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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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四章监督工作第五章履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地方人大决定与地方性法规之比较

地方人大决定与地方性法规之比较

地方人大决定与地方性法规之比较地方人大决定和地方性法规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法规形式,它们在内容、颁布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它们都是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但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有一些不同,下面我们就这两种行政法规做一番比较。

一、地方人大决定地方人大决定是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人大决定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具体规范性的文件。

地方人大决定是地方性行政法规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的重要方式,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地方人大决定的内容通常是规范性、普遍性和具体性的,适用范围广泛。

地方人大决定的颁布程序一般包括审议、讨论、表决等程序。

地方人大决定的制定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通常需要经过多方讨论和审议,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方人大决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比较广泛,可以适用于该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单位和个人。

地方人大决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是地方性行政法规中的重要形式。

二、地方性法规1. 法律效力:地方人大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效力上都具有较高的约束力,是地方性的行政法规。

但地方人大决定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大,具有普遍性和具体规范性,适用范围广泛。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也很大,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也有较强的约束力。

2. 颁布程序:3. 适用范围:地方人大决定和地方性法规都是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它们在内容、颁布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地方人大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效力、颁布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都是地方政府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一种主要方式,对于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希望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规支持。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19•【字号】•【施行日期】1995.08.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年8月19日)一、《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四、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项修改为:“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删去第十一项。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第六条修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四款。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和第二款。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

(四)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听取和审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增加“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建设计划”修改为“建设计划和项目”。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06期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参照县级以上人代会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人大主席团主席一般也在人代会上作报告。

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报告的主体各地都不相同。

有的以乡镇人大名义,有的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有的则以人大主席团主席个人名义报告工作。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唐宇荧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主体笔者以为,乡镇人代会上如需有人大工作方面的报告,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为宜。

首先,符合法律精神。

乡镇人大主席团虽然不是常设机关,但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其在闭会期间从事某些日常工作,只要不与乡镇人大法定职权相冲突。

因此,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从事的工作进行规定。

如《浙江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闭会期间主席团需负责的工作,如检查法律法规和人大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就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等,同时规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其履职情况向选举产生它的本级人代会报告,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其次,符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

当前具体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一般只有主席或专职副主席,闭会期间乡镇人大许多重要事项实际上是由主席召集主席团讨论、决定,再由主席、副主席具体组织实施。

因此,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主体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也是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

再次,符合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没有实体性权力,而且作为主席团成员,开展的工作主要是实施主席团研究提出的事项,是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组织的集体行为,并不是主席、副主席的个人行为。

因此,以主席团名义报告工作,也符合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报告工作主体应是人大主席团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上应该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向人代会报告工作,这是因为: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

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即: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在这个序列中,法律位阶是依次递减的,但是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孰高孰低,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参见:浅谈法律适用中的问题——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位阶关系及冲突.浅谈法律适用中的问题——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位阶关系及冲突【内容摘要】我国《立法法》界定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位阶关系,而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孰高孰低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了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本文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三者位阶的相互关系着手,解决冲突,以指导法律适用实践。

【关键词】法律位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国的法律规范数量庞多,各级人大和行政机关都在制定,然而我国只承认其中的一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在我国立法法中只采取半承认的方法,《立法法》第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法律条文用词的不同来看,我国对规章并没有完全承认,规章的“半法”身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也可以看出:法律法规是“依据”,而规章只是“参照”。

归纳起来说,中国的“法”就是指法律、法规、规章。

在明确了我国的“法”的内涵和范围之后,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法”的位阶问题,因为法律规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存在于一个统一有序的法律体系当中,而这个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照位阶的高低之分排列组成的。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修正)正文:----------------------------------------------------------------------------------------------------------------------------------------------------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吗

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吗作者:滕修福尚娟段莎武春王鸿任崔厚元马力德翟峰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期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有人认为,就是每次召开乡镇人代会都必须选举主席团;也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代会“每次”会议都要选举会议主席团,而对乡镇人代会并没有“每次”的要求,只要乡镇第一次人代会选举主席团就可以了,不必每次人代会都要选举主席团,只是需要变动时再重新选举。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由本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镇人大主席团选举可以尝试变革□文/滕修福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每次选举主席团依法应该,但地方性法规可以尝试变革。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虽然不像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那样有“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的表述,但是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的表述,其立法本意也应该是每次乡镇人代会要选举主席团的。

