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中国茶叶出口到德国的国际营销环境

中国茶叶出口到德国的国际营销环境一.德国国内经济环境:1.经济特征: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要将个人的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
2.经济增长速度:德国经济增长已经表现出放缓迹象,加之欧元区在应对主权债务危机上已经表现出疲势,欧元区无法继续依赖德国这个最大经济体来维持最近几个季度中较快的经济增速。
3.通货膨胀率:德国通货膨胀率持续下降。
4.价格、税收、外贸等政策:德国茶叶进口关税为零,对于税号为090210的茶叶,德国的第三国进口关税为3.2%,但按照普惠制(PSG)原则,中国出口商主要出具原产地证(Form A)即可获得零关税待遇。
德国进口商需缴纳7%的增值税,采取先交后退的原则,退税期为每季度一次。
德国联邦农粮局负责签发进口许可证。
德国政治和法律环境:1.政治环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2.法律环境:拥有一套完整的农药残留监控体系。
有利于实现德国将农残降到最低限度的目地。
但中国茶叶的农药残留较多,对中国茶叶出口施加了压力。
三.文化环境:德国人乃至欧洲人,有一个独特的饮茶习惯,他们是见不得一丁点茶叶末留在杯子里的。
他们喜好泡茶的色泽是越浓、越深越好。
即以咖啡色泽为标准。
红茶的色调是一种淡咖啡的替代品。
而绿茶,其茶色淡若青翠,抿口丝丝苦涩,难免叫人感到遗憾,无人问津了。
其缘由其实是冲茶技术的不到位,和传统饮食口味的浓重有关。
有利于迎合光的德国民众的需求,但茶叶基本要做到小包包装好,增加了成本,同时对我国茶叶出口的要求也加大了。
结论:德国是一个茶叶消费大国,也是我国茶叶的主要出口国之一。
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对德出口的部分绿茶中农残仍然超标,为保持和提高我对德茶叶出口的市场份额,我应对此高度重视,制定相关措施和因应对策,加强茶叶中农药残留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出口茶叶的安全卫生质量。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国情概况

德国政体德国社会民主党(德语: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SPD),简称社民党,德国主要政党之一。
自1949年以来,社民党始终位列联邦议院中。
它是德国历史最悠久政党,成立于1863年,是德国第一个社会民主组织。
福利待遇和公平公正是SPD的基本政治观点。
但究竟是什么意思呢?福利待遇是指如果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生病了,那么将给予资助。
公平公正是指同劳同酬,公平对待每个人。
例如,不富裕的人们和富人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幸福生活。
身为德国现任总理和基民盟(CDU)主席的默克尔自休假归来后,其支持率一直不断上升,目前已达到57%,比上一周高出了3%。
而她的竞争对手,德国社民党(SPD)主席施泰因布吕克(Steinbrück)的支持率仅为21%。
基民盟和基社盟(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 und Christlich-Soziale Union):从康拉德•阿登纳到赫尔穆特•科尔,再到如今的德国联邦总理安格拉·默克尔,基民盟与其姐妹党派基社盟(仅巴伐利亚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站在德国政坛的最高峰。
在联邦层面,基民盟和基社盟在联邦议会共同组成一个党团,其代表颜色为黑色,又称其为黑党。
基民盟的前身是魏玛共和国时期于1945年7月成立的天主教中央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先后在德国西部地区(巴伐利亚州除外)和柏林建立了基督教民主党地方组织。
1950年10月在戈斯拉尔举行第一届联盟代表大会,正式成立基督教民主联盟,首任主席是康拉德·阿登纳。
基社盟是德国巴伐利亚州的一个基督教保守主义政党,于1945年9月12日在慕尼黑成立。
社民党(社会民主党Sozi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前德国总理威利·勃兰特、赫尔穆特•施密特以及格哈德·施罗德都来自社会民主党。
比较环境法 德国与中国

的共同责任;国际合作等项要求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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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环境法---德国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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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4月12日通过的《第30次基本法修正案》 1972年制定了《联邦废弃物处理法》,1974年制定了《联 邦污染控制法》和《联邦环境保护设置法》。 其他主要立法:
在自然保护方面 , 有 1975 年的《联邦森林法》、 1976 年的
环境行政诉讼
[案例]:
法兰克福机场的建设。每个大型项目都需要经过规划确认程序,这一 程序有公众听证、对相关利益进行权衡,2007年12月黑森州有关部门发布 “规划确认决定书”(2500页),包括对于机场改扩建项目涉及环境问题做 了说明,并规定建设者应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噪音危害、周边的自然保护 区的保护等。 后针对行政确认仍然有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很广泛, 首先是环保组织(环保团体诉讼)。该组织认为该机场建设违反欧盟和德 国的环保法律,因为机场周围已经形成了特殊的动植物圈,有特定的动物, 有保护物种等,而飞机的起降会危及旁边的动植物物种,机场跑道会延伸 到美因河边,也会危及美因河边的鸟类 其次是机场周边的乡镇,认为机场 建设会让部。 分的住宅不适合居住,飞机的起降也会危及屋顶。 还有一 系列的私人提起诉讼, 私人的诉求主要涉及噪音对于他们的生活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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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原则
从法律角度不好把握的是在德国得到普遍认可的第三个原则 :
合作原则。其出发点是 :环境保护最好是与企业合作而非独立
地来实现。因此,在环境法中总有各种试图达成约定和自愿协 议的努力。但存在疑虑的问题是,自我约束不能像以惩罚为后
盾从而具有执行力的法律规定一样有效率。所以,赋予国家必
德国会计

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在德语中意为“人民的国家”。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220万(1999年底),主要是德意志人,还有少数丹麦人、吉卜赛人和索布族人。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德国实现统一。
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首位。
在国际上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为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美国之后第二大贸易国。
