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指导下形成的一套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其主要特点是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以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实现了国家法治体系的全面建设。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对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制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长期受限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观念的差异,中国当时并没有完整的民法体系。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制度,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
这一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包括了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不动产法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各类民法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的社会需求和法律问题,逐步制定和修订,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民法体系。
中国特色民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大改革时期,当时我国开始放宽个人自由,逐渐形成了一套以保护人身、财产权益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这一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初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国深化改革,加强依法治国,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治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开始大力推进立法工作,加强了对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此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中国特色民法体系逐渐呈现出一些独特的特色和理论,如重视民事权利保护、注重平衡公平与效率等。
第三个阶段是近年来的民法典立法阶段。
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突破。
2022—2023学年高三下学期开学摸底考试卷C(全国乙卷)(考试版)

2022-2023学年高三下学期开学摸底考试卷C(全国乙卷)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指定位置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2小题;每题4分,共48分)24.下表是与儒家天命观相关的部分内容,这反映出()《礼记·中庸》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
《荀子·王制》人“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
《史记·孔子世家》所载孔子言论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
何则?君子讳伤其类也。
A.天命观成为儒家核心思想 B.儒家强调凸显人类的主宰地位C.渔猎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 D.儒家主张天人和谐的生态伦理25.秦都咸阳宫殿建筑区有较为完善的陶水管道、排水池以及散水等遗物遗迹;汉代长安城内的宫殿、官署、邸第、里居等有众多井台,普遍饮用井水;秦汉时期的厕所有“厕”、“囿”、“涵”、“清、”“轩”、“更衣之室”等众多名称。
这反映秦汉时期()A.国家组织能力增强 B.城市的生活服务设施丰富C.居民卫生意识提高 D.政府重视民众的日常生活26.下图为《唐代小麦分布图》由图可知()A.唐代经济重心仍然停留在北方 B.山东地区农业经济开发程度不均衡C.小麦成为北方主要的粮食作物 D.南方经济开发相对北方而言稍缓慢27.据记载,明代钦差并非都是钦差大臣,也包括低级官员、宦官及固定差遣者。
钦差的选派也要经过官僚体系的运作,是皇帝与官员共同合作的结果;其派遣区域以皇帝为中心,既包括地方,也包括京城;其身份凭证除了敕书之外,有的也有关防,甚或印信。
材料反映出明代的“钦差”()A.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 B.弥补了前代监察体制的弊端C.适应了专制统治需要 D.使选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28.甲午战争期间,面对清军的失败,伦敦《经济学家》杂志发出警告:“在日本获得完全胜利的时候,中国的未来将产生最值得担心的后果”,英国随即向德法俄美等国提议联合劝告中日和平解决:俄国《公民报》也说“当日本获得全胜而缔结和平条约时,不能不使日本懂得有它所不能要求的东西”。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

论民法法典化模式的选择关键词: 民法法典化/法典化模式/选择因素/单行法/完整民法典内容提要: 民法法典化就意味着必须面对是否制定民法典和制定何种类型民法典的争议,祖国大陆在这方面的争论十分激烈。
法典化只是手段,我们必须明确法典作为法律的意义、法典的应有功能和价值要求,而这也是选择法典化模式的指导思想。
在选择法典化模式时应斟酌民法的继受性、国内研究水平、立法者与法官的素质等因素。
具体而言,民法的法典化模式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每种都各有其优缺点。
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
就现状所表露出来的立法方向而言,立法者采纳了体系化单行立法模式,并以制定松散式完整民法典为目标。
这种趋向值得肯定。
民法是规范人民一般社会生活的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规范之一。
为使人民能够明了民法立法者的规范内容并加以遵守,就有必要以简单的文字叙述这些规范内容,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将规范的内容以法典的形式呈现出来,即将民法法典化。
一般情形,民法典一词都是指称包括大部分民法规范内容的完整民法典,因而民法法典化在狭义上仅指制定完整民法典。
然而依文义,民法法典化一词并不等于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将民法成文法化,也在民法法典化的文义范围内。
因此,制定各种单行法也是法典化的一种选择,这也可以称为广义的民法法典化。
本文题目的“民法法典化”一词即采后者。
必须强调的是,民法的有无与有无民法典无关,因为法典只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没有民法典并不表示就无民法的存在;民法典的有无也与一国民法学的研究水平无直接关联。
祖国大陆在经历几十年的民法典起草波折和准备后,在2002年12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官方草案”),是祖国大陆在1949年后的第四次民法起草,而且是1979年改革开放后许多民事单行法②的施行经验、法院的判决、学者的见解的结晶。
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基础,重要性可想而知。
浅析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现状及其完善洪贺【摘要】With the global legislation reform and modernization, the legislation of Chinese private interna- tional law has developed rapidly. However,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in the legislation regardless of form or con- tent, 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e Law of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ivil Rela- tions has been a qualitative leap i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our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gislation.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present situation, defects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在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改革的影响下,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有了很大发展。
尤其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更标志着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然而现有的立法体系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笔者就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现状、缺陷和法典化等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期刊名称】《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3页(P134-136)【关键词】国际私法;立法;法典化【作者】洪贺【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以及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与外国的各种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各种民商事关系日益复杂,极易诱发复杂的法律冲突。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作者:苏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中国民法典》基本结构的设计是要能容纳全部《民法》内容的,严格来说这不是一种设计,而是一种发现,即从现有《民法》规范内容中去发现《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编篡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篡《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于2017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争取通过;第二步,编篡《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基于学理视角,体例是遵循某种逻辑及顺序规则而形成的系统。
