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价房〔2012〕289号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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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长财建〔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建〔2017〕5号湘江新区财政分局、住建环保局,高新区财政分局、住建局,各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及相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申请第四章资金审批与拨付第五章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和应用第六章附则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长政发〔2013〕3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及科技创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住建委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示范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验收。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市长信箱信件ID(697452)的回复我怀念的网友:我局于2015年3月2日收到市政府办转来“市长信箱”编号为ID(697452)的信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2〕107号)规定,对于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其电价是按照阶梯电价执行。

即每户每月用电不超过180度的,电价为每度0.588元;春秋季用电在180至350度之间、冬夏季用电在180至450度之间的,电价为每度0.638元;如果春秋季用电超过350度以上、冬夏季用电超过450度以上的,电价为每度0.888元。

属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房屋出租户,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一律不得擅自对租户超标准加价收费。

二、关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问题。

目前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二次供水价格政策是:长沙市物价局长价房〔2012〕15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2月1日起,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综合水价为2.58元/立方米;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4〕32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区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我市各类供水价格在原终端水价基础上分别上调0.1元/立方米,目前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综合水价为2.68元/立方米(不含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二次供水加价)。

长沙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增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小区管理的二次加压供水,目前这种情形较多;另一种是由长沙市水业集团接管的二次加压供水。

1、小区管理的二次加压供水价格政策。

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层楼宇物业,可加收不超过8%的合理水损和加压电费,计算公式为:到户水价=供水价格×(1 8﹪)加压电费,加压电费实行单独装表计量、按实收取。

长沙市报建费用明细2012年表

长沙市报建费用明细2012年表
0.2元/m2
5元/m2
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
1.1元/m2
1.1元/m2
湘价费(2002)307号
长政发(2003)10号
长沙市白蚁防治站
白蚁防治费
2元/m2
2元/m2
湘价费(2002)307号
长政发(2003)10号
预防保治期15年,如15年内发生蚁害,由白蚁防治站无偿灭治。
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元/m2
2元/m2
人防易地建设费
10元/m2
10元/m2
湘价费(2002)307号
长政发(2003)10号
一、小区3万M2以下;10层以下基础开挖未超过3米,每平方米10元。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500元/m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2.2元/m2
2.2元/m2
湘价费(2002)307号
长政发(2003)10号
长政发(2003)10号
单项报建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量等于或大于60%比例时,缴款单位在其主体工程验收前,邀请墙办派人核实并签出新型墙体使用比例的鉴定意见,据此办理返退手续。
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5元/m2
6元/m2
湘价费(2002)307号
长政发(2003)10号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长沙市基本建设专项收费项目、标准明细表
执收单位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说 明
住宅
非住宅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70元/m2
88元/ m2
湘价费(2002)307号
长政发(2003)10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水业集团:根据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12]3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我市城区(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水工程。

城区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含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不含低密度住宅(别墅、洋房)。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及计算范围确定为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及表后止回闸(阀)。

具体包括:1、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前的庭院管网铺设、二次供水加压机房内相应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含沟槽开挖、回填、顶管施工、庭院管网上地上式消火栓);2、住宅建设单位内管道井(或水表间)水表(含水表)之前供水管道设施的建设及安装;3、室内消防系统、绿化、办公、经营等其他非居民用水,管道敷设至表井水表(含水表)。

不包括:①室内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②每户结算水表后止回(闸)阀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③设备用房的土建;④供水设施用房独立电源;⑤红线外管道规划红线办理和破路、毁绿恢复;⑥开挖回填后的余土外运;⑦临时施工用水。

二、收费标准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价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含住宅、商业、地下室、公共部分等建筑面积)为47元/m²,其中每平方米6元专项用于已建住宅户表改造工作。

三、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由市水业集团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费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长住建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7号)规定,为做好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开发单位应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承担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服务费用。

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新建住宅项目供水方案、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以及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统一管理维护等。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申请用水时,应按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框架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办理用水手续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供水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2]4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2]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住宅区物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6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66号2000年3月14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住户水、电费和专项电费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到户水费1、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对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城市住宅区,凡实行由城市供水企业按住宅区总表抄收水费其用水量达到了一定规模的,供水企业应实行趸售价格。

具体规定为:凡住宅区月用水量达2000吨到10000吨的(含10000吨)供水价格按规定价格下浮2%计算;月用水量在10000吨以上的,供水价格按规定价格下浮3%计算。

2、物业管理单位抄用户分表收费时,可根据住宅区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水价,加最高不超过8%的损耗,加二次供水加压分摊电费计算结算价格向用户收取水费。

3、住宅区公共绿化养护用水和公共场地清洁用水及小区内公共厕所用水均包含在8%的标准中不得另行向用户分摊,也不得列入公共服务性收费的成本中计算。

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以上原则制定收取水费的方案和标准,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4、因二次供水加压或转供水而增加的人工工资和设备维修折旧费不得摊入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

5、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从现在起新建住宅小区应实行抄表到户,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也要在三年内实行抄表到户、届时不再实行加损耗的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长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推行一户一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城乡居民征地拆迁集中安置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小区住宅底部配套的独立商业网点“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履行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导则)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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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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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价房〔2012〕289号
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电业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2〕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市市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不包括多层低密度住宅、农村村民自建房。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二、计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收费标准
1、执行《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每平方米94元结算,其中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4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2、长沙县按每平方米93元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3、浏阳市、宁乡县按每平方米85元结算,其中含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的2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的专项改造费用。

4、保障性住房按每平方米75元结算。

5、不收取维护费。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设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定期向我局及“长
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及收费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临时(基建)用电、非住宅、多层低密度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对建设项目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通知》(长价房〔2007〕121号)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上述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由我局审核后执行。

七、为方便结算,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仍按原标准执行(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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