“人大三法”修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地位发生变化,明确了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有关职权(职能)。

乡镇人大主席团也不仅仅是乡镇人代会期间的临时机构(大会法定召集者和主持者),而且已成为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准常设机关(机构)。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地方性法规可以尝试变革。

“人大三法”修改实现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准常设”后,各地重新修改制定的诸如“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每次人代会选举,规定不尽一致。

如安徽、陕西等大多数地方性法规规定,每次都选;但也有诸如四川、重庆等少数地方性法规规定,每届只选一次;还有诸如贵州等地方性法规规定,每年只选一次。

实践中,乡镇人大主席团(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成员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性,非特殊情况人事变动,主席团成员一般不会调整。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订)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权力机关【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28【实施日期】2017.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从实际出发,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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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之比较作者:符乔荫来源:《人大研究》2018年第09期各地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学深悟透中央精神,不断加强包括乡镇人大工作立法在内的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

其中,乡镇人大工作立法应当力求“管用”、突出重点。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之后,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普遍受到重视、得到加强。

一个突出表现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根据同年8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相继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乡镇人大工作等方面地方性法规。

由于工作需要,笔者近期通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省级乡镇人大工作法规”),重点研读了部分省的乡镇人大工作法规,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简单的分析比较。

一、省级乡镇人大工作法规概览笔者的阅读和比较分三步进行:首先,根据法规规范的对象,对所有省级乡镇人大工作法规进行阅读和比较。

省级乡镇人大工作法规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的法规(二十五个,即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广东、海南、贵州等十七个省;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等五个自治区;北京、天津、重庆等三个直辖市)。

二是规范县乡两级人大工作的法规(一个,即上海市)。

三是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的法规(五个,即湖南、云南、四川、河南、福建等五个省)。

其次,从上述所有省级乡镇人大工作法规中选择第一类法规进行阅读和比较。

此类法规规范的对象是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共有二十五个。

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从贯彻落实《意见》看,有两种情形:(1)2015年下半年以来进行了修正、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共二十三个。

其中,省的十六个(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广东、海南、贵州);自治区的四个(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直辖市的三个(北京、天津、重庆)。

(2)2015年下半年以来未作修改或修订,也未重新制定的,共两个(山东、新疆)。

二是从乡镇人大工作法规的名称看,有三种情形:(1)名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下同)的,共二十二个。

其中,省的十六个(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广东、海南、贵州);自治区的五个(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直辖市的一个(重庆)。

(2)名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一个(北京)。

(3)名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两个(天津、山东)。

第三,对2015年下半年以来修正、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规进行阅读和比较。

基于《意见》的里程碑意义,笔者专门选择上述法规中2015年下半年以来修正、修订或重新制定的二十三个法规,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出台时间上看,有三个时段:(1)2015年的两个(山西、安徽)。

(2)2016年的十八个(辽宁、黑龙江、陕西、甘肃、河北、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海南、贵州;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北京、天津、重庆)。

(3)2017年的三个(青海、吉林、广东)。

二是从完善方式上看,有三种情形:(1)修正的十五个(辽宁、河北、山西、江西、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内蒙古、宁夏、广西、西藏;北京、天津、重庆)。

(2)修订的三个(吉林、安徽、广东)。

(3)重新制定的五个(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贵州)。

三是从法规结构上看,有两种体例:(1)设章的二十个(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广东、海南、贵州;宁夏、广西、西藏;北京、重庆)。

(2)不设章的三个(湖北、内蒙古、天津)。

在上述设章的二十个法规中,设七章的九个(陕西、甘肃、青海、河北、山西、安徽、广东、海南、北京),设六章的六个(吉林、江苏、浙江、贵州、宁夏、西藏),设五章的五个(辽宁、黑龙江、江西、广西、重庆);条数最多的五十二条(重庆),最少的二十八条(西藏),三十至四十条不等的七个(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江西、贵州),四十至四十六条不等的十二个(吉林、浙江、安徽、广东、海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广西、北京)。

二、各省乡镇人大工作法规比较根据湖南省实际,笔者进一步选择了2015年以来,由省人大常委会修正、修订或重新制定的乡镇人大工作法规,重点进行分析比较。

这一部分法规共有十六个,不含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人大工作法规,2015年以来未修改的省的乡镇人大工作法规,以及各省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法规。

