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引言民事执行是司法行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民事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解决其中的问题,以促进民事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民事执行制度的现状民事执行制度是指以法院为主导,通过执行裁判,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司法行为。
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实施围绕着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执行展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执行效率低下由于执行人员的不足以及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导致民事执行的效率较低。
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的推进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难问题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执行案件中,一方面可能存在一些财产隐匿、转移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执行人员的行为不当导致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3.执行成本较高由于民事执行涉及到执行人员、财产评估、公告等各个环节,执行成本较高。
而且在一些执行中,由于程序上的不完善以及执行人员的不专业,可能导致执行成本的进一步增加。
二、完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的建议为了解决现有民事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以下是本文对完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的建议:1.加大执行力度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需要加大执行力度。
一方面,可以增加执行人员的数量,提升其专业水平。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优化执行程序,简化程序环节,加快执行速度。
2.建立财产追索信息共享机制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建议建立财产追索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增加执行的成功率。
3.规范执行成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为了降低执行成本,建议规范执行成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对于执行过程中不必要的费用,需要进行合理的控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同时,应该建立起财产评估机构和公告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执行法中的缺陷和完善措施研究

执行法中的缺陷和完善措施研究执行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我们也难以回避其存在的一些缺陷。
本文将就执行法中的缺陷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首先,执行法在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常由执行法官来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但由于工作量大、人力资源有限等原因,执行法官往往难以兼顾到每一个案件的细节。
这就导致了一些执行工作的疏漏和不公,从而削弱了法律的约束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监督机制上做出改进。
可以通过加强对执行法官的培训和监督,以及增加执行法官的数量等方式,提高执行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工作的效率。
其次,执行法中的成本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执行法的推行离不开相应的执行费用,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责任主体的经济状况等原因,执行费用可能会成为制约执行进程的重要因素。
特别是对于一些小额执行案件来说,由于执行费用高昂,常常难以追讨成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在执行法中设立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降低执行费用标准、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等,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执行法中在对异议的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执行法的目标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可能会对执行行为提出合理的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需要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裁决,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然而,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审理周期的限制,执行法院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明确的判断。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执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异议的审理程序和标准,提高执行法官的专业实践能力,以更好地保障各方的权益。
此外,在执行法中也存在一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比如,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财产转移、债务转移等躲避执行的情况,从而导致执行手段的无效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不同领域的协作,提高执行的效率。
此外,加强对相关权利人的监督和追责,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浅论我国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应用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应用引言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民事执行作为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纠纷问题的最后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民事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应用的建议。
存在的问题执行效率低下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率较低,执行周期较长。
这是因为执行难的情况较为普遍,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执行程序复杂等原因导致的。
同时,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职能可能重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民事执行职能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也有一些领域内的行政机关有着类似的执行职能。
这些职能的重合可能会导致执行工作的混乱和不规范。
司法过程的平衡问题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在权利与义务、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上存在着矛盾。
民事执行过程需要保护私人权利,同时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应用的建议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规范为了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需要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规范,建立有效的案件管理和执行标准。
重点是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人员的行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增强执行力量和专业性我国民事执行机构需要增加执行人员的数量,引入专业人员提高执行机构的能力,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提升机构的行政效率。
同时,对执行人员要求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和社会。
优化法律制度,建立法律专业机构为了解决司法职能所涉及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法律制度,建立法律专业机构,实现民事执行职能的明确和分工。
同时,尽快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使其更加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机动性、灵活性和协调性。
建立执行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的执行职能,确保其与民事执行的职能之间的协调作用的明确,消除机构重叠所产生的干扰。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民事裁定或者裁决不得执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展开探析,希望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不够细化,导致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耗力。
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和执行法律条文的不足也使得执行难题更加突出。
2. 执行程序复杂民事执行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程序和手续繁杂,涉及到的程序和部门多,需要各方协调配合,而协调的难度使得执行难度不断增加。
3. 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由于执行对象可能会采取抵赖拖延的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比如转移财产、企图变更执行主体等手段,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4. 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司法机关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包括对执行对象的追踪和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执行难题的加剧。
5. 社会风气不良社会风气不良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社会上流传的“官司难打、判决难执行”的片面观念,导致执行主体缺乏必要的执行意愿。
二、对策探析1. 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执行难题,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对执行程序和手续进行具体规范,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和效力。
2. 简化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应当通过简化执行程序来减少执行难度,比如建立简化程序,减少程序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4. 加大惩戒力度针对执行对象的抵赖拖延行为,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对执行对象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5. 宣传正能量针对社会风气不良的问题,应当加强宣传正能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执行意愿,积极参与到民事执行的工作中来。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法律、司法机关、执行对象和社会各界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够取得明显的效果。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