德国采用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经济进行积极指导和调控。
德国会计属于日耳曼会计体系,该集群主要包括德国、奥地利、以色列、瑞士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
在日耳曼会计体系的国家中,商法、公司法和税法在会计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体而言,与盎格鲁一萨克逊会计体系相比,德国会计较为稳健保守,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低。
一、会计环境(一)政治环境因素德国的政治环境是根据宪法规定的。
德国宪法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
1956年、1968年曾作过大修改。
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基本法》还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国家权利分别由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
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
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
社民党和绿党于1998年10月27日组成联合政府。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行使执法权,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
德国政府管理国家与美国不同,不仅在宏观上管理国家,微观上也参与管理。
不仅立法对微观经济的原则进行直接干预,甚至政府直接立法规定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格式等细节。
战败后的德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1945年,德国被迫签署了《波茨坦协定》,随后在1949年分裂为东德和西德。
战后德国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从占领时期的军事管制到民主法治国家的重建,再到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战败后德国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
二、占领时期的法律规定1. 军事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四个占领区,分别由美国、苏联、英国和法国控制。
占领军对德国实施了军事管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章。
(1)占领军法律占领军法律主要包括《占领区法律》、《占领区最高法院规则》等。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军事管制、行政、司法等方面。
(2)德国战犯审判战后德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战犯审判,如纽伦堡审判。
审判依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纽伦堡法庭判决》等法律文件,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
2. 民主改革占领时期,德国开始进行民主改革,包括废除纳粹法律、建立民主制度、恢复法治等。
(1)废除纳粹法律占领军颁布了一系列命令,废除了纳粹时期的法律,如《种族净化法》、《纽伦堡法典》等。
(2)建立民主制度占领时期,德国建立了民主制度,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
1949年,德国通过了《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法治国家地位。
三、战后德国法律规定的演变1. 《基本法》的制定1949年,德国颁布了《基本法》(又称《德国宪法》),这是战后德国的法律基石。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法治国家地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权利《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
(2)民主制度《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制度,实行议会制和多党制。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
2. 法制建设战后德国加强了法制建设,完善了法律体系。
(1)刑法改革德国对刑法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纳粹时期的刑法,制定了新的刑法典。
新刑法强调人权保护,严格限制刑罚。
(2)民法改革德国对民法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纳粹时期的民法,制定了新的民法典。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
解析德国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论文德国法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其成功背后蕴藏着多个因素。
本论文将探讨德国法之所以发达的原因,并对外国法制史进行分析。
德国法的历史背景德国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神圣罗马帝国。
在此期间,德国地区存在着众多君主国家和城邦,各自拥有独特的法律体系。
这种多样化的法律环境促使了法学的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德国法的基础。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德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
德国的大学系统始于中世纪,早期的大学就开设了法学专业。
在这些大学中,法学教育得到了广泛重视,培养了众多优秀的法学家和法律专家。
这为德国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德国法以其系统性而闻名。
德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其中最重要的法典为《民法典》和《刑法典》。
这些法典凝聚了德国法学家们的智慧和经验,为法律的应用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德国法向来注重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
德国的法官独立于政治和经济的影响,他们通过独立的判断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德国的法律体系还鼓励民众参与诉讼和司法程序,使法律更加接近人民的实际需求。
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德国的法律文化强调共识和合作。
在法律程序中,德国律师和法官通常会寻求协商和共识的机会,以便达到和解或解决纠纷。
这种法律文化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可操作的法律工具,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发展潜力。
