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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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导言:矿产资源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合理开发和管理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中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原则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原则包括:1. 国家所有、全民共享原则:矿产资源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管理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配置,保障公众特别是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和合理利用原则: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坚持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3. 法治原则: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科学立法,规范矿产资源的获取、开发和利用行为,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布局。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产权制度,强调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配置职责,并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应遵守的规则。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使用许可制度,以及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

该法旨在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则,建立了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矿业权的获取与转让、勘查开采的限制和审批、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法旨在规范矿山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矿山事故。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合理地进行管理和利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矿产资源的意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矿产资源的意义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矿石、石油、天然气、煤炭等。

这些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能源和工业原材料,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会带来诸多问题,例如环境破坏、资源浪费和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于保护矿产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总和。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国家利益: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国家的资源利益,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促进经济发展: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保护环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开发行为,减少环境破坏,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4. 维护社会稳定:矿产资源的利益分配涉及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制度应确保各利益相关方都能够公平参与资源开发和利用,并享有合理的资源利益。

2. 法治原则:制度应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确保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 公众参与原则:制度应注重公众意见的征集和反馈,增强公众对矿产资源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4. 持续发展原则:制度应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财富,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目标、内容和措施进行探讨。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并确保其合理开发和利用,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具体来说,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包括:1. 合理利用资源:通过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保护环境: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

3. 维护社会稳定: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诸多利益相关方,需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保障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内容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资源勘查、开发条件的审批、矿权管理、安全监管等。

1. 资源勘查:通过科学的调查与评估,确定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质量等基本特征,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2. 开发条件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开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例如环境评估、安全生产等,相关机构需要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开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3. 矿权管理:矿权是开发矿产资源的基本依据,应建立健全的矿权管理制度,明确矿权的获取、转让、撤销等条件和程序,确保矿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4. 安全监管: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安全风险,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需要规范和监管矿山的安全生产,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措施为了有效履行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资源和维护公共利益。

1. 建立信息系统:建立矿产资源信息数据库,包括资源储量、分布、质量等信息,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2. 排除不正当行为:对于不正当的矿产资源开发行为,应加强执法力度,严肃追究责任,防止滥用权力等不正当行为。

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细则

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细则

矿产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细则矿产资源是自然界中储量丰富的宝贵财富,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过度开采、环境污染等。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细则。

首先,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合规。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开展勘查、开采活动之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开发权和环境保护手续。

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开采,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要求注重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开采和治理,防止土地破坏、水源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灰尘、废气、废水的排放,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要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矿产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政府部门应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矿产资源开发完成后,需要加强对开发过程和开发结果的监管。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跟踪、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同时,要加强对开采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闭环管理,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要求加强科学技术支撑。

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撑。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技术的研究投入,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合作开展创新研究,提高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效益。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管理制度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合法开采和有效管理是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一、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的法律依据我国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保护矿产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了矿山安全的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矿山开采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责任等,确保了矿山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

二、矿产资源合法开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矿产资源的审批和许可制度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首先需要进行审批和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审批和许可程序需逐级审批,并且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审批和许可程序主要包括矿业权申请、勘查许可、开采许可等。

2. 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通过将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国有,建立了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涉及到矿业权的出让、变更和终止等。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确保了矿产资源的合法开采和有效利用。

3. 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为了保护和利用好矿产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我国建立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管理制度。

这包括矿业立法、资源总量管控、资源税收政策、矿山环境保护等。

通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发展,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

4.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安全是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矿业生产和保护人员安全的基本要求。

我国建立了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和工艺设备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监管等。

通过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文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文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产资源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执法,完善制度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矿产资源管理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为重点,限制开采为手段,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是负责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举措,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协调和配合国家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九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特点和开采条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应明确矿产资源的分类、评估和探测方法,制定不同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标准。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应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审批和监督程序,确保合法、规范、安全的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应设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矿产资源开采的风险和隐患。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应规定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责任,加强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四章矿产资源管理措施第十四条:矿产资源管理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管理,依法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管理应加强对矿区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区环境问题。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应加强矿区安全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管理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管理矿产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确保矿产资源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矿产资源的划定和归属:确定哪些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哪些属于地方所有,以及如何划定矿产资源的边界。