论民事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权益的逐渐得到保障,民事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财产关系方面进行调整和调解的法律规范,是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现在,我国的民事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两方面,对民事制度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的民事制度已经逐步健全,然而,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当前民事诉讼中的繁琐流程成为了许多人的焦点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普遍过长、手续过多,增加了民众的负担和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其次,民事赔偿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有些赔偿标准低,难以满足被侵权人的实际需求。
此外,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援助的能力有限、调解机构和法官素质不一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疏通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从导致程序繁琐的根源出发,疏通和简化民事诉讼流程,减少程序上的限制,提升司法效率和实际效果。
其次,完善民事赔偿制度,针对各种侵权事件,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定,明确赔偿标准,并对多元赔偿方式进行尝试和推广。
同时,尽可能增加调解和仲裁机构、法官素质,提高调解和仲裁的效率,以尽快解决争端。
第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特别是对于贫困、弱势群体,应该加强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得到保障。
此外,还应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品质和效率。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民事司法、民事仲裁、集中审判的角度,全面推进“三大机制”改革,着力构建一个完整的民事司法制度,提高人民的司法体验和信任度。
在这个基础上,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推动人民群众得到更为公正、合法的权利保障。
综上所述,完善民事制度任重道远,仅仅需要立足现实问题,聚焦重点,着力建设法治社会,努力落实和落实司法公正。
在未来,中国应该根据国情特点深入探索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把它建设成为一个更加先进、更加完善的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所需,拓宽人民权益和保障,并加快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浅论我国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的应用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对抗,减小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和解制度转移财产,而协议本身又阻却执行,强制执行之主动性无法发挥。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
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法院可直接予以执行。
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
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
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
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
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复执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被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析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析【摘要】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尚未成熟,理论不够缜密、实践力度不够、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等因素造成我国民事执行面临困境。
“执行难”成为困扰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难点问题,本文探讨民事执行制度难以顺利实施的现状,力求为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借鉴意义的几个举措。
【关键词】民事执行制度;执行难;法律缺陷;监督民事执行制度是关于民事执行理念、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构设置、民事执行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等有机部分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统称。
申请执行人获得法院的执行判决后,经由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构建完整有效的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确保司法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稳健推进,将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恶化,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我国民事执行概述民事执行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和执行程序的正常运作,民事执行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也可看作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杆,即使再公正的判决如若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无异于纸上谈兵,缺乏执行效力的法律往往得不到人民和社会的认同,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随着我国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现行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存在的固有缺陷和漏洞也逐渐暴露出来,已有的民事执行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在我国民事执行的实际状况中,公共力量协作度低、执行与裁决无法完全分离、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猖獗以及执行管辖区域垄断化等不合理现象时有存在。
法院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民事执行制度流于表面形式,执行结果的公信力受到各界的质疑,导致该制度无法在民事裁决执行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有损法律的尊严,并且不利于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暴露的具体缺陷(一)法律制度的弊端凸显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严格采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制度。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民事执行制度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的民事执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因此,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重视执行效率。
当前,一些执行案件遇到拖延、耽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保障。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以采取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强制执行监察机制等措施。
同时,需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执行能力与素质,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应注重执行公正。
在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存在不平等、不公正的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执行审查机制,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
另外,对于执行案件的介入异议,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渠道,让各方有平等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还需侧重于完善执行手段。
当前,执行手段主要有查封、扣押、拍卖等,然而在某些复杂案件中,这些手段往往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执行手段和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可以加大对财产保全手段的运用,提供更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为权益受损方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要更加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
当前,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与信用环境。
为此,可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与打击,以达到提高诚信意识的目的。
最后,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还需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执行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相关的合作机制与制度,加大对国际执行案件的互助力度。
总而言之,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举措。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应注重执行效率、执行公正、执行手段和方式的完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并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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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摘要: 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为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解释零散、缺少可操作性和越权解释等现象,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突出问题作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X,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是当务之急。
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紧密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我国的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将效率优先贯彻于程序的始终,克服过于粗疏和原则化,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解决法律规定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影响X围有限的不足。
在具体内容方面应着重完善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重构执行发动程序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容易造成权利人因故逾期申请执行,也使得债务人自然产生寄希望权利人逾期申请执行的“赖债”想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构建。
笔者认为,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重构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
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
为了使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应确立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内容应包括:申请执行方式、期限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写明告知。
确立这种制度有以下益处。
