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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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食品标志的管理和规定的法律法规。

食品标志是指用于标识食品名称、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识物。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志内容规定:明确食品标志应包含的信息内容,如食品名称、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基本信息。

2. 标志形式规定:规定食品标志的形式、尺寸、颜色等要求,以确保食品标志的可辨认性和标准化。

3. 标志使用规定:明确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如禁止在食品标志上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标志标识规定:规定食品标志应标注的必要信息,如生产许可证号、检验检疫合格证号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溯源和监督检查。

5. 标志审批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志的审批管理程序,包括标志的设计、申请、审批等流程,确保食品标志的合法合规。

6. 标志违法处罚规定:明确对违反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

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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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对食品标识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是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或说明文字,用于说明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以及提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食品的指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首先要求食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食品的名称、成分、含量、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进行真实准确的标示。

标识内容必须与食品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其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易读。

食品标识上的文字、图形等信息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适中,且标识内容不得模糊、污损、剥落,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和理解标识内容。

对于特定人群如老年人、儿童等,标识内容应当采用更加易读易懂的字体和文字说明。

此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完整。

食品标识要求提供食品的全部必要信息,包括名称、成分、营养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安全标志等,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产地、生产工艺、保质期限等相关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购买和使用决策。

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标识要求。

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标识应当标明适用人群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此外,对于进口食品,食品标识上还应当标明原产国、进口企业名称和批准文号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来源和进口认证情况。

此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与食品包装紧密结合。

食品标识需要与食品包装材料相互融合,确保标识能够长时间保持清晰不褪色,不掉落,以保证标识的可读性和可靠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确保了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同时,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提升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标识质量,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食品三标管理制度

公司食品三标管理制度

公司食品三标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员工健康、提高生产质量、确保产品安全,我公司特制定了食品三标管理制度,将严格执行于公司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

该制度是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司食品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效保障员工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一、食品安全标识管理食品安全标识是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管理和控制的体现,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

1. 食品安全标识的定义食品安全标识是公司对食品产品进行的安全管理标识,其内容应准确、清晰、易懂。

2. 食品安全标识的要求(1)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批次等信息;(2)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虚假宣传;(3)标识要求清晰、印刷完整,不得有磨损、模糊、缺失等情况。

3. 食品安全标识的管理(1)生产单位应对食品产品进行标识,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可靠;(2)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标识内容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更改或隐瞒标识信息;(3)监督部门应对食品安全标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处理。

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和行业针对食品安全制定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

1.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1)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2)员工应了解公司的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食品安全;(3)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3. 食品安全标准的监测和评估(1)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标准水平。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企业为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而建立的组织、机构、制度和程序,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都有针对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产品名称:食品标识应明确显示食品的正式名称或常用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名称,不能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2. 成分表:食品标识上应包含食品的成分表,列出食品中含有的成分,并按重量或体积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对于某些食品,还需要列出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3. 营养成分:食品标识上应提供食品的营养成分信息,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4. 生产商信息:食品标识上应包括食品的生产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与其联系。

5. 保质期:食品标识上应标明食品的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以指导消费者在适当的时间内食用食品。

6. 原产地标识:对于某些食品,特别是进口食品,食品标识上应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便消费者了解其来源。

7. 食品安全标识:食品标识上应包括食品安全标识,以保证食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8. 其他规定: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还可能有其他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例如对某些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对有机食品的认证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消费者和食品生产商都应遵守相应的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和合法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康、安全、科学地管理食品标识,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上所印制、贴附或植入的文字、图形、图案、标志、色彩、图表、代码和二维码等信息。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简明、准确、真实、完整、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食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食品成分和营养信息;(三)生产者或供应者的名称和地址;(四)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五)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六)食品安全标识。

第二章食品名称第七条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性质和特点,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食品名称应当使用标准命名法,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模糊或不明确的词语。

第九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使用普通话或通用外文;(二)不得使用疾病名称、治疗方法、功效作为食品名称;(三)禁止使用捏造的、虚假的、迷惑性的食品名称;(四)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生产、流通或使用的食品名称。

第十条食品名称的标准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

第三章食品成分和营养信息第十一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成分和营养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成分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配方和原料构成。

第十三条食品成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食品营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营养价值。

第十五条食品营养信息应当包括能量(卡路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十六条食品成分和营养信息的标准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

第四章生产者或供应者的名称和地址第十七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或供应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生产者或供应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生产者或供应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一.食品标识的概念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1.产品标识概念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ν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ν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ν102号令规定,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标识和标签ν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71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ν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ν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ν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

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02号令进行细化。

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ν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ν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简介食品标识是指食品包装、标签或其它附加物,用文字、图案、图形、符号、色彩、标志等方式提供的有关食品的信息。