2.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包括审批文件的申请和审批、许可证的发放、采矿权的管理等。

3. 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管理:确定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包括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矿区生态修复、废弃物处理等。

4. 矿产资源的监督和执法: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5. 矿产资源的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确保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和公正,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和社会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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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内的矿业企业进行监管。

三、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1.所有的矿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开采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活动。

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0年。

2.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开采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后才能颁发许可证。

3.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矿山安全生产监管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开采许可证。

3.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矿产资源保护1.各级能源局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矿区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2.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采掘活动。

对于非法采掘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强对矿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防止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中。

六、违法行为处罚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开采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非法采掘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吊销其开采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加大对矿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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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王秋玉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产业之一,尤其是国家中西部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矿产资源领域,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越来越详细。

本文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上述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值。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

“资源”强调的是矿产的自然属性,是矿产资源储量,是实物;“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其实质是矿业权的资本化,具体有出让、转让、抵押或合作等形式。

但现实中,矿产资源资本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相对滞后,矿权市场化程度不高。

同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还面临地方政府的争权,具体表现为,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资本化等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规定明显冲突。

以矿业权转让为例,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在本地缴纳一定数量的各种名目费用后,才能办理转让;有些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为由,擅自扩大解释,造成对矿业权人权利的限制。

这类地方政府争抢权利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矿业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所致。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具体分为国家、省、市、县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种模式,合称“四级两类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中,我国已划定了煤、铁等重要矿种的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中,我国已划定保护性开采矿种和优势矿种钨、镍、稀土、萤石和高铝粘土,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年度给矿山企业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矿产资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三、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业权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对矿业权设立、出让、转让等过程的管理,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分类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我国矿业权根据勘查矿种及规模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类,探矿权实行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采矿权实行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已成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成效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提出了进一步改善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

1、探矿权的审批:石油、天然气、煤成气、放射性矿产勘查;勘查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煤矿;钨、锡、锑、稀土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勘查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油页岩、金属矿种(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海域(水)、跨省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发证,其余由省级国土部门发证。

2、采矿权的审批:石油、天然气、煤成气、放射性矿产;1亿吨以上煤矿(焦煤储量0.5亿吨以上);油页岩大型;钨、锡、锑、稀土中型以上;有色金属大型以上;海域、跨省采矿由国土部发证,其余由省级、市级、县级发证。

(二)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的主体是矿业权申请人与政府的国土部门。

(1)申请在先,是指申请者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申请在先尽管可以调动探矿权人投资矿产资源的积极性,但是该取得矿权的模式,有可能造成矿权的数量过多,质量下降。

因申请人为了获取矿业权,往往放弃矿权申请前的地质资料的收集,而仅仅追求速度。

(2)竞争出让,主要有挂牌、招标、拍卖。

2009年以后,我国矿业权基本不采用申请在先方式出让,大多采用竞争出让方式。

挂牌,实际上是申请在先的变通,只是引入了竞争程序。

有人申请矿权,挂牌到市场,超过2人竞买。

招标,针对的是勘查技术较好的单位,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取技术资源强的单位。

拍卖,价高者取得。

这样导致矿权的价格可能虚高。

(3)协议出让:实际上是竞争出让矿权的变通,国家项目、省政府项目、危极矿山、国有老矿山整合。

这个变通,从目前来看部分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煤炭行业整合过程中,很多价值过亿、数亿的煤矿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给个人。

竞争出让看起来似乎是保护了国家利益,对于竞买人来说,却是彻头彻尾的赌博,并且在赌博之前还要缴纳一大笔竞争费用。

因为即使是政府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的矿权,政府也并不保证该矿区有实际矿产资源。