(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告知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争执,确保司法严肃性;(3)、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关系的协调,•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
只有建立了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才能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有力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延误申请期限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规X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
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因此,从程序法上规X民事案件移送制度十分必要,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X围,即具体规定了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移送执行,并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X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
进一步规X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而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规定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碍当事人无法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这样的制度设计,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构建完善的执行管辖制度执行管辖制度的设计应以执行效率为主要目标追求,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它应对执行实施权的具体落实有所侧重,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方便法院公正审理与执行,这是由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权本质决定的。
1、重新确定执行案件地域管辖原则,借鉴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规定方式,明确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明确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之目的在于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通过这种纵向的划分,使各级法院对各自受理的执行案件有一个明确的X围,通过不同案件在不同级别、不同执行力量法院的分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级别管辖的设计不宜一刀切的规定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建立由当事人选择被告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和第一审法院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制度。
3、统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实乃管辖制度之核心,主要涉及同级法院之间对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问题。
这种对执行案件的横向划分,对于促进执行力量的有效利用和提高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行为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设计不仅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案件执行体系的协同性。
而且有利于加强执行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4、确立指令管辖。
指令管辖是基于特定原因而使管辖权在法院之间的一种变动。
这种变动使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了管辖权,而使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可以说是管辖权在法院系统内部的重新分配,实质上是一种管辖权的转移。
指令管辖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制度上讲,指令管辖的设计可以便执行管辖的体系更加完整、系统,提高对执行实践的适应能力。
(三)改进委托执行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执行制度,出发点是想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减少、避免冲突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寄希望加强全国各地法院之间的联系,以真正形成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格局。
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法院之间协调配合比较困难,受委托法院不积极执行,反而延长了执行周期,增加了执行成本,降低了执行效率。
目前,关于委托执行制度的存废主要存在两种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取消论,认为委托执行制度的弊端己经无法通过修改制度本身而剔除,只有取消委托执行制度并通过改革执行管辖制度而摆脱目前的困境。
另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委托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委托执行制度,可以克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发挥充分的作用,从而形成良性运转的局面。
笔者认为,在能够更好解决以上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配套完善后,取消委托执行制度并无不可。
但在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缺位,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委托执行制度仍需继续实施。
基于上述考虑,研究如何改进委托执行制度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针对委托执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怎样改进我国现行委托执行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能够促使“受托执行案件”与“非受托执行案件”得到平等对待。
现在受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不好,其客观方面的影响因素并不多,而受受托法院或经办人的主观态度影响较大。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委托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通过法律规X促使受托法院或经办人做到平等对待“受托执行案件”和“非受托执行案件”,一视XX,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受托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能够保证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划分界限得以遵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划分之规定并不一致。
《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这种授权性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委托执行的随意性,不利于法院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虽然最高法院考虑了委托执行存在的上述弊端,以《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强调了委托执行的原则性和强制性,但各地法院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严格遵守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划分界限。
这种现象的出现,就要求从法律规X层面进一步明确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界限,并能保证得以遵守。
3,能够明确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权限,并保障各自权限的有效行使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的权限划分是指在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在民事司法管辖角度上的相互关系。
从现实情况看,委托执行应该被定位为有限制的执行管辖权转移。
在委托执行实践中,地方保护主义在受托案件执行中还是比较严重,受托执行还需要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执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迸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的权限分工重新予以划分,扩大受托法院的执行权限。
但在实际工作中,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的权限重叠,协调配合出现困难,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相关法律规X的完善来保障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各自权限的有效行使。
(四)废除执行通知制度,增设执行警告程序作为执行启动前置程序的执行通知制度,一方面改变了生效裁判已确定的履行期间,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迁就了XX者;另一方面也给了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机会,此举不仅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有违执行效率原则,也增加了执行工作量和费用,从程序上限制了人民法院的执行主动权,给执行造成新的困难。
从实践看,绝大多数的执行通知并未起到法律所希望的促使履行义务的作用。
因此,执行通知实质上是对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XX行为的一种宽容和放纵。
笔者认为,既然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那么在执行时再发出执行通知书,既无法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应该予以废除。
在废除执行通知的同时,可考虑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警告书。
执行警告书的内容应包括:第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再享有财产处分权,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处分财产;第二,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到庭说明其不能履行的理由;第三,告知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五)完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实践中,被执行人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方法抗拒执行是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
为了调查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机关和债权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不仅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而且增加了执行的成本和难度。
如何能够快速有效地掌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防止被执行人欺诈性地转移财产。
笔者认为首先要厘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执行法院间的关系,着重突出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在财产调查中引入抗辩机制,建立以被执行人自行申报为轴线,申请执行人异议和执行法院调查审核为两翼,法律制裁为后盾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
1、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义务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警告书的同时,应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其财产状况和被执行财产,并对其申报的真实性作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