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资料
视同销售讲解课件ppt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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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企业 需要按照成本价格结转成 本,以反映销售活动的经 济利益流出。
确定成本价格
成本价格应按照相关会计 准则的规定确定,通常是 指商品的采购成本或自制 成本。
适用会计准则
案例二: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总结词
视同销售货物,会计上确认收入 ,税务上作为销售处理,计算增 值税。
详细描述
受托方将代销货物销售后,应按 照实际销售价格与委托方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差额确认 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委托方需要按照专用发票上的税 额进行抵扣。
处理方法
受托方会计上确认收入,计提增 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收到专用 发票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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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视同销售的具体事项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会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结算 代销款时,按结算的货物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
税务处理原则
在交付代销货物时,无论是否收到代销清单,均应按照约定的价格计算销项税 额。
销售代销货物
在结转成本时,企业应遵 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等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
计算税金及附加
计算增值税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 企业需要计算销售商品的 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缴纳 税款。
计算附加税
在计算增值税的同时,企 业还需要计算附加税,包 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等。
适用税收法规
在计算税金及附加时,企 业应遵循国家相关税收法 规的规定。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此外,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从2009年1月1日之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执行新政策。
必须遵从下列顺序:(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3)按组成计税价格。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例1】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8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该行为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80+100*1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17%二、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例2】某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库存商品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
该批库存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
库存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100*17%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购) 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80贷库存商品 80三、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例3】某一般纳税人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80万元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所得税视同销售辨析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途的, 当视 同销售货物 、 让财产或者提供 应 转
照企业一般正常 的销售行为进行财务处理, 会
上述八种行 为主要 是对企业货物 没有用 计上确认 收入 , 不存在所得税的单独调整 。以
劳务, 国务院财政、 但 税务主 管部 门另有规 定 于正常销售渠道 , 改变用途的税收规 定。上述 商业企业 为例: 的除外 。另外 , 国税函 [ o]2 2 888号文件 明确 行 为的发生 , 0 归结为货物增值是否发生。要么 借: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了六项 不视同销售 的情况 ,即将资产用 于生 企业 的货物 ( 自产、 托加工或购买) 委 已经流转 产、 制造 、 加工另一产 品; 改变资产形状 、 结构 出企业, 实现 了增值 , 123568要么企 如 、、、、、;
劳务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 门、 非生产性机 出处理。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 视同销售行为, 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 还形成 物、 不再列入视 同销售, 缩小了视 同销售 的范 税额转出) 。 ” 了所得税 的视 同销售行为, 需要调 整应纳税所 构, 强调了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要视 同销售。因 二、 两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与税 务处 得额 。 即使同是形成 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 同 围; 销售行为, 有的会计准则就要确认收入, 此,企业在发生上述所得税视 同销售行为时, 理具体列举 有的
或性能 : 改变资产用途 ( 自建商 品房转 为 自 业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 于企业 内部实现 如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
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之 最后一个 生产或 者加工 的增值 过程,如 47 、。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精选资料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一、视同销售的范围及含义视同销售货物是指企业某些行为虽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即使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基于财政收入、防止避税及保持经济链条和课税的连续性,仍将其作为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手续费交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项规定仅限于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而不包括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原料或半成品等用于生产而非用于销售的货物。
“用于销售”的意思包括以下两点: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中五项税务处理比较企业如果发生上述八种行为,则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销项税。
其中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点1.都没有货款的结算,在会计上大多不做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货物若有售价的,比照同类货物的售价计算增值税,没有同类货物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不能按成本价格计算;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3.外购货物用于(5)、(6)、(8)项行为的,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 4.能流入经济利益 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要确认收入:税法上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

增值税“ 视 同销售” 在增值税 、 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的分析
广 东 省 轻 工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黄 海 平
摘要: 增 值 税 的 八 种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无论 会计上如 何处理 。 均 要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但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视 同销 售行 为 并 不 意 味 一 定 要 交 企 业
行为 , 不 视 同销 售 不 确 认 收 入 。
( 三) 套 计 准 则和 所 得 税 法 对 确 认 收 入 的规 定
收 入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只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就 可 以 确
所 得 税 .这 是 因为 会 计 准 则 对 收 入 的 确 认 规 定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收 入 确
则 确 认 收 入 强 调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人 企 业 ,而 企 业 所 得税 法 对 收 入 的确 认 不 强 调 “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这 一 条 。
货 物 行 为 计 征增 值税 。
( 二) “ 视 同销 售 ” 在 企 业 所 得税 诸 中 的规 定
企业 处 置 资产 根据 所 有 权 是 否分 离 分 为 内 部 资 产 处 置 和 外部 资 产 处置, 外部资产 处置应按规定作 为视同销售 并确认收 入 , 如: 用 于 市 场
增 值 税 条 例 和所 得 税 法 对 视 同销 售 的 概 念 也 是 不 同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确 认 收 入 是 参 照 所 有 权 是 否 转 让 及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增 值 税 条 例 是 按 照 货 物 是 否 转 移 和 环 节 来 征 收 的 。也 就 是 说 , 在会计核算上 , 如 果 一项 销 售 业 务 它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流 人 企 业 时 .在 会 计 上 是 不 确 认 收 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 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工另一产品;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 设在同一县(市)的
能;
除外;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
视同销售 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的范围规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生产加工性耗用
等情形,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确认原则和税法规定具体见表:
项目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1、改变生产目的原
视同销售 的确认原 则
1、海关原则:资产转移至境外应 视同销售。 2、产权原则:资产所有权发生改 变应视同销售。 3、法人原则:资产在不同法人企 业之间转移应视同销售。
入。
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摘自《会计从入门到高手》中国市场出版社)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区别主要是资产内部处
置的不同,属于内部处置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属于企业所得税
的视同销售行为,例如,某公司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视同销售缴纳增
值税,但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如,某公司所属的单独核算但
定 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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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会计收入确认原则----新会计准则中对销售收入的确定要件是什么?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
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
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 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贷:库存商品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总结与归纳(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与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收入对比表项目会计收入确认增值税所得税特别提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注:√表示确认收入,×表示不确认收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判断标准具体情形举例企业所得税所有权是否转移所有权转移(1)会计上: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销售本企业产品(2)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税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等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