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二)促进多专业协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的通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湖政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的通报湖政办发〔2015〕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4年,我市重点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以“项目建设攻坚战”为抓手,抢抓时机建项目、全力以赴推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21.5%;100个重大前期项目完成年度前期目标,有力促进了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6.2%,并且结构更加优化。
期间,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激发广大建设单位和建设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持续打好项目建设攻坚战,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为加快打造“三个升级版”增强动力,市政府决定对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以及立功竞赛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一、重点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奖综合推进奖:德清县人民政府、吴兴区人民政府、南浔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建设推进奖:长兴县人民政府、安吉县人民政府、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建设局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奖: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国网湖州电力公司、市水利局二、重点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优秀服务奖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审计局三、重点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德清县乾元镇人民政府德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清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清县微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兴县交通运输局长兴县龙山新区管理委员会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兴区重点建设管理办公室先登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织里童装园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南浔交通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南浔区菱湖镇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南浔区分局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湖州三行轴承有限公司湖州康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湖州联东金信投资有限公司太湖度假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太湖度假区长田漾湿地管理处湖州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长湖申线湖州段航道扩建工程指挥部市交通建设管理局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太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湖州电力设计院湖州师院校园建设处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审计局湖州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市旅游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州银监局市统计局市人行市重大项目前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建设发展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重点建设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先进个人(一)重点建设工作先进个人胡红根(德清临杭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陈肖武(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温加华(浙江德清升华临杭物流有限公司)徐丽娟(德清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黄菊芬(德清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李建平(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理委员会)陈邦东(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新城管理委员会)方埭(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金玉霞(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韩可一(浙江安吉乐翻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肖峰(安吉县交通运输局)熊国斌(安吉县人民政府孝源街道办事处)章军平(安吉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陈力(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陈伟(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王国华(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朱晓瑜(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陈娟娟(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陆松华(南浔区双林镇人民政府)吕辉豪(南浔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吴斌(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陆小军(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辛其民(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局)张鑫(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钦惠良(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刘道洋(湖州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陆旭东(滨湖街道办事处)钱兵(太湖度假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宋恭俭(市交通规划设计院)项建武(市交通运输局)张正辉(市公路工程建设处)王珏(市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邵立(市环卫处)陆军(市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李政(市城投集团)郑鱼洪(市太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XXX生(湖州新伦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吴伟伟(市国土资源局)胡丕国(市经信委)张开林(市统计局)陆小权(市人行)俞敏(市审计局)李建(湖州日报)杨丹琰(市行政服务中心)温启予(市商务局)张双流(市旅游委)姚恩亲(市环境保护局)孙荣生(市行政执法局)潘自敏(市金融办)钮勇(市财政局)褚悦(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审计局)沈蓓(市派驻廉政监察组)陆永春(市铁办)沈建民(市委督查室)黎坤林(市政府督查室)沈洪峰(市政府研究室)黄骆意(市政府办公室)吴荣林(市政府办公室)殷杰(市政府办公室)高玉君(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钟建林(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莫林方(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李翔(湖州银监局)袁文洪(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叶敏(市安全监管局)(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先进个人施建华(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汪清清(德清县环境保护局)杨先良(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余玲燕(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胡炯(安吉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沈旭升(安吉县水利局)徐芳(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杨元江(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练秋香(南浔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韦小泉(南浔区练市镇人民政府)胡鸣青(湖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徐一丹(湖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嵇丽辉(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姚芳芳(市国土资源局太湖度假区分局)黄全文(市交通运输局)薛新建(市交通建设管理局)潘海明(市城建发展总公司)孙憬漪(市规划编审中心)王斌(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沈亦琴(市水利局)谭将军(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何剑雨(市行政服务中心)张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闵其微(市经信委)陆淦林(市财政局)马重远(市国土资源局)顾钦杭(市政府办公室)费雪芳(市派驻廉政监察组)徐舟涛(湖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沈晖(市谋划大产业招引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万勇(市交投集团)劳动(市重大项目前期领导小组办公室)童云芳(市发改委)陈晓(市发展规划研究院)俞子娴(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钱杰(市外资“大好高”项目引进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重点建设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德清御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县水利局河道治理组安吉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预精焊事业部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浙江神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杨家埠至丘城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湖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市城投集团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嘉河工程施工1标项目经理部六、重点建设立功竞赛先进个人潘建宏(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文忠(长兴县林城镇总工会)金明(安吉县大年初一旅业投资有限公司)瞿宏伟(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陈燎原(浙江永顺车业有限公司)张莹(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徐发生(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晓丽(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王建新(市太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陆永卫(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湖州供电公司)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1.2015年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增加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2.2015年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2017年起不低于20%,2019年起不低于30%;鼓励住宅建筑实施全装修,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8月24日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的服务信息。
湖州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

湖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98号)的相关规定,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发展重点(一)重点推广技术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房屋建筑项目。
其他房屋建筑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加强研究和探索木结构体系,并积极推广应用。
同时围绕“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集成装修技术、整体厨卫技术以及其他实用技术。
新建住宅要率先实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BIM(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二)重点推进区域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应依据市、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将中心城市封闭式控制范围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和面积比例。
(三)重点推进项目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住宅项目、房地产商服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方向,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中改造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要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湖政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66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进一步发挥重大项目的支撑带动作用,夯实经济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现就加强我市重大项目谋划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项目谋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是加快实现“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需要。
要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战略目标,项目是抓手、是载体,必须科学谋划、动态储备,加快建设一批对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起重要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是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需要。
投资需求依然是目前我市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力。
按照我市“十一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5%左右的要求,必须加快项目谋划、储备和建设,努力增加新开工的大项目数量。
(三)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是有效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的需要。
在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大背景下,缩小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就必须保持适度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要高度重视当前项目建设,更要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谋划和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形成良性机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高我市综合竞争能力。
