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内容与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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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揭煤管理规定

揭煤管理规定

揭煤管理规定为规范煤矿的揭煤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因揭煤引发突出事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揭煤的要求1、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2、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3、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2)、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3)、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4)、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5)、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6)、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7)、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4、井巷揭穿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放炮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5、煤矿企业揭煤时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揭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揭煤工作。

二、救护队参与揭煤工作的程序1、要求揭煤的煤矿必须提前3天将书面报告报救护队,以便救护队合理安排人员参与揭煤工作,书面报告应包括揭煤申请、揭煤措施、通风系统图。

2、书面报告必须经辖区煤管站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揭煤防突技术安全措施

煤矿揭煤防突技术安全措施

煤矿揭煤防突技术安全措施1. 煤矿揭煤防突技术的概述揭煤防突技术是指在煤矿工作面进行煤炭揭破作业时,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矿井环境的安全,防止煤与瓦斯等有害气体的突出。

这些技术措施旨在规范煤矿作业流程,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2. 煤矿揭煤防突技术的重要性煤矿揭煤过程中,煤与瓦斯等有害气体交互作用会导致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危及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因此,采取科学合理的揭煤防突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3. 揭煤防突技术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3.1 通风管理措施煤矿揭煤作业过程中,通过合理的通风管理措施来控制矿井中的瓦斯含量,防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极限,包括: - 合理设置通风系统,确保矿井空气流通畅通; - 随时监测和控制矿井中的瓦斯含量; -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风系统的工作参数。

3.2 瓦斯抽放措施为降低矿井中瓦斯的含量,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需采取瓦斯抽放措施,包括: - 安装瓦斯抽放钻孔,将瓦斯抽放到矿井的安全区域; - 通过瓦斯抽放设备将瓦斯抽放到地面; - 进行瓦斯抽放的监测和控制。

3.3 煤尘防治措施煤尘是另一个会引发火灾和爆炸的隐患,为确保矿井安全,需采取煤尘防治措施,包括: - 使用喷雾装置降低煤尘扬尘;- 定期清洗和湿润矿井道路,保持矿井道路湿润; - 定期清理矿井中的煤尘沉积物。

3.4 火源管理措施为防止火源引发矿井火灾,需采取火源管理措施,包括:- 严格控制明火进入矿井的范围,采取防火措施; - 停用易燃易爆设备,如瓶装氧气等; - 建立火源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查看和清理潜在的火源。

4. 煤矿揭煤防突技术环境监测系统为有效监控煤矿揭煤防突技术的实施效果,煤矿通常会建立揭煤防突技术环境监测系统,包括: - 瓦斯浓度监测系统:监测矿井中的瓦斯浓度,及时发现瓦斯积聚情况; - 煤尘浓度监测系统:监测矿井中的煤尘浓度,及时掌握煤尘扬尘情况;- 温度和湿度监测系统:监测矿井中的温度和湿度,为揭煤作业提供数据支持。

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附件六: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巷揭煤管理规定1目的及范围为了加强井巷揭煤防突管理,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井揭露具有突出危险的各个掘进工作面。

2引用2.1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2《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3月1日执行版本)3 井巷揭煤原则3.1 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3.2 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3.3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4 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4.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前。

4.1.1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4.1.2 层间距在20m 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 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4.1.3 突出煤层的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 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1.4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 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4.2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前。

4.2.1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4.2.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 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揭煤正前方布置。

4.2.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测压钻孔不少于3 个,并且至少有1 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石门揭煤定义石门(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线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5m(最小法线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第三百一十五条巷道布置(一)巷道布置应尽可能实现不揭突出煤层或少揭突出煤层,确实需要揭穿突出煤层,其揭煤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构造简单地带、突出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带、或已解除突出危险地带。

(二)石门距突出煤层法距7m前,应于巷道两侧分别施工二个预抽或卸压排放钻场。

第三百一十六条地质探查在距煤层法距10m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

准确控制巷道顶板不小于7m、两侧不小于15m、底板不小于5m、前方超前距不小于20m范围内的煤层(煤线、煤包)及断层情况。

第三百一十七条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一)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前,矿要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石门揭煤前1个月上报集团公司;专项设计上报前,矿总工程师要认真组织审查;批准后,要对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组织审批。

(二)专项防突设计主要包括内容: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三)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附钻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措施孔必须附孔号、孔口位置、方位、角度、见煤深度、穿煤长度、终孔深度等参数附表。