按照出台时间顺序,十六个法规依次出自以下各省:山西(2015年11月26日)、安徽(2015年12月18日);河北(2016年3月29日)、江西(2016年4月1日)、陕西(2016年5月26日)、甘肃(2016年7月29日)、江苏(2016年7月29日)、浙江(2016年7月29日)、辽宁(2016年7月29日)、黑龙江(2016年8月19日)、湖北(2016年9月14日)、海南(2016年9月28日)、贵州(2016年9月30日);青海(2017年3月31日)、吉林(2017年7月28日)、广东(2017年9月28日)。

就法规名称而言,十六个法规中,十五个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一个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统称为“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比较。

(一)立法目的。

十六个条例中,有十四个写了立法目的,但表述有所不同:有的是为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完善人大制度(广东、浙江);有的是为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保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湖北、甘肃、海南);有的是为保障(使)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江苏、山西);有的是为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陕西);有的是为加强(规范)乡镇人大的工作(贵州、青海);有的是为推进地方民主法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吉林);有的是為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河北);有的是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辽宁);有的是为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黑龙江)。

上述表述,似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着眼于保障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湖北、甘肃、海南、江苏、山西、辽宁);一类是着眼于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广东、浙江、陕西、贵州、青海);一类是着眼于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建设(河北、吉林、黑龙江)。

两个省(江西、安徽)的条例没有写立法目的。

(二)立法依据。

十六个条例都写了立法依据,但表述也有所不同:有的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河北、海南、湖北、黑龙江、甘肃);有的是“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青海、安徽);有的是“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浙江);有的是“根据地方组织法”(山西、江西、广东、贵州、江苏);有的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陕西、辽宁);有的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吉林)。

(三)立法体例。

十六个条例中,有十五个设章,均含总则、附则(山西、安徽、河北、江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辽宁、黑龙江、海南、贵州、青海、吉林、广东);一个未设章(湖北)。

十五个设章的条例中,有十四个基本上以“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序设章(山西、安徽、河北、江西、陕西、甘肃、浙江、辽宁、黑龙江、海南、贵州、青海、吉林、广东);一个依次按“机构职责”“会议制度”“监督工作”“履职保障”设章(浙江)。

体例上值得注意的是,十四个设章的条例具体情况有差异。

1.从人民代表大会层面看,设“人民代表大会”一章的十个(河北、江西、陕西、辽宁、海南、吉林、广东、贵州、黑龙江、江苏);“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设一章的四个(山西、青海、甘肃、安徽)。

2.从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层面看,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章的十个(山西、辽宁、黑龙江、河北、陕西、海南、吉林、广东、贵州、江苏);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一章的七个(河北、陕西、海南、吉林、广东、贵州、江苏);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一章的四个(江西、青海、甘肃、安徽);既未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一章,也未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一章,而是将“主席、副主席”相关内容写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章的三个(山西、辽宁、黑龙江)。

3.从人大代表层面看,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章的十二个(山西、河北、陕西、辽宁、海南、青海、广东、贵州、黑龙江、甘肃、江苏、安徽);既未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章,也未在其他各章就代表工作或代表履职等作出规范的两个(吉林、江苏)。

4.从选举工作看,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章的九个(山西、河北、江西、陕西、海南、青海、吉林、广东、江苏);设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镇长、副乡镇长的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一章的两个(甘肃、安徽)。

(四)立法重点。

总的看,十六个条例政治站位都很高,都注重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同年相应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和“不抵触”“可操作可执行”的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实际作出规定,重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健全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和组织制度、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有高度、有新意、有特色。

1.坚持党的领导。

十六个条例中,有一个在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从实际出发,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广东)。

2.重申法定职权。

在十四个设有“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一章的条例中,除贵州外,十三个都重申了地方组织法第九条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山西、安徽、河北、江西、陕西、甘肃、江苏、辽宁、黑龙江、海南、青海、吉林、广东)。

3.健全工作制度。

十六个条例普遍注意按照《意见》要求,健全乡镇人大工作制度,重点规范乡镇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选举权,以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主要有:一是具体规定了每年乡镇人大会议的次数、时间及主要议程。

①会议次数。

多数条例规定“每年一般(或至少)举行两次会议”(贵州、湖北、浙江、江苏、安徽、海南、甘肃、青海、吉林)。

有的规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辽宁);有的规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或“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举行两次”(山西、江西、黑龙江、河北)。

②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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