(四)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是向上争取资金和对外招商引资的需要。
做好重大项目谋划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项目投资的前瞻性和计划性,而且有利于争取国家扶持政策和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破解我市项目建设中资金短缺的难题。
因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必须抓紧谋划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成熟程度较高的重大项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湖政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提升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围绕打造建筑强市的总目标,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至“十三五”末,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产业外向度力争达到50%,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力争达到8%,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12%以上;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力争达到4家,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建筑业大企业大集团力争达到4家,培育创建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个以上;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全力做大产业规模(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
鼓励建筑业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融资,以及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市内外建筑业企业,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建筑产业集中度。
对独立纳税建筑业企业年产值和地方财政贡献分别超过60亿元和9000万元、40亿元和6000万元、30亿元和4500万元、20亿元和3000万元、15亿元和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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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98号)的相关规定,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发展重点(一)重点推广技术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房屋建筑项目。
其他房屋建筑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加强研究和探索木结构体系,并积极推广应用。
同时围绕“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集成装修技术、整体厨卫技术以及其他实用技术。
新建住宅要率先实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
积极推进BIM(建设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二)重点推进区域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应依据市、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总体发展目标,将中心城市封闭式控制范围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和面积比例。
(三)重点推进项目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住宅项目、房地产商服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方向,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中改造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要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
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责任落实(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是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制订本区域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应根据《实施意见》中关于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指标,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等,按照不同类型建设项目,从项目规划和土地源头管理着手,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确认工作,做到早统筹、早安排、早落实。
各地应于每年1月份编制经统筹的当年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计划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给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统一编制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地。
(二)落实项目指标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计划变、总量不变”的原则,在重点推进区域和重点推进项目中落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指标,并做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目标责任分解和考核工作。
督促本级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审批中分别予以把关。
同时,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增量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有序推进(一)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供地条件对于地块明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公告)、土地招拍挂文本、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奖励内容和有关条件。
对于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要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项目,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和认定后并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可享受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优惠政策。
容积率奖励政策: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超过各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4%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房屋销售、登记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开展招投标工作。
鼓励以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
国有投资建设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设计招投标,可按照《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执行。
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依法采用邀请招标。
(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认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划建筑方案审定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资料包括《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2)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设计及技术方案(方案应明确项目结构类型、预制率、预制构件及部品具体部位和总量、按楼栋提供预制外墙的部位及其建筑面积、楼栋地面以上外墙总建筑面积、主要节点构造等)。
建设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设计、技术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应明确评审项目(建筑)是否符合《湖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范围和结构体系及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详见附件3),对于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项目(建筑)还需复核确认预制率,并初步确定该项目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并对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评审专家从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依据评审意见书,对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发文认定。
认定文件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办理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等有关手续的依据。
涉及新型建筑工业化实施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主体结构变更、预制混凝土结构预制率变化等),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项目认定。
(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审时应同时提交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认定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单体建筑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部位,并在经济技术指标表中按幢注明建筑面积、地上部分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应注明每幢建筑单体的预制率。
对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在提交主体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预制构件拆分方案及主要节点构造。
鼓励主体设计和预制构件深化设计一次性出图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可能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且没有国家、省、市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评审,出具专项技术评审意见书,专项技术评审意见书可以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之一。
审图机构应根据项目认定文件、专项技术评审意见书和有关标准、规范及《基本要求》,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
对于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建筑项目应就单体建筑的预制率进行符合性审查。
审图内容包括施工图、构件深化图等文件。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应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单体建筑的结构体系以及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对于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的,还需明确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部位、数量及单体预制率。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应同时报送对该项目进行认定的建设部门。
对于在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生涉及预制构件部位、数量、预制率等施工图变更的,在办理相关变更审查时,需经原审图机构对照《基本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以变更。
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审图费用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6号)执行。
(五)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面积预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机构结合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认定文件和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筑面积预测绘时,对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应进行复核,并在出具的预测绘报告中对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予以单独列明,表示方式为在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平方米)”字样。
(六)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
规划部门结合项目认定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审合格证、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绘报告等,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方式为在核定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平方米)”字样。
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符合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七)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造价管理在编制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造价特点,合理确定概算总投资。
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清单规范要求,按照《浙江省工业化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结合新型建筑工业化产品的特点补充相应内容。
(八)新型建筑工业化房地产项目预售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满足预售许可证办理的一般条件下,并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应明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内容,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施工及验收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施工及验收,应根据国家、浙江省和湖州市有关规范、标准、技术导则执行,其他省、市编制的同类规范标准经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可参照执行,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的技术评审意见书可以作为施工及验收的依据之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部品(构件)的质量违法行为,督促企业生产合格的部品(构件)。
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部品(构件)的生产制作进行监理,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部品(构件)生产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建设部门要加强部品(构件)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内容施工完成后,组织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专项验收,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建筑项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应特别注明是否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建筑工程结构分部工程施工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