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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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医院票据管理制度1. 引言医院作为一个大型的医疗机构,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票据。

为了保证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院票据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管理职责2.1 票据管理部门的职责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医院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具体职责包括:管理和分发医院各类票据;监督医院各部门票据的使用和归还;负责票据的存档和归档工作;定期进行票据清点和盘点。

2.2 各部门的职责医院的各个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准确登记票据的领用和归还情况;妥善保管票据,防止丢失和损坏;在使用票据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将用完的票据归还给票据管理部门。

3. 票据的分类和使用医院的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和结算单。

各类票据的使用场景和管理规定如下:3.1 发票发票是医院用于向患者或其他单位开具费用清单的凭证。

发票的使用规定如下:医院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发票应当加盖医院的公章,并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和票据号码;发票应当由患者或其他单位在收费时核对,并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询和报销需要;发票的使用和存储应当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3.2 收据收据是医院向患者收取费用后提供的凭证。

收据的使用规定如下:收据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费用项目和金额;收据应当加盖医院的公章,并在收据上注明收费日期和收据号码;收据应当由患者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询和报销需要。

3.3 结算单结算单是医院向医保部门或其他支付单位提供的用于结算费用的凭证。

结算单的使用规定如下:结算单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费用项目、金额和支付单位信息;结算单应当由医院和支付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结算单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需要。

4. 票据存档和归档为了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存档和归档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医院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票据的存档和归档工作;票据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归档的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破损;票据的存档期限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行。

收据管理制度模版

收据管理制度模版

收据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收据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收据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 财务部负责整体收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为财务经理。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收据开具和管理工作。

四、收据的种类1. 一般收据2. 发票3. 退款凭证4. 其他经公司认可在合规范围内的收据五、收据的开具1. 一般收据和退款凭证由财务部门统一开具,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2. 发票由财务部门统一开具,由财务经理签字确认。

3. 涉及跨部门的收据开具需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书面确认。

六、收据的管理1. 所有收据都应当存储在财务部门专用的收据管理柜中,不得擅自带离或私自存放。

2. 收据管理柜由专人进行保管,对存放的收据进行定期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存档管理制度和清册。

3. 对于重要的发票和退款凭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并建立档案,备案保存。

七、收据的使用1. 收据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规定的用途,不得私自挪用或篡改。

2. 收据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嫌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行为。

八、收据的审批1. 收据的审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批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2. 收据的审批流程应当符合公司财务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规操作。

九、收据的销毁1. 对于已经报销完成的收据,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必须有专人进行监督并记录。

2. 重要的收据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文件归档,不得擅自销毁。

十、收据的监督检查1.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收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2.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对收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十一、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甚至开除。

十二、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请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批后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票据认真审核制度汇编模板

票据认真审核制度汇编模板

票据认真审核制度汇编模板一、前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票据审核流程,确保企业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本汇编旨在明确票据审核的程序、要求和责任,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二、票据审核制度1. 审核范围(1)所有对外支付的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信用证等支付凭证。

(2)所有收到的现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信用证等收入凭证。

2. 审核内容(1)凭证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2)凭证的真实性:是否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凭证的完整性:是否缺失重要信息,如发票、合同、审批单等。

(4)凭证的准确性:金额、科目、账户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5)凭证的及时性: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核手续。

(6)签章的合规性:签章是否合法、齐全,是否与身份证明文件上的签章一致。

3. 审核程序(1)初审: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凭证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详审:由财务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详细审查,核实凭证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签章的合规性。

(3)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审核通过的凭证进行审批,确认无误后签字。

(4)支付/入账: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支付或入账手续。

4. 审核责任(1)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审核工作的全面负责,确保审核流程的规范运行。

(2)财务部门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对审核结果负责。

(3)审批人员:对审批结果负责,确保支付/入账手续的合规性。

三、票据审核管理1. 票据保管(1)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2)票据应按照种类、号码顺序摆放,便于查阅和核对。

(3)票据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金额与账务一致。

2. 票据使用(1)票据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发票票证管理制度

发票票证管理制度

发票票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发票票证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的发票票证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凭证等。

三、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发票票证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和任务分工。

2. 各单位和部门的主管负责本单位和部门的发票票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防范风险。

3.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发票票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发票票证的存储和保管1. 发票票证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存档,并且保管到期。

2. 发票票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要求,保持整洁、干燥,严禁淋雨、受潮。

3. 发票票证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定期巡查和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五、发票票证的使用1. 使用发票票证应当按照规定流程,严格控制,确保使用的合法合规。

2. 发票票证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登记,并且留存备份记录,以备查阅。

3. 发票票证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六、发票票证的销毁1. 发票票证在到期后应当及时进行销毁,不得滞留。

