应在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预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预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二)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

用人单位于2010年1月办理正式确认申报手续,填写《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用工补贴确认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附复印件);⒉《苏州市区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⒊企业社保费结算表;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复印件);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培训课件.doc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培训课件.doc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具有哪些财产情形的不可申请特困供养?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4.19
•【字号】苏人保法[2013]11号
•【施行日期】201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苏人保法〔2013〕1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高新区人事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0年至2012年由我局(包括原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发布或主办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工作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对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苏劳社[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2009]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所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两证”)仍继续有效,各地在进行“两证”年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原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身份未发生改变的,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二、自2009年2月1日起,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200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仍使用《就业登记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此期间正常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于2月1日后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发放。

各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省厅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报告,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各县(市、区)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1. 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在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找工作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有些小伙伴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在就业市场上踢了踢脚,怎么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

说到这,咱们得提提“就业困难人员”这个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在找工作过程中碰壁的人。

这可能是因为缺乏技能、学历不高、身体有些问题,或者刚从学校毕业、缺乏工作经验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沮丧?别担心,虽然路途坎坷,但总有办法可以解决。

1.1 认定条件那么,怎样才能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其实这有几个硬性条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得是年龄在16到60岁之间的劳动者,这个时间段是找工作的黄金期嘛。

其次,要有合法的身份,像是户口本、身份证这样的东西得齐全。

另外,失业时间也有讲究,通常是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朋友,才有机会入围。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或者因为生病、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那更是可以考虑哦!1.2 其他条件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单亲家庭的妈妈、刚从监狱出来的朋友,或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这些小伙伴在认定上会更加宽松。

总之,只要你觉得自己在就业上有困难,就可以来试试,咱们的社会其实是很包容的,大家都想帮助你!2. 办理流程好了,接下来就要聊聊如何办理认定了,别着急,步骤其实很简单,就像走亲戚一样,慢慢来。

2.1 准备材料首先,咱们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可是办理的第一步哦!一般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失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

听起来有点多,但其实也就是这些,大家可以提前准备好,别到时候手忙脚乱。

哎呀,真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的道理。

2.2 提交申请接着,就可以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了。

在那里,工作人员会帮你审核材料,像个大厨一样,看看你准备的“菜”是否合格。

如果一切顺利,恭喜你,接下来就等结果吧!通常一周左右就能有消息,没事的时候可以去问问,保持耐心,毕竟“急不得”的道理大家都懂。

3. 结果与后续好啦,终于等到结果了,心里是不是忐忑又期待呢?3.1 认定结果如果你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那就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帮助,比如职业培训、就业推荐、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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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就促办〔2009〕6号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昆山市政府《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认定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
2.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8周岁及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原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4.持有有效期内的《昆山市特困职工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5.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残疾人员;
7.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全失地农民;
8.认定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类别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最近一次就业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无就业经历且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证明。

(3)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城镇人员: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包括原《劳动手
册》或《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

(4)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员:《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经市、镇(区)征地补偿领导小组盖章确认其全失地农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8)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人申请(申请需经社区(村)签署意见且加盖公章)。

2.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初步核实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并将申报资料报送镇(区)劳动保障所。

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的申请人须进行48小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3.镇(区)劳动保障所对上报材料复核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复核确认,并汇总打印花名册在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4.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栏内签署认定结果并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

三、认定注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原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4.就业服务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5.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中因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而其他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又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7.《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8.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9.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大力宣传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并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提供的就业服务、人员的就业、享受政策等
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输入数据库,依托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做到动态管理、实时反映。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公示格式
昆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月二十五日
抄报: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昆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花桥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各劳动和社会
保障所
附件1
昆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申请人原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将予以收回。

附件2
公示
根据昆山市政府昆政发〔2009〕13号《关于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对下列申请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进行公示48小时,如有异议,请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联系电话:
申请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名单如下: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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