综上所述,德国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可以归因于其历史背景、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司法独立和民众参与以及基于共识的法律文化。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为德国法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
德意志的政治制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其政治制度是建立在法治和议会民主基础上的。
德国政治体系由三个主要层面组成:联邦层面、州层面和地方层面。
这种多层级的政治结构是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以保证各个层级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在德国联邦层面,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议会(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
联邦议会由由全体国民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具有立法、监督和选举政府的职能。
联邦参议院由德国16个州政府派遣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德国的政府是由一个总理和若干联邦部长组成的内阁。
总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他/她是政府的首脑,负责提出政府议案并领导政府工作。
联邦部长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并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就职。
各个联邦部长负责管理特定的政府部门,如外交、内政、财政等。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包括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
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保护德国宪法的规定。
此外,还有联邦法院和各个州的高级法院,负责处理一般的法律纠纷和刑事案件。
除了联邦层面的政治机构外,德国还有州和地方层面的政府。
德国共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议会和州政府。
州议会由全体选民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审议州级的法律和政策。
州政府由州议会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执行州级事务。
在地方层面,德国分为各个市镇和县级单位。
市镇的政府由市长领导,县级政府由县长领导。
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当地事务,并与州和联邦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民主和参与,有多个政党参与竞选和政府决策。
德国政党制度是多党制,主要的政党有基督教民主联盟、社会民主党、自由民主党和绿党等。
总之,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复杂而稳定的体系,确保了政府权力的分散与制衡。
通过各个层级的合作与协调,德国的政治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事务,并为公民提供稳定和务实的治理。
这种制度也为德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现状
Professor Dr. Reinhard Hendler 武汉,2010年10月特里尔大学德国环境法的发展现状一、引言法律和政策很相似。
几年前还具有高度现实意义,体现着新的发展趋势的法律或政策,今天就已成为鲜有提及的过去。
然而,当想到,法本来就是政策转换成的强制性规则时,法和政策在这点上步调一致也就不足为怪了。
环境法问题的现实性转瞬即逝。
这缘于,环境法作为一个相当年轻的法律部门,有着极为旺盛的生命力。
它总是频繁地被修正,不断地增补新的规定。
环境法问题现实意义的流逝,既可以是基于,立法程序的实现和人们对已改变的法律情况的适应。
这种现实意义的流逝也可能是基于,立法程序的失败,而且人们也甘于这种(立法)失败。
只有一种环境法问题例外地显示出其经久不变、延续超过几十年的现实意义。
这种情况出现在,当民众在一个互不妥协的、情绪激昂的民意斗争中,(分别)支持某个法律问题的两个对立立场时。
这意味着,不论立法者采用了哪种解决办法,始终会遗留一个强烈力求改变相关法律规定的反对派。
二、失败的环境法典几年前还在激烈讨论,最终却以失败告终的(德国)联邦立法草案——环境法典,今天已经很少有人提及。
这部环境法典的初衷是将联邦层面上关于环境法核心问题(污染控制、循环经济、自然保护、水源保护、环境影响评估等)的规定进行整合。
这些规定在德国传统上包含在各单项法律中。
原计划,在这部环境法典中能对现有规定,不经实质性改变地进行总结,也就是说不使现有环境法要求显著加重。
本质上,是要精简这些规定,并使其相互协调。
对此,联邦环境部已经起草了一个包括说明理由在内的、全面的法律草案。
并且,几个出版社也已经联合确定了这部期待中的环境法典法学评注的作者团队。
然而,这部环境法典在2009年仍是立法失败了。
这已经是环境法法典立法的第二次失败尝试了。
第一次尝试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
再次遭遇挫折之后,应当说,至少在可预见的未来,德国将不会再有环境法法典了。
第7章: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三.缓解政治风险 1. 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合理谈判
2. 寻求法律支援
3. 采取部分让步措施来尽量减少损失 4. 放弃资产,寻找残值收入
法律体系与各国商法
法律体系
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可分为: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伊斯兰法系
法律体系与各国商法
大陆法系主要特点
1. 法律形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强调 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经济风险的类型
① 外汇管制
对货币兑换进行管制以及对外汇的流出采取限制性措施。
② 当地含量 许多国家要求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必须满足一定的当地含
量要求,即产品必须使用本地生产的部件。
③ 进口限制 东道国对外国企业的某些原材料、机器和另配件进行限 制,达到迫使其购买本国产品的目的,从而保护本国在此 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产品和行业。
1.属人法 2.宗教法
3. 习惯法
法律体系与各国商法
各国广告法规
西班牙 广播广告限制在每小时 5 分钟之内。商业法律禁止一切违反 良好商业惯例的活动,特别是意在使竞争者及其产品丧失信 誉的行为。严格禁止针对或反对竞争者的广告。
德国
限制广播、电视广告的时间和次数。法律认为,在产品质量、 来源、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用广告造成顾客误解是非法的。禁 止任何使购买者混淆的附加说明。禁止使用“高级”措词。
