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和依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准确和合法,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1.2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包括财务部门、收费窗口等涉及票据操作的各个部门。
1.3定义:(1)票据:包括各种财务票据,如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
(2)票据管理:指对票据的开具、使用、保存和销毁等过程进行管理的活动。
二、票据的开具与使用2.1票据的开具:(1)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根据财务操作的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的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和准确。
(2)票据的标注要求:对开具的票据必须进行正确的标注,包括票据号码、开具日期、金额、受款单位或个人名称等。
2.2票据的使用:(1)票据的交付使用:票据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并且在操作中要注意票据的安全。
(2)票据的签名和盖章:使用票据时必须经过有权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人员的审核和授权。
三、票据的保存与销毁3.1票据的保存:(1)票据的分类保存:根据票据的性质和需求,将票据进行分类保存,确保整齐、方便查阅。
(2)票据的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的需要,制定票据的保存期限,对于过期的票据及时进行销毁。
(3)票据的存放安全:票据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被盗、丢失、损毁和仿制。
3.2票据的销毁:(1)过期票据的销毁:对于到期或过期的票据必须及时销毁,销毁前要进行核对和备案。
(2)票据的销毁记录:对于销毁的票据必须进行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方式、销毁人员等。
四、票据管理的监督与检查4.1内部监督:(1)内部控制:设立一套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票据的申请、核准、发放、使用、保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
(2)内部检查: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管理进行内部检查,确保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2外部监督:(1)审计监督: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对票据管理进行跟踪检查。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简洁范本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票据种类单位财政票据分为以下几类:1. 发票:用于单位的销售和采购业务,以及其他涉及应纳税款的业务。
2. 收据:用于单位收取货款、服务费用等现金收入的凭证。
3. 领款凭证:用于单位领取现金或支票等资金款项的凭证。
4. 承兑汇票:用于单位在商业交易中支付货款或结算往来款项的凭证。
四、票据的开具和管理1. 发票的开具:发票由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必须填写正确的开票内容和金额,并盖有单位公章。
发票必须按照发票号码先后顺序开具,严禁重复使用或冲销发票。
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的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存放情况。
2. 收据的开具:收据由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开具,必须填写明细项目和金额,并经受款人签字确认。
收据必须按照收据号码先后顺序开具,严禁重复使用或冲销收据。
收据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存档,确保收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领款凭证的管理:领款凭证由财务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领取现金或支票时必须填写相关内容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领款凭证应按照领款凭证号码先后顺序使用,并建立相应的领款凭证登记簿,记录领款凭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领款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安全性和真实性。
4. 承兑汇票的管理:承兑汇票由财务部门统一签发和管理,必须填写正确的金额和受益人信息,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承兑汇票应按照顺序进行编码和使用,并建立相应的承兑汇票登记簿,记录承兑汇票的发放和兑付情况。
承兑汇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及时办理兑付手续,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票据的保管和存档1. 票据的保管:各部门必须做好票据保管工作,避免遗失、损毁或被盗等情况发生。
票据应存放在专用票据柜或保险柜中,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高风险票据,如发票、承兑汇票等,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核对。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可追溯性和准确性,提高单位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单位财务有关的票据管理工作。
2. 定义•单位财政票据:指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存根等财务结算凭证。
•单位: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3. 票据的领用和存放3.1 票据应由指定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写领用登记表。
3.2 领用人员应对所领取的票据进行妥善保管,防止票据遗失、损毁或被盗,并定期进行盘点。
3.3 对于重要票据,领用人员应避免长时间携带,应及时归还给财务部门。
4. 票据的使用和填写4.1 票据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要求。
4.2 票据的填写应准确无误,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日期、单位名称等信息。
4.3 对于发票和收据等涉及财务结算的票据,必须由相关部门主管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5. 票据的保管和归档5.1 领用人员需妥善保管票据,防止遗失、损毁或被盗,并建立相应的票据保管制度。
5.2 对于票据的归档,应按照财务制度和法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
5.3 归档的票据应设置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措施,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6. 票据的清理和销毁6.1 在票据归档后,对于一定时间范围内未使用或过期的票据,应进行清理和销毁。
6.2 清理和销毁票据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并进行清点和备案。
6.3 在进行票据销毁时,应采取防止信息泄漏的措施,如安全销毁或焚烧。
7. 监督和检查7.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
7.3 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管理负最终责任,应加强对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监督。
8. 附则8.1 对于特殊票据(如重要发票、大额票据等),单位可以制定额外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票据管理工作予以适应和整改。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篇一: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一、背景与必要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直接由政府所建立、管理和运营的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如教育、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体育等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需要与社会、企业等单位进行交易和往来,因此票据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合法、规范、规划的票据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文化素质及财务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规范单位的销售、采购、资金管理及其他业务活动,更能够防范管理人员的权力滥用和内部欺诈事件。
二、基本内容及实施范围1、票据种类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种类主要包括:收据、发票、结算单、汇票、支票等。
对于收据,要求每次核对信息后,必须由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确认;对于发票,要求遵循税务部门的发票规定,并采用发票管理系统,系统内部由管理员设置角色权限和审核流程、强制验真告警等功能;对于结算单、汇票和支票,要求公司成立银行账户,控制财务流动,禁止财务人员个人操作银行账户。
2、票据流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指定票据管理人员并建立流程控制制度。
票据管理人员要求遵照规定控制每份票据的数量、用途、类型、金额、存领、注销等,保证票据不丢失、不假冒、不重复使用;制定明确、有效的票据用途规定,对每份票据都要注明具体用途、金额、领用单位和领用人员,在用后须及时销毁、注销;制定有效的票据检查制度,对于重要票据、大额票据和高风险票据要加强审核,核查票据的真伪和合规性。
3、票据安全管理和防范内部欺诈票据是单位重要的资产,管理人员要明确责任,保证票据的安全。
要求票据管理人员将票据存放在专用票据柜内,并安装防火、防盗、防潮等电子检测设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如票据遗失、遗弃、洒失,应立即原地封存处理并上报上级机关;对于未经审批或未经授权的机构财务人员使用未经核实、有波动或错误情况的票据进行取款或转账,或者以模拟或谎报冒领相关金额的行为,应顶格从严处罚。
4、电子票据应用管理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深入以及政府部门的倡导,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电子票据的需求和趋势日益明显。
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管理制度一、引言报销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费用报销的重要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报销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报销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管理制度的相关方面。
二、报销票据管理的范围2.1 报销票据种类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的票据种类通常包括:发票、收据、出入库单、采购单、运输单据以及协议等。
