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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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津高法〔2015〕258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津高法〔2015〕258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为了规范首封法院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产生争议时的协调处理工作,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本解答业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43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全市法院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在实践中统一认识、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执行效率。

本解答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特此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首封法院是指在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中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在执行中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法院。

优先权执行法院是指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法院。

在首封法院无法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或者消极处分查封财产的情形下,如果优先权执行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因此产生争议的,依照本解答处理。

一、处分查封财产的原则是什么?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因处分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首封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

公共政策与法的关系的案例

公共政策与法的关系的案例

公共政策与法的关系的案例一、北京:医生收入不得与药品、耗材等医疗收入挂钩【法宝引证码】CLI.14.1487572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基础上,北京将持续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和内部分配机制,医生收入不得与药品、耗材等医疗收入挂钩。

为全面提高医学人才供给能力和培养质量,《北京市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北京将从加强医学人才培养、健全医学教育体系、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五个方面开展十项重点工作。

二、北京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办学【法宝引证码】CLI.N.93202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进一步细化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教学内容等规定。

标准提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

同时提出,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等。

三、北京出台16项政策措施“守护”生态涵养区【法宝引证码】CLI.12.1479489北京市《关于推动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实施意见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了16项政策措施,加强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四、北京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后不得上路【法宝引证码】CLI.10.1475746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条例提出,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违规上路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五、北京高中生6种情形可被开除学生不满处分可申诉【法宝引证码】CLI.12.1436622历经二十多年,《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重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1、刑事审判必须高度注重社会矛盾化解。

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

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犯罪受到惩罚并不等于案件中的所有矛盾必然得到了有效化解,案件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1]18号【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审判组织【唯一标志】163967【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解放思想,能动司法,切实增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未来五年我国各项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川高法〔2017)3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川高法〔2017)32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17)3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駅能作用,省法院制定《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央、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产权保护的司法原则1.深刻认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义,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保护产权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各类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着力点,切实发挥我省法院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2.认真贯彻产权保护的司法原则,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平等、全面,依法原则贯穿于各类产权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各类主体的产权,平等对待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坚持全面保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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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
权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6]18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津高法〔2016〕182号)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充分认识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重要性。

有效保障和实现经济主体财产权是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2.坚持依法保护原则。

全市法院要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严格公正司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注重总结涉产权保护案件的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和研究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3.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坚持各类产权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保障和服务平等,真正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落到实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司法需求,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妥善审理和执行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的产权权益。

4.坚持全面保护原则。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坚决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依法惩治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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