(四)措施孔间距,要按照穿煤段轴线间距设计。

第三百一十八条区域预测凡煤层厚度大于0.3m,均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瓦斯压力点不得少于3个。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附件13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以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石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开拓工程首次揭穿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时,在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防突专项设计是该区域煤层区域防突的原则、方法与要求,指导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的编制,煤矿相关单位管技人员依据批准的防突专项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专项防突设计与区域防突措施,指导现场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制定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第五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下列目录内容编制:第一章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第一节采区范围与地质第二节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第三节开拓前预测情况与结果第二章采区(水平)生产布局第一节开拓方式与巷道布置第二节煤层开采顺序与采掘作业方法第三章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抽采系统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避灾与安全防护系统第四章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第二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石门揭煤1.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措施2.石门揭开非突出区域煤层措施第五章防突工程计划及设备、器材明细表第六条防突专项设计相关章节内容按下列要求说明:1.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必须简要说明采区范围、回采起止标高和区内断层、火成岩侵蚀情况,列表说明可采煤层性质、厚度、倾角、硬度、层间距和瓦斯含量、压力、透气性系数等参数,简要说明开拓前预测依据及矿井以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2.采区(水平)生产布局中巷道布置叙述到首采工作面;3.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叙述范围与本条第2款同;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必须明确预测方法、参数指标和测点数量与布置,并附测点布置平面示意图;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明确方法、钻孔布置原则和控制范围,并用平、剖面图示说明;效果检验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参数指标与钻孔布置原则;区域验证要求同上;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要求与本条4款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说明个人防护及现场防护措施与设施;6.石门揭煤区域及局部措施都必须明确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明确测压钻孔布置原则,明确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和相应钻孔布置原则,用平、剖面图示说明采取防突措施的方法、钻孔布置原则与控制范围,简述安全防护与组织管理措施;7.防突工程计划列至首采工作面。

防突专项设计要点

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要点(一)新水平、新采区地质概况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采区煤层可采储量、块段量(列表)、地质构造类型及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区段划分、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工作面接替顺序。

(三)通风系统设计(专用回风道)(四)防突设施(设备)(五)供电、运输、行人系统设计(六)防突设计1、瓦斯地质情况:分煤层瓦斯含量及瓦斯成分、瓦斯压力、瓦斯放散初速度等原始参数、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邻近区域瓦斯地质情况。

2、区域综合防突设计(1)区域预测、区域划分的具体情况。

区域预测的方法、临界值,区域划分的范围等。

(2)区域防突措施(含石门揭煤)。

①开采保护层。

保护层的选择、沿走向及倾斜的保护范围及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的方式等;②预抽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的方式选择、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参数设计、封孔要求等。

(3)确定区域效果检验的方法。

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的效果检验方法的选取,临界值的确定,检验区域内钻孔分布设计。

(4)确定区域验证的方法。

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进行区域验证的方法的选取及临界值的确定,。

3、局部综合防突设计(1)确定工作面预测方法、采用的临界值、最小预测超前距等。

(2)工作面防突措施工程设计。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

(3)确定工作面效果检验方法。

石门及其他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的选取及钻孔的布置及临界值的确定,。

(4)安全防护措施。

采区避难所设置、反向风门、挡栏、远距离爆破措施、压风自救系统等。

4、首采面防突工程量计划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巷道工程,各类钻孔工程包括地面井等。

(七)监控设计: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等(八)抽放系统设计(抽放系统、瓦斯计量安设)(九)附图:1、含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2、采区设计图3、采掘工程平面图4、通风系统设计图5、抽放系统设计图6、监测监控系统设计图7、供电系统设计图8、避灾路线设计图9、综合柱状图10、其它相关图纸(十)附表:1、瓦斯参数统计表2、邻近区域煤层瓦斯参数及瓦斯动力现象统计表。

揭煤的防突措施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第六十一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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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巷揭煤防突设计编报内容一、说明(一)概述。

简述井巷工程用途,施工标高、方位、范围,巷道断面形状、尺寸、支护方式。

迎头位置及测点控制。

周边开采关系(包括煤柱、采空、地面钻孔)及采掘活动。

施工队伍情况。

煤(岩)层倾向、倾角、厚度,所揭煤层顶底板岩性、结构,邻近煤层。

简述区域地质情况(水文地质),巷道前方影响到揭煤范围内的构造及控制程度。

构造单元内及相邻区域煤层瓦斯含量、涌出量、突出指标参数(实测的最大瓦斯压力),历史上突出发生点及基本情况。

预计揭煤处的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

初步评价揭煤区域的突出危险性程度。

巷道掘进供风(局扇、风筒、风量)情况,局部通风系统,揭煤回风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地质说明书。