2.2 报销票据的要求为了保证报销票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和使用报销票据:(1)报销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2)票据内容应详尽、清晰、规范,涉及金额的部分阿拉伯数字和汉字应一致;(3)票据应具备票面真实、签章、日期、原件为真等要求;(4)票据应按照公司规定采用正式发票,并按照发票金额进行核算,禁止借用发票报销。
三、报销票据管理的流程3.1 报销费用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报销费用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人根据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填写费用报销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票据原件。
3.2 费用审批费用审批流程如下:(1)费用审批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2)报销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应按照公司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并且需要上级领导签字确认。
3.3 报销费用支付行政事业单位报销费用支付流程如下:根据审批结果,财务人员进行费用支付,并将相关记录登记到簿册中。
3.4 报销票据核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核对流程如下:会计核对报销票据,并严格按照报销标准审核报销费用。
3.5 报销票据存放行政事业单位报销票据存放流程如下:(1)报销票据应按照日期和类型进行分类;(2)存放于专门的票据存放柜中,要有人确保存放柜的安全,避免票据遗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四、报销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4.1 制度文件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制定报销票据管理制度文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
4.2 员工培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报销票据管理的培训,让员工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证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管理相关票据。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1. 引言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在票据管理方面的工作,确保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票据管理的责任、流程和要求,为事业单位提供操作指南。
2. 票据管理职责2.1 票据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票据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印制、分发、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该部门应由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的人员组成,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工作。
2.2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事业单位的核算机构,负责票据的记账和报销工作。
财务部门应配合票据管理部门,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3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审核和批准重要票据的使用,并对票据管理工作负总责。
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票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3. 票据的印制和分发3.1 票据印制事业单位应委托合法的印刷公司印制票据,并保证票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票据上应标明事业单位名称、票据种类、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3.2 票据分发票据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将印制好的票据按需分发给各部门和岗位。
分发时应记录票据的种类、数量、分发日期和接收人等信息,确保票据的使用可追溯。
4. 票据的使用4.1 票据领用各部门和岗位在需要使用票据时,应向票据管理部门进行领用申请,并提供使用票据的具体原因和数量。
票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应签发票据领用单,并记录领用人、领用日期和领用数量等信息。
4.2 票据使用使用票据时,应按照票据的种类和用途填写相应的内容。
票据上的金额和内容应准确无误,并经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4.3 票据保管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归还票据管理部门,由票据管理部门进行统一保管。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票据,如存根账、备用金出纳票,应设立专门的保管环节,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5. 票据的报销和销毁5.1 票据报销单位员工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向财务部门进行票据报销申请。
财务部门应核实票据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并结合相关凭证进行记账和报销。
5.2 票据销毁票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经使用完毕的票据进行清点和销毁。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充分发挥财政票据的功能,提高财政工作的效率,单位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单位的财政票据主要包括:收据、付款凭证、借款单、预付款证、工资发放单等。
单位在进行财务收支时,必须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的领用和管理(一)领用环节1.财务人员应当对财政票据进行统一计划、统一领用、按需发放的原则。
2.领用财政票据的人员必须填写领用登记表,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3.财务人员领用财政票据后,应当做好票据的登记、装订和保管工作。
(二)使用环节1.领用财政票据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程正确填写财政票据,确保票据内容清晰、准确。
2.使用财政票据的人员必须在票据上填写自己的姓名、职位、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发生误填、遗漏等情况的票据,必须予以修正,严禁涂改、乱涂、挤写等行为。
4.财政票据一经使用,必须密封存放,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报账环节1.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单位内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并进行分析、检查。
2.对于有违规现象的财政票据,财务人员必须及时退回,予以重新填写或作废。
3.财务人员应当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工作。
4.对于涉及重要财务事项的财政票据,财务人员必须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1.财政票据必须存放在财务室或专用库房中,严禁将财政票据带离办公场所。
2.财务人员对财政票据的保管必须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备份。
3.财政票据的保管人员必须保持票据的完整性,不得私自篡改、损毁或遗失。
4.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盘点财政票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核对工作。
五、财政票据的检查和审计1.单位应当定期邀请专业机构对财政票据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2.财务人员应当协助检查和审计工作的进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篇一: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签发、核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九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票据的领用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领用、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一条领用票据时,必须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票据领用登记簿上必须注明领用时间、领用数量、起止号码等,由财务部门审核,票据管理人及领用人双方签字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取制度,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如继续领取,必须先将以前领用的票据存根交回。
第十三条各单位交回票据存根时,应同时提交《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如实填写业务内容、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等。
第十四条票据领用后,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不得拆本使用。
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五条单位所领票据要按核定的业务内容、适用范围开据。
填写时,必须前后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各联次内容一致。
填写错误的,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六条单位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专户或财务部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税务发票的领用及交回按财政部及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第十八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核发财政票据的监管机构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和账薄,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稽核制度。
财务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
财务部门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单位收入的;(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篇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1号20xx-01-05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xx]7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