食品标识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以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者名称或者厂址•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营养成分表格•成分表格此外,食品标识还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标识以下内容:•食品品牌名称、商标、型号、规格等•食品的存储、使用、制作、加工方法及注意事项•适用人群、食用限制、禁忌等信息•其他必要的安全信息和警示语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辨认、易于理解,不能误导消费者。

食品标识的要求根据《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字体大小食品标识的文字应当清晰、醒目,字体大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大于小包装的最大包材面积的1/60•大于30号字•根据标识面积、标识内容和使用者的视力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字体大小标识面积食品标识的面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为了保证食品标识的清晰可见,标识的面积应当不小于10mm×10mm•根据产品大小、形状、所占比例和使用者的视力要求,可以适当调整标识面积字体颜色食品标识的字体颜色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主要信息的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或暗色系•警示语、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的字体颜色应当为红色•其他颜色应当符合规范,不得误导消费者标志食品标识中的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误导消费者•标志应当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志应当不得含有虚假成分或虚假效果、虚假性能等误导消费者的信息食品标识的管理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食品标识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需要得到有效的管理。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在食品标识的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生产者的负责制食品的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标识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食物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食物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食物标签标注规定食物标签是指食物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它是向消费者传递有关食物特点和性能的信息,能够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物,增进销售。

由于在标签上体现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当超出上述期限或消费者、经销者未按标签上标明贮藏条件保存,食品制造者不承担责任,这也维护了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食品标签既是消费者的保护神也是制造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武器。

这里我们对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解读,以期让消费者和企业更好地利用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内容必需标注《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

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 3 )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 4 )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 5 )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 6 )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 7 )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 8 )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 QS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 9 )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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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一.食品标识的概念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1.产品标识概念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ν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ν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ν102号令规定,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标识和标签ν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71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ν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ν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ν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

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02号令进行细化。

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ν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ν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ν25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ν5条,食品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21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ν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ν执法和检查判定: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3、真实性要求ν5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ν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ν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ν第20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ν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ν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6、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ν 24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但注册商标除外。

ν25条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24条,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ν字体由字库决定,同号字体af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附表2的规定。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Qn≤50g,mL 250<Qn≤200 3200<Qn≤1000 4Qn>1000 6销售单元的包装ν22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ν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三、食品标识标注内容1、标注食品名称ν第6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ν(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ν(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ν(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ν(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ν(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注意:ν(一)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

标准产品名称,首先应当使用中文,即使用汉语文字,单独的汉语拼音不能作为中文使用。

ν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

ν(二)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例如:纯果汁产品,其果汁的含量就应当是100%;其果汁含量不是100%的的产品,应当称之为果汁饮料。

ν (三)产品名称与产品标准一致。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ν(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用户、消费者误解。

ν(五)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在同一部位使用与之对应的真实名称,使用(三)、(四)项中的一个名称。

例如:标注“雪碧”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汽水”。

ν(六)两种以上食品原料通过物理混合食品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如花生、大豆混合植物油;大麦、燕麦混合麦片。

ν产品名称要与混合比例对应,如含牛初乳奶粉;禁止“含奶粉的牛初乳”。

ν(七)仿真食品,要求标明“仿”、“素”,同时标注真实属性的分类。

如素鸡(豆制品)。

2、标注食品的产地ν第7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ν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产品的产地ν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它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

ν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ν一般产品,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但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必须标注。

产地的认定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产品产地的认定规则,正确标注产品的产地。

ν1.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

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

ν2.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ν3.对于进口原材料加工出口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执行。

禁止伪造产地ν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甲地生产的产品,而故意伪造、标注产品产地是乙地的一种欺骗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对伪造产品产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ν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ν(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ν(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ν(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ν(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说明ν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要求:ν(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法律要求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

除裸装产品标识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产品应当有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ν(二)生产者的名称是指企业的称谓,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

按照规定,生产者的名称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应当与《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

ν生产者的地址是指生产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其《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注册登记的地址相一致。

ν(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用中文标注。

标注时,应当具体、明确,易于查询。

ν (四)对进口商品可以免除上述标注方式,改为标注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和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者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一名责任承担者即可。

集团公司名称和地址的标注ν集团公司是由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和生产基地组成的经济实体,经工商注册后,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其所属的分公司、生产车间及生产基地,虽具有一定的管理、经营权,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能有《营业执照》。

其所属或者控制(控股)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物管理权和支配权,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ν法律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分别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加工时的标注ν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合同,由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加工、制作产品,被委托人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由委托人负责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销售,那么,法律规定,该产品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被委托人对外直接销售委托工加工的产品时,被委托人应当在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地址。

委托加工的条件ν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合同;2、被委托人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由委托人负责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销售;3、被委托人获得QS许可;4、地市级备案。

ν委托人可以无QS许可。

食品分装ν能否分装食品,依据审查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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