它表示着一种特定的思维模式,在诸多领域中均得到了体现。
国内学者王利明通过研究得出:体例在《民法》是一种系统化的构成,按照《民法》特定的逻辑规范,实现《民法》的逻辑化、标注化及系统化,进而使得《民法》在宏观上形成一种结构化的体制安排。
二、面向大陆法系的民法体例的确定目前,大陆法律体系是由涉及各领域的多套法典共同组合而成。
而针对于体例在《民法》中的运用研究,需要以大陆法系为切入点,充分考虑其运用背景,着重研究体例在《民法典》中的运用。
三、关于《民法典》编篡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迫切需要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用于调整和规范人民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典。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在其编纂过程中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讨论,旨在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论述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以及其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总则、人、物权。
总则部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人部分涵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同时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保护。
物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
总则部分是中国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为整个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合同自由、责任追究等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则部分还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规则以及军事、行政等特殊领域法律的关系。
人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点,它关注的是对个人主体的权益保护。
其中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即民权中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
人格权包括了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等,这一部分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自由。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也在人部分得到了保护。
物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物权部分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物权、动产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通过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中国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既重视了保护公民权益,也关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
它通过对不同层次内容的划分,确保了法律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还体现了民法典的现代性和法治性,旨在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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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法典中心主义与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法典中心主义/民法典/单行法/体系化/去法典化内容提要: 民事领域的法典中心主义,是指在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
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实现民法渊源的体系化和确立民法基本价值的中心地位。
民法典应当对单行法起着法律创制上的指导作用和法律适用上的统率作用;同时单行法对民法典也起着细化补充、辅助、维持民法典体系性以及发展和实验等作用。
因此在民法典制定时必须处理好民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在坚持民法典为中心的同时,做好立法的规划和统筹,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体系性。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谈论去法典化为时尚早。
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民法典,同时也要关注去法典化的现象,注重协调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单行法自成体系。
“不管在哪里,民法典都往往被当作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
” [1]艾伦·沃森的这一名言描绘了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关键时期。
是否应当制定民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典,走法典化道路,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我国应当坚持法典中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法典中心主义主要解决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以及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关系的问题。
一、法典中心主义的历史发展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典是处于中心地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典中心主义。
所谓法典中心主义,在成文法国家,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形式和最终成就,由法典统领其他形式的民事规范。
本书所指的法典中心主义,仅限于民事领域,即在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部门的全部渊源体系中,民法典处于核心的地位。
艾伦·沃森曾言:“一部法典最令人瞩目的特征是它标志着一个新的开端。
在大多数国家里,一个基本观念是,随着一部法典的问世,先前的一切法律都被废除了;人们不能脱离法典,回溯到历史上解释其条文。
” [2]法典所具有的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调整范围的宽泛性、价值的指导性等等,都决定了它必然在民事法律渊源体系中具有中心地位。
在我国,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即使民法典不是单行法的上位法,但相对于单行法而言,法典应当处于更高的效力层级。
一方面,民法典是最基本的概括和总结,它规范的是最基本的民事制度,所以它必然处于更高的效力层次;另一方面,民法典是规定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它对于所有单行法具有指导作用。
所以,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典通常对单行法起着一种统辖的作用。
单行法与民法典构成特别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它不应该游离于民法典的体系外,形成自身的独立的微系统。
法典中心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
法典中心主义的思想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彭波尼(公元2世纪)以及帕比尼安(公元3世纪)所阐述的产生罗马法的法源体系中,法律被视为所有法源中的首要法源,并且被当作其他法源(裁判官告示除外)的衡量标准。
[3]盖尤斯将法律定义为由人民作出的规定与命令,因此它也是人民的“权力”(potestas)的表现。
因此,法律在法源体系中的首要地位不容置疑。
[4]在当时并不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法典,这里表现的是所谓的“成文法中心主义”。
在法典出现之后,成文法中心主义就演变成为法典中心主义。
所以,法典中心主义是在成文法以后才出现的概念。
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
直到19世纪现代法典的时代到来之前,仍然并存着为数众多的其他法律渊源。
[5]这个时期,法典被看作现代民族国家的工具和标志。
结束中世纪法制度与罗马共同法并存的时代,去除中世纪法制度最后的残余,并且扫除法的特殊主义而将需要适用的法加以统一。