第7章:东道国的
政治法律环境
本章内容导航
国家主权与经营的政治风险
经营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中,由于东道国 政局或或政策的不稳定以及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 导致外国投资者在该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国家主权与经营的政治风险
一、政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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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政治法律环境
12国贸2+2
德国的政治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
联邦和各州的立法权力由《基本法》(即宪法)来明确。
通常,联邦的立法权限在国防、外交、海关、邮政以及税收等涉及整个联邦利益的领域,而文化教育事业的立法和行政权限归各州,即所谓各州享有“文化主权”。
联邦虽然也设有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但其权限主要在于企业职业教育立法、高等教育原则立法、学习资助和促进科研及高校建设等方面。
国家首脑是联邦总统,由联邦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联邦大会每5年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一届。
现任联邦总统是法官出身的赫尔佐克,他于1995年7月1日担任此职。
现任联邦总统约翰内斯·劳于于1999年7月1日就职,由社民党推举,此前曾任北威州州长。
根据宪法规定,总统除对外代表国家和一些类似签署由联邦议院批准的法律和根据政府总理提名任命内阁成员的工作外并无行政职权。
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是最高的立法机关。
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政府,其最高长官是联邦总理,由在每4年一次的全国大选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推选,经议会确认,由联邦总统任命。
各州行政长官是州长(直译为总理),州内阁成员称部长,如文教部部长等。
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协调经常通过由联邦总理和各州州长共同签署的“国家协议”来实现。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的法律,就传统而论,属于大陆法系,不论在公法和私法方面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也保存了若干日耳曼法的特点。
它的全部法律以制定法为主,不仅有体系严整的各种法典,也有大量的单行法规和比较完备的司法制度。
一、公法
(1)宪法:现行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分别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联邦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
关于基本权利,第1条宣布:“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对这种尊严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国家的义务。
”第26条规定,凡扰乱世界和平、特别是准备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是违宪的。
《基本法》还规定了联邦和各州都有立法权,联邦设立总统和两院制的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根据《基本法》,各州还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宪法法院。
各州也有普通法院,但最高审判权属联邦。
(2)行政法:由联邦和州分别制定、执行。
其中一个重要部门是公务员法,规定联邦和州的各级官员、雇员的任免、升迁和俸给。
这些法律是德国文官制度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3)财政法:规定国家财政活动和金融管理。
(4)刑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
这部《刑法典》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得极为详尽。
废除死刑,无期徒刑只适用于发动侵略战争、谋杀、以灭绝种族为目的的杀人等几种个别的罪行。
对6个月以下短期自由刑,要求尽量用罚金代替,采取“日数罚金制”。
即在法典中不规定罚金数额,法官判决时在法定范围内宣告被告应纳罚金的日数,再根据犯人的情况决定他每日应纳罚金的数额。
对于青少年的犯罪,制定了专门的《青少年法院法》,在确定
犯罪、采取措施和处理程序各方面都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总的精神是对青少年注重教育,原则上不适用自由刑和罚金。
(5)诉讼法《刑事诉讼法》(1975)实行公诉主义;《民事诉讼法》(1950)实行当事人处分主义。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仍享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例如休假、接见亲属、通信、宗教礼拜等。
罪犯还可根据情况定期回家,与社会保持接触,以有助于罪犯将来重返社会。
二、私法
(1)民法:1900年生效的《民法典》。
二战后,根据《基本法》规定的一些原则包括男女平权、提高妻子的地位、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等进行修改。
(2)商法:1900年生效的《商法典》,没有重大改变。
三、兼有公法与私法:社会法、劳动法和经济法
(1)社会法:是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包括工人的疾病医疗、退休病休、病残保险、儿童补助、住房津贴、学生补助、死亡抚恤以及失业补助和职业介绍等(见资本主义法)。
(2)劳动法:二战后,德国资产阶级力求迅速恢复经济,工人运动也风起云涌,劳动法就在这种阶级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
劳动法由工资合同、劳动保护、企业委员会制和工人参与决定权等几方面的一些法律组成。
社会法和劳动法两个部门不仅有实体法,而且各有其相应的程序法和法院,即社会法院和劳工法院。
(3)经济法:战后为了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联邦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企图对经济加以进一步的干预,使国民经济向着国家要求的方向发展。
此外,关于保护消费者、知识产权、自然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也都在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
(4)法院组织:从1879年莱比锡最高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建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法院体系,成为联邦德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