2. 发票票证销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确保销毁过程合法合规,留存销毁记录备查。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发票票证管理制度和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批评教育等。

2. 对于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赔偿。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公司发票票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并积极参与工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中学票据管理制度

中学票据管理制度

中学票据管理制度
是指对中学在日常经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规定。

其目的是规范中学票据管理的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中学票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种类:明确中学所涉及的各类票据种类,如收据、发票、支票、汇票等,并规定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2.票据申领和分发: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对票据的申领和分发权限,制定申领和分发手续,确保票据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票据填制准则:规定各类票据的填制规范和要求,包括票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填制单位的名称、金额、日期、用途等。

4.票据保存和归档:规定票据的保存期限和方式,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设立相应的票据归档制度,便于查验和审计。

5.票据使用审批:设立票据使用审批流程,实行票据开具和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票据的合理使用和合规操作,并制定相应的审批表格和签批手续。

6.票据监督和检查:建立票据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对违规操作进行纠正和处罚,并建立相应的违规行为记录。

以上是中学票据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中学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中学票据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中学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学校的财务安全和稳定运行。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政策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政策

医院票据管理制度政策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票据管理,加强对票据使用及管理的监督和控制,提高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避免财务风险,特制定本票据管理制度政策(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在进行票据领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三、票据种类及用途1. 门诊收费票据:用于门诊患者的诊疗费用结算,包括发票、收据等。

2. 住院发票:用于住院患者结算费用的票据。

3. 报销发票:用于患者医疗费用的报销。

4. 采购票据:用于医院的日常采购支出。

5. 其他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报销票据、业务招待费用报销票据等。

四、票据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1. 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医院票据管理,并设立票据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 各部门、科室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票据领用、存放和报销等工作。

3. 各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票据管理的认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五、票据使用流程1. 票据领用: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医院规定的领用程序向财务部门领取需要的票据。

2. 票据存放:各科室应将领用的票据妥善存放,确保安全、完整。

3. 票据填写:票据填写应准确无误,包括金额、日期等信息应清晰明了。

4. 票据报销:各科室应按照规定程序将使用过的票据进行报销,报销过程应完整、清晰,并备有相关凭证和单据。

5. 票据监管:财务部门应对各科室进行定期票据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六、票据管理要求1. 严格控制票据领用数量,避免浪费和滥用。

2. 票据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涂改或篡改。

3. 使用过的票据及时归档和存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4. 对重要票据如发票、合同等应备有复印件或扫描件进行备份。

5. 对于遗失、损坏的票据,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七、票据管理监督和检查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科室进行票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于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票据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票据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票据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涉及票据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票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核销等工作。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四条票据购买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交购买申请,经财务经理审批后进行购买。

第五条购买票据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确保票据的合法性。

第六条购买票据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票据种类、数量、购买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七条票据使用前,应进行查验,确保票据无损坏、涂改、重复等现象。

第八条填写票据时,应准确无误,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九条票据使用过程中,应确保票、款相符,及时进行核销。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十条票据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票据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确保票据数量、号码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票据保管人员应做好票据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确保票据不受损坏。

第五章票据核销第十三条票据核销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财务经理审批后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核销票据时,应确保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得擅自核销无效票据。

第十五条票据核销后,应将核销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备查。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非法票据、使用假发票、涂改、撕毁票据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通过以上汇编范本,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建立一套符合自身需求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票据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表

票据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表

票据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管理工作,保障票据安全,提高票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个部门和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票据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规,严格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收据、发票、承兑汇票等各类支付工具和凭证。

第五条公司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部门配合协作。

第六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设立票据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票据的出具、收集和归档。

第七条公司票据管理涉及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且保密意识强。

第八条公司内部各类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处理。

第二章票据的分类及管理第九条公司票据分为财务票据和业务票据两大类。

第十条财务票据主要包括公司资金往来相关的支票、汇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

第十一条业务票据主要包括公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发票、承兑汇票、委托单据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档案系统,存档资料应当齐全、清晰、方便查阅。

第十三条公司票据应当按照种类、金额、日期等要素分类存储,方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票据必须密封存放在指定的票据柜或保险柜内,不得私自带出或随意放置。

第十五条公司票据应当定期进行清点、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台账,记录票据的使用、归档、销毁等情况。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流转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使用票据时,应当按照相应流程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票据的领用必须经过合法授权,用途清楚明确,不得私自挪用。

第二十条公司票据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防止磨损、涂改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转交,不得私自保留或延迟。

第二十二条公司票据在交接时,应当进行清点、确认,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司外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交流时,必须通过公司授权才能使用公司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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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汇编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各单位都会制定票据管理,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票据管理制度汇编,供大家阅读参考。

票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

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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