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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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位紧缺问题已成为许多小区常见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停车位配建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小区停车位配建的具体规定,以便业主和物业公司了解相关要求。

2. 停车位配建要求2.1 停车位数量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车辆的数量,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应合理配置,以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具体停车位数量的要求如下:•普通住宅小区:每户住宅应配备至少一个停车位。

•高层住宅小区:每户住宅应配备至少0.8个停车位。

•商业用地小区:每百平方米商业用地应配备至少1.5个停车位。

2.2 停车位布局小区停车位的布局应合理、方便,便于业主进出。

具体布局要求如下:•停车位应设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进出。

•停车位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通道宽度,方便车辆进出和调度。

•多层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便于业主找到停车位。

2.3 停车位标识为了方便业主辨认停车位并避免停车纠纷,小区停车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具体标识要求如下:•停车位应设置编号,并用醒目的标识牌标示,方便业主辨认。

•车位标识应采用明显的颜色和字体,以便业主迅速找到自己的停车位。

2.4 停车位管理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物业公司应建立停车位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业主、租户的车辆信息和停车位分配情况。

•物业公司应定期巡查停车位,及时维修和清理,确保停车位的完好和清洁。

•物业公司应建立停车位使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停车位使用纠纷和投诉。

3. 总结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停车位配建的要求,旨在解决小区停车位紧缺问题,提供方便的停车环境给业主。

小区停车位配建要求涉及停车位数量、布局、标识和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同时避免停车位使用纠纷。

物业公司应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停车位,为业主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山东省停车管理办法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年9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第十条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2.1.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
式中:——候客车道长;()
——核定总停车数;≥。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2.1.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围,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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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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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
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总则
1.1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一般规定
3.1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
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
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3.7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3.8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3.9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3.10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3.11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3.12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配建停车位指标
4.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4.1。

表4.1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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