[6]在最初的意义上,法典化是要结束法律渊源多元和混乱的局面,从普鲁士、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法典化经验来看,都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使法典成为法律渊源的中心。
[7]例如,《法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结束成文法和习惯法各自为政的分裂状态,并尽可能结束习惯法各不相同的混乱状态。
所以,《法国民法典》在颁布时就宣告:“自新法生效时起,罗马法、教令、普遍性或者地方性习俗、成文法、条例等,如涉及组成本法典的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均不得发生效力。
” [8]在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中,法典中心主义被推向了极致。
在当时,法典曾经被奉为法律的唯一渊源。
制定民法典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促进法律规则的统一,尽可能通过民法典形成法律渊源的排他性(exclusiveness)。
所谓排他性,是指就其所涉事项而言,法典是唯一的渊源,应排除其他渊源尤其是习惯法的适用;法典的实施旨在排除其他的法律渊源。
减少其他法律渊源的数量,是历史上绝大多数法典的目标。
[9]这一时期实际上过度强调了法典中心主义,例如,“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法律的真正心脏” [10],而对单行法的制定持否定态度。
法典中心主义不仅仅是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渊源排他性的需要。
此外,民法典所具有的形式效力,也决定了它必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一部法律采用了法典的形式,就具有比一般法律更高的价值和效力,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为形式本身就可以赋予文本以特殊的效力,这也是一些社会学者(如布迪厄)所称的“形式效力” [11]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认为,某一条文如果被纳入法典之中,将比纳入普通法律之中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12]自20世纪以来,法典中心主义现象已经出现了相当程度的缓和。
工业社会的急剧发展,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现象和复杂的问题,需要法律对其及时作出应对,而法典中心要求排除其它的法律渊源,显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排他性的规则逐渐被放弃。
因此,在许多国家,在法典之外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判例法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大量单行法的出现削弱了法典的中心地位,司法造法的现象日益明显、一些示范法、国际条约等的作用突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典的中心地位。
例如,“在法国,《拿破仑法典》仍然有效,但《侵权行为法》却几乎完全是根据法典中的几条概括规定而发展起来的司法判例” [13]。
自上世纪末和本世纪以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去法典化和反法典化思潮开始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法典中心主义。
法典中心主义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代表了大陆法系法典化运动时代的特有规律。
以民法典为民事立法的核心,也推动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但是,民法典与所有的成文法一样,必然具有其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演进,民法典本身也需要适应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同时,也有必要向其他渊源开放,充分发挥单行法、习惯法、判例法等法律渊源的作用。
法典的开放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法典内容的灵活性和延展性,以及面向其他渊源的开放性。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现在出现了反法典化和去法典化思潮,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法典中心主义。
二、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应坚持法典中心主义法典化不仅仅是要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也不完全是通过体系化使民法各个部分按编章结构有顺序的排列。
通过法典化来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在宪法的指导下,确立民法典在民事立法体系的中心地位。
法典是制度文明的显赫篇章,是法的形式的最高阶段。
[14]我们所说的法典中心主义,绝不是说要否定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而是指在民事立法内部,应当突出民法典的中心地位。
在整个民事立法中,应当以民法典为中心来完善整个民事立法体系,确立民法典在民事立法体系中的优越地位。
[15]我们之所以提倡法典中心主义,是因为法典化的重要目标,就是要构建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立法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民法典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步骤。
在我国,法典中心主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界的有识之士便开始呼吁制定民法典。
50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统一《合同法》制定以后,《物权法》也于2007年顺利出台,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摆上了议事日程。
然而对于民法典制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必要性,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渊源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仍然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
讨论民法典体系,必须要坚持法典中心主义。
这是因为以民法典为中心构建我国民事立法体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法典中心主义旨在确立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地位。
确立民法典在民事立法中的中心地位,首先要确立其规范民事基本制度的地位。
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
但是,究竟什么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此,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实体法的基本性的民事制度,也包括程序法中涉及民事关系的基本制度;而从严格意义上说,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基础性的制度。
一般而言,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就是民事基本制度,这些制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民事基本制度的特点在于: (1)确定了基本的交易关系和生活关系的规则。
这些规则的确定,实际上奠定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地位。
例如,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规定,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的规则,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的规则,这些都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大量单行法对于这些交易规则的规定,可以看作是民法典的特别法。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单行的民事法律与民法典可能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
(2)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所确定的权利,只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律来限制或剥夺。
(3)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所确定的价值,应当指导所有的单行法。
尽管单行法的规定可以与民法典不一致,但是,其所包含的价值和原则应当是一致的。
(4)基本的民事制度只能由民法典规定,只有在不宜由民法典来规定时,才可以通过特别法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来解决。
[16]第二,法典中心主义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
我国确立民法典为中心的私法体系,有助于保证我国法律的统一。
以法典为中心的民法法律体系强调民事基本规则与基本制度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这些规则与制度将成为单行的民事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不能随意修改、变动。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从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出发,尽量统一各种市场规则,以防止规则不统一而造成的市场混乱。
[17]我国民法典应当尽可能地追求私法规则的统一性,建立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规则。