所以,竞争出让矿权会打消投资人的投资热情,最终对矿权市场的兴旺也不是好事。

毕竟,探矿权本身就是风险勘查。

竞争出让对矿权市场的负面影响,政府并非无动于衷,有的省份已在考虑出让模式的调整。

如河北省近期发布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2]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

该通知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河北省以申请在先作为出让探矿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这也是自2006年以来河北省重新启动对社会资本投资探矿权申请在先方式的审批。

从河北省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矿业权市场经过招拍挂等方式整合后,矿权投资进入到一个冷静期。

今后,矿业权出让可能会回归到以申请在先为主的时期。

(三)矿业权转让制度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直接转让矿业权矿业权作为矿权人的资产,其价值可以通过流转的形式表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矿权的转让条件。

各省级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近期,国家也在着手建立矿权交易市场,例如天津矿权交易所。

未来,国土部门将更加注重对矿业权直接转让的管理,以突出国土部门的管理地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通过股权转让矿权通过转让矿权人的股权,从而转让矿业权,从目前实践来看,这是矿业权转让的主要形式。

因为矿权直接转让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满足当地矿权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甚至有些是无法无理的。

这不仅加大投资人的负担,也使得矿权转让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

而股权转让属于公司法层面的事务,具体操作简便。

当然,这种方式也可能存在风险,有些地方国土部门会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进而设置障碍,阻碍股权买受方行使矿业权。

我们认为这些国土部门的做法并不合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违反地方政府的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通过股权转让,获取公司资产是商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如果仅仅因为特殊领域,而认定合同无效,我们是不是可以类推房地产企业、医药企业等股权转让合同都无效?地方国土部门的这一行为事实上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

究其根本,地方政府的这类规定不是法律意识淡薄,而是对本不应得的利益的染指。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目前,国家和地方国土部门正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试图合理规划勘查区和开采区范围。

同时,还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作为矿业权出让审批的依据。

但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表明该政策目前并不成熟。

首先。

国土部门有的管理人员自己并不熟悉该业务;其次,全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模式,很多地方还各自为政,有自己的一套方案。

例如,陕西省某县国土局委托第三方开发矿权管理软件,却要求每个探矿权人缴纳8000元费用,不缴纳的不予年检与延续。

由此可见,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若要完善,应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加强制度建设。

允许地方各自为战,而不以规则制约的结果,便是随意摊派,加重矿权人负担,甚至可能滋生腐败。

四、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在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框架下,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由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两部分组成。

其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体现在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的缴纳方面,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体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缴纳方面。

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

矿业权价款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招牌挂”的方式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

矿业权价款20%由中央收取,剩余80%由地方收取。

矿业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第1-3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资源税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征收的税收,是实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税种。

对于上述税、费的缴付,当地政府所能留存对的份额有限。

开采矿产资源,必然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甚至污染。

尤其我国的矿产开采依然在低水平、差管理的阶段,环境污染非常严重。

如果采矿所得全部被矿权人拿走,谁来保护当地民众的利益。

所以,矿权收益应当有一部分分配给当地民众,包括作为民众代表的政府。

只是具体比例和预防腐败是需要在制定政策时考虑清楚的。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制度是国家矿权管理部门对矿业权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管理的制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矿业年检制度探矿权年检每年的10月份进行,采矿权年检每年的3月份进行。

年检是矿权人每年必须完成的工作,由矿权人向矿权管理部门总结并汇报一年工作情况。

年检制度以“谁发证,谁负责检查”的原则为准。

省厅发证,由省厅负责审查;国土部发证,由国土部负责审查。

市、县等基础国土部门是矿权年检制度的具体实施者,矿权的实地检查工作由县级国土部门完成。

省级国土部门对矿权实施抽样检查。

(二)矿产督察员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因过于繁琐,本文不予赘述,具体规定可参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该制度在实际中起到的作用不明显,例如,新疆每个县都有近百个矿权,其地质条件又比较差,徒步进入矿区需要数十小时,因此矿产督察员实际上根本无法实地检查勘查工作,而仅仅通过纸面资料及国土局管理人员的介绍,实难发挥督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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