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7年投标保证金押金管理规定
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工作,维护投标公司利益,保证金管理制度制订如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保证金相关的工作,包括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
三、保证金的收取1. 投标公司在参与竞标前,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参与竞标的凭证。
保证金金额由公司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2. 投标公司需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将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出具相应的汇款凭证。
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者,公司将取消其参与该竞标项目的资格。
3. 公司应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四、保证金的使用1. 投标公司在竞标过程中需要使用保证金支付相关费用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保证金。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保证金者,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投标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行为或超出竞标范围的用途。
五、保证金的退还1. 在竞标结束后,投标公司未成为竞标中标方时,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投标公司。
2. 投标公司在竞标结束后成为中标方时,保证金将在竞标项目结算完毕后返还给投标公司。
六、保证金管理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管理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使用与管理工作。
2. 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3. 对保证金的存放,应采取安全有保障的方式,确保保证金账户的安全。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参与竞标、暂停合作等措施。
八、监督检查公司将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以上为公司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和个人利益,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doc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其他省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果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准确。
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信息。
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证金押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收取、管理和使用各类保证金押金的情况,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保险、工程等各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证金押金管理。
第三条保证金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金押金应当用于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保证金押金管理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同时应当纳入监管审计体系,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六条各方当事人应当加强对保证金押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章保证金押金的收取和退还第七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在合同中约定应当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应当按照双方的意愿和约定进行支付。
第八条收取保证金押金的一方应当及时向缴纳方提供有效凭证,并保证金押金交存至指定账户。
第九条当约定的履约条件得到满足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的一方应当及时将保证金押金返还给缴纳方。
第十条在返还保证金押金时,双方应当签署相关的确认文件,以确认保证金押金的退还,同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的一方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如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未达成协议,双方按照约定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确保退还保证金押金的义务得到履行。
第三章保证金押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需要使用保证金押金的情况,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第十三条使用保证金押金的金额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使用保证金押金的理由和程序应当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批,确保合规合法。
第四章保证金押金的管理及监督第十五条收取保证金押金的一方应当建立完善的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负责对保证金押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审查制度,对收取保证金押金的一方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招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招标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进一步加强招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1.招标保证金是招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而向招标单位交纳的一定金额。
2.招标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招标保证金的缴纳1.招标保证金的缴纳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纳,以现金、银行汇款、银行保函等形式进行。
2.招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三3.招标人缴纳招标保证金后,应及时向招标单位提交缴费证明和相关保证金凭证,以便招标单位核实和记录。
三、招标保证金的使用1.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招标保证金,如撤销招标、更换投标人等。
但使用招标保证金必须取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招标单位对招标保证金的使用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投标人做出书面通知。
若因招标单位原因导致投标人未中标,则招标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四、招标保证金的退还1.招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在招标单位确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2.招标保证金退还时,投标人应填写退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和办理。
3.若投标人中标,则其缴纳的招标保证金应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一部分,随合同签订后进行管理。
五、招标保证金的管理1.招标保证金由招标单位负责管理,建立专门的保证金管理账户,并及时进行登记和备案。
2.招标单位应建立招标保证金使用和退还的内部管理流程,并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3.招标单位应定期对招标保证金进行核查和核对,并将核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违规处理1.对于不按时缴纳招标保证金或虚报招标保证金数额的投标人,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已缴纳的保证金。
2.对于拒不退还招标保证金的招标单位,投标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标公司保证金管理,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二章保证金管理原则第三条保证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应公平、公正,不得有歧视性待遇。
2. 依法依规原则:保证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 安全、高效原则:保证金应确保安全,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保证金收取第四条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为保证其投标行为的严肃性,向招标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1. 保证金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 保证金形式可为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收取程序:1.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保证金。
2. 招标人收到保证金后,应在投标保证金收据上注明保证金金额、形式、收取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3. 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收据一份退还投标人,一份存档。
第四章保证金退还第七条保证金退还条件:1. 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投标人未中标,且在投标过程中未出现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保证金退还程序:1. 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 招标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3. 退还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保证金管理职责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收取、保管、退还保证金。
2. 建立保证金台账,定期进行核对。