(二)揭煤工序安排。

简述揭煤防突工序及每道工序的施工组织安排,附防突工序流程图。

二、前探钻孔(一)明确前探孔数量、控制范围和取芯钻孔的孔号,实施时距待揭煤层的法距。

(二)附:钻孔施工钻孔编号、孔径、施工方位、俯角或仰角,预计见煤深度、止煤深度、终孔深度等参数表。

(三)要求:1. 前探钻孔控制范围、测斜取芯等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 前探钻孔施工后必须提交的资料:钻孔开孔位置、见煤深、止煤深、孔长、取芯钻孔岩(煤)芯的采取率,以及施工过程有无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

三、测压(取样)明确:测压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具备条件的,哪些前探钻孔兼作测压孔);开孔位置(距待揭煤层的最小法距),选择岩层完整的地方开孔;施工方位、俯角或仰角、终孔深度、终孔点控制范围;哪些孔取样,以及所取煤样测定的内容。

简述测压方法、封孔工艺。

要求:1. 测压钻孔必须穿透全煤,一次不能穿透的,必须进入煤层不少于3m。

封孔深度应大于10m。

2. 取样时应测定△P、f值及a、b吸附常数值等,并必须计算待揭煤层的瓦斯含量W。

3. 瓦斯压力(P)必须测准。

测压孔若出水,必须根据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技术手段区分水压和瓦斯压力。

4. 加强瓦斯压力观察,设立台帐,绘制压力变化曲线。

四、区域性突出危险性预测明确:揭煤地点的突出区划情况。

区划属突出危险区直接确定揭煤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属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揭煤或非突出煤层首揭的必须在距揭煤层最小法距10m前进行预测,预测同时采用实测瓦斯压力P和瓦斯含量W,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突出危险区:1. 瓦斯压力P≥0.74MPa;2. 瓦斯含量W≥8m3/t;3. 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吸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要求:必须对揭煤区域测压,并测定揭煤区域瓦斯含量,仔细观察前探预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有无瓦斯动力现象情况。

五、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一)简述区域性防突措施实施位置(距煤层的最小法距7m以外);措施设计方案,如预抽钻孔技术要求和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等。

(二)钻孔控制范围,孔底间距,布孔方式。

列表:钻孔编号、孔径、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

附图:钻孔布置(平、剖、断面)示意图。

(三)措施孔要求。

1. 控制范围符合《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三)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第3款要求,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预抽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以上。

2. 所有钻孔必须进行抽采,明确如何保持揭煤期间拦截抽采。

3. 设计中可选取部分措施孔采用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仅适用于井筒揭煤)等增透,并配合抽采,以提高抽采效果。

但必须说明具体实施办法。

六、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在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位置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必须明确效检孔孔数,如何布置等。

施工参数列表:钻孔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控制范围。

要求:效果检验孔布置必须符合《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三)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第6款要求,且效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预抽区域内煤层瓦斯预抽率η≥45%;2. 残余瓦斯压力P C<0.74MPa;3. 残余瓦斯含量W C<8m3/t;4. 效检时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效果检验无效时,必须明确补充措施的具体内容,再次效检的指标,直至效检合格。

七、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可以一孔两用。

必须明确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位置(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m前)及区域验证施工孔数、控制范围、验证(预测)合格必须达到的条件。

要求:1. 说明钻孔如何布置,并列表:钻孔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控制范围等。

2. 检验指标是:采取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及验证(预测)钻孔有无瓦斯异常情况。

3. 钻孔布置符合《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四)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第2款要求。

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无突出危险可进尺至远距离爆破位置。

八、工作面防突措施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明确工作面防突措施的具体内容(钻孔控制范围、孔数、孔底间距、布孔方式等)。

列表:钻孔编号、孔径、施工方位、倾角或仰角、见煤和止煤深、终孔深度等。

附图:钻孔布置(平、剖、断面)示意图。

要求:工作面防突措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九、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明确:措施孔全部达到设计施工要求,且控制范围内煤体瓦斯抽采率η≥45%后,再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进行效果检验。

要说明效检孔孔数、控制范围及施工参数,并附施工参数表。

要求:1. 效检合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工作面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再采用S和K1(Δh2)进行验证。

远距离揭煤范围内采取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进行循环效检(验证)。

2. 必须明确每次效检不合格后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如钻孔数量、控制范围、孔底间距等)。

十、安全岩柱距待揭煤层最小法距5~2m范围内,必须明确采用何种手段边探边掘,说明具体措施,以保证远距离爆破前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2m(如果是松软、破碎岩层,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3m)。

十一、远距离爆破揭煤对照规定明确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明确远距离爆破起始和终止位置,爆破地点,停电、撤人、警戒范围,明确每班计划爆破次数。

炮眼布置设计图表。

十二、防突系统及其它安全防护设计(一)通风系统。

简述揭煤前后通风系统差异。

明确揭煤系统安设正反向风门数量、位置、规格质量。

局部供风设计和各交叉点的风量。

(二)抽采系统。

简述抽采系统的构成,抽采管路选型、抽采能力计算等。

(三)供电系统。

简述揭煤区域揭煤前后供电系统,电缆、开关、设备布置。

过载、漏地保护计算。

(四)监测监控。

明确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安设数量、位置,设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