3.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保证金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条投标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或者在中标后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2017年最新建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新规定及有关要求

2.7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
陷 期间,其概念源于
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陷责任期重新为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人没有进行维
责Leabharlann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 2005年《建设工程质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修的行为,发
任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
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
包方是可以从
期
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法》之规定。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 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
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 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二、相关亮点 2.1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 5%降至 3%,下 调了 2 个百分点,势必给建筑企业带来利好。 2.2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 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
招标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招标公司保证金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招标公司所有招标投标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三、保证金收取1. 招标公司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时间、退还时间等要求。
2.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3. 招标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
4. 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形式缴纳。
四、保证金退还1. 招标人应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下情况退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未中标,且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
(2)投标人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2.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招标公司应将退还金额及退还时间告知投标人。
3. 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公司财务部门核对退还金额及退还时间。
(2)招标公司财务部门开具退还凭证。
(3)招标公司财务部门将退还凭证交付投标人。
五、保证金利息1. 投标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 招标公司应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将利息一并退还给投标人。
3. 投标保证金利息计算方法:(1)以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基数。
(2)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3)利息计算时间从投标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
六、保证金管理1. 招标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管理职责。
2. 招标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退还工作。
3. 招标公司应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保证金安全。
4. 招标公司不得挪用、占用、侵占投标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1.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
2. 招标人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招标公司挪用、占用、侵占投标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收、付、退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合法、合规、高效。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第四条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现金等形式。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投标保证金金额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具体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二)投标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出具收据,收据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缴纳日期、缴纳方式等。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第九条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后,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因以下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的,招标人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二)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投标保证金管理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投标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专户的存款利息归招标人所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金螳螂股份文件〔2015〕4号
投标保证金(押金)管理规定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申请、支付的流程,明确保证金及时回收的责任,制订本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押金)由经办人员提出,经驻外机构负责人或业务团队负责人审核、签字。
申请时,必须附“项目前期评审表”(YX-1)或“招标文件评审表”(YX-2),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在财务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交纳事宜。
二、领取资金时,经办人需经过ERP流程,确定回收时间,并由指定人员备案。
除特殊情形外(需书面说明),回收期限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后十天内。
三、投标保证金(押金)以现金形式交纳的,必须由团队负责人或驻外机构负责人个人提出申请。
3000元以下的保证金、押金财务中心不做借支。
四、交纳投标保证金(押金)后,在收到收款单位收据的次日将原件统一交给指定人员保管及登记(指定人员为各营销公司行政助理),同时必须向各营销公司财务对接人以发送扫描件的形式备案。
由指定人员负责登记,在到期需回收时再交经办人员。
未在规定时间(10天)内向指定保管人员提交收据原件的,按500元/次进行捐款,并办理转个人
借支手续;逾期超过两周的,公司将由总经理办公室跟进到部门负责人。
如果收款方(含业主或招标办)不出具收据,则由经办人提供《无收据情况说明》,并经各营销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室签字确认,提交财务备案。
(另外业主出具的收据中必须注明“***项目投标保证
金或押金”等字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
)
五、营销公司分管领导、直属团队或驻外机构负责人为投标保证(押金)按期回收的首要责任人。
需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审核保证金(押金)的回收状态,并敦促和指导回收。
六、投标保证金(押金)由经办人员与直接领导(由首要责任人确定)共同负责回收。
未按责任状确定期限回收的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由分管领导重新签批回收期限,公司将对经办人及相关领导予以停发工资、停止报销、扣留年终奖,并可视情况按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
对个别回收困难项目,可主动提请公司核算中心、法务合约中心共同催讨。
七、凡超过承诺期限未回收的(经书面报告,总经理室审核批准延期的除外),公司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总经理室直接安排核算中心或法务合约中心采取催讨措施,相关催讨费用及催讨激励均由所属团队或驻外机构承担。
(二)给予单次200-2000元的处罚、办理转个人借支手续,从年终分配中扣除应收保证金或押金直至回收完成(其中:转借支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从团队负责人年终分配中扣除,转借支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从各营销公司负责人年终分配中扣除)。
(三)按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
八、对最终形成坏帐的,由经办人员提出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后,具体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比例。
九、如项目中标,投标保证金(押金)转为施工保证金,需办理转履约保证金手续,经办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交接单”(YX-7)(业务人员与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等资料到财务中心办理;保证金由施工部门承担回收责任。
如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交接单”,视为回收逾期,并执行相应处罚决定。
”
十、投标保证金(押金)需于每月月底前核对一次,具体由首要负责人安排。
十一、每月初,由财务中心向主管领导、总经理室汇报,传阅保证金月结及收据备案信息。
针对收据在指定时间内未向财务中心备案的经办人,进行网上通报。
十二、各责任人于本修订案发布之日起7日内,需完成保证金管理核查(收据原件交回、逾期等),并报送核查情况。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