(五)安全设施。

爆破喷雾、净化喷雾、隔爆设施、压风自救及避难峒室设置位置及要求等。

(六)避灾。

通风系统图中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对揭煤队伍及进入揭煤区域个体人员防突知识培训的具体要求。

十三、组织管理(一)成立揭煤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组长,附成员名单。

明确设计贯彻程序和防突、地测、技术、通风、抽采、监测、爆破、机电、安监、调度、生产等部门终端责任。

(二)对照《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中的其他部分,提出本矿具体的组织管理要求。

十四、揭煤设计附图(一)预计的煤、岩层综合柱状图(1:200)。

(二)所揭煤层巷道地质剖面图(1:1000)、水平切面图(1:1000)。

(三)所揭煤层底板等高线图(1:1000)或立面图(1:1000)。

(四)综合平面布置图(1:1000)。

(五)设计的前探孔及测压孔(预测孔)布置平、剖面、断面图(1:200),测压封孔工艺图(1:200)。

(六)区域性及工作面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及卸压范围图(1:200)。

(七)通风抽采图(1:2000)。

要求:通风系统图中必须标明从局扇进风至回风井的通风系统、风量、通风设施、远距离爆破的爆破地点、所有警戒位置、救护基地、电话位置、避难峒室、各传感器及断电开关的安设位置,主要相关巷道应标明标高。

(八)供电系统示意图(A3图纸)。

要求:说明供电变压器、进回风电缆敷设、电器设备安设及断电开关位置情况。

供电系统图中必须标明供电变压器、施工单位使用的所有供电设备及相关供电设备(包括监控分站);标明T1、T2、T3、…T n传感器对应控制的断电开关及断电开关型号、编号。

附件2井巷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一、概述(一)揭煤巷道工程用途,施工标高、方位、工程范围,巷道断面形状、尺寸,支护方式。

(二)迎头位置及距所揭煤层最小法距(最近测点号),施工过程中基本情况,承担揭煤施工队伍的情况。

(三)简述防突设计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对揭煤准备条件作客观评价。

二、防突设计执行情况(一)前探钻孔。

1. 述前探钻孔施工过程的动力现象。

2. 前探钻孔施工质量,附钻孔施工记录资料。

3. 根据探孔资料,采取(地质作图或几何计算)推算方法,掌握的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层位控制情况。

4.附前探地质资料成果:推测的相关地质图件。

(二)预测预报。

1. 测压情况:测压方法、钻孔布置、测压时间及过程描述、压力变化及稳定值、最大瓦斯压力。

客观评价测压值的准确性。

2. 煤样实验室测定指标及复印件。

3. 测压孔钻进过程瓦斯涌出及其动力现象描述。

4. 预测预报结论。

5. 测压(预测)报告必须由揭煤单位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三)防突措施。

1. 钻孔开孔、完孔、封孔、抽采的具体日期。

2. 简述钻孔施工过程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3. 简述钻孔验收、成孔情况。

附钻孔验收资料记录表。

4. 根据钻孔成孔验收资料,用地质作图或几何计算法反演其控制范围。

附钻孔控制平、剖面图,断面图。

5. 简述抽采情况:累计抽采时间,系统抽采浓度,抽采总量。

计算设计卸压影响范围的瓦斯抽采率。

(四)防突措施效果及检验。

1. 定量检验方法:钻孔数量、布置参数,指标临界值设定,测定过程及测得指标值。

附钻孔布置。

要求:采用和预测预报相同方法以利于对比。

2. 检验孔施工过程瓦斯涌出及动力现象情况描述。

3. 总结系统抽采浓度、抽采量变化趋势,单孔瓦斯涌出量变化(抽采前后钻孔孔口、孔内瓦斯涌出情况),巷道瓦斯涌出量。

4. 措施效果总体评价和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检验结论。

要求:从措施孔的施工质量和控制范围、瓦斯抽采时间和抽采率以及措施实施前后瓦斯涌出情况对比,综合评价措施卸压效果。

从效检孔定量检验指标测定值、钻孔施工过程瓦斯涌出情况、措施卸压效果以及现场抽采钻孔瓦斯涌出实际情况,得出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结论。

5. 明确远距离爆破前的验证(预测)方案,以及见煤后循环验证(预测)方法。

6. 煤样化验报告、测压(预测)报告、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附后)必须附进揭煤防突安全技术措施中。

三、安全防护及技术管理措施(一)通风、供电系统、抽